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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高校與大學生法律關系;高校學生管理糾紛的增多的狀況;構建高校學生管理的新型法律關系,切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等進行講述,包括了高校學生管理中的特別權力關系、高校學生管理中的民事與行政雙重關系、正確看待高校與大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正確看待高校與大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確立大學生的權利主體地位,建立尊重學生權益的高校管理制度、正確處理高校處分權與大學生受教育權的關系、將行政救濟引入高校等,具體資料請詳見:
[論文摘要]近年來,涉及高校和大學生的訴訟案件日漸增多,訴訟案例涉及學籍管理、教學管理、學生獎懲管理、日常行為管理等方面,并由行政管理事件上升為司法訴訟案件,由道德行為上升為法律行為,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構建高校學生管理的新型法律關系,切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要正確界定高校與大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確立大學生的權利主體地位,建立尊重學生權益的高校管理制度,正確處理高校處分權與大學生受教育權的關系,將行政救濟引入高校。
[論文關鍵詞]法律關系;學生管理;高校;大學生;合法權益
高校與大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實際上就是高校與大學生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就高校和學生這對特別的法律主體而言,它通常更多地表現為高校權力與學生權利之間的矛盾關系,其核心是學生權利范圍及其法律保障問題。
1高校與大學生法律關系
高校與大學生構成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直接影響高校對大學生的管理方式、大學生在高校學習、生活中的權利與義務,影響學生參與學校管理的程度,甚至決定了有關侵害學生權益事件的訴訟可能性、司法審查的范圍、解決方式等諸方面的問題。高校與大學生法律關系主要有特別權力關系與民事、行政雙重關系。
1.1高校學生管理中的特別權力關系
公法上的特別權力關系,在行政法上是相對于一般權力關系而言的,基于公法上的特別原因、特定的目的,在必要的限度內,以一方支配相對方,相對方應該服從為內容的關系。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學校作為特別強的權力主體,對學生具有總體上的支配權。在學校內以及和學校教育有直接、間接關系的生活領域,作為特別權力服從者的學生原則上不能主張其基本的人權,必須在廣泛的范圍內接受來自學校的多方控制;②在合理的界限內,學校當局作為特別權力機構,可以免去法治主義以及人權保障原則的拘束,即使沒有法律上的根據,學校當局也可以在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根據校規、校紀等來命令或限制學生的權利;③出于教育的目的和學校內部管理的需要,學校有權自行制定規則行使懲戒權,即使像停課、退學等會給學生個人帶來重大影響的、具有重大法律效果的處分,學校也具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而無須具體的法律依據。不允許學生對學校當局提起訴訟,學生的權利受損得不到司法上的救濟。
1.2高校學生管理中的民事與行政雙重關系
在依法治教原則下,高校與大學生的關系已不再是公法上的特別權力關系,而是既有民事關系,也有行政關系。行政關系的特征是必須有行政主體和行政當事人、雙方地位不平等、行為的目的是對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等。學校的任務是向社會提供公共教育,這種公共教育實質上是一種公共事務,涉及“公權力”的行使,由此引起的高校與大學生的關系既有行政的又有民事的。如高校給予大學生處分、進行學籍管理就屬于行政關系,雙方不存在自愿、平等協商等問題;而學校的其他事務管理,如收取學費、提供教學與生活服務等均屬民事關系。
2高校學生管理糾紛的增多的狀況
近年來,涉及高校和大學生的訴訟案件日漸增多,訴訟案例涉及學籍管理、教學管理、學生獎懲管理、日常行為管理等方面,并由行政管理事件上升為司法訴訟案件,由道德行為上升為法律行為,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在社會上產生了較大的影響。高校、學生、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和法院對此類糾紛的性質理解不盡一致,高校認為由于現行機制的種種原因,高校在很大程度上隸屬于政府部門,自主權較小,管理模式也類似于行政科層式;學生認為高校的管理范圍寬,權限大又沒有制約;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認為,要加強高校的管理,不能完全放任,行政介入過多可能會干預高校的自主管理權;法院認為目前的相關法律對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規定只限于原則層面,甚至還僅僅局限在探討的階段,法院在遇到此類糾紛只能模糊應對。
3構建高校學生管理的新型法律關系,切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出現了全新的局面,人民的法治意識逐年增強。大學生也是我國公民,對這些價值的追求更加明顯。如果不盡快構建高校與大學生新型的法律關系,不在學生管理中堅持依法依規辦事,必定會引發更多的法律糾紛,并會導致大學生產生與學校對立的情緒,不利于培養學生的法治意識。
依法對學生事務進行管理是高校依法治校的重要內容。運用法律手段調整、規范和解決教育改革與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化解矛盾,維護穩定,就必須依法加強學生管理工作。
3.1正確看待高校與大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
一些高校管理者強調學校對學生的教育、管理和監護作用,認為學校和學生之間是一種監護關系,學生考進學校,又繳納了一定的費用,和學校之間就是一種委托教育、管理、監護的關系。學校不僅要對學生的學習負責,而且要對學生的生活、安全負全責。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學校與學生之間具備民事、行政二重法律關系。學校與學生之間存在有關教育、管理、保護和照料等類似契約的協議關系,使雙方各自享有了相關權利和義務,雙方是平等主體。
應該承認學生權利的特殊性,這體現在其他公民享有的權利而學生有時不能充分享有(但是其他公民應該履行的義務,對于學生而言有的也相應地免除,如服兵役)。但是,這部分權利的喪失是有條件的,它應該有其他法律和法規作為依據。因此,建構新型的高校與學生法律關系,絕不是追求理想中的絕對平等,而應著眼于逐步減少現存的不平等。在具體的管理實踐中,既要重效率、講秩序,也要力求體現現代社會的法治精神對學生的尊重與關懷,切實維護和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3.2確立大學生的權利主體地位,建立尊重學生權益的高校管理制度
目前,國內各高校的學校管理制度中,幾乎全是有關學生的義務、違紀處理的規定,幾乎沒有學生權利方面的規定。因此,必須確立學生的權利主體地位,建立尊重學生權益的高校管理制度。學生權益不僅包括教育法上規定的學生作為“受教育者”所應享有的權利,還包括作為一個公民所享有的憲法上所賦予的基本權利。在學校的經營管理、教育教學過程中,必須把學生作為權利的主體,尊重學生的權益,保障學生的受教育權利。
尊重學生權益的高校管理制度,涉及的主要領域是校規。校規作為校方管理學生的主要工具,既是保障學生受教育權利更好實現的必要手段,也是最容易侵犯學生權利的領地,校規的制定過程本身、有關校規內容的一些原則性問題必須考慮到學生作為權利主體的本質。要發揚民主,多讓學生參與規章制度的制定以及學生事務管理。民主是減少矛盾的好方法,在學生管理過程中,要多聽取各方的意見,多讓學生參與,有利于維護學生自身的利益。
3.3正確處理高校處分權與大學生受教育權的關系
正確認識高校處分權的性質。從學校處分權的法律性質來看,它不是一項民事權利,而是一種必須根據合法性原則行使的公權力。學校擔負著為國家培養專門人才、向社會提供公共教育的重任,國家也因此賦予了學校管理教育的權力。這在《教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中也有體現。近年來,大學生狀告學校懲戒不當的案例不斷發生,學校處分權與學生受教育權之間的沖突已成為不可回避的現實。如何更好地用法律來規范學校處分權與學生受教育權之間的關系已經成為了《教育法》亟待解決的問題。
正確認識依程序辦事的重要性。法制社會重視程序的價值,講實體正義而忽視程序正義是與依法辦事相悖的。在學生管理工作中,處理任何事務都要有一定的程序,高校必須嚴格遵循,只講事實不講程序也不是合法的。
3.4將行政救濟引入高校
高校學生管理應注入法治精神和維權意識。為了切實保障和維護與學生教育權相關的各種正當權益,正確理解和行使高校依法享有處分管理權,就必須對高校學生管理工作實施監督,對學生權益受到侵害實施救濟。高校是由國家行政機關設立或批準設立的,對于高校實施管理行為引發的爭議,有必要納入行政監督救濟之列,如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為此,明確高校與學生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特性,將它們之間的爭議納入行政訴訟渠道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關系中涉及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各方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都應依法充分實現,如不能實現或不完全實現,就需要采取相應的救濟手段。在行政性法律關系中,高校作為授權行政主體,學生是與之相對的行政相對人,如果學生認為學校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因此,高校在處分學生時要告知處分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要聽取學生的意見和申辯,在做出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等重大處分時,還應舉行聽證會,提供行政復議、訴訟等救濟途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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