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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公司治理中,公司治理成本主要由治理主體的交易成本、第一類成本、第二類成本等幾個部分組成,公司治理效益的提高依賴于有效的治理機制本文就此展開探討,
關鍵詞公司治理;治理成本;治理效益
一、公司治理概論
(一)公司治理的含義
公司治理是現代公司制企業在決策、激勵、監督約束方面的制度。涉及利益相關者之間在權利和責任方面的分配、制衡以及效率經營和科學決策。公司治理是一組規范公司相關各方的責、權、利關系的制度安排,是現代企業中最重要的制度構架。它包括公司經理層、董事會、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的一整套關系。通過這個構架,公司的目標以及實現這些目標的手段得以確定。
關于公司治理的理論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Berle和Means。他們對股東和經營者之間的委托—關系進行的經濟學分析奠定了現代公司理論的基礎。公司治理的概念是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提出的,西方學者對其存在不同的理解。狹義的公司治理是指在企業的所有權和管理權分離的條件下,公司董事會的結構與功能、董事長與經理的權力和義務以及相應的聘選、激勵與監督方面的制度安排等內容。狹義的公司治理問題實際上就是股東與董事會、董事會與經理之間的委托——關系問題。廣義的公司治理則不僅包括狹義的公司治理的若干方面,還包括公司的人力資本管理、收益分配激勵制度、財務制度、企業戰略發展決策管理系統、企業文化和一切與企業高層管理控制有關的其他制度。或者說是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為了股東、職員、顧客、供應商及提供間接融資的金融機構的利益而管理公司的制度或方法。即公司治理涵蓋了企業為誰服務、由誰控制、風險和利益如何在各利益集團之間分配等一系列問題。它所界定的不僅僅是企業與其所有者之間的關系,也包括企業與所有其他利益相關者集團(如雇員、顧客、供應商、所在社區等),統稱為企業與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這種制度安排的合理與否是決定企業績效的重要因素之一。國內學者對公司治理普遍接受的定義是:根據契約理論,所謂公司治理就是協調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相互之間的關系的一種制度,涉及指揮、控制、激勵等方面的活動內容。換言之,就是借以處理(治理)企業各種契約的那些制度。
(二)公司治理的發展及研究現狀
20世紀70、80年代。西方學者掀起了公司治理研究高潮。如何保護股東利益成了這一階段公司治理研究的核心。進入90年代后。國外公司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機構投資者的興起、公司的社會責任、跨國公司的治理及知識經濟下的公司治理等前沿性問題上。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的亞洲金融危機和隨之而來的區域資本市場的暴跌,更加推動了公司治理研究的深入。國內公司治理的研究在20世紀90年代剛剛開始,研究大多基于分權與制衡而停留在公司治理結構的層面上,較多地注重對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層經營者之間制衡關系的研究。因此,可以說。這些研究均側重于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方面。
二、公司治理的成本分析
公司治理成本即公司治理發生的成本,其主要內容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
(一)治理主體的交易成本
該成本是由著名制度經濟學家科斯在1937年最早提出的一個概念。它是企業組織結構及其運行所發生的制度成本。是投入生產要素以外的成本,主要包括信息成本、商業談判與締結成本、自愿性監督激勵成本與履約成本,而信息成本是其最主要的組成部分。
(二)第一類成本(投資者與管理者之間)
成本方面主要由詹森與麥克林在1976年首先提出。他們將成本定義為必要的委托人(投資者)的監督支出與人(管理者)的擔保支出以及剩余損失的總和。
(三)第二類成本(投資者之間)
該類成本是投資者之間利益沖突所產生的成本,為區別于上類成本。所以稱為第二類成本。該成本主要是由于各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而引起的。例如,控制性投資者(如大股東)憑借其實際控制權,以合法或法庭難以證實的方式謀取私利,從而使分散投資者(小股東)的利益受損。因此,在這些公司中,基本的問題盡管依然存在于投資者與管理者之間,但控制性投資者與其他分散投資者之間的利益沖突或問題卻已顯得更為突出與重要。
(四)治理結構的組織成本
公司治理的組織結構是指董事會、股東會、監事會與經理班子以及職工代表組織等之間責權利劃分的組織機構化設置與確認,治理結構的組織成本即為公司治理組織機構設置與確認以及確保這些權力機關得以正常運轉所必須耗費的成本。(五)市場治理成本
一個完整的公司治理的市場體系涵蓋公司控制權市場、產品市場、經理市場與聲譽市場、債權市場以及一般勞動力市場,其要義在于:基于各類競爭性市場機制傳導的壓力與功能而相應地促進公司各利益相關主體的激勵相容。所以說,就單個公司而言。該成本即為市場治理體系對其公司所發生的成本總和。
(六)服從成本
即公司為執行規章制度與法律條文與程序等所發生的成本。包括公司必須保存重要文件資料與檔案、制作股票或股權證明、按規定格式分類制作賬表、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在官方指定的媒體上按時各類相關信息以及向政府出示必要的匯報等活動中產生的成本。服從成本必須由治理主體與治理組織機構承擔。
(七)政府的治理成本
作為一種自上而下的層級秩序或組織,政府的主要職能在于維護公民的各項自由、生產公共品與再分配產權。為此。政府必須投入成本,亦即政府機構運行的資源代價,包括監督或治理政府內外情況的成本。但就公司治理而言,政府的治理成本僅指政府在制定公司治理法律法規體系、培育與完善市場治理體系以及在對公司的權益予以直接干預或接管等活動中發生的成本。因此,政府的治理成本只是政府的成本的組成部分之一。
(八)制度摩擦成本
該成本并非是一項獨立的公司治理成本,而是在既定的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的組合之下,公司治理成本因制度非兼容性問題而額外增加的成本總和。該成本的重要意義更大程度上在于概括制度非兼容性問題的后果。
三、公司治理的效益分析
關于公司治理效益的具體體現,從狹義上講,就是股東財富最大化:從廣義上講,是企業價值最大化。公司治理機制的功能與目標是改善公司治理的效率并盡力實現公司治理效率的最優化,通常可以認為公司治理效益最優化即等價于公司治理成本的最小化。勿庸置疑,公司治理不可避免地要支付成本,公司治理特別是公司治理機制的設計及其功能的實現必須基于一定的成本耗費。充分支出公司治理的必要成本與盡力減少不必要的公司治理成本均是公司治理效率最優化實現過程中的必要組成部分。治理主體的交易成本、第一類成本與第二類成本便成為改善公司治理效率的關鍵,也是更為突出的問題。以第一類成本為例,所有者追求的目標是股東財富最大化,而經理人是一個具有獨立利益和行為目標的理性的“經濟人”,除了追求貨幣收益以外,還追求一定的非貨幣收益如升遷、聲譽等。所以他的行為目標與所有者的目標不可能達到一致。這時。就可能影響治理效益。
在解決公司治理問題時,首先是通過對公司內部的制度、機制、機構進行設計與調整來實現的。然而,現代公司在某種程度上確實存在著一定的內部治理失靈。換言之。僅僅依靠內部治理,不足以很好地解決公司的發展問題。建立在市場作用基礎上的公司外部治理。包括資本市場、商品市場、經理人市場等多種形式在內的各種市場。都能對公司行為產生影響,規范其運作。其中,作用最直接、聯系最密切的就是資本市場,即:公司治理機制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資本結構。根據MM理論,如果不存在稅收和其他市場缺陷,公司價值取決于其基本的獲利能力和風險。換言之,公司的價值與其資本結構無關。而在其他假設相同,有企業稅時,資本結構將對企業價值和資本成本產生影響。當負債率達到100%,企業的資本成本最低,同時企業價值最大。但是,當把財務危機成本和成本引入負債企業的資本結構研究中時,MM理論就會站不住腳。財務危機成本是指與企業財務危機和破產有關的直接和間接成本之和。“破產威脅”會在股權分散的股份公司中對于提高經營者的經營質量起到重要作用,因為經理人不愿意看到破產。債務對于經營者行為具有約束力的事前保證作用。使得經營者在發行股票的同時也有發行債券的行為,以提高企業的價值,這既符合股東的利益。也使經營者從中受益;而債務使企業破產概率增加,從而為經營者帶來發行成本。吳敬璉認為,股權結構是決定公司治理機制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因為股權結構決定公司控制權的分布,決定公司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關系的性質。在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多樣化的環境下,研究股權結構與公司效率的關系就顯得尤為必要。一般認為,股權的分散或集中會影響公司的和控制結構,進而影響到治理效率。過度集中會導致“獨裁”和“專權”,不利于對經理人的監督和制衡;過度分散會無法抑制“內部人控制”,增加成本,或使企業目標偏重于“內部人利益”。盡管某單項或幾項公司治理機制對于某一類公司治理成本的降低或升高具有決定意義。但在改善公司治理效率的過程中,公司治理的內部控制系統的有效運作必須基于成熟的外部控制系統的有效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