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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合作經濟認識的兩個理論誤區
發展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已越來越成為人們的共識。然而,至今,對合作經濟這樣一個重大的理論問題在認識上仍然存在著很多“誤區”。(一)第一個誤區:把合作經濟與集體經濟簡單地等同起來。長期以來,一種流行的觀點認為,合作經濟與集體經濟的所指是一致的,合作經濟就是集體經濟,兩者并無二致。在我們黨和國家的政策語匯中,合作經濟和集體經濟始終同屬一個概念,二者一直是互相替換使用的。1954年的《憲法》明確指出:“合作社經濟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社會主義經濟,或者是勞動群眾部分集體所有制的半社會主義經濟”。在這以后修改的《憲法》,即1975年、1978年、1982年的《憲法》中,也都把合作經濟稱為集體所有制經濟。許多人把合作經濟與集體經濟等同起來,他們的主要論據也大多來自我國農業合作化以來黨和政府有關文件和法規中的表述。其實,合作經濟與集體經濟是內部構造具有實質區別的兩個范疇。合作經濟的本質是交易的聯合,它承認私人產權;而傳統集體經濟的本質特征是財產的合并,它否認私人產權。馬克思主義的經典作家曾使用過“集體所有制”這個概念。例如,馬克思在1874~1875年初所寫的《巴枯寧〈國家制度和無政府狀態〉一書摘要》中,在駁斥巴枯寧編造的無產階級在建立了自己的政權后要對農民實行奴役的謬論時說,那時無產階級將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直接改善農民的狀況,從而把他們吸引到革命方面來,“這些措施,一開始就應當促進土地私有制向集體所有制的過渡,讓農民自己通過經濟的道路來實現這種過渡;但是不能采取得罪農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廢除繼承權或廢除農民所有權。”①
馬克思在這里提出的集體所有制,實質上是保留了“農民所有權”的,其涵義與后來在前蘇聯和我國所出現的集體所制是有重大區別的。列寧試圖利用俄國特殊的社會條件全面推行一切生產資料公有、統一勞動、統一經營、統一分配的集體經濟制度,但沒有取得預期的結果,加上戰爭造成的破壞,被迫實行“退卻”,其中實行新的合作社制度是一個重要內容。按照列寧的思想,在新的條件下,合作社不僅不去觸動農民的私人財產權,甚至不去觸及農民的私人生產和占有形式,而是在這個基礎上建立專門做買賣的合作社,并借助于它,使分散的小農同集中的社會主義大工業聯系起來。②集體所有制經濟形成系統的理論,并變成全面的實踐,是與斯大林聯系在一起的。斯大林肯定社會主義階段不可能立即建立起單一全社會公有制,在許多場合只能建立局部小范圍內勞動群眾的公有制。他把這種局部范圍內勞動者公有制稱之為集體所有制,給集體所有制概念賦于了特定的含義。依據這一理論,前蘇聯發動了集體化運動。所謂集體化,一是生產資料集體所有;二是生產資料共同占有、使用基礎上的生產集中。它既包括了農業社會主義改造所要達到的目標,又包括了將小農納入社會化大生產的目標,是社會主義合作化運動追求的唯一模式。
集體化在蘇聯的表現是在農業中全面建立了集體農莊。從歷史上來看,中國農村財產制度的基本特點是私人所有制。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在農業社會主義改造初期,通過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這種形式,建立了私人所有、合作社占有的農村財產制度。在這種財產制度下,農民對土地、農具和其他生產資料的私人所有權是非常明確的,并且,農民據此可以從合社得到相應的股金收入。由于初級社規模較小,并且入社后繼續保留農民的私人財產,因而,這種組織形式在當時受到了多數農民的擁護。如果當時將這種組織形式長期穩定下來,逐漸加以完善,是有利于保護和促進農村生產力發展的。然而,由于受前蘇聯集體農莊的影響,在初級社建立后不久,就急于全面向高級社過渡。高級社是我國傳統集體經濟的最初形態,其基本特征是:社員私有的土地、耕畜、大型農具等主要生產資料轉化為無差別的集體所有,取消土地報酬,完全實行按勞分配(實際上是按工分配)。
它是1956年底在初級社的基礎上普遍建立起來的。1958年,高級社又發展為,其生產資料實行單一的公社所有制。1962年又實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制度,實行了以生產隊集體所有為基礎的三級集體所有制度。這種集體經濟制度一直延續到農村改革以前。在這種傳統的集體經濟制度下,農村集體財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統一在一起的,農戶不僅不是一個獨立的財產主體,也不是一個獨立的經營主體。農民既喪失了私人財產權,也喪失了獨立經營權。實踐證明,傳統的集體經濟制度在經濟上沒有合理性。因為,①經濟組織的效率來自規模經濟和專業化分工,在當時中國人多地少、土地資源緊張、農業生產技術落后的背景下,集體生產方式沒有任何優勢可言;②農業生產是一個生物學過程,離不開自然環境,生產的季節性和分散性造成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對生產成員監督困難,社員出工不出力的現象更容易發生;③分配上的平均主義和國家下達過重的計劃任務破壞了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激勵機制;④社員退社和入社的自由被取消,既不利于農民利益的保護,也不利于組織內部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所以,傳統的集體經濟雖然為工業化提供了資本積累,但付出的代價也極為高昂。
它壓制了農民生產積極性,造成農業生產效率長期低下,最終使工業化成了無源之水,整個國民經濟長期處于停滯狀態,已經到了崩潰的邊緣。到1978年,農村大約有2.5人吃不飽肚子。事實證明,傳統的集體經濟只是一種烏托邦式的幻想。70年代末發源于極端貧困地區、80年代初迅速覆蓋全國的以包干到戶為主要形式的農村第一步改革,就其內容來講,主要是傳統集體經濟內部經營形式的變革,即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由原來高度集中的統一經營方式,逐步改革為以農戶家庭分散經營為主的經營方式,逐漸賦予農戶相對獨立的自主經營的權利。大包干以后,由于農戶具有了積累的功能,雖然集體所有的產權制度沒有發生變化,但農民逐漸在集體的公地上不斷地積累起私有的財產。農村第一步改革的意義絕不僅限于賦予了農民相對獨立的經營權利,它的更深層的意義在于使得農戶逐漸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財產主體,從而初步塑造了農村財產主體多元化的格局。自1982年第一個中央1號文件以來,歷次1號文件均用不同的政策語言對大包干形成的新的體制特征做過描述,直到1986年中央1號文件,則第一次正式提出了“統一經營與分散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這一說法。
中央的有關政策性文件把它界定為“家庭分散經營與集體統一經營的有機結合。”生產服務、管理協調、資產積累和資源開發四項基本職能,被界定為統一經營的內容。“雙層經營”這種提法有它的不嚴謹之處,甚至在當時很有可能是一個妥協性的提法。自從使用這種提法后,對這個概念是否科學和準確的爭議就沒有停止過。少數人認為雙層經營即是集體一層,個體農戶一層。許多人認為農村雙層經營體制是指在家庭承包制下農民的家庭承包經營和統一的社會化服務兩個層次的結合。在農村經濟向商品化、現代化轉變的大背景下,農民的各種經營活動早已經突破了原來的界限,向更廣闊的領域擴展。適應這種變化,拓展雙層經營體制的內涵,把它界定為“家庭的分散經營與社會化服務組織的統一經營的有機結合”,可能更符合實際。不管對“雙層經營”這種提法有什么分歧,“土地集體所有,農戶承包經營”作為改革后新的經營體制的基本特征是沒有爭議的。
“土地集體所有,農戶承包經營”事實上是農村集體經濟的一種新的形式。在這種新體制下,農民獲得了生產經營的自主權,農民積累起了私人的財產,雖然集體經濟不像過去那么“純”了,但它符合中國的實際,更符合廣大農民的意愿。正是因為找到了這樣一種實現形式,才使集體經濟獲得了新生,才給集體經濟注入了活力,才提高了集體經濟的效率。這種新的體制既不是過去的集體所有制,也不同于單純的農民所有制,而是在保持土地公有權不變的條件下,承認并保留農民生產資料所有權。它是一種不完全的生產資料私有制和不完全的公有制相結合而形成的混合所有制。合作經濟是一個全球性的概念和實踐。1844年,世界上第一個合作社——英國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成立,提出了著名的“羅虛代爾合作原則”,成為后來公認的合作原則藍本。在過去一個半世紀,雖然各國合作運動的背景不同,并形成了一些不同的合作學派,但世界各國在合作運動中所遵循一些基本原則則是相同的。國際合作社聯盟1966年曾提出六條原則作為國際合作社運動的指南。這些原則得到各國的普遍認可①。它們是:①入社自由。任何人只要能從合作社的服務中獲益并履行社員的義務、承擔社員的責任,都可入社,不得有任何人為的限制及社會、政治和宗教上的歧視。②民主管理。合作社在決策上實行一人一票制,合作社成員有平等的投票權。③資本報酬適度。股金只能獲得利息,不能分紅,股金的利率必須受到嚴格的限制,不能超過市面上通行的普通利率。④盈余返還。合作社的盈余除了一部分用于合作社的發展和公共服務事業外,一部分要按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額的比例返還給社員。⑤
合作社的教育。合作社應對其成員、雇員及一般公眾提供教育,使他們了解合作社在經濟及民主方面的原則和活動方式。⑥合作社之間應加強合作。國際上的合作社可分為股份制合作社和非股份制合作社兩種類型。股份制合作社是兼融傳統合作社的基本原則及股份公司的某些機制而建立起來的一種經濟組織,是對經典意義上的合作社的繼承和發展。股份制合作社就其本質來講,仍屬合作經濟的一個亞種,它同股份公司還存在一些明顯的區別①:①股份公司對股份購買和購買額沒有限制,而股份合作社對股份購買者和購買額都有所限制;②股份公司對股份分紅沒有限制,而股份合作社的股份分紅比例要受到限制;③股份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轉讓,而股份合作社中這種轉讓受到限制;④股份公司以股定權,實行一股一票,股份合作社基本上仍是一人一票制;⑤股份公司中的所有者、經營者往往是分離的,而在股份合作社中則是統一的。為適應外部經濟環境的變化,合作社內部制度安排的靈活性越來越大。以美國為例,美國農業部在定義農民合作社時,使用的四個主要標準是:①合作社必須是由使用者擁有的組織;②合作社在決策上實行一人一票制,年股份分紅一般不應超過8%;③與非成員的業務不能超過與合作社成員的業務量;④合作社應按惠顧額向成員返還利潤。為了適應與私人公司進行競爭的需要,一些合作社開始逐漸突破這些規定。例如,美國最大的合作社農地產業(FarmlandIndustry)1990年前實行一人一票制,其1400個基層合作社每個只有一票權。為了吸引基層合作社更多地參與到農地產業的經營中來,從1990年開始取消了“一人一票”制,開始根據每個合作社的惠顧額來確定每個合作社的投票份額。由于近10年來美國農場和合作社的數目在逐漸減少,規模卻不斷擴大,為了拓展業務范圍,合作社與非成員的業務在穩步擴大。
農地產業目前與其成員的業務占2/3,而與非成員的業務占到了1/3。根據聯邦政府規定,合作社與其成員之間貿易的業務免交所得稅,而與非成員的業務要交納所得稅。像美國“收獲聯盟”這樣的合作社,其組織方式更為靈活。任何農民只要與“收獲聯盟”做生意,即可成為“收獲聯盟”的成員,不需要交納任何費用,也不需要向合作社投資入股。總的來看,傳統的以自我服務為主的合作社,適應市場競爭不斷加劇的壓力,正在轉向以開放型的經營服務為主,甚至逐步走向企業化、股份化。其主要表現是:合作社獨立經營的傾向增強,一些合作社把本應返還給社員的收益截留下來,用以擴大資本;合作社逐漸與私人資本、壟斷資本融合,購買私人企業、壟斷企業的股票,或者對公司直接投資;合作社在某些適當的領域里采用股份公司的組織形式②。盡管世界各國合作社發展的實踐正在突破傳統合作社的一些公認原則,但合作社作為一種經濟組織形式,其內在的制度結構與現代公司企業相比仍有著本質的區別。按照科斯等人的觀點,所謂企業,是指這樣一種制度,即人們以自愿談判和自由交易的方式與別人達到合約安排,把若干資源的支配權委托給一個權威去行使。公司的股份制其本質特征是建立在利潤意識基礎上的資本聯合。資本量是股份制的核心,不同的資本所有者聯合的目的是追求資本盈利的最大化,而盈余的分配也取決于資本量的多寡。
合作社制度的本質特征是建立在合作意識基礎上的交易的聯合③。在合作社內部,起決定作用的并不是成員在合作社中的股金多少。合作社內部的制度安排排斥資本成為營運的主導力量,例如,合作社除了限制認股額外,對股金報酬——股息亦采取限制措施,多數情況下以定期存款利潤作為上限。這就使得合作社的股金不具盈利性。在合作社中,起決定作用的是交易。合作社因社員交易而設立,其主要功能是為社員提供交易上的必要服務。交易額愈多,社員利用合作社的需要愈強,合作社就益發有其存在的價值。合作社的盈余,除了一小部分留作公共積累外,大部分要根據社員與合作社發生的交易額的多少進行分配。由于合作社的內部制度建立在交易的基礎上,可以說,合作社作為一種經濟組織方式,其本質特征就是交易的聯合。而在我國,長期以來,理論界頗為流行的觀點認為,合作經濟是勞動者的聯合,是勞動者自愿聯合起來,共同占有生產資料,共同勞動,按勞分配的經濟形式。
這實際上是把合作經濟與集體經濟等同了起來。事實上它們是兩個反映不同本質內容的概念。集體經濟是一種集體無差別占有生產資料的經濟形式;而合作經濟是承認其成員對生產資料占有的差別的。而且,在大多數類型的合作社中,盈余的分配并不是按勞分配,而是按社員的交易額返還給社員。中國合作化運動的最大失誤就在于混淆了合作經濟與集體經濟的本質區別,把合作化運動的目標放在了加速集體化上。農民至今仍“談合變色”,就源于此。用集體化代替合作化,也從根本上違背了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合作制學說。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合作制理論,主要不是解決私有制問題,而是解決改造小農問題。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都主張在引導農民發展合作制過程中,要充分尊重農民的財產權,并嚴格遵守自愿原則。恩格斯在其著名的《法德農民問題》中,系統地闡述了馬克思主義關于合作制的理論。他說:“那么我們對待小農的態度是怎樣的呢?在我們奪得國家權力的那一天,我們應該怎樣對待他們呢?”“當我們掌握了國家權力的時候,我們絕不會用暴力去剝奪小農(不論有無報償,都是一樣),像我們將不得不如此對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樣。我們對于小農的任務,首先是把他們的私人生產和私人占有變為合作社的生產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過示范和為此提供社會幫助”①。恩格斯所推崇的丹麥社會黨人所計劃的合作社形式就是這樣的。
在這里,農民“把自己的土地結合為一個大田莊,共同出力耕種,并按入股土地、預付資金和所出勞力的比例分配收入”②。1923年1月,列寧在病中口授了他著名的《論合作制》一文③,這篇文章總結了十月革命后合作制實踐的經驗和教訓,鄭重地提出了一些重要的原則和新的見解。在這篇文章中,列寧說:“實際上,在新經濟政策時期,使俄國居民充分廣泛而深入地合作化,這就是我們所需要的一切,因為現在我們已經找到了私人利益、私人買賣的利益與國家對這種利益的檢查監督相結合的尺度,找到了使私人利益服從共同利益的尺度,而這是過去許許多多社會主義者解決不了的難題。”列寧在這篇文章里高度評價了合作社的重要意義,認為它是農民可以和容易接受的過渡到新制度去的中間環節。他還指出:盡量少賣弄聰明,盡量少耍花樣,為過渡到社會主義,目前并不需要任何其他特別聰明的辦法,合作制是足夠的一切。列寧所設想的合作社形式與資本主義制度下的合作社形式幾乎是一樣的。社會主義國家在合作化運動中都沒有遵守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關于尊重農民私人財產權和堅持自愿這兩個原則,都犯了剝奪農民的錯誤。
正是因為這一失誤,社會主義國家的合作化運動都走了彎路,付出了慘重的代價。(二)第二個誤區:將發展合作經濟主要歸結為發展社區合作經濟④。這種觀點形成于80年代中后期,在過去十余年中一直很流行,并且對政策制定有著很重要的影響。所謂社區合作經濟,實際上是理論上對制度瓦解以后所形成的“集體統一經營與農戶分散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另一個稱謂。有的還把它稱為“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我們前面已經指出,這種組織實質上是傳統集體經濟體制在農村改革后一種新的實現形式。用國際上通行的合作經濟的基本原則來衡量,這種經濟組織實際上并不是真正的合作經濟組織。在這種體制下,除了土地集體所有以及集體統一提供部分服務外,一般來講,集體并不承擔農戶家庭經營的風險。農戶之間也沒有在經營活動(特別交易領域)中實現新的聯合。在多數情況下,集體與農戶之間的聯系紐帶是很脆弱的。這種體制從本質上講仍沒有擺脫集體經濟的范疇。80年代末,特別是90年代以來,一些地區把建立健全這種社區集體經濟組織作為農村改革的重點來抓,有一些省份甚至已在村莊一級普遍建立了“村合作經濟社”(俗稱“掛牌子”)。
這種做法實質上是建立“全民社”,即社區內的成員都是天然的合作社的成員,農民只有入社的義務,但沒有退社的權利。事實上,在一些已普遍建立了類似“村合作經濟社”的地區,相當一部分只是掛了牌子而已,并沒有多少真正的合作內容。毫無疑問,這種類型的“社區合作經濟”的發展,主要還是行政干預的產物,而不是農民自愿選擇的結果。若將此種合作作為我國合作經濟發展的主體或重點,必然會嚴重束縛、甚至窒息我國合作經濟事業的發展。因為這種做法并不是真正從農民對合作的需求出發來發展合作經濟,并且也違背了合作經濟所通行的自愿原則。社區合作組織,實際上稱為“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更為貼切。在我國廣大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與作為自治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和作為政治組織的村黨支部往往三位一體、干部交叉任職,它們在功能上有很大的重合,在實際運作上很難截然分開。①否認把社區合作作為今后我國合作經濟發展的重點,并不是否定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存在的必要性。我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性質,決定了社區集體經濟組織作為集體土地的所有者主體和集體土地的管理者,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社區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其他集體財產的所有者代表是不可替代的;社區集體組織作為社區內公共物品的主要提供者,其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社區集體組織作為國家基層政權機構的延伸和補充,對于溝通政府與農民的聯系,完成政府賦予的社會經濟目標,鞏固農村基層政權等,其作用也是不可替代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社區集體經濟組織仍有著很大的發展空間,它與發展合作經濟是并行不悖的。在實踐中,應明確的一個重大原則是,發展壯大社區集體經濟,絕不是離開家庭承包制另搞一套,不能動搖家庭承包經營這個基礎,不能剝奪農民的利益,侵犯農民的財產權利,而是要更好地發揮為家庭承包經營提供服務等職能。更為重要的是,社區集體經濟組織要進一步深化改革,特別是要解決產權關系不清的問題,建立健全內部民主決策與管理制度,理順與農民的權益關系。
二、走向新的合作
在我國,要解決農民一家一戶分散經營進入市場難,保護自身利益難的問題,就必須大力發展農村新型的合作經濟組織。這種新型合作組織所遵循的基本原則是:維護原有財產主體的利益,不“歸大堆”;尊重農民的意愿和選擇,農民入社退社自由,不搞強迫命令;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不搞行政干預;堅持以服務為宗旨,不以盈利為目的。這種新型的合作經濟組織在實踐中一般也稱為“專業合作組織”,它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專業農協(包括專業技術協會、研究會),它是農民自發組織起來的,實行資金、技術、生產、供銷等互助合作的組織。據農業部統計,1996年底,農民專業協會已發展到150萬個,其中圍繞“菜籃子”所興辦的協會占總數的25%;跨區域型專業協會達2000個;有10%以上的協會辦有經濟實體。另一類是合作基金會。農村合作基金會是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則建立起來的,主要從事集體資金管理和融通活動的社區性資金互助合作組織。據農業部統計,到1996年底,全國共建立鄉(鎮)一級農村合作基金會2.1萬個,占總鄉(鎮)數的47.6%;村一級農村合作基金會2.5萬個,占總村數的3.4%。農村合作基金會共籌集資金1082.8億元,其中村(社)集體資金211.5億元,占總額的19.5%;農戶股金644億元,占總額的59.5%;代管資金157.1億元,占總額的14.6%;農村合作基金會自有資金69.4億元,占總額的6.4%。
雖然各種類型的專業合作組織的發展在為農民提供科技、信息、資金、物資和產品銷售等服務,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增加農民收入和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不可否認,迄今為止,真正代表農民利益的新型合作經濟并沒有形成大的氣候,其影響力還有限。目前,各種類型的專業合作組織普遍存在規模不大,發展速度不快,管理制度不健全,改組、解體過于頻繁,穩定性較差等問題。據農業部稱,目前全國各類專業合作組織中,管理制度健全的僅有10萬個。80年代后期,學術界對于發展合作經濟問題就有過一場激烈的爭論。在爭論中,一些學者就對全面發展合作經濟提出疑問。例如,有的學者指出,對合作經濟有興趣的只是極小部分沿海發達地區和商品經濟的觸角已深入到農村經濟的各個領域,同時存在著市場激烈競爭的地區。對于廣大中部地區和西部地區,基本上還處于依靠家庭,利用血緣、地域、鄰里等初級社會關系來完成相互之間的合作的階段,目前還缺乏經濟合作的動機,因而也缺乏合作的意識①。有的學者甚至認為,在農民的傳統觀念中,國家、政府是自己利益的天然代表,很少考慮在平行的談判桌上要求自己獨立的地位,中國普遍缺乏有效的合作組織資源,農民的合作意識不足②。
80年代后期,由于農業商品化程度不夠高,農民對合作的需求還不是很強烈,農民可能還沒有完全從“恐合癥”中擺脫出來,因而用農民缺乏合作動機和意識來解釋合作經濟不能全面發展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進入90年代以來,隨著農業商品化程度的提高,隨著“賣難”和“買難”的加劇,以及因談判地位不平等而造成的利益的大量流失,農民對合作的要求大大增強了,這時,再用農民合作動機和意識不足已難以解釋新型合作經濟發展的遲緩了。其實,新型合作經濟難以獲得全面發展,根本原因在于,由于沒有完全沖破對合作經濟的認識“誤區”,政府一直沒有形成明確的發展新型合作經濟的政策思路,沒有為新型合作經濟的發展創造適宜的政策環境,特別是有關合作經濟的法規建設嚴重滯后。從政府發展合作經濟的思路來看,雖然有關政策性文件也提到要重視農村各類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但政府政策的著力點仍是放在加強社區集體經濟的建設上。
應該說,90年代以來,在建立健全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截止到1997年底,全國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達233萬多個(不含西藏,下同),其中,鄉鎮級3.6萬多個,村級63萬多個,組級167萬多個,分別占鄉鎮、行政村和村民小組總數的80.5%、86%和31%。這些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在生產服務、管理協調、資源開發、興辦企業、資產積累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認,許多地區集體經濟組織有名無實。作為全國農村合作經濟的行政主管部門,農業部在一份報告中稱,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總體上存在著服務功能不強、積累功能弱化、封閉性強、合作屬性較弱以及很難以獨立市場主體的身份參與經濟活動等一系列問題。雖然各地在建立健全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制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民沒有產生足夠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既沒有很好地發揮統一服務的職能,也沒有給農民帶來應有的經濟實惠。1995年,集體經濟總收入占農村經濟收入的52.9%,比1990年上升14.4個百分點,但是,農民純收入中來自集體經濟收入的比重只占12.4%,比1990年只上升1.7個百分點。因而,農民對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展熱情不高。
這說明社區集體經濟還沒有找到有效的實現方式。從發展合作經濟的政策思路來看,政府政策的另一個著力點是試圖努力恢復供銷社和信用社的合作經濟屬性。50年代農村信用合作社和供銷合作社是采用吸收農民現金入股方式建立起來的。然而,農村信用社后來逐漸成為國家銀行在農村的基層機構,農民入股資金所占比重已微不足道。農村供銷合作社也被并為國營商業,長期不給予股金分紅。早在80年代初,中央就從政策上明確提出要把供銷社當作一種集體經濟組織來對待,切實遵循合作社的原則,還社于民,提出恢復供銷社“三性”(群眾性、民主性、靈活性),核心思想就是試圖把供銷社辦成農民自己的合作經濟組織。然而,經過十余年的努力,直到90年代中期,雖然供銷社在擴充股金方面有了一定進展,但把供銷社改成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目標并沒有達到,供銷社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是“官民不分,政企不分”。這時,政府依然沒有放棄將供銷社改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目標。1995年中央、國務院專門作出了《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的決定》,提出農村供銷社要努力恢復和加強組織上的群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經營上的靈活性,真正辦成農民群眾的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社會化服務,努力成為農村的綜合性服務組織;承擔國家委托的經營任務,宣傳、貫徹黨和政府有關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成為黨和國家聯系農民的橋梁和紐帶。
這個《決定》頒布以后,供銷社改革的步伐加快,特別是走出了國營商業狀態,在政策上和法律上明確了與國家的關系。但在向農民合作組織回歸上依然未能取得較大進展。雖然名義上供銷社有入股社員1.6億戶,占全國農戶總數的80%,但農民入股資金只有100億元,平均每戶僅有60多元,而供銷社自有資金高達708億元。供銷社并不按國際上通行的原則按交易額向社員返還盈余,資產收益也從不分配給農民社員,農民社員僅憑少量的股金取得相當于銀行存款利息或略高的股息。農民作為供銷社的合法所有者,所得到的產權收益微乎其微,實質上農民社員與供銷社的關系已演變成買賣關系。全國現有3.2萬個基層供銷合作社,2300個縣(市)聯合社,28個省(自治區、直轄)聯合社,干部職工580萬人,固定資產583億元,經營服務網點90多萬個,其中大中型商場3000多家。可以說,供銷社是我國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的一種重要組織資源。山東省萊陽等地的經驗表明,緊緊依托供銷社,興辦新型農村合作社,將供銷社與農民真正捆在一起,形成利益共同體,完全是有可能的。但是,把供銷社作為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發育的母體是很難行得通的。因為供銷社經過幾十年的發展,與農民已變成了“兩張皮”。
供銷社目前面臨著“三個不承認”,即:農民不承認供銷社是他們自己的組織;政府不承認供銷社是官辦的企業;供銷社職工也不承認供銷社是農民的組織。過去十余年的事實已經充分證明,試圖把供銷社在整體上改造為農民自己的新型合作組織的政策目標是根本無法實現的。既然如此,政府不妨適當對供銷社體制改革的目標進行修正。有條件的供銷社可以改造為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而大多數供銷社在改革目標上設定為盈利性的非合作制性質的企業組織可能更為恰當。供銷社通過公司化、股份化和民營化改造,以非合作化性質的企業的身份,通過“公司+農戶”的形式,與農戶結成新型的農商關系,在我國農業發展中照樣可以扮演一個很重要的角色①。農村信用社的改革也面臨著與供銷社同樣的問題,這里就不討論了。從合作經濟發展的政策環境看,在宏觀上存在著許多嚴重阻礙合作經濟發展的因素。例如,糧、棉等大宗農產品一直保留著相當程度的部門壟斷;許多主要的農業生產資料也由國家壟斷經營。這就排除了農民合作組織合法涉足這些產品購銷的可能。而國家對農村金融的控制更是嚴厲,農民合作金融組織的發展難以獲得適宜的土壤。
從合作經濟發展的法律環境看,中國迄今仍沒有一部合作經濟法規,在我國企業法人注冊類型中沒有合作經濟的位置。由于合作經濟的法律地位不明確,合作經濟組織的經營活動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護,農民各種新型合作組織在實際運行中也遇到一些難以解決的政策問題,如登記、稅收、貸款等等。許多農民對農業合作化運動中財產“歸大堆”,個人利益被剝奪至今仍記憶猶新,說中國農民合作意識淡薄不是沒有道理的。但只要我們通過示范,讓農民看到新型合作經濟的好處,農民的“恐合癥”是完全可以消除的。只要我們在理論上徹底走出對合作經濟的認識“誤區”,加快農村市場化改革的進程,破除阻礙合作經濟發展的政策壁壘,盡快制定合作經濟法規,我國農村合作經濟的發展就能步入健康、持續發展的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