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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伴隨現代企業制度的發展,企業規模的不斷擴張,如何從集團層面保證下屬公司在經營管理的過程中實現集團利益最大化的目標,是當前亟需解決的重要問題之一。相對于獨立董事和外派監事制度,如何保證集團外派的財務總監更深入參與到下屬公司的日常經營中實施監管,權衡好集團公司管理風險和成本的關系,為集團決策提供及時準確的參考信息,這就需要針對企業實際所需建立外派財務總監制度。本文針對不同類型的下屬公司所需的不同外派財務總監制度進行分析,并探討如何更加有效發揮該項制度的作用。
關鍵詞:財務總監;委派制度;監管;下屬公司
集團公司作為對下屬公司的出資方,扮演著控股或參股股東的角色,外派財務總監制度就是在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狀態下,集團公司委派財務總監對其下屬公司進行財務管理的制度,以期對下屬公司相關財務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監督,確保集團公司的投資能夠實現保值增值的需要。由于各級下屬公司的實際經營是由其公司管理層負責,雖然董事、監事、財務總監由集團公司任命委派,但其經營活動卻是獨立進行的,對外派的財務總監來說,如果權限過小,事事需要上報請示,則會增加集團公司的管理成本;如果權限太大,則可能增加下屬公司失控的風險。因此,應結合集團公司的實際需求,建立一套適宜的委派管理制度,從而規范外派財務總監的職能權限,以達到預想的監管效果。
2建立集團化財務管理外派財務總監制的現實原因
集團公司的財務監管的程度往往與股權占比、經營監管滲透程度和高管安排等緊密聯系,這些決定了對下屬公司的監管要求不盡相同,在委派財務總監的制度上也應體現出一定的差異性。
2.1下屬公司的監管需要
一般在外派財務總監制度中,集團公司都會明確外派財務總監在下屬公司重大投融資、合并收購、資產劃轉等重大方面均具有參與權,但并未進一步對下屬公司具體事項的哪些環節需財務總監參與、以及參與的程度進行明確界定。集團公司對外派財務總監是否能明確定位和授權,下屬公司內部是否具有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往往會決定外派財務總監與下屬公司的經營層之間的關系,決定其日常工作能否順利開展,并發揮出應有的監管作用。對于集團公司而言,一般可將下屬公司分為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參股公司。對子公司而言,日常的經營管理要體現出集團的監管力度,關鍵是確定外派財務總監制度對財務總監的授權程度。如決策權授權范圍過小,造成子公司對母公司過分依賴,則會增加母公司的管理成本和經營負擔;而如果授權過大,則可能引起監管缺失,導致子公司為了自身利益損害集團公司利益,甚至使集團公司遭受重大投資損失。對參股公司而言,集團公司一般不直接參與其日常經營管理,只在涉及重大的人、財、物等事項上通過股東會或董事會進行表決。由于表決權與股權的比例高低成正比關系,集團公司對參股公司沒有控制權,財務監管的基礎較為薄弱,公司經營和財務狀況信息獲取受限,若制定純監督型的外派財務總監制度,就無法及時了解和掌握企業的生產經營實際情況,這就需要結合公司實際需求確定外派財務總監制度監管程度。
2.2集團內資金安全管理的需要
隨著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各項經濟業務日趨復雜,經營風險大大提高,從集團公司財務風險管控的整體目標來看,應圍繞企業所有者的利益為目標來開展財務管理,外派財務總監制要明確財務總監需參與到下屬公司的重大投資及擔保決定中,并從集團公司的層面闡明觀點,盡量避免出現不科學的投資,降低資金運營安全風險,加強財務風險的內部控制。對子公司而言,在貸款與融資方面,制度中應要求外派財務總監進行嚴格控制,并制定相關財務預算,對子公司的日常費用與成本進行嚴格的限定,通過預算控制有效避免出現資金流危機。對參股公司而言,既追求預期的投資回報率,又注重拓展現有業務、盤活資產等其他收益。實現這些目標需要在外派財務總監制度中明確日常監控管理的措施與手段,及時發現投資風險點,確保投資資金安全,保障投資回報,必要時能采取相應措施進行修正或止損。
2.3為管理層提供決策的需要
外派財務總監對派駐公司的財務往來進行“貼身”監控,其掌握的信息的時效性較強,因此,在制度中完善外派財務總監與集團公司的信息溝通機制是十分必要的。對子公司來說,外派財務總監有責任和義務真實、完整、及時地披露下屬公司的相關信息,揭示其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以使集團公司作出相對準確的投資決策。對于參股公司來說,涉及派駐公司甚至集團公司利益的重大經營事項,應在制度中明確要求外派財務總監及時向集團財務部乃至集團主管領導報告,以便集團公司能及時制定措施,應對可能產生的相關風險。如財務總監知情不報或故意隱瞞的,制度應明確相應的處罰措施。與此同時,集團公司也應暢通與下屬公司的溝通渠道,及時了解外派財務總監的工作情況,是否存在不合規行為等,以期在經營決策時,盡可能全面了解下屬公司的相關信息。
3建立集團化外派財務總監制的措施
由于外派財務總監的職能與派駐公司內部管理之間是相互關聯的,因此外派財務總監在實施監督與管理職責時,應盡量協助其建立起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內控制度,貫徹國家有關財稅法律法規、政策方針的落實,從而保障派駐公司合法合規經營,在最大程度上維護集團公司權益。
3.1完善委派人員管理制度,建立集團外派財務總監平臺
在現階段雖然有很多集團公司在采用外派財務總監制度,但是我國在這方面的法律還有一定的欠缺,因此要在國家層面上加強法律法規建設,盡快完善委派財務總監的法規,為外派財務總監制的切實可行提供法律基礎。一是要明晰外派財務總監的職責,明確規定外派財務總監在派駐公司可享有財務監管的權利。對子公司而言,外派財務總監有處理其經濟往來事務和財務決策的權利,有權參與股東會并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的決定,有權出席重大財務會議并代表集團公司發表意見和建議、參與決策的制定;對參股公司而言,外派財務總監有權列席股東會及重大財務會議,代表集團公司利益發表意見和建議。二是要明確外派財務總監相關義務的法律依據,即對集團公司的財務監管負責,同時對派駐公司的財務信息定時匯報,緊急情況立即匯報,配合接受集團公司考核監督的義務。三是對外派財務總監的任命也應當有法律依據,比如對國有企業而言,要明確政治主體不能干預市場主體,政企分開,本著公開透明公正的原則,選拔過程接受公司和全體員工的監督,做到任命機制透明化。對集團公司自身來說,要根據自己內部的發展情況選擇適當的財務監管制度及其準則,在對下屬公司關于重大事項的相應制度條款中應明確指出外派財務總監須參與盡職調查、相關談判等過程管理,確保外派財務總監能夠充分進行監管,并更好地履行職責。基于外派財務總監工作的雙向性特質,集團公司根據外派財務總監個人能力考核和下屬公司關鍵績效的數據進行收集、匯總、分析,充分針對不同階段、不同經營狀況的外派財務總監工作內容,以及是否積極協助下屬公司實現預期戰略目標,結合派出人員自身的忠誠度、職業修養和履職能力等多種因素,對外派財務總監工作進行綜合評估,建立培養并發掘財務總監人才的長效機制,逐漸搭建出外派財務總監的評選平臺。
3.2明晰資金安全管控權限,深化日常財務監管
無論是集團還是下屬公司,均是以利益作為行動方向的指引,因此外派財務總監應掌握資本流動情況,提高其派駐公司經營效益,進而助力整個集團利益鏈的健康運作。外派財務總監一方面承擔起集團管理派駐公司財務的責任;另一方面確保下屬公司的合法收益,為雙方經營創造了良好的發展環境。(1)籌融資權限。對子公司而言,集團公司可采用集中對外籌資的方式,即通過集團公司對外籌融資后,再由內部以投資或貸款的形式向子公司提供資金,從而嚴格控制籌融資的財務風險;或者按子公司自身經營效益研究制定籌資政策和較低的籌資比例。對參股公司而言,則應嚴格按照股東會同意的籌融資方案開展資金籌措,不得超限額融資;另有需要的,可采用向公司各股東方借款的形式,根據股東所占公司所有者權益份額為限提供借款額度。(2)資金調度權限。集團公司可以設立內部結算中心,對包含下屬公司在內的整個集團的現金流轉進行嚴密的監控。如果不設立內部結算中心,就子公司的管控來說,則可以設定子公司存款限額的方式,集團公司對超出限額部分有調度權。對參股公司來說,外派財務總監制應規定對參股公司重大財務收支活動嚴格執行聯簽制度,由外派財務總監行使簽字權,同時,對可能影響股東權益的重大財務收支事項,財務總監應及時與公司股東進行溝通。(3)收益分配權利。集團公司可要求對子公司的利潤分配實行統一調度,或要求其高比率上繳等辦法達到統一調度目的。參股公司則可根據持有下屬公司股份比例的不同情況,制定不同的監管措施,確保相應比例的收益取得。
3.3暢通信息反饋渠道,提高科學化決策水平
外派財務總監作為集團公司的代表,首先要積極參與派駐公司各項重大決策的審議,為子公司提供決策支持;其次要平衡好各方股東代表的利益,與派駐公司高管之間建立良好的溝通渠道;同時,多數情況下還要傾向于為集團公司贏得更大的利益,但又不能阻礙所在下屬公司長期發展。這就要求外派財務總監在融合集團管理理念與下屬公司的發展需求的前提下,通過不斷地溝通交流,在兩者之間尋找支點,把握雙方共同的利益目標,制定可持續發展的施行方案,切實為整體利益考慮最優方案。外派財務總監制可以采用集團定期例會的形式,要求外派財務總監定期就工作開展情況和派駐公司財務運行情況進行匯報,將工作重點難點進行集中研究討論;對重大融資等事項采取專題報告的形式,要求外派財務總監進行持續跟蹤并及時報告;規定外派財務總監有義務將董事會(股東會)議案中涉及股東權益的事項提前與集團公司請示、確認,并在正式決議形成后及時向集團公司方提交有關資料。每年度終了,外派財務總監應將所在公司年度運行情況形成詳細報告報送集團公司,以便集團公司進行投資評價,并對未來的資源進行合理配置,進而為集團公司經營發展與價值增長等方面的最終決策提供支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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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飛宇 單位:南京地鐵資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