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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低碳經濟是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新型發展模式,是針對當前氣候異常的必要措施。這一模式涉及技術、制度和發展觀念等諸多方面,我國的低碳經濟發展模式尚處于起步階段,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面臨著許多困難,當務之急是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制度。
關鍵詞:低碳經濟;國家干預;法律
低碳經濟是針對氣候變化提出來的重要戰略選擇,得到世界各國的一致認同。法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規范①,可以引導、規范、激勵和保障低碳經濟的發展。
一、低碳經濟的意義
(一)低碳經濟的基本概念
關于低碳經濟,許多學者給出了不同的論述。但總體上無外乎幾個特征:第一,發展模式不同以往經濟形式,強調低碳,在某種意義講,就是減少能耗。第二,低碳經濟以可持續發展理念為指導。第三,低碳經濟是人類的一種新的生活方式。第四,低碳經濟意味著現代社會生活的技術創新。因此,所謂低碳經濟,就是盡量減少能耗和碳排放的前提下,有效降低各類污染,采取一系列新的技術手段,輔以法律和制度保障,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經濟持續健康穩定增長的發展模式。
(二)低碳經濟的國家干預理論
全球氣候變暖是人類經濟發展的負外部性效應之結果,是人類經濟活動的對大氣這種全球公共產品的過渡使用之結果②。從國家干預理論看,低碳經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產物。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需求的資源越來越廣泛,而且量能呈現逐步擴大態勢。許多資源具有不可再生性,這就導致了社會需求與資源相對匱乏之間的矛盾。國家倡導人與自然和諧相片,根據市場經濟理論,計劃與市場兩種機制都可以對資源進行配置。市場經濟是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的經濟。與計劃機制相比,市場則具有更高的效率。但是,市場調節具有先天性不足,即經濟學中的市場失靈。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收入與財富分配不公。第二,負外部性效應的產生。第三,競爭無序與壟斷的出現。第四,產生失業問題。第五,公共產品供給不足。因此,國家干預的主要方面為市場失靈的矯正。國家干預可以采取兩種辦法,首先是市場化的方式;其次是非市場化的方式。政府是人類社會發展至今的最權威的組織形式與統治方式。政府擁有強制性手段,它可以使市場從無序到有序。著名經濟學家薩繆爾森曾認為,市場需要看得見的手與看不見的手同時調節。所以,政府須為矯正市場失靈做出努力,法律便是實現目的的有效途徑。
二、低碳經濟法律制度體系的基本構成
低碳經濟的發展離不開法律,低碳經濟法律制度體系是克服市場無序的有力保障。政府通過制訂相關法律,實現發展模式有據可依,達到更好體現政府職能,使政府運行順暢,更好調節低碳產業發展。布坎南曾說:“沒有合適的法律和制度,市場就不會產生任何體現價值最大化意義上的效率。”③
三、低碳經濟法律制度在比較法上的觀察
(一)低碳經濟的國際法
1992年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通過建立了長效機制,進而實現控制二氧化碳等氣體排放的一部國際性法規。奠定了應對全球氣候變暖的國際合作的法律基礎。1997年的《京都議定書》,是目前操作措施有力,全球各國參與普遍程度高的另一部國際條約。
(二)英國的相關立法
英國自2003年在其能源白皮書《我們的能源未來:創建低碳經濟》中率先提出低碳經濟概念。2008年頒布的《氣候變化法案》是低碳經濟立法的結果。
(三)美國和日本的相關法律
2007年7月,美國參議院審議《低碳經濟法案》,標志著美國將低碳產業作為國家發展的重要推手正式提上了日程。日本長期重視科技發展,在學界對低碳經濟研究由來已久,在美國通過上述法案不久,日本也緊隨其后,出臺了《推進低碳社會建設基本法案》。這一法案成為了日本低碳行業發展的法律基石。國外低碳經濟法律制度建設的幾點經驗:以低碳經濟國家戰略的確立為先導;以低碳經濟基本立法為統領;在法律完善方面,主要以制訂新法和修訂舊法相結合的辦法。
四、全面制訂低碳經濟相關法律刻不容緩
(一)落實發展低碳經濟國際義務的需要
構建一國的低碳經濟法律制度是一國履行國際溫室氣體減排義務的客觀要求,是各國發展低碳經濟的必要保障。國際公約確立起一般國家普遍的室溫氣體減排義務,該義務只有在各國內部加以落實,即把發展低碳經濟的國際法內化為一國的國內法。
(二)低碳經濟國家干預行為需要法律規制
低碳經濟國家干預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第一,建立以“碳權利”為基礎的低碳經濟市場規則。第二,確立以競爭為本的低碳經濟市場運行機制。因為權力具有異化、擴張而不受控制的欲望;如無法律的預先設定,便會出現失控。良法的關鍵問題在于公權力的控制④。因此,低碳經濟的法制建設勢在必行。
五、建立和完善我國低碳經濟法律制度的若干問題
制度建設是頂層設計,好的制度可以推動經濟發展,反之則達不到想要的效果。低碳經濟法律制度設計合理,便會產生一個美好的低碳社會;反之,便會導致低碳經濟及低碳社會建設的停滯與倒退。
(一)理性選擇我國低碳經濟法律制度保障路徑
法律是理性統領下的制度體現與規則群,制度系理性派生的制度結構⑤,理性是法律的前提,法律只有符合理性、體現理性,才有其真正的存在的價值,低碳經濟之法必須是理性之法,而理性的依據便是法律必須是良法,其特點是:法律是否發展低碳經濟之必須,是否客觀反映低碳經濟發展規律。
(二)合理設計我國低碳經濟法律制度體系
選擇恰當的低碳經濟制度保障措施是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必然之舉,在合理配置的政策與法律雙重作用下,我國低碳經濟方能有序推進。低碳經濟法律制度體系是一個有機的法律系統,由于低碳經濟所涉范圍廣、領域多,其立法將是一個分層次、多結構、跨部門、多領域的法律制度體系,只有通過立法的結構與層次搭配,建構起效力有序的法律階位關系,確保各相關立法的相互協調、補充,形成有機統一的低碳經濟法律制度體系。
(三)完善低碳經濟立法的執行與監督制度
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實行⑥。法律如果得不到貫徹執行,就只是一紙空文。因此,構建低碳經濟法律制度體系僅是保障人們免受全球氣候變暖不利影響的第一步,但光有這一步,低碳經濟相關目標仍然難以實現,構建起低碳經濟法律的執行與監督機制、落實低碳經濟相關立法措施是充分實現低碳經濟相關立法目標的關鍵。
六、結語
綜上所述,嚴峻的全球氣候變化形式是人類選擇發展低碳經濟的初衷,而低碳經濟的“三低”特點,是未來經濟發展的主流方向。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有義務推行節能減排措施、保護自然環境。我們應吸取發達國家低碳經濟的發展經驗,建立健全低碳經濟法律制度體系,推進我國低碳經濟的有序發展,確保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注釋]
①張文顯主編.法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45.
②徐增輝.全球公共產品及其供應模式分析[J].經濟學家,2009(10):103.
③布坎南.自由、市場和國家[M].北京: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88.79.
④漆多俊.權力經濟向法制經濟的轉變[J].經濟法論叢,2005(11):4-5.
⑤尼爾麥考密克.制度法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19.
⑥RoscoePound,Jurisprudence,Vol.1,353(WestPublishingCompany1959).
作者:石榮廣 李照東 侯章生 單位:外交部釣魚臺賓館管理局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國家審計署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