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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投資又稱創業投資。通俗地、簡要地說,風險投資是指向主要屬于科技型高成長創業企業提供股權資本,并為其提供經營管理和咨詢服務,認期在被投資企業發展成熟后,通過股權轉讓獲取中長期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行為。從社會或政府的角度,特別是從我國的現實需要來看,發展風險投資的目的,是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走向市場,實現產業化,提高科技進步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通過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促使企業積極參與技術創新和科技創業活動,推動產品、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升級,形成良性循環。
有效地發展風險投資,是當今世界許多國家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的一條成功之路
與其它的投融資形式相比較,風險投資在推動科技成果轉化,促進高科技產業發展方面有著自身的獨特優勢,這主要是因為:
1.高新技術產業既具有高收益的特征,同時又伴隨著高風險,致使其與商業銀行貸款的“謹慎性”原則相抵觸。
2.風險資本具有有效的退出機制,便于實現風險投資“投資—成長—退出—再投資”的良性循環。風險資本以股權的形式投資到眾多的高科技企業,它們通常參股于企業而不實行控股,其投資額一般占公司股份的15—20%左右,且屬于長期投資,待項目成功,企業獲得增值后,再將投資收回。一般說來,風險資本實現其投資收益主要采取四種途徑:(1)目標企業公開上市,企業資產呈幾何級數增長,風險資本出售其所持股份,并獲得遠高于原有投資的收益;(2)收購兼并,即目標企業未上市,通過協議的方式被另外的企業收購或兼并,風險投資者獲得相應的投資回報;(3)風險投資者所持股權上市;(4)通過股權回購以獲得較大收益。可見,只要風險投資項目獲得成功,無論采取什么方式,都有利于實現風險資本的良性循環。
3.風險資本將市場機制導入高科技發展過程中,有利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與高新技術的高效發展。風險投資一頭連著有資金但無科技項目的投資者,另一端連著處于成長初期、有項目而缺乏資金的高科技企業,便于實現一種“雙贏”局面,既能實現高新技術的產業化,同時也使投資者獲利,其過程也完全以市場為導向、以高新技術的產業化為依托,從而使技術創新落到實處。
正因如此,近半個世紀以來,隨著科技進步的迅猛發展,經濟發達國家的風險投資也呈現出漸進的但同時又是方興未艾的蓬勃發展之勢。追朔歷史,風險投資最早出現在20世紀的三、四十年代。1946年,美國一個專門對處于早期階段的非上市公司進行股權投資的公司──美國研究與開發公司(AR&D)的成立,是世界風險投資史上的里程碑。1958年,美國政府成立了小企業投資公司,并頒布《中小企業投資公司法》,為一些保險公司和銀行進入風險投資行業打開了法律的大門。風險投資真正意義上的發展是在70年代以后,伴隨著通信、半導體、計算機、生物工程等高科技產業的發展而興旺起來。1970—1979年,在風險投資的支持下,美國成立了1.5萬家高新技術公司。與此同時,美國風險投資額也急劇增長,從十幾億美元增加到1996年的450億美元,風險投資公司也擴大到2000家以上。風險投資的70%投向了高新技術產業,成為推動美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強大動力。在美國的硅谷,風險投資尤其活躍,那里50%以上的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得到了風險資本的幫助。據美國普賴斯·沃特豪斯會計事務所的調查,1999年第一季度投到硅谷的風險資本為17億美元,占美國全部風險投資的40%,達到了創記錄的份額。可以說,沒有風險投資,硅谷的崛起就永遠是一句空話。根據美國風險投資協會的調查,在接受調查的464家企業中,絕大多數企業在創業時依靠風險資本為其提供資金支持。在澳大利亞接受調查的企業中,40%的企業認為,如果沒有風險資本的支持,企業早已不存在;47%的企業認為,如果沒有這種融資支持將發展緩慢。歐洲現有風險投資基金168個,資本72億歐元。日本的風險資本余額也已達到8500億日元,累計支持企業達1萬家以上。
在風起云涌的風險投資浪潮中,政府的地位和作用如何?風險投資需不需要政府介入,又該如何介入?
理論和國內外的大量實踐已充分表明,第一,既然風險投資是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重要“孵化器”,發展風險投資是促進科技進步的重要“助推器”,對國民經濟發展具有極強的滲透性和帶動性,能有效提高國家的經濟競爭力和綜合實力,因而發展風險投資就具有極為重要的戰略意義,政府也就理所當然地應該對其加以正確的引導與扶持;第二,風險投資是一種高風險的投資,具有極大的外部性和收益不確定性,這就要求政府采取諸如稅收優惠、知識產權保護等必要措施,以矯正風險投資領域的市場失靈現象,以促使風險投資的外部正效應內部化,刺激和增加風險投資的供給;第三,風險投資是針對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商業化和產業化的一種投資工具,需要有一整套保證投資者高風險共擔、高利潤共享的法律規范、企業制度、良好的證券市場環境、公正的社會中介機構等等,這些都需要由政府來解決,或者需要政府協助來為其提供服務。
那么,政府在發展風險投資中的角色和作用,可簡單概括為三句話,這就是:創造法制條件,搭建制度平臺,營造運營環境。國際經驗表明,政府在發展風險投資的問題上,必須遵循風險資本的特點和內在要求,按照市場經濟的運作方式來處理問題,決不能走行政干預和政府包辦代替的路子,特別是不能在宏觀管理上采取計劃統制的辦法,在資金籌措上采取政府主導的辦法,在運營上采取行政干預的辦法,否則將適得其反。
在這方面,國外已有很多教訓值得記取。比如,自70年代起,日本曾有一些大金融機構如銀行、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陸續設立了一批專事風險投資業務的公司,但由于管理習慣不適應風險投資的特點,再加上外部環境上的欠缺,致使這些風險資金的50%以上最終又被用于傳統的信貸業務。美國在處理風險投資的問題上,也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犯了亂干預的錯誤。1958年,在美國國會的支持下,政府開始用風險投資基金直接支持設立中小企業投資公司,當時規定投資公司每投資1美元,即可從政府獲得4美元的低息貸款,并可享受稅收優惠。在這一政策的誘導下,數百家中小企業投資公司應運而生。但是,由于政府介入的做法與風險投資的發展規律相悖,許多投資公司取得貸款之后不是去支持技術創新企業,而是通過轉貸去獲得市場利率與優惠利率的差價,同時因為缺乏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投資公司逐步喪失了經營活力,虧損日漸嚴重,致使20年之后,一多半的投資公司已經倒閉。在接受了五、六十年代的這一教訓之后,美國政府才在風險投資的發展上找準了自己的位置,認識到政府最根本的任務或作用,就在于創造環境,建立制度,遵循高新技術產業和風險資本本身特有的規律去支持其發展。
在中國,隨著改革的深化以及證券和產權交易市場的不斷發展,特別是在科技成果轉化受到資金短缺的嚴重束縛,即在科技產業化的強烈促使下,建立風險投資體系和投資機制的時機與條件也日趨成熟。歷史地看,我國于80年代中期開始探索風險投資。1985年在中共中央《關于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中,首次提出了以創業投資支持迅速變化、風險較大的高技術開發工作的問題。同年,國內第一家風險投資公司──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成立。此后,即陸續出現了一些風險投資公司,至今已逾百家。不過,從總體上說,我國風險投資的發展還處在初創或起步階段,在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方面的作用還很微弱。據有關部門測算,目前各類科技信托公司、科技風險投資公司及科技信用社等機構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商品、轉化為生產力方面的貢獻度僅為2.3%,其余97.7%依靠單位自籌、國家科技計劃撥款和銀行信貸資金來解決。
為順應科技創新和知識經濟發展的迫切需要,今后應如何推進我國風險投資的健康發展,特別是應該優先解決哪些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鑒于風險投資在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中的極端重要性,對其發展,一方面應采取非常積極的態度,要有緊迫感乃至危機感;另一方面,又要充分考慮我國的具體國情和客觀環境,不能操之過急,更不能蠻干。如上所述,在美國這樣的市場經濟成熟國家,風險投資的發展至今也走過了半個多世紀的風雨歷程,我們現在雖可實施“跨越式”的發展戰略,但必要的市場機制環境、法制規范、企業制度、資本市場配合等必要條件是不可或缺的,否則風險資本就沒有運作的環境與空間,其“投入—退出”機制也將無從建立起來。而這些條件的具備,顯然不是一朝一夕之功,更不是“急”能解決問題的。我認為,從中國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現實情況和客觀需要來看,發展風險投資似應遵循“規范制度、創造條件、穩步有序推進”的思路或原則。
所謂規范制度,就是從制度建設入手,特別是根據國際經驗,緊密結合中國的具體國情,制定規范風險投資發展的必要法規及其相關的扶持政策,創造有利于發展風險投資的良好環境。風險投資涉及到諸如《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專利法》等多項法律,我國在制定、頒布實施以上法律時,尚未充分考慮到發展風險投資的客觀要求,故有一些條款不適用于風險投資的運作,需抓緊修改完善,并考慮和逐步研究制定專門針對風險投資運作的《風險投資法》。鑒于風險投資的高風險性,還要建立健全必要的制度,對某些現行的制度和政策作相應的調整。諸如研究制定對風險投資的政府擔保制度,設立政府擔保基金;建立投資風險保險制度,以便有效地分散和轉移風險;有條件地對民間風險投資機構提供貸款的財政貼息和稅收優惠,等等。如此,一方面通過政策支持,對風險投資的發展注入激勵機制;同時又通過法制規范,促進風險資本的有序運作,達到鼓勵與規范管理的雙向結合。
所謂創造條件,除了法制與政策條件之外,當前最需要的就是資金供給或資金來源方面的條件。我國從80年代中期以來的風險投資,絕大多數都直接或間接地來源于政府,是一種政府主導型的資金來源結構。這種情況,雖然有其歷史的合理性,但卻不宜也不能長此下去。經濟發達國家,特別是美國風險資本發展的歷史經驗表明,風險投資主體的多元化、資金來源的多渠化、非政府投資的“主角”化,是一種必然的、符合邏輯的趨勢。基于我國的現實情況,我認為,可以采取分步實施、逐步到達理想模式的辦法。就是說,在風險投資的發展初期,在民間投資來源有限,一時難以改變資金來源單一局面的情況下,可暫時維系以政府為主導的格局,建立財政部分出資、銀行資金參與的政策性風險投資基金。同時,積極支持、鼓勵建立各種形式的風險投資公司,通過招股、發行債券等方式廣泛吸納社會資金,特別是廣泛吸納居民投資、社保資金和引進外資,以建立規范運作的商業性風險投資基金,最終建立以商業性為主導的風險投資體系和投資機制。
所謂穩步有序推進,并不是說要等一切條件都具備了再來發展,而是提倡“干中學、學中干”的風險投資發展思路。反對在基本條件都不具備,甚至連基本規則都缺乏的情況下搞一哄而上、一哄而起,最后造成難以收拾乃至不可收拾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