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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耕作方式上,常采用輪作、間作和休耕方式,來抑制雜草及病蟲害的攻擊,改善植物養分的供給,恢復地力;在農肥使用上,使用廢棄農作物、動物的排泄物以及其他綠肥做成的堆肥,來改良土壤性質,減少化肥使用量;在病蟲害的防治上,采用生物防治法,來改變生物種群組成成分,抑制病蟲害的發生與發展。縱觀臺灣有機農業的發展,除了有機農業面積逐漸增加外,消費者的消費形態也從基本的農產品發展到觀光產業,從物質層面擴展到精神層面。消費形態的多樣化、精致化,成為農業的新趨勢,有機、綠色、自然、環保成為一種健康的生活方式。
臺灣有機農業相關法律法規沿革與現狀
臺灣有機農業經過20多年的發展,已初具規模,形成了一套標準化運作模式。對于一個產業來說,標準是最低的準則,任何可以被定義的標準都是為產業服務的。在臺灣,涉及人體和動植物健康、安全的標準是以技術法規形式出現的。臺灣在有機農業立法方面起步較晚,但也于近年建立了自己的有機農業法律制度。作物生產是臺灣最早發展的有機生產類型,1996年農林廳制定的《農作物有機栽培技術執行基準》為最早的生產標準。1999年,農委會首次制定有機農業相關規范,了《有機農產品生產基準》、《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輔導要點》、《有機農產品驗證輔導小組設置要點》3個規章。2003年修訂的《農業發展條例》是臺灣有實質約束力的相關法律的開始。但該條例的授權僅限于驗證制度,對于有機農業的推廣和官方查核機制沒有足夠的授權,并且對于沒有采用官方驗證者亦無法限制其使用“有機”一詞。2004年農委會推出《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將有機產品列為優良農產品的一種,以CAS標章作為臺灣有機標章。2007年1月29日,臺灣立法院頒布了《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該法對臺灣有機農業發展是一個新的里程碑,它成為管理臺灣有機農產品的法源,成為臺灣的有機標準。它的頒布,將有機農業納入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從此以后,未經國家法令驗證的農產品與農產加工品,無論以何種形式的標章出現,都不能標示為“有機”。
2007年9月,農委會頒布的《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對驗證方法作了詳細規定。總體說來,臺灣有機法規主要包括:產制標準(Standard)和認驗證規范(Accreditationandcertificationsystem)兩大核心,以及標示規范、產品進口規范、罰則等。立法架構采取與其他農產品合并立法[3],即:將有機生產與其他生產類型一同立法于《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下,所以,采用該法規范有機農業,無法顯出有機農業及有機產品的獨特性。而且,《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雖然對進口、驗證、認證、標示、生產標準進行了規范,但大多數的條目只制定了一條或少數幾條的規定,許多重要的、原則性的規定均未在法律中詳細規定,僅在條文中以“由中央主管另定相關辦法”方式處理,不夠周全。缺乏完整有效的有機農業規范成為影響臺灣有機農業發展的原因之一。
臺灣有機農產品認證體系運行模式
臺灣有機農業認證制度發展歷程臺灣有機農業認證制度起步較晚。1995年4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分別召開了“有關有機農產品認證方式的行政法規”和“有機農產品標志設計事宜”兩次會議,由此開啟了臺灣有機認證發展之路。臺灣有機農業認證制度的發展經歷了初步探索和規范完善兩個階段。在初步探索階段(1997~2005年),不僅頒布了一些制度規范,如:《有機農產品管理作業要點》、《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等等,初步形成了覆蓋面較廣、操作性較強的制度體系,為開展驗證提供了有力的依據,而且成立了財團法人慈心有機農業發展基金、有機農業產銷經營協會、臺灣省有機農業生產協會等民間團體。這些民間團體成為農委會審核認可的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政府部門則專注于制度建設與監督,特別是對于認驗證機構專業水平的審核。在規范完善階段(2005年至今),《CAS有機農產品品質規格標準與標示及標章使用規定》的,為有機農業認證建立了統一、公信力較高的標章。而《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則推動了臺灣地區有機農業認證規范化、法制化、標準化發展的進程。隨后《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管理辦法》、《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的,標志著臺灣有機認證體系與國際全面接軌。
臺灣有機農產品驗證現狀有機農產品的驗證是指驗證機構就農產品在生產、加工及行銷過程中,是否按照《有機農產品管理作業要點》生產而進行的檢驗和證明。驗證的主要內容有:對生產過程中使用的資材及產品進行殘留檢驗,對收獲后的產品進行殘留檢驗,及對生產環境的污染源進行檢驗。有機農產品不同于一般商品之處在于:一般商品是在工作完結、成品出現后才給予標章,而有機農產品是在還未栽種前,先檢驗農場的環境與土質、耕種所用的器具、種子和肥料等,符合相關規定的,在該農場豎立驗證標志,即在生產前就開始驗證。
主管機關臺灣有機農業的行政業務以前是由農林廳負責,后于1999年轉由行政院農委會農糧處負責。依據有機農產品的類別,在農委會下設置了各項有機農產品驗證輔導小組,以輔導和管理有機農產品的驗證,并選聘了相關領域的專家、消費者、業者代表,對民間驗證機構進行審查。
認證體系(1)審核機構臺灣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的認證審核是由農委會負責的。凡是申請有機農業驗證業務的機構,或增項評鑒、重新評鑒的驗證機構,都必須按照《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認證作業要點》提出申請。農委會主要對申請機構的驗證稽核人員、技術專家、實驗室檢測能力等重點指標進行審核,只有通過審核程序的機構,才具備資質開展有機驗證業務[4]。(2)驗認機構1)民間驗證團體在認證方面,農委會依據《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認證作業要點》,由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對有機產品驗證機構辦理認證。目前,通過認證的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有13家(截至2012年9月),認證范圍從原來的有機農糧產品擴大到有機農糧加工品、有機畜產品及其加工品,農委會定期對產地及市售有機農作物進行抽查,以監督驗證機構及農民。2)驗證程序農產品經營業者(包括:農民、依法設立或登記的農場、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者)向驗證機構(是經認證并領有認證文件的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申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品加工品驗證,驗證機構驗證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在國內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等過程,是否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的有機規范。通過驗證合格的產品可以使用臺灣優良農產品標章(CAS)的有機農產品標章,以“有機”的名義,在市場上銷售。3)驗證標章臺灣農委會于1999年制定《有機農產品生產基準》,將有機農業分為“全有機”(蔬菜及水稻)和“準有機”(茶樹果樹等長期作物)兩種,準有機農業準許施用化學肥料。2003年農委會實施《有機農產品管理作業要點》,廢除了“準有機”制度,規定短期作物的農田在取得有機驗證前,需要兩年的轉型期,長期作物則需三年的轉型期,轉型期間的產品標示為“有機農業轉型期產品”,轉型期間應在驗證機構輔導下,依據規范施行有機栽培,并不得使用任何基因改造的種子、種苗、生物制劑或資材等。
作者:王海瀛單位:福建省標準化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