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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實施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這對國際貿易中的品質條款的制定產生了重大影響。
一、國際貿易品質條款確定的一般規則
國際貿易屬于跨越國界的商品交換,具有距離長、環節多、風險高等特點,由于雙方當事人分處不同國家,空間距離遠,所以有時很難當面進行合同洽談。鑒于此,為了能夠有效控制交易商品的品質,當事雙方往往通過約定詳細的品質條款,確保合同順利完成。在描述品質的方法中,有憑實物和憑文字說明兩大類,前者主要是看貨交易和憑樣品成交,后者則主要是通過文字對成交商品的規格、等級、標準、品牌、產地等進行描述,后者使用更為廣泛。在通過文字描述商品品質時,采用技術標準確定商品品質的方法被大量使用,人們使用某種標準作為說明和評定商品品質的依據。商品的標準,依據制定的主體不同,有許多種類。由國家或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的,為國家標準或部門標準;由同業公會或國際性工商組織制定的,為行業標準或國際標準;有生產企業自己制定的,為企業標準。在這些標準中,生產企業(出口商)根據自己的技術水平、生產能力和加工工藝進行自主選擇,生產出產品提供給進口方,進口方根據需要進行確認,雙方商定后,確定品質條款,作為成交的依據。自愿選擇品質標準是以前交易的基本原則。
二、技術壁壘的表現形式
技術性貿易措施是一個國家(地區)或區域組織為維護國家或區域安全、保障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植物健康和安全、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保證產品質量等而采取的一系列強制性的或自愿性的技術性措施。從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表現形式來看,各國采取的技術性貿易措施本身是促進國際貿易發展的,但是由于各國技術性貿易措施之間客觀上存在差異并因此給跨境提供產品的生產企業帶來實際成本的增加,對其他國家或區域組織的商品進入該國市場產生影響,形成貿易扭曲,因而形成了實際上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技術法規與標準、合格評定程序、商品包裝和標簽的規定是技術性貿易壁壘的主要形式。各種產品的技術標準與法規是經濟運行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也是最常見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形式。技術標準是經公認機構批準的非強制性執行的、供通用或重復使用的產品或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的規則、指南或特定文件。技術法規則是政府或其他部門制定的必須強制執行的有關產品特性或其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的規定。技術標準一旦被法律法規化,便由原來的自愿性變成了強制性標準。許多國家正是將技術標準法規化,而且涉及的內容越來越多,越來越廣泛,從而形成了事實上的貿易壁壘。技術標準和法規并不限制貿易,而是對于不符合技術標準和法規的貿易完全禁止,規定不符合技術法規或標準的產品不允許進入市場。合格評定程序有認證、認可和互認三種形式。合格評定程序的內容一般也都是以法規或標準的形式存在,以法規形式出現的、包含有合格評定程序內容的技術法規,既是合格評定程序,也是技術法規,具有強制性。許多國家頒布有關包裝的法律、法令,對包裝材料的內容、包裝廢棄物的處理、包裝容器結構等做出規定,要求生產者、進口商和零售商等強制執行,否則不準相關商品進口或禁止上市銷售。包裝及標簽規定除了對進口商品的包裝規格、包裝材料有一定的要求外,還要求注明產品產地、內容等,不合乎包裝及標簽規定的產品,即使質量合格也不準進口。
三、技術性貿易壁壘對品質條款的影響及應對措施
技術性貿易措施的實施,很大程度上改變了國際貿易中品質條款制定的原有規則,因為某種商品的技術標準一旦被進口國以技術法規的形式確定下來,那么就由原來的自愿選擇變成了強制執行,否則商品進入進口國后就會遭遇退運甚至銷毀的不利局面。合同雙方商定的品質標準,如果滿足或者高于由進口國以法規形式確定下來的技術標準,交易就可以正常進行;如果原來雙方商定的品質標準低于進口國技術標準的要求,則應按進口國法規化的技術標準執行,這無疑提高了交易商品的品質要求。在這種情形下,就要求出口商不僅要對自己采用的技術標準了如指掌,而且要充分了解進口國對商品的技術標準的法律規定,否則貿易就無法順利進行;如果確實無法達到進口國技術法規的要求,就只能放棄交易。事實上,因無法滿足進口國強制性技術法規要求而放棄的交易并不少見。對進入本國市場的產品要求首先通過某種相關認證是許多國家采取的另一種技術性貿易措施,由于它通常也是由法律法規所確定,因此性質上也是強制性的,成為商品進入進口國市場的前置條件。這就要求出口商出口的商品不僅要滿足自己選定的技術標準的要求,而且要符合認證標準的要求。大多數情況下,這也提高了對出口商品品質的要求。對出口商來說,既要掌握進口國相關的法律法規,還要通過相關的認證,有時認證程序相當繁瑣,而且具有一定難度,需要出口商付出巨大的努力。包裝和標簽規定看似對貿易影響不大,因為標簽要求注明的往往僅是產品的產地、規格、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但事實不然,比如有些食物產品在產品標簽上要加注產品微量元素的含量,出口商就很難做到,中國產柿餅出口到美國就遇到此類問題。對于包裝和標簽規定,出口商應事先了解進口國的有關法律規定,把相關工作做在產品生產環節。技術性貿易壁壘無疑增加了出口的難度,但同時也為出口商提高產品質量帶來了內在推動力。提高產品質量是突破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最好方法,這也與我國進行出口方式轉變的大趨勢相契合,應成為出口商的努力方向。國際貿易協議要求,一國對進口產品及本國產品要一視同仁,采取同一標準。發達國家正是憑借其技術優勢而采取技術性貿易壁壘,但每個國家的技術優勢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技術性壁壘措施也不一樣;另外發展中國家與我國相比并不具有明顯的技術優勢,因此,我國出口商可以趨利避害,根據出口商品自己的技術特點,規避某些技術壁壘,實現出口市場多元化,這是突破技術壁壘的另一種重要手段。
作者:于志軍 單位:河北科技大學經濟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