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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論文分析了團購業務的法律問題:團購定義、形式和法律性質,團購行為中的多重法律關系及法律主體,團購行為各主體的法律風險及防范措施,政府主管部門如何引導團購活動。制定出來相關的防范措施。對團購業務起到了實質性的作用。
論文關鍵詞:團購團購形式法律關系法律風險
論文摘要:團購是一定數量的消費者通過一定的形式集合購物的一種新的消費方式,當前社會上主要存在三種主要團購形式,團購行為中涉及多重法律關系和多種法律風險,需要消費者、團購型企業組織、廠商和政府謹慎應對。
團購作為一種新興的消費形式,最早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興起,現在已經蔓延到全國各大城市。團購涉及的商品也由圖書、軟件、家電、手機、電腦等小商品,大到家居、建材等價格不很透明的商品,甚至擴展到保險、旅游、教育培訓等服務類領域。筆者擬就團購中幾個基本法律問題發表自己的意見,期以拋磚引玉。
一、團購定義、形式和法律性質
團購,也稱團體采購、B2T(BusinessToTeam)。網絡團購(B2T)是繼B2B、B2C、C2C后的又一電子商務模式。對于“團購”一詞的定義,目前尚無一個被廣泛接受的統一定義。筆者認為,從法律角度看,團購是指一定數量的消費者通過一定的形式集合起來,與廠商就消費合同進行談判協商、成交履行的行為。
當前社會上主要存在兩種主要團購形式:第一種是消費者自發組織直接與廠商發生關聯的團購行為;第二種是團購中介行為,目前已經出現了不少不同類型的經營團購中介業務的公司、網站和個人,消費者通過這些中介組織與廠商發生關聯。此外還有一種就是廠商自己組織的團購,這種形式從嚴格意義來講,不能稱謂團購,而是經營者的一種團體直銷行為,本文不作討論。來源于/
消費者自發組織的團購的組織形式有兩種:一種是協議型,即消費者通過訂立協議的形式,對團購目的、團購中的權利義務等內容作出規定,就其法律性質而言,是一種合同關系,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一種是組織型,消費者成立以團購為目的的組織,這種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的設立應當遵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就其法律性質而言,是一種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但就目前我國法律規定而言,這種類型的組織需要經過主管部門的審查同意才能獲得登記,而我國當前在這方面的還沒有專門立法。此外,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團購中介業務的經營行為,其組織者應當遵守商事登記的有關規定,符合條件的經有關部門登記為商個人,商合伙,商法人。
二、團購行為中的多重法律關系及法律主體
上述兩團購形式涉及的法律關系及法律主體各不相同,消費者組織型團購業務中的法律關系比較單純,表現一方面為社團成員與社團之間的關系,一方面是社團與經營者之間的關系,而且一旦政府允許設立類似的組織,往往也有法律法規對其權利義務作出約束。而消費者協議型團購業務中法律關系相對復雜一些,除了參與的消費者內部的協議外,還包括消費者與其經營者之間的團購協議法律關系,而且這些協議的繁簡詳略程度也各不相同,取決于當事各方的博弈和法律水平,也更容易發生糾紛團購中介參與的團購行為時,則最少應當包括三方法事人之間的兩種關系,一是消費者、廠商與團購中介之間的居間合同關系,一是消費者與經營之間的買賣合同或者其它服務合同關系,如果還有其它參與者,比如商品房或其它大件消費品團購中可能還有銀行、律師等第三方、第四方參與,則關系極為復雜。但團購中介參與團購行為,尤其是那些有資質的信譽良好的中介參與,也有利于團購業務的發展,有利各方當事人的利益的保護。
三、團購行為各主體的法律風險及防范措施
在我國,團購作為一種新興的商業行為模式,目前還沒有一個專門立法對其作出規范,一旦發生糾紛,在法律解釋與法律適用上可能引發重大分歧。而且團購行為社會影響較大,關系極為復雜,涉及主體多為處于弱勢的普通消費者,且人數眾多。因此,消費者在團購活動中應當保持慎重,注意識別以下法律風險:被詐騙引發的風險,產品質量問題及售后服務不完善的風險、個人資料及信息被團購中介泄漏的風險等等。消費者應當選擇有資質及信譽記錄良好的廠商,并與其簽訂詳細的團購協議,必要時可以征求律師等專業人員的法律意見,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在消費者協議型團購業務中,作為組織的消費者除了可能引發民事,還有可能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因為任何一個國家對類似的組行為都會作出限制的。經營者在團購活動中的法律風險及防范措施: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其商業秘密;當然也面臨被詐騙的風險。
四、政府主管部門如何引導團購活動
政府主管部門對待團購行為的指導思想應當是:團購行為總體來說是一個市場行為,而市場有其自身的發展規律,政府應當采取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而不是簡單的行政強制手段,況且團購有其積極的意義,如能有益疏導,可開辟一條新的消費模式,可以實現個體消費者、團購中介、廠商、社會多方共羸的局面。
政府對團購活動宜采取以下策略:1.嚴肅查處團購活動中的違法犯罪活動,常見及可能的情形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占,欺詐錢財的行為;利用團購活動,推銷質次價高的產品和服務的行為;團購活動中提供虛假信、隱瞞真實情況的欺騙行為:因團購行為引發的群體性治安案件等。2.加強調查研究和總結相關領域的經驗,及時出臺相應的規章條例,對團購的定義、團購的形式、團購中介及相關資質,團購的法律關系的內容,團購糾紛的處理程序等作出規定。
參考文獻:
[1]楊樹崗,苗澤華,陳永斌,陳珍.團購業務運作模式的新探索.價格月刊.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