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上市公司經濟內部審計內涵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內涵;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獨立性的現狀;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影響因素分析;實現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獨立性的途徑等進行講述,包括了我國內部審計法律、法規不健全、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機構獨立性不強、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人員獨立性差、我國內部審計發展的先天不足、我國內部審計理論研究的不平衡、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不盡合理、內部審計人員的管理體制不完善、加強內部審計的法制建設、重構內部審計管理模式、提高內審人員獨立性、實現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其他途徑等,具體資料請見:
到2006年底我國的上市公司已有1440家,成為我國經濟活動中最具活力的部分,但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企業自主權的不斷擴大,上市公司弄虛作假,會計核算不實的現象相當普遍,擾亂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要從根本上解決和糾正上市公司的違法違規問題,僅靠國家審計和社會審計的力量遠遠不夠,還應依靠公司自身建立起有效的自我約束機制,內部審計是這一機制重要的一環。但因涉及到各方的利益關系,其信息及管理狀況受到前所未有的關注,特別是當前國內外部分上市公司造假案大白天下,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獨立性是內部審計具有的客觀性、權威性,并能對審計對象作出公正判斷和評價的必備條件,是企業內部審計充分發揮作用的關鍵因素。
一、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內涵
“獨立性,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進行內部審計活動時,不存在影響內部審計客觀性的利益沖突的狀態。獨立性一般指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這是2006年5月9日中國內部審計協會,2006年7月1日起實施的《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22號——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與客觀性》對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定義。其獨立性包含四方面的內容:1.內部審計機構隸屬關系的獨立性;2.內部審計人員的獨立性;3.內部審計業務的獨立性;4.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
二、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獨立性的現狀
1.我國內部審計法律、法規不健全。關于內部審計的只有審計署頒發的《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以及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實施的《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以及24項內部審計具體準則,法律級次明顯偏低,并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我國的內部審計準則及有關制度缺乏剛性,對維護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只起到指導、參考作用。我國內部審計法規對企業內部審計角色定位不清。一方面受國家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監督評價本單位的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維護國家利益;另一方面又要受本單位行政領導,工資福利待遇由本單位解決,使得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得不到企業領導的信任,不容易了解到企業重大經濟活動的內幕。
2.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機構獨立性不強。企業的內審機構只是企業眾多職能部門之一,既不能監督上司,也不能監督同級,其獨立性只能取決于單位領導的認識水平和廉潔自律的程度,難以依法行使職權,影響內審工作正常開展,流于形式,形同虛設。在內審機構設置上,目前我國大多公司的內部審計職能由財務部門行使,難免要從管理層的利益角度考慮,受管理層干擾,難以獨立開展審計工作,內部審計沒有獨立性,內部審計作用得不到發揮。
3.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人員獨立性差。(1)內部審計人員人事任免隨意。我國大多數上市公司中的內審人員是由總經理任免的,內部審計人員的穩定性還得不到保障,嚴重制約、限制了內部審計作用的發揮,削弱了內部審計機構及人員的獨立性。(2)內部審計人員素質普遍較差。多數內審人員來自財會部門或從其他部門改行而來,專職人員少,兼職人員多,知識結構單一,人員老化,素質偏低,缺乏必要的審計專業知識和技巧,習慣于傳統的審計方法,現代審計技術手段掌握不夠;有些內部審計人員政治思想覺悟不高,職業道德觀念不強,敬業精神不足、工作人浮于事,甚至有些審計人員與會計人員沆瀣一氣,以權謀私,降低了內審人員的威信和形象。
三、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影響因素分析
1.我國內部審計發展的先天不足。我國的內部審計,是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國家根據經濟體制改革后出現的新形勢,為了強化審計監督體系,建立和健全企業自我約束機制,用行政手段自上而下建立的,采用的是“雙重領導模式”,既受企業主要領導的管理,又要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指導和監督。隨著市場經濟的完善和現代企業制度的確立,政府職能已發生根本性的轉變。但內部審計的設置模式、工作內容、工作方式等尚未有大的改變,法律、法規不健全,級次低,導致內部審計與國家審計、社會審計地位上的巨大差異,在根本上制約了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2.我國內部審計理論研究的不平衡。(1)過于注重定性分析,缺乏必要的定量研究。(2)研究主要由政府部門發起,缺乏民間團體的參加。(3)研究不太符合內部審計工作的實際需要。(4)內部審計理論滯后。《內部審計法》也遲遲未能出臺,法律地位無法確定。
3.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影響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獨立性的是內部治理結構。“所有者代表缺位”的制度缺陷使得公司治理結構先天不足。主要有:(1)股權結構不合理,股東大會形同虛設。(2)董事會難以對經理層進行有效約束。(3)獨立董事“不獨立”。(4)監事會未能充分發揮監督作用。
4.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不盡合理。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建立較晚,內部審計機構設置存在多種類型:(1)內部審計機構隸屬于財會部門,違背了審計與會計不能兼容的原則。(2)內部審計機構隸屬于總經理,對本級公司的財務和總經理的經濟責任難以進行獨立的監督與評價。(3)內部審計機構設置在董事會(或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就形成自己審計自己、自己監督自己的現象。
5.內部審計人員的管理體制不完善。(1)我國目前還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對內部審計工作質量應負責任的部門和人員。(2)在大多數上市公司中,內部審計機構只是企業眾多職能部門之一,其獨立性只能取決于公司領導的認識水平。(3)審計工作對本單位利益服務的依附性,造成內審人員片面理解內部審計的職責和作用,認為內部審計機構應該維護本單位的利益。(4)內部審計人員的切身利益直接受本公司領導控制,缺乏應有的獨立性。(5)由于我國內部審計起步較晚,內審機構成立時間較短,內部審計隊伍素質偏低,大大影響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四、實現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獨立性的途徑
1.加強內部審計的法制建設。(1)加強內部審計理論研究。以定量分析為主要研究方法,注意參與主體的多元化,加強研究對實際工作的指導。(2)加強內部審計立法工作。由立法機關制定具體、明確的內部審計規范,將內部審計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3)修改《審計法》中的內部審計條款。加強內部審計的企業性,削弱其政府性,加強內部審計的內向型定位。(4)修改《證券法》、《公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增加有利于確立內部審計地位的規定。(5)完善內部審計準則。對諸如內審人員的兼職、工作委派、保守秘密等涉及審計獨立性的重要事項加以規范。(6)發揮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的作用。
2.重構內部審計管理模式。(1)優化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降低國有股比例,改公司董事長主持股東會議為公司董事會主持股東會議,采取“累積投票制”加強對小股東利益的保護;引入CEO(首席執行官)制度,在公司法中明確規定公司董事會聘任專職CEO,在公司法中明確規定獨立董事由監事會提名和聘任,結合我國國情,重構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的組織模式;由股東監事、職工監事調整為大股東監事、中小股東監事和職工監督,消除公司內部和大股東對監事會的控制和影響,加強監事會職權。(2)內部審計機構管理模式重塑,即以監事會為中心的內部審計體系。公司在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由外部監事和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組成,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審計工作,對董事會和總經理進行審計、監督。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及其人事任免、獎懲、工資資金、福利待遇等均由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決定。(3)完善內部審計管理制度。制定一個正式的章程,以書面形式確定內審部門的宗旨、權力和職責,并獲得高級管理層的批準、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確認;內審部門經理必須能和監事會直接交流信息,根據已經批準的工作計劃開展審計活動時,不受其他因素的影響,獨立行使審計職責;加強內部審計制度建立,鍛造嚴密的內審工作制度;審計委員會加強對內部審計部門的監督。
3.提高內審人員獨立性。(1)完善內審人員管理體制。內部審計部門的撤并以及內部審計人員的任免應由監事會確定;審計委員會及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經費、人員經費單列公司預算;內部審計人員不得承擔經營管理責任,不能參與內部控制系統的設計、安裝和執行,而只應承擔與檢查、評價和建議相關的審計責任;內部審計人員應定期輪換。(2)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素質。建議國家審計署制定內部審計人員考試制度,內部審計人員應通過相關的資格考試,考試合格后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持證上崗。同時建立內部審計人員的后續教育制度;擴大國際注冊內部審計師考點范圍;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業務技能,加強對內部審計師職業道德的教育;創造良好的內部審計環境,積極推進內部審計人員資格化和人員結構多元化,優化群體結構。
4.實現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其他途徑。(1)適當的內部審計外部化,即組織將其內部審計職能部分或全部通過契約委托給組織外部的機構執行。對于規模較大的公司而言,內部審計職能完全外包會產生很多種后遺癥,因此,將部分內審職能外包是一種明智的選擇,即公司設置內部審計部門,配備熟悉企業情況、業務水平精干的內部審計人員,再根據企業需要,聘請CPA或者其他的專門人才配合內部審計人員共同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對于中小型企業而言,內部審計任務不多,設置內審部門并配備內審人員將得不償失,此時內審職能全部外包則可能是企業的最佳選擇。(2)實現內部審計職業化。內部審計業務組織不再設置于企業經營者之下.而是作為一種獨立的職業存在于社會中;企業重大決策、經營項目等內部審計業務委托或委派和審計報告的接受、審計結果的處理等均由股東大會選舉的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進行;內部審計人員全部由內部審計的社會組織管理,內部審計業務由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委托取得;在建立獨立內部審計模式的基礎上,通過建立法律、法規約束機制,保證內部審計公正客觀地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