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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權力是最為顯著的政治現象,同時,也是最為重要的組織要素。在迄今為止的社會運行中,權力都發揮著支配和控制的功能,社會治理出于維護秩序的需要,時時處處求助于權力而實現對社會的支配和控制。但是,權力支配和控制導致了社會治理成本的增長,也陷入了集權與分權的二難選擇之中。在工業社會低度復雜性和低度不確定性條件下,社會治理成本的增長還是這個社會能夠承受的,集權與分權的糾結也在不斷地調整中獲得某種平衡。然而,當社會呈現了高度復雜性和高度不確定性的時候,權力運行的這些消極效應就會得到放大,以至于社會難以承受。在全球化和后工業化進程中,一場根本性的社會變革正在發生。但這場變革必須走一條從微觀到宏觀的道路,需要首先從組織模式變革入手,即實現從官僚制組織向合作制組織的轉變。組織模式的變革反映在權力上,就是它不再以組織的基本要素存在,而是因組織任務的需要而臨時性地與人聯系在一起,也不再是支配和控制力量。
關鍵詞:權力;集權;分權;民主;組織
當人類進入21世紀后,我們所面對的一個真實的世界是社會的高度復雜性和高度不確定性。在社會呈現出高度復雜性和高度不確定性的時候,既有的社會治理模式已經無法適應,從而使得社會治理者感受到了極大的壓力,以至于不得不去廣納言論。但是,這樣做卻是非常困難的,甚至是不可能的,集權與分權都陷入了某種困境。比如,在集權國家中,社會治理的領導層為了得到更多的社會治理建言,希望通過開設、建立“智庫”去獲得更多關于社會治理的建設性意見。事實情況卻是,這些意見是要經過層層過濾和篩選的,傳達到他那里的往往是千篇一律的對他的思想的解讀。那些他沒想到過的和沒有說過的,根本不可能走到他的案頭。在民主國家中,言論本來就是自由的,但從言論向社會治理方案的轉化卻不是社會治理領導人能決定的,而是需要因重要性程度和影響范圍的廣度而在相應的范圍內達成共識,一些具有較大影響的社會變革方案往往需要達成多數共識。然而,在既有的思想和意識形態的話語環境中,也許達成一些小修小補的改革共識是可能的,如果希望做出較大幅度的變革,那是根本不可能去獲得共識的。所以,社會變革的追求無論在集權國家還是在民主國家中,都只能是一種夢想,以至于人類社會的發展依然走在自然歷史演進的道路上。在歷史上,自然歷史過程在一個較大的時間跨度中是能夠把社會發展成果展現出來的,從而讓人看到歷史進步的輝煌業績。然而,在高度復雜性和高度不確定條件下,自然歷史演進的道路也許再也走不通了,集權國家和民主國家共同面對的阻礙變革的力量正在把人類拖入災難的深淵。人類將為此付出什么樣的代價?想起來都會讓人不寒而栗。鑒于這一情況,我們需要把視線重新集中到社會治理的關鍵因素———權力上來,需要對權力運行所帶來的消極效應進行深度省察,并在社會發展的實踐中去捕捉隱蔽的趨勢,去發現社會治理變革的出路。
一、權力支配和控制的后果
在社會治理過程中,我們處處都可以看到權力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這是因為,迄今為止的社會治理中都包含著支配和控制,而權力恰恰發揮著支配和控制的功能。正是因為有了權力,才使得社會治理中的支配和控制成為可能,或者說,權力本身就是以其支配和控制的功能而服務于社會治理的。就權力的性質來看,它無非是一種“社會力量”,也就是說,除了權力之外,還存在著其他形式的社會力量,通過權力去實施支配和控制,也就是各種社會因素在力量上的較量。在權力所代表的社會力量處于優勢地位的時候,支配與服從、控制與被控制得以實現,而社會也就獲得了秩序。一旦其他社會力量積累了起來,對權力形成了挑戰,社會就會走向失序的狀態。所以,控制導向的社會治理主要承擔的是兩項任務:其一,增強權力;其二,削弱其他社會力量。至于社會存在和發展目標是什么?往往是一個被放到了較為次要的位置上去考慮的問題,甚至很少被人認真地考慮過。顯然,社會治理并不是無成本的,它必然會引起各種社會資源的消耗。當社會治理是通過權力而實現支配和控制時,往往會徒勞無益地為了支配和控制而消耗大量資源。試想,近代以來,社會治理為了支配和控制的目的而不斷地強化權力,為了抑制權力的任性又必須建立起權力制衡機制,從而進入了循環升級的過程之中。社會治理體系也因為權力的應用和對權力的制約而變得非常龐大,以至于更多的資源被社會治理活動消耗掉了。在社會低度復雜性和低度不確定性條件下,支配與服從、控制與被控制的關系雖然也會經常性地遭遇力量對比失衡的問題,一般說來,往往需要多年的時間才會達到引發社會失序的危險。
因為,當社會失序的征兆出現時,總能及時地發現,并通過某些方面的改革而把力量對比重新調整到某種平衡的狀態,即重建起某種穩定的控制機制。當社會呈現出高度復雜性和高度不確定性時,以支配和控制為基本特征的社會治理在既有的思維慣性中必然會首先選擇對支配與控制的強化,從而對增強和集聚權力表現出更強烈的要求。這樣一來,社會治理體系也就會呈現出爆炸式膨脹的狀況,對資源的消耗也會非常巨大,甚至可能成為社會無法承受的負擔。事實上,從20世紀后期的情況看,社會治理體系無限膨脹的趨勢是非常明顯的,盡管世界各國都嘗試過各種各樣的方式,做出了各個方面的改革,卻依然無法遏制社會治理體系迅速膨脹的勢頭。個中原因,就是社會治理過多地依賴支配和控制,是權力運行帶來的后果。社會治理是為了獲得秩序,而秩序主要是建立在社會成員普遍遵守規范的基礎上的。人類社會的發展在某種意義上也可以理解成規范的發育、成長、變化的過程,有著一個在量上不斷增長和系統化的過程。可以設想,在人類社會的初期,規范是比較簡單的和模糊的,主要是以風俗、習慣和道德的形式出現的。這個時候,秩序的自然色彩較濃,因而,并不需要刻意地去維護。但是,隨著社會分化,特別是社會的等級化,破壞自然秩序的因素出現了,因而,也就需要通過權力去維護社會秩序。也就是說,在今天人們所認定的階級社會中,權力在社會治理過程中得到了廣泛應用,而且主要是通過權力去開展社會治理和獲得社會秩序的。當然,經常性的王朝更替教訓也使得統治者明白,權力的應用也應有一個度,這個度需要建立在規范的基礎上。因而,有了對權力加以道德約束的認識。在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的轉型過程中,規范也實現了轉型,即法律規范被建立起來,并取代了道德規范。
總的說來,在工業社會中,人們對道德的功能普遍地表示懷疑,這是因為,道德規范的效力不像法律規范那樣能夠在得到權力的支持時而得到充分發揮。從邏輯上說,道德規范的確是無法通過權力加以推行的,因為,它將會導致某種悖論。我們已經指出,權力是一種支配和控制力量,如果通過權力去推行道德規范的話,就需要權力遵守道德規范。從農業社會的治理體系運行看,也確實存在著這樣的要求,但在實踐中,權力與道德并不具有兼容性,道德在權力面前是無力的,無法實現對權力的約束。即使存在道德約束權力的現象,也無非是更大的權力以道德的名義而實現的對權力的約束。從根本上說,還是權力對權力的約束,而不是道德對權力的約束。雖然在(如中國的)農業社會中有著“仁政”的追求,會要求君主以及掌握著權力的官員成為有道德的人,但是,道德實際上始終都是裝飾物。在權力的實際運行中,道德是不可能發揮作用的。所以,農業社會的治理是依靠權力進行的,權力的支配和控制特征是毫不掩飾地顯露于外的。到了工業社會,當道德規范被法律規范所取代后,社會治理也獲得了新的特征,表現為依靠法律的治理,因而,人們將這種社會治理稱作為法治。其實,這種社會治理無非是要求人們遵守法律規范,是因為道德規范的不可強制推行而改用了法律規范,并使得這種規范可以強制推行。至于推行法律的規范的手段和措施,顯然是權力。就規范而言,通過權力而迫使人們遵守規范,會讓規范顯現出強作用力的特征,至于那些得不到權力支持的規范,所表現出的基本上是一種弱作用力的狀況。不過,我們也看到,規范的強作用力往往會形成對環境、輔助因素、支持力量等的依賴,會不斷地要求這些外在于規范的因素提升對它發揮作用過程的支持力度。同時,也只有依賴于外在支持因素,才能夠發揮強作用力規范在自身建設中不斷地提出增強自身合理性的要求。所以,我們看到,在工業社會中,法制體系的建構和完善一直處在進行中,似乎永無窮期。與之不同,弱作用力規范則更具有持久性,對各個方面的支持條件的要求也較弱,因而,不會為了規范得到遵守而消耗大量的社會資源。我們看到,政府被要求依法開展社會治理,實際上就是要依法去行使權力。為了保證政府能夠依法去行使權力,就必須建立一系列監督機構。
不僅在政府中需要建立監督機構去對政府自身進行監督,以保障政府能夠依法行使權力,而且在政府外部也需要有專門的監督機構去發揮同樣的功能。另一方面,政府依法行使權力的“法”不是自然因素,而是由人制定出來的。這樣一來,就需要有專門的制定法律的機構。事實上,這個專門制定法律的機構是非常龐大的。從現實來看,這個專門制定法律的機構被稱作議會,它既要制定法律,也要擔負起對執行法律機構的監督職能。還有一個問題,那就是,制定法律的部門會不會違反法律呢?顯然需要再有一個部門去對它進行審查,那就是要對法律本身進行是否違背憲法的審查,擔負這一審查職能的是法院。當然,法院不僅擔負著這樣一項職能,還要對日常性的違法行為和事項進行審查和裁決。同樣,法院的行為會不會存在著違反法律的問題呢?也需要建立起相應的保障機制。一般說來,在“三權分立”的國家中,由行政首腦去任命法官就屬于這種機制。不僅如此,圍繞著權力的行使,還需要來自于社會治理體系之外的力量去時時進行監督。這樣一來,媒體以及各種各樣的社會監督力量也就應運而生。就其運行而導致的資源消耗來看,也都屬于社會治理成本。可見,由于得到了權力的支持,法律成為強作用力規范,或者說,為了實施法律而行使權力,使得整個社會治理的成本呈幾何級數增長。正如我們所指出的,一般說來,弱作用力規范在運行上是低成本的。如果一個社會大量使用的是弱作用力規范的話,從理論上說,就會使得社會的總體效益得到相應提高。因為,強作用力規范的退場和弱作用力規范的普遍應用,將會大大地降低社會運行的成本。此外,從歷史上看,在農業社會的歷史階段中,習俗、習慣、道德等弱作用力規范在這個社會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具體的、由統治者所訂立的規則(雖然尚未系統化為法律體系———法制)。
這些規則得到遵守,也是由權力驅動的。雖然這些規則是少量的,但為了它們能夠得到遵守而動用的權力卻引發了高昂的社會成本。在某種意義上,這種社會成本也是壓垮統治型社會治理結構的因素之一。工業社會的法律規范雖然屬于強作用力規范,但就它包含平等、自由等內涵而言,與農業社會那種由統治者所制定的、迫使人們必須遵守的規則相比,在作用力上已經顯得弱了許多,至少在形式上是這樣。當然,工業社會在謀求社會秩序方面而開展的社會治理還是顯現出了高成本運行的狀況,不過,由于它找到了分工—協作的運行模式,因而在生產和資源利用方面都呈現高效率。這使得社會治理的高成本也獲得了高效率的社會所提供的支持。也就是說,這個社會可以負擔得起社會治理的高成本。不過,我們從工業社會的運行中也看到了另一個面相,那就是,這個社會具有低度復雜性和低度不確定性的特征。正是這一特征,決定了人們可以對這個社會加以抽象,即在復雜多樣的社會現象中概括出一般性的、普遍性的因素,并以此為據去制定法律規范。這樣做顯然是合乎經濟原則的,會使社會治理成本大大地降低。但是,20世紀后期以來,社會呈現出了高度復雜性和高度不確定性的特征,試圖對社會進行抽象而去發現一般性、普遍性的因素并制定出普適性的法律變得越來越困難。這樣的話,一方面,作為依據的法律會變得無比繁復;另一方面,依據法律去開展社會治理也變得不再可能。所以,這又迫使我們把目光投向低作用力規范上去。如果說在歷史進步中存在著規范的作用力弱化的狀況,那么,我們可以推斷,后工業社會中的規范大都屬于弱作用力規范。在人們對弱作用力規范的遵守中,所付出的社會運行成本將是極少的。我們不妨提出這樣一個設想,假如后工業社會實現了對權力的消解,一切規范的功能都不再由外在性的輔助因素去保證其得到實現,而是取決于人遵守規范的自覺性,那樣的話,就可以相信,道德規范將顯現出令人驚嘆的效力。結果,可能社會就不需要承擔因為權力的運行和行使而導致的那樣繁重的社會治理成本了。
二、集權與民主的糾結
克羅齊耶對教育的評價是:“學校既非一個交流思想的場所,亦非傳播觀念的場所,而是自我封閉、固守原則與習俗的地方。但是,學校的重要性并不因此而減弱,相反其重要性非同尋常。在整個社會之中,學校維護著一種平均主義的、層級化的、避免正面遭遇的文化模式,最為重要的是,學校維護著某種類型的競爭性的、混亂無序的、壓制性的人際關系及智力模式(后者構成這種人際關系的一部分),掌管巨大權力的政治—行政管理組織機構,為學校提供著庇護。”〔1〕學校之所存在著“競爭性的、混亂無序的、壓制性的人際關系”,或者說,學校之所以為了維護這類關系而提供教育,根據克羅齊耶的看法,是因為在學校背后有著“政治—行政管理機構”的支持。其實,還不僅僅存在著這種外部性的支持,而是因為學校本身就是一個權力體系。比如在中國,通過學習蘇聯模式而建立起的學校就是純粹的權力組織,權力的支配、壓迫和控制在學校中無處不見。特別是在學校變成了一個官僚體系的時候,教育成本中的很大一部分被用在了行政運行的開支方面。不僅如此,教學、科研表現優異的教師往往會到學校的行政系統中求得“一官半職”,這也導致了人才資源的大量浪費。對此,人們將其歸結為國家或社會的集權,認為是集權導致了學校的行政化,并帶來了諸多消極效應。因而,人們向往民主的社會治理,以為只要社會治理實現了民主化,就可以解決這些問題。
其實,在很多情況下,集權者是需要民主的。因為,民主可以成為他有效逃避責任和推卸責任的途徑,事實上,形式民主也恰恰能夠滿足這種需求。也就是說,用形式民主去維護實質集權,往往是非常有效的。當一個集權者這樣做了的時候,他并沒有改變他作為集權者的性質,但人們卻可以把他與那些極端集權的政治家區別開來,稱他是溫和的集權者。事實上,這樣的集權者屬于較聰明、較明智的一族,能夠用假民主去裝飾真集權。真正的民主應當是與集權不相容的,這種民主應當擁有不被集權者所利用的性質。或者說,它應當擁有讓政治家無法逃避責任的機制。然而,從實踐來看,更多的時候,民主淪落為工具,成為集權者的保護傘,可以讓集權者在合法的途徑中行使權力,或者,通過“合謀”去行使權力。在權力的壓迫已經達到了人們無法承受的臨界點的時候,也可以用民主的話語去消解人們的怨憤。這樣一來,民主其實是用來掩飾權術、權謀的外衣。然而,一切權術和權謀的背后都有著某種不道德的動機。因為,道德追求會被整個社會推崇為高尚的行為,不需要權術和權謀。只有掌握權力的人出于私利的要求或者為了實現某種直接與社會要求相沖突的意志時,才會采取權術和權謀。在某種意義上,權術和權謀本身就屬于不道德的行為,是見不得“陽光”的,不管它是否應用了民主的裝飾。應當承認,近代以來,社會治理的民主化已經深入人心,人們在民主的神圣性不可懷疑的背景下對所出現的任何一個方面的民主缺陷都努力去加以修補,嘗試過多種民主模式。20世紀后期,當“協商民主”的方案失敗后,人們又提出了“參與式民主”的新方案,這個方案在人類進入新世紀后得到了極大推崇。不過,這一參與式民主的方案反而回到了權力支配與控制的較早時期。正如伊森?里布所指出的:“那些參與式民主派人士不是把權力平等作為首要目標來對待,而是把目標定在改革助長這種權力不平等的程序弊端上。”〔2〕的確如此,參與式民主并未觸及參與結構的不平等問題,而是把視線落在了參與程序上。就“參與”這個概念的提出而言,本身就已經是對啟蒙時期民主構想的反叛。因為,民主與“君主”的不同就在于人的平等這一前提是不可懷疑的,當在民主理論中引入了參與的概念時,已經是對民主的嘲諷,在民主與參與之間,存在著邏輯上的悖論。
如果說“參與”的概念能夠為民主理論所包容的話,那么,君主制只要吸納了一群參與者也就會被認定為已經開展了民主的治理。所以,在西方政治發展進程中,當“參與”的概念被學者們所接受的時候,民主政治也就墮落為一種把只會涂脂抹粉的婢女培訓為精英治理者的學校了。也就是說,參與式民主包含著一個必然走向:掌握了權力的人傾向于對參與過程進行支配和控制,希望讓參與者去論證權力意志。在這之中,各種各樣的權術、權謀就會應運而生。表面看來,參與是為了在決策中聽取更多的意見,實際上,則使民主成了一種純粹的游戲,徒然耗費大量的資源,卻未帶來社會治理的改善。在政策制定過程中,出于科學目標的要求是不應讓權力介入的,整個過程雖然是得到控制的,但這種控制中不應包含著支配行為,各種意見都應被聽取,不管那些意見最終是否被接受,都應給予尊重。這就是政策制定中的民主,也是現代社會治理極力推薦的政策制定模式。但是,在政府以官僚制的方式組織起來的情況下,政策制定過程中必然包含著權力。因為,政策制定肯定有一個最后“拍板”的問題,而這項工作是交由掌握權力的人去做的。另一個方面,政策制定的過程也需要有人主持,主持人必然是掌握權力的人。對于掌握權力的人而言,即使他按照民主的原則廣泛地聽取意見,而個人偏好和旨趣卻決定了他會在各種意見之間去做出選擇,會傾向于聽取那些他樂意于聽取的意見。事實上,從政策制定的實踐來看,時時處處都可以看到權力意志在其中發揮作用。所以,民主在政策制定過程中所發揮的只是賦予政策以合法性的作用。不過,從政策制定民主化的追求中,我們也看到了一種蘊含于其中的哲學內涵,那就是,政策制定應當是一個行動過程而不是支配過程,因而,在理論上是要求權力于其中不應發揮作用的。這雖然是一種看似無法實現的追求,但對于行動主義的社會模式建構而言,是有啟發意義的。因為,既然政策制定中的行動應拒絕權力,那么,在它得到擴散而使整個社會治理過程都具有了行動的特征和性質時,也就會把對權力的需求降到最低限度。
權力意味著支配,也只有在支配過程中才會表現出對權力的需求,當社會治理實現了向無支配的行動模式轉變后,權力的價值也就會被封存在歷史記憶之中了。在組織的視角中,民主可以被理解成一種領導方式。總的說來,領導方式是怎樣的?無非是歷史的反映。人類歷史的每一個時代,都有著相應的領導方式范型。把不同的領導方式范型按照歷史發展順序排列起來,就可以看到一個總的歷史趨勢,即從集權向民主轉變的過程。考察人類領導方式的歷史演進,“從我們通常只有短短幾十年的經歷來看,這種動向是不明顯的,但是如果考察一下從古代暴君、中世紀君權神授、企業老板到今天人類關系專家的權力演變方式,就可以清楚地看出這種動向。這種有順序的進步之所以發生,并不是出于領導者的仁慈,盡管有許多領導人在解放他們的人民時曾表現出偉大的英雄主義,而是因為變化著的歷史條件要求更寬厚地行使權力。”〔3〕也就是說,盡管領導藝術在不同的領導者那里是不同的,每一個領導者也會有著自己的個人風格,但作為一個時代標志的領導方式,則是一個時代的歷史特征的構成因素,是一定的組織模式決定了其領導方式的范型。或者說,一定的組織模式必然會反映和體現為一定的領導方式范型。從20世紀組織理論的研究看,幾乎所有試圖突破官僚制的建議都將視線轉向了民主。然而,一旦涉及權力的問題時,就不再可能從制度上去對領導方式做出設計,而是將其歸結為領導者個人的能力、素質和品質,即將其作為一種領導藝術對待。在中國,對民主制度的渴望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對“貪官”的仇恨。這是因為,歷史經驗告訴人們,讓官來反貪官是非常不可靠的。除非貪官危及到了政權的存在,才會吹過一陣反貪之風,一旦威脅政權的問題解決,貪官也就重新復位了。應當說,在老百姓中存在著永恒的仇貪力量,每一個人在作為老百姓的一員時,都希望反貪。但作為老百姓,他是沒有這個能力的,假手于官的話,那是很難得到回應的,即使得到回應也無非是做做樣子。這個時候,也許你心中會暗暗下定決心,若一日自己掌了權力就反盡天下貪官。可是,一旦你真的掌了權,可能會比你所看到的所有貪官更貪。你會覺得,機會來了!假使你掌握了權力后還能夠守節而清廉,那么,你必須與貪官共事,需要貪官的提攜和支持。也許你會夢想一下子就掌握了最高權力,那樣的話,你也需要貪官為你辦事。所以,反貪的邏輯在老百姓心中成了意淫,永遠無法實現。正是看到了這一點,人們渴望民主,希望通過民主制度而把貪腐限制在一個較低的水平下。對此,我們深深地理解。然而,政治生活中除了貪腐之外還有其他問題,我們又怎能只為達到這樣一個目標而不及其余的呢?當然,在社會的低度復雜性和低度不確定性條件下,民主政治除了創造廉政之外還有著多重功能和多重效應,這都是盡人皆知的經驗事實。然而,在社會的高度復雜性和高度不確定性條件下,民主政治以往表現出的所有優越之處也就不復存在了。所以,我們都希望去建構一種升級版的民主政治。我們將這一問題表述為用實質民主替代形式民主。這個實質民主也被我們表述為合作。所以,合作并不是對民主的否定,而是對形式民主的超越,即實現了對權力支配和控制的超越。在社會治理的意義上,民主總是被理解成依靠規則的治理,這也就是人們總會把民主與法治聯系在一起去加以表述的原因。但是,在人類社會治理經驗中,我們也深深地感受到,微觀視角中的群體或組織一直是在權力驅動下運行的。雖然我們看到群體———特別是理想中的有機群體———最大限度地削弱了支配,但是,又無可避免地包含著強制,或者說,只不過是變換了支配的形式。
用規則維系的群體,規則本身就包含著強制的力量,而且必然會以支配和控制的形式去加以表現。在社會治理的實踐中,當強制不再停留于規則設定的狀態中,而是現實地發揮作用的時候,就是通過權力去實施的支配行為及其過程。在農業社會簡單和確定的條件下,強制性的支配和控制顯得非常有效,只要它不突破某個臨界點,就不會引發騷亂和動蕩,就不會造成改朝換代的后果。在工業社會低度復雜性和低度不確定性條件下,強制性的支配和控制只要披上合法性的外衣,或者說,只要是依規則而行的,就可以暢行無阻。然而,當社會進入高度復雜性和高度不確定性狀態的時候,每一個群體都感受到來自內外的巨大壓力,矛盾和沖突不僅使建構有機群體的理想化為泡影,而且,即使出現了可以認定為有機群體的組織,也隨時有可能受到肢解。所以,如果從理論上看的話,在對支配的最大可能的揚棄中,我們前行道路上的一個基本障礙就是強制。我們所提出的終結控制的追求,所指向的就是任何形式的強制。只有當我們的社會不再有強制時,合作行動才能獲得無窮無盡的被解放出來的力量。那時,權力將不再發揮基礎性的作用。三、組織演進中的權力消解20世紀80年代起,人類進入了全球化、后工業化進程,這是一次偉大的社會變革,意味著人類社會從工業社會的歷史階段向后工業社會的歷史階段的轉變。在歷史上,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的轉變在幾乎所有地區都是首先實現宏觀社會結構的變革,然后再開展微觀層面上的社會生活重建。所以,基本上都是以戰爭開辟道路的,都出現了劇烈的社會動蕩。在從工業社會向后工業社會轉變的過程中,人類是不可能承受得起類似于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變那樣的革命運動的。因為,人類在工業社會的歷史階段中創造了大規模殺傷性武器,這些武器可以頃刻之間毀滅地球。一旦出現了類似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變過程中的那種形式的革命,即一旦出現了社會秩序的失控,人類的命運就是極其堪憂的。所以,在從工業社會向后工業社會轉變的過程中,社會變革必須被控制在微觀層面上。也就是說,必須是在微觀層面上完成了所有對舊的方面的揚棄和改造工作之后,再去實現從工業社會向后工業社會的整體轉變。根據這一設想,社會變革實際上需要首先實現組織模式的重建,并在此過程中實現權力的消解。迄今為止,一切組織的運行都是由權力驅動的,這是一個不容懷疑的事實。只要人類還需要通過組織去開展社會活動,去獲取生活資料,只要人們還會把組織作為社會生活的一種必要形式,那么,就無法設想取締權力。從行為上看,組織必然會在權力的支配、安排和指揮下開展行動。不難理解的是,之所以組織會以層級結構的形式出現,不僅是因為通過層級的方式而實現了分工—協作,而且也是為了權力支配能夠一層層地貫徹下去,即通過權力而實現對群體的整合,使群體以組織的形式出現。在20世紀后期興起的團隊研究中,為了突出強調團隊相對于組織的優勢,學者們往往極力描述團隊不受權力支配的狀況,認為團隊的行為動力是來自于每一個成員的。這實際上只不過是中國人常說的“打虎親兄弟,上陣父子兵”的現代版本。無論何時,團隊都不可能取代組織而成為集體活動的基本方式。
當然,團隊能夠較好地體現民主的理念。比如,在組織之中,普通成員往往處于失語狀態,而團隊成員則思想活躍并樂于表達自己的意見。但是,即便是在盧梭設想的小國寡民中,也不可能僅僅依靠團隊去開展社會活動。所以,組織依然是開展社會活動不可或缺的形式。在18、19世紀,膚淺的無政府主義者僅僅看到權力與統治機構聯系在一起的歷史就提出了取締政府的主張,以為取締了政府也就取締了權力。其實,權力并不僅僅存在于政府等社會統治機構之中,而是廣泛地存在于一切組織化的行為系統中的。即使取締了政府以及一切社會性的統治機構,如果不能取締既有的組織化行為系統,就依然無法取締權力。但是,在組織的運行中,卻存在著集權與分權的問題。我們知道,組織本應是一個整體,組織之所以具有大于相同數量的個人相加之和的力量,就在于它是一個整體。但是,組織的分權化和部門化卻把組織割裂成了不同的碎片。“分權化分隔了組織的主要成分并把這些部門安排到自給自足的功能群里面。由于每一個功能群具有它自己的領域,依賴性往往局限在該領域內,這樣個人處理該依賴性的能力對于組織而言就不甚重要了。”〔4〕反過來也可以看到另一個邏輯:相對于其成員來說,組織遠不及其成員所在的部門那樣重要。組織成員與部門是聯系在一起的,而組織之間則被部門所隔離,組織成員會要求自己所在部門去盡可能地滿足他們的要求,部門迫于這種壓力也會做出相應的響應。部門與其他部門以及組織的矛盾也就產生了,部門領導就要學習處理與其他部門以及組織之間關系的藝術。這時,他的工作重心就不在他這個部門所承擔的任務上,而是從事組織政治活動,他被迫而成了“政治家”。即便如此,組織的領導(層)也需要把大量的精力用于處理組織各部門以及組織整體與各個部門之間的關系上,而且也要消耗大量的組織資源。更為重要的是,如果組織碎片化所造成的矛盾和沖突得不到有效解決的話,組織放大個人力量的功能即作為整體的集約效率也就喪失了。所以,在整個工業社會,組織都陷入了集權與分權兩難的狀態。集權受到廣泛的詬病,而分權也會使組織陷入困境。就組織的權力結構形態而言,自覺地把集權和分權作為方法而加以運用是近代以來的事情。
因為,組織自身在運行中走向集權似乎是一種自然而然的傾向,組織成員在不自覺中就放任了權力集中。當發現權力集中而成為他的壓迫力量的時候,為時已晚,所有的組織成員都已經無可奈何了。近代以來,組織管理的自覺性往往體現在對權力分散和集中的人為干預上:首先,通過一整套的制度設計,為每一種類型的組織都提供了防止權力高度集中的參考性框架;其次,即使組織出現了高度集權的狀況,也可以通過自覺的改革來打破權力集中的僵局。但是,這種人為干預還是較為低級的,它沒有賦予組織可以抵制集權的自動運行機制。作為一種方法而加以運用的權力分散,往往是隔一段時間就不得不被重新撿起。事實上,迄今為止的一切組織都存在著寡頭傾向,組織的領導層總是有著維護自身的權位及其相關利益的沖動,因而也就必然存在著損害普通組織成員利益的可能性。就近代以來的組織而言,在國家和政府的層面上,是采用民主的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的,即用權力制約權力以及讓普通的組織成員擁有參與組織事務的通道,去達成對集權的抑制。但是,總體上看,這是一種消極的方式。在廣泛的社會性組織中,這種消極的抑制集權的方式其實也是不存在的。當一個組織建立起了超強的抑制集權的機制,就意味著組織中的一切都具有高度確定性,那樣的話,組織就可能會顯現出僵化或趨于僵化。一般說來,組織中應當有著一定的不確定性空間。但是,如果組織中存在著一個不確定空間的話,那么,自然而然地就會演化出集權。這是因為,在組織中做出一定的不確定性安排可以獲得多重效應:第一,有了這個不確定性空間,組織的領導者就可以去利用由于這種不確定性而給組織成員帶來的壓力,使組織成員對組織領導者的依賴感增強,進而實現集權;第二,有了這個不確定性空間,組織分工—協作體制不至于變得僵化,因為,有限的不確定性使組織成員處于必須相互展開競爭的局面之中,從而用這種競爭賦予組織活力;第三,有了這個不確定性空間,組織成員可以獲得一定獨立自主的感受,從而沖淡他作為組織這架機器上的一個確定的部件的感受;第四,這個不確定性空間其實也是組織成員與組織領導者以及管理者進行協商談判的空間。如果組織的一切都是確定的,那么,組織運行中的一切也就都是確定的了,因而無須任何協商談判,事實上也不可能產生出任何需要協商談判的事項。一個不確定性空間的存在,則能夠有效地激發出組織成員與組織領導者和管理者開展協商談判的沖動。
可是,一旦進入商談的過程中,表面看來,有了對權力作用對象的一定程度上的尊重,組織領導者和管理者有了準備接受普通組織成員意見的姿態,然而,在事實上,有了這種商談卻恰恰可以使權力的支配力以隱蔽的形式去發揮作用。對于組織的管理而言,民主、參與以及組織成員的自由至多是被作為一種策略而加以利用,從來也未能實現民主、參與以及組織成員自由上的結構化。即使是在組織扁平化的設計中,也不可能建立起民主、自由的結構性基礎。所以,“組織內部形成的具體權力關系,從來都不僅僅是對權力均衡以及可在周圍社會結構之中找到的控制模式的精確復制,也不僅僅反映諸種生產關系以及由此產生的勞動的技術分工和社會分工。”〔5〕組織的生態和環境決定了組織存在的價值,為組織提供任務,但是,如果用組織生態和環境的性質去形塑組織,則屬于一種顯然是錯誤的專斷。在某種意義上,恰恰需要在組織與其生態和環境的非同質性的意義上去思考組織建構的問題。比如,市場是競爭的舞臺,而組織卻恰恰需要在其內部限制競爭,才能使組織在競爭的環境中成為強有力的競爭者。再比如,政治是民主的,而組織如果沒有智謀去實現集權,就無法在捍衛民主和參與政治生活中發揮作用。如果一切組織都建構起民主的體制,就會使政治民主失序,甚至使民主的文化和理念也蕩然無存。權力與權威是一對密切聯系在一起的概念,探討權力的問題必然會涉及權威。在組織中,正如安東尼?唐斯所看到的,“權威流失,本質上不是由于授權造成的,而是由于這種授權伴隨著官員的目標分歧引起的。無目標分歧的授權則不會導致權威的流失(除了無意識的失誤)。因此,官員之間的目標分歧,是權威流失的一個重要原因。”〔6〕這說明,權力與權威是兩種不同的現象。筆者認為,權力是一種支配和控制力量,而權威則是一種影響力。在官僚制組織中,如果進行授權的話,肯定會導致授權者支配和控制力量的減弱,但是,卻能夠在授權的過程中贏得更多的權威,即通過權威的增長去補償權力的減弱。可是,授權會引發一個問題,那就是在授權過程中獲得了權力的人也相應地獲得了一定的自主性,從而有了自己的見解,并把自己的見解確立為行動目標。這樣一來,就會導致目標上的分歧,而這種目標上的分歧又引發了授權者的權威流失。
授權引發權威流失,這是授權者絕對不能接受的,這也就是官僚制組織中的授權總是表現為一種權宜之計的原因。也就是說,在權責對等的原則下,一旦發現因為授權而引發了目標分歧,并導致權威流失,授權者會立馬取消授權,甚至會做出更強的集權這樣一種反應。其實,關于集權還是分權的糾結只有在官僚制組織里才會存在。我們知道,官僚制組織本來就是一個集權體系,但自20世紀中期開始,社會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程度進入了持續增長的進程,這使得官僚制組織的集權表現出了回應性不足的問題。在此情況下,人們要求通過分權去為組織獲得來自于各個部門甚至組織成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因此,有了集權與分權的爭論。然而,在官僚制組織結構不變的情況下,這種討論是無解的,不可能獲得一個滿意的答案。所以,只有從根本上告別官僚制組織模式,才能為集權還是分權的問題做出定論。而一旦摒棄了官僚制,關于集權與分權的爭論也就沒有意義了,由集權與分權結成的一對矛盾就會因為官僚制組織的消解而從根本上被消解。筆者認為,在社會的高度復雜性和高度不確定性條件下,組織將不再是官僚制的分工—協作體系,而是一個合作體系。也就是說,官僚制組織將為合作制組織所替代。對于合作制組織而言,組織運行的動力不是來源于權力,而是直接地由任務決定的。因而,權力并不是組織運行中的關鍵性因素。當然,在基本的語境尚未發生變化的條件下,人們依然會從權力的角度去看問題,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也正是由于這個原因,人們目前是將合作制組織理解成一個廣泛授權體系的。邁克爾?貝爾雷說,“有效的合作賦予組織成員以做出重大的、時間敏感性強的決策責任。除非組織成員完全了解組織并對組織負責,否則授權他們決策是很危險的。恰如其分的教育、設計和獎勵的支持制度是使他的能力杰出的前提條件。而且,這些支持制度肯定是有意識地設計的,以保證這些制度和其他制度以及有效合作的整體目標實現整合。”〔7〕這顯然是在傳統的組織觀察視角中所看到的情況,但所形成的認識已經超出了官僚制的范疇。事實上,20世紀后期以來,組織的發展逐漸顯現了形式多樣化的趨勢,官僚制組織雖然在公共的和私人的諸領域中依然是占支配地位的組織形式,但是,不僅組織理論家們不斷地提出新的組織構想,而且在實踐中也可以看到,一些行動體系正在突破官僚制組織的框架。比如,團隊作為一種微觀的行動體就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盡管團隊并不意味著一種新的組織形式。貝爾雷在團隊研究中提出了一種虛擬組織的構想,認為“虛擬環境要求這種個人領導的廣泛性具有較高的程度,虛擬組織要求個人具有高度的自我激發和個人責任能力……”〔8〕也就是說,在虛擬環境中,對個人領導而不是集體領導提出了更為廣泛的要求,即需要更多地強化組織的個人領導而不是集體領導。這樣一來,作為領導的個人也就應當承擔起更多的責任。
然而,在權力必須與責任相稱的原則下,更多的責任也就意味著更多的權力。那樣的話,無疑是要求賦予領導以更多的權力。這會引發一個承擔更多責任的人的行為如何規范的問題,以及什么因素會對他承擔更多責任形成促進和激勵?對這些問題的回答,顯然會把我們導向客觀環境以及組織領導個人的主觀因素兩個方面,但不會讓我們停留在集權還是分權的角度去尋求答案。事實上,貝爾雷也表達了這樣一種意見,那就是,“虛擬環境中的領導方式傾向于進行更多的授權。虛擬環境中的微觀管理降低了虛擬組織的有效性,在一種集中的模式下復查每一項決策將阻礙迅速、順利的決策制定。虛擬環境中的領導方式代替以關注建立決策和行動的明確指導方針、交付取得一致的工作產品和業績,提升辯論的議題,并為組織中的所有成員提供信息和資源。”〔9〕也就是說,雖然虛擬環境中的組織領導會承擔更多的責任,但在領導方式上卻會傾向于更多的授權,從而讓組織成員能夠更多地參與到討論以及決策過程中來,去為了組織目標的實現而開展更具有積極性和自主性的活動。合作制組織也會以虛擬組織的形式出現。在信息技術得到廣泛應用的條件下,物理意義上的空間得以突破,地理距離不再成為人們合作的障礙,使人們可以在信息資源共享的條件下圍繞共同目標而開展行動。在這種共同行動中,協調行動的因素不再是權力、組織規則等,而是信息、行動目標以及行動者的主觀自覺性。所以,權力在合作制組織這里所呈現給我們的是一種弱作用力。也就是說,合作制組織中的權力只是一種極弱的組織要素,往往是偶然地由某個或某些組織成員臨時性地執掌。而且,合作制組織中的權威更多地是建立在組織成員個人的知識、智慧、判斷力、決斷力、道德品質等基礎上的,與權力之間并無必然聯系。所以,也就不存在自上而下的授權問題,也不會因為組織運行方面的原因而導致權威流失。更為重要的是,合作制組織是任務導向的,始終圍繞著任務而開展行動。而且,合作制組織的任務總是明確的和緊迫的,是必須立即圍繞著任務而開展行動的。這決定了合作制組織一般不會出現行動目標上的分歧,即便出現了行動目標上的分歧,也不會延宕行動,反而會在行動中去消弭分歧。
總之,合作制組織在組織與組織成員以及組織成員之間,不存在實質性的目標分歧,而是擁有共同的合作行動目標。如果說在對合作行動目標的理解和把握上出現了分歧的話,那么,這種分歧也無關權力與權威,更不會導致個人或部門利益的增減,因而,不會對合作行動構成威脅,不會產生消極影響。總之,就合作制組織仍然是組織化的行為系統而言,仍然存在著權力。但是,它已經不是一個支配和控制體系。根據以往的經驗以及對現實的認識,我們的確需要承認權力與支配和控制是聯系在一起的,但權力支配和控制能夠得以展開,是建立在一種穩定性的結構之上的,需要得到一種相對穩定的結構的支持。歷史上的以及既存的組織都包含著這種相對穩定的結構,特別是官僚制組織,有一系列防范組織結構受到沖擊和挑戰的措施和機制,從而使支配和控制能夠持續地展開。對于合作制組織而言,組織結構的穩定性讓位于組織結構的靈活性。也就是說,組織成了一個“變形蟲”,組織結構有著巨大的張力和巨大的彈性,隨時隨地根據組織承擔任務的需要而做出調整,隨時隨地根據環境的狀況而發生變化。在這里,穩定的組織結構所造成的是組織的僵化,會讓組織在高度復雜性和高度不確定性的任務和環境面前顯得極端無能,因而陷入危機,進而解體。正是因為組織環境和組織承擔任務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已經超出了組織權力支配和控制模式所能駕馭的界限,決定了組織必須建立富有彈性的和靈活性的組織結構。一旦有了這種組織結構,也就不再有結構化的權力支配和控制力量,結果,組織成員間的關系也就是平等和自由的。建立在這一關系基礎上的組織就是合作制組織。在社會實現了充分組織化的條件下,合作制組織作為基本的和普遍適用的行動體系而發揮著廣泛的作用,這也意味著整個社會治理層面上的權力得到了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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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康之 單位: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