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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30年,推行家庭承包經營制,給我國農業、農村帶來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國家統計局的統計數據顯示:1978年農、林、牧、漁總產值僅為1397億元,2005年則上升到了39450•9億元,增長了28倍多;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從1978年的133•6元,增長到2006年的3587•0元,增長了26•8倍;家庭經營純收入從1990年的518•6元,增長到2006年的1931•0元,16年增長了3•7倍多。成績的取得,是農業經營體制機制創新、農業生產條件改善、現代農業技術應用、國家支農惠農政策措施綜合作用的結果。市場經濟體制下,家庭承包經營制使農戶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市場主體,農戶享有相對完整的土地經營權、充分決策權、收益權、土地流轉權,極大地調動了農戶的生產積極性。家庭經營收益直接與農戶生產努力程度相關,克服了集體土地經營過程中出現的搭便車、集體偷懶的不良行為,降低了農業經營的監督成本。土地家庭經營方式為農戶提供了生存保障,既是農民基本收入來源,也部分解決了農民的就業與養老保障。近年來,國家法律法規明確了農戶的土地經營權長期不變,有利于引導農戶增加農業投入,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克服土地經營短期化行為,避免了對土地掠奪式開發。“公司+農戶”的產業化經營模式,通過利益鏈接機制初步與農戶小規模經營對接,進一步提升了家庭經營的效益。在農戶的土地經營權長期穩定的基礎上,允許農戶在承包經營期內流轉土地。土地流轉部分解決了農村剩余勞動力向第二、三產業轉移引發的土地閑置、撂荒問題,土地相對集中又便于實行土地規模經營,提升土地經營效益。但是,也要看到,在各種外在條件的約束下,傳統農業之上的家庭經營制發展潛力不足,農業經營收益已經出現增長緩慢的態勢。2007年《中國農村統計年鑒》的數據顯示:2006年種植1畝小麥的總產值為522•46元,總成本是404•77元,凈利潤僅有117•69元。農民純收入的很大比例來自工資性收入。2006年農村居民純收入為3587•0元,而來自工資性收入則達到1374•8元。近年來農民家庭經營純收入有所增加,主要依賴于國家不斷提升糧食等農產品收購價格、對農業的政策性補貼不斷增加。據國家統計局吉林調查總隊的調查:2008年,農業大省吉林省由于糧食產量增加及價格的上漲,使農民人均純收入增加368元,農民人均實際得到政策性補貼同比增加104元,增長41•3%,占農民人均純收入的7•2%。新形勢下舊有的農業經營體制機制的不足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農戶承包地數量相對不均,引發新的矛盾
家庭承包經營,土地初始配置一般是按家庭人口、勞動力數量,或將二者結合,在集體內部均等分配承包地。土地初始配置基本是均等的。近年來,著重強調土地承包經營權長期不變,甚至將其絕對化為“生不增地,死不減地”。很多地方,限于法律法規的規定,農村調整承包地難度大、問題多、交易成本高,多年沒有調整承包地。但是,農戶的家庭人口數量、勞動力數量,已經有了很大變化,使承包地數量相對不均。家庭人口增加多的農戶,人均耕地數量相對減少,家庭人口大量減少的農戶,人均耕地數量則相對增加,引發了承包地分配不均的潛在矛盾。公平保障農民土地權益,每個集體成員都應均等獲得承包地。人口增加較快農戶,或因土地經營收益,或因家庭生活的需要,要求調整或增加承包地意愿十分強烈;人口減少農戶,則不愿調整承包地、減少承包地數量。理論上,無地或少地的農戶可以通過土地流轉,花費一定費用從其他農戶那里流轉土地。這既有失公平,也會使土地較少的農戶產生心理失衡。這些土地本應通過土地調整,無償從集體那里承包到,并且可以獲得農業稅免除及各種農業補貼,現在則要有償獲取。還有農戶實際土地流轉的供給意愿不強。有調研結果顯示:我國農戶的土地流轉意愿不強,愿意進行土地流轉的農戶僅占所有調查對象的37•9%,而62•1%的農戶不愿意進行土地流轉。[1]人地矛盾突出,即使是承包地較多的農戶,土地數量也有限,尤其是普遍采用農業機械設備后,農業勞動量減輕,農業生產占用時間有限,無需流轉土地就能較輕松完成農業生產過程,加之農民對土地天然依戀的情節、社會保障制度的缺失、外出務工不穩定,對土地流轉也起到很大限制作用。農戶間自發的土地流轉,也主要發生在親戚、朋友之間。
(二)農業經營的低收益、高風險與兼業化
人多地少、農業經營規模小,是我國農業經營不得不長期面臨的問題。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數據顯示:2006年,全國耕地面積(未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的數據)121775•9千公頃,全國共有農業生產經營戶20016萬戶,其中種植業18414萬戶。依此測算,每個種植業戶均耕地僅9•92畝。我國人均耕地面積已經減少到1•4畝以下。個別省份人均耕地面積更少,經濟發達的廣東省人均耕地面積只有0•4畝,是全國人均耕地的29%,遠低于聯合國糧農組織劃定的0•8畝的警戒線。相對于適度規模多功能的現代農業,小規模分散的傳統農業經營收益低,一些不善經營或無力經營的農戶所承包的土地生產能力挖掘不夠。農業經營規模小、收益低,依靠農業增收困難,大量農村勞動力外出務工,向第二、三產業轉移,農業經營缺乏優質勞動力資源。農業開始向粗放經營發展,粗種粗管、只種不管的現象時有發生,拋荒、隱性拋荒土地面積增加。[2]農業兼業化越來越普遍,很多農戶土地經營由主業演變成副業。農業兼業化使得農業粗放經營進一步加劇。大量兼業農戶的存在對于農業生產率的提高是極為不利的,我國現在這種兼業農戶耕地面積狹小、零散,農業收入只是滿足口糧要求的狀況,更將構成我國農業發展的長期威脅。[3]家庭承包經營制下大量農業機械設備重復購置、閑置浪費嚴重。很多農戶為了完成農業生產,都購進了主要農業機械設備。農業機械設備重復購置嚴重,既加重了農戶的生產成本,也造成了大量農業機械閑置與浪費,達不到農業機械設計生產能力。農戶家庭經營,種植作物分散,地塊分散,農作物規模化、標準化種植差,效率更高的大中型農業機械不便于采用。多數地方的農業生產形不成特色,專業化、規?;?、標準化不夠。相當比重的農戶是在農產品尤其是糧食生產滿足家庭需要之后,才考慮進行小規模農產品商品生產。農戶與市場之間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農戶無從把握農產品市場行情,對小農戶而言,農產品市場是完全競爭的市場。眾多小農戶各自將同一農產品(如瓜果、蔬菜)在同一地域、同一時間集中上市,農產品價格短時間內在供求規律作用下大幅下降,直接造成了農民增收困難。農戶的生產直接面臨自然風險、市場風險等多重風險。高風險、低收益成為家庭承包經營不得不面對的困難。
(三)現代農業經營方式剛剛起步,農戶從中受益少
“公司+農戶”的產業化經營模式、農民合作組織、農業生態園區剛剛興起,在廣大農村還沒有推開。農業產業化經營模式中,公司、農戶、中介組織都會受各自利益最大化的驅動,容易引發機會主義的行動。公司與農戶之間的契約關系不穩定,緊急情況下,利益鏈條就會發生斷裂,對農戶可能造成更嚴重的損失。比如,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奶農、奶站為了賺取更高收益,不惜在原奶中加入對人體有嚴重危害的化工原料三聚氰胺。事件曝光后,乳制品普遍滯銷,很多乳制品加工廠又開始直接或托辭拒收奶農的質量合格的原奶。奶農不得不將大量質量合格的原奶倒掉,甚至直接賣牛,嚴重損害了奶農的利益。農業產業化的鏈條中,農戶是最末端的,也是最弱勢的,往往分享到的收益也是最少的。農戶經營規模大了,也更專業化,其承擔的經營風險也就更大。當面臨困境的時候,損失也更大。農民合作組織本應起到溝通企業、農戶的橋梁作用。但現實是農民合作組織數量少,有的地方還是空白。規模小、服務少,官辦多、民辦少,不規范,還起不到應有的服務作用,對農戶經濟輻射帶動力弱,在農業產業化過程中保障農民利益方面發揮的作用不夠。工業反哺農業,在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層面推出了一些舉措,但具體到微觀經濟層面,通過市場機制實現工業對農業反哺或實現兩者雙贏,還有待推進。
二、農民土地權益實現視角下農地經營體制機制創新
既要穩定家庭承包經營制,又要根據農業現代化、新型工業化、城鎮化并行演進的新形勢,利用好工業反哺農業、城鄉協調發展的新優勢,在農民自愿、自主、自決基礎上,立足農業現代化、社會化、產業化、生態化,創新土地經營體制機制,在農業經濟轉型過程中,更高水平地實現農民土地權益。
(一)完善家庭承包經營制,增強穩定性、公平性、效率性
只有在創新中,家庭承包經營制才能持續保持其生命力。因時而動、因勢而動,才能持續地增加農民土地收益。農民土地權益實現不能僅僅著眼當前,要著眼持續增值農民土地權益的潛力。不僅著眼效率的提升,也要注重權益的公平。家庭承包經營制的穩定與完善,應以增進全體集體成員的福利為目標。一是堅持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長期不變,以穩定土地經營者經營信心,刺激農戶加強農田基礎設施建設,維持和改善土地的持續生產力。二是針對現在新增集體成員較多,農戶普遍要求調整承包地的意愿,在集體討論基礎上重新調整一次承包地。改變過去分配承包地好壞搭配,造成農戶地塊過多、過于分散。將集體土地劃成大塊,均等分給農戶,每個農戶只承包經營一塊土地,改善土地經營的規模。為了解決土地質量不同,而直接影響到農產品產量與經營者的收益問題,事先要對土地質量等級進行評定,以中等地為標準對土地數量進行折合。承包優等地的農戶,按折合比例減少土地承包數量;承包劣等地的農戶按折合比例增加土地承包數量。三是簽訂新的土地承包合同,約定土地承包期30年不變。農戶在土地承包經營期內,在不改變土地用途前提下,可以流轉土地。在承包期內,農戶對承包經營土地享有繼承權、抵押權、土地流轉權。同時,當農戶的土地使用權變更時,要向村集體土地管理組織進行登記備案,將農戶土地經營行為限定在承包經營合同約定范圍之內。四是解決新增集體成員無承包地引發的不公平問題。失去成員權的原集體成員,承包期未滿的,允許其本人或合法繼承人繼續承包土地,但要參照同等質量土地的市場流轉價格,對這些額外承包的土地征收承包費。承包費由集體作為專項資金補償給沒有承包到土地新增集體成員。允許承包者及其合法繼承人放棄承包地,按照新增集體成員時間先后順序發包給新增集體成員。
(二)在家庭承包經營制基礎上,穩妥推進土地流轉機制創新
目前,農村土地流轉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農戶間自發土地流轉,以互換、轉包、轉讓、代耕等方式將土地轉移給其他農戶耕種;二是政府推動下的土地外部流轉,以土地連片承包、租賃、反租倒包、集體土地使用權入股等方式,向種田大戶、農業龍頭企業轉移。無論哪種方式,政府和基層自治組織要切實發揮好自身職能,要成為土地流轉的引導者、管理者、服務者和農民土地利益維護者。一是要引導,政府和農村基層自治組織,要鼓勵農戶間自發土地流轉。通過農戶間自發土地流轉來緩解土地資源配置不均的矛盾,解決部分無地、少地農戶的土地經營問題。二是要規范,制定土地流轉合同范本,鼓勵土地流轉雙方簽訂土地流轉合同,明確土地流轉雙方的權利義務,維護當事人雙方利益。做好土地流轉登記備案工作,防止土地流轉對集體土地造成破壞。三是要服務,搭建縣、鄉、村三級土地流轉信息平臺,實現土地流轉信息化管理,通過多種途徑向社會公開土地流轉供求信息,通過暢通信息增加農戶土地流轉收益。建立健全土地流轉矛盾糾紛調解機制,積極化解土地流轉中的矛盾糾紛。四是土地外部流轉,要充分尊重農民集體意愿。大片土地外部流轉不搞行政命令,不能強迫推行,要由農民集體討論決定。土地流轉價格要由交易者雙方協商確定,要科學對土地收益進行評估。建議政府相關部門根據土地質量等級確定土地流轉最低價格,以維護農民土地流轉收益,解決土地流轉市場價格體系不完善問題。土地外部流轉過程中,對于部分農戶不愿放棄承包地的,要通過土地規劃與調整,劃出專門土地來解決他們的土地經營問題。
(三)建立健全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農業經營長效機制
現代多功能農業經營效益往往是傳統農業的幾倍甚至十幾倍。它打破農業僅是初級農產品生產產業的狹隘范疇,建立起了復合型綜合產業體系。上游是農業生產資料生產產業、農業科技服務產業,中游是集種植、養殖為一體的生態農產品生產產業,下游則是農產品深加工產業、物流產業、銷售產業以及休閑產業?,F代農業產業體系的形成,需要加快農業經營方式的轉型,建立起有利于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農業經營長效機制。農業經營的長效機制應由初級向高級不斷動態演進。訂單農業、“公司+農戶”產業化經營模式是農業經營長效機制的初級形式,也是最易推行、最需要普遍推行的基本形式。在經濟不很發達的地域,在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制意愿強的地域,要積極促成這種產業化經營形式形成與發展。要通過簽訂穩定購銷合同,組建農民合作組織,或借助第三方(質量監督與檢測部門、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自治組織等),在利益鏈條中有效保障農民利益,降低農戶生產經營風險。鼓勵和引導農民集體以土地入股、資本入股,引入外部經濟體的資本、技術等要素,聯合成立股份制農業企業。以規?;⑵髽I化生產方式來組織農業生產資料的采購,將新產品、新技術引入農業生產過程。聯合成立農業企業,不剝奪農戶土地權益,又創造了很強的競爭機制,實現了土地經營規?;?、專業化、標準化,促成農產品的品牌化、安全化、加工深化。生態農業、循環農業也只有在具有一定規模的農業經營企業或者生態園區內才能得到很好的實現,休閑農業也必須以這種規?;洜I方式為載體。農業企業高效率地解決了農產品生產問題,農業經營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軌,農業產業鏈最大限度地得到延伸,在每個鏈環上土地經營者都能分享到相應的收益,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就業問題也能就地得到部分解決,農民得到最大的實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