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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全面把握和體現。體育公共服務是以政府、企業以及第三方為供給主體,為滿足公眾體育需要而提供體育公共產品的過程[1]。那么體育公共服務的定義就是政府等組織為滿足其公民的體育需要,為公眾提供的體育產品和體育行為的總稱。其內容應包含看得見的公共產品,以及公民參與體育、接受體育教育的機會等。構建和諧社會體育公共服務體系,多元供給主體在依據法律和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為社會公眾提供最大范圍、機會均等的體育公共產品,并在提供公共產品的過程中讓提供主體與社會公眾做到互幫互助、誠實守信、秩序良好、發揮創造才能以及維護好自然生態環境。其特征為在有法可依的基礎上,供給主體在最大范圍內為社會大眾提供循序漸進的最基本的體育公共產品并保證公眾得到最基本產品的機會均等。
現階段我國體育公共服務存在問題
相關法規政策不健全、落實不到位從20世紀90年代初期我國《全民健身計劃綱要》到《十二五體育事業發展規劃》,國家和體育主管部門不斷實踐體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內容,20多年來國家和地方政府以及體育主管部門出臺了一系列的法規政策,這些法規政策對體育事業的發展和構建體育公共服務體系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是通觀所有的政策和法規都表現出明顯的滯后和不健全,缺少相關的法律責任條款,并沒有指出違反規定的相應處罰,缺少對各級政府和各級體育主管部門的考核和評價規定。另一方面,政策法規落實不到位,缺乏監督機制。就“十二五”規劃中提出進一步推動體育場館向公眾開放來看,并沒有細致劃分出體育場館擁有者和公眾的責、權、利,導致現有的體育場館依然利用率不高。在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制度方面,我國已經啟動了社會體育指導員考級制度,而且公眾健身也渴望得到指導員的指導和幫助,但是大多數的指導員并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江蘇省的數據表明:60%以上的公眾認為不能滿足健身指導的需要,20%的人認為基本能滿足,20%的人認為能夠滿足健身指導[3]。
公眾的實際需求和政府提供的資源不相符隨著“全民健身路徑工程”、“雪炭工程”、“農民體育健身工程”等工程的實施以及“全民健身活動中心”和“全民健身戶外活動基地”等場地的建設,我國城鄉社區建設了一定數量的健身場地。但是看看廣大農村的健身場地和健身器材大多就是一片籃球場或是簡單的健身器械,一個地區或者一個市全部統一配置相同的場地和器械。體育場地和體育器材的配備往往是政府和供給方的主觀行為,并不是公眾的實際需求。對江蘇省蘇北部分社區和農村調查發現,對政府提供的場地器材城市社區37%的人表示滿意,農村13%表示滿意。這充分說明政府提供的場地器材與公眾需求嚴重不相符。另一方面,農民對體育場地和器材、體育指導員、體育知識技能獲得、體質監測、組織體育競賽、體育組織等持續性得不到保證。而當前政府為農村體育文化所提供的產品僅有體育場地和器材和偶爾一次體育競賽[4],因此,公眾的實際需求與各級政府提供的資源還不吻合。
公眾服務差異大、人均水平低一方面,體育公共服務城鄉投入不對稱。首先是政府建在農村的體育公共場地偏少。據資料顯示全國僅有8.18%的體育場館分布在鄉(鎮)村。其次是體育場地設施不規范,基本沒有符合標準場地與設施。第三是農村進行體育活動的經費不足。以浙江省為例,2005年省和市級群眾經費是2.5億元,而農村體育經費僅有7860萬元[5],我國體育公共服務的城鄉發展不均等矛盾突出[6]。另一方面,區域提供體育公共服務內容上差距明顯。我國區域經濟發展的非均衡性致使體育場地建設呈現出比較明顯的差異。東部地區無論是在場地數量、規模還是在資金投入上,均高于中部和西部地區。第五次全國體育場地標準和非標準兩類場地普查數據顯示:東部地區擁有386017塊,中部為205281塊,西部僅為193742塊。再以體育消費為例,2000年我國東部地區人均體育消費為74.27元,西部人均體育消費為47.52元[7],東部地區幾乎是西部地區的兩倍。當然“雪炭工程”的重點援助對象也很能說明問題。除此之外,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和部分經濟條件較好企業人員利用行業優勢占據大部分體育設施;經理人員階層、私營企業主階層等則利用經濟優勢占有大部分體育俱樂部等有償消費的體育公共服務資源,農民、下崗工人等群體需求的體育場地設施嚴重不足,導致體育公共服務呈現出明顯的階層不公。同行業的不同部門,同部門的不同單位,個人收入差距日漸擴大,在體育公共服務上也表現為不均等。
體育公共場地資源總量短缺、結構不均衡根據全國第五次體育場地普查數據顯示,“三少”是我國體育場地發展現狀的主要問題。一是體育場地設施總數量少,質量不高。我國體育場地達85萬多個,體育場地面積達13.2億平方米,僅從數量上來看,已具有一定規模,但是相對于我國13億多人口而言,每萬人僅擁有6.58個體育場地,人均體育場地面積僅1.03平方米,與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平均每萬人擁有200多個體育場地的狀況更無法相比,而且現有體育場地大多數設施簡陋,質量普遍不高。二是體育場地的開放和利用少。我國體育場地總量的65.6%屬于教育系統,對外開放率僅為29.2%,同時開放的體育場地中利用率也不高。三是體育公共場地少。目前我國體育公共場地不僅數量少,而且規模也比較小,平均每萬人擁有開放的體育場地僅有2.59個[5],遠遠不能滿足人民群眾健身活動的需要。四是體育場地結構不均衡。室外體育場地是主體,室內體育場地偏少,籃球場、排球場、門球場、小運動場等室外場地占全國體育場地總數的57.1%,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元化健身需求難以有效滿足。
體育公共服務供給不可持續長期以來,我國一般性的公共物品主要是由政府來負責供給,作為體育場地設施的供給,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規定,“鄉、民族鄉、鎮應當隨著經濟發展,逐步建設和完善體育設施。”2003年頒布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中規定“國家有計劃地建設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對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和農村地區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予以扶持”,“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維修、管理資金,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2006年《國家體育總局關于實施農民體育健身工程的意見》中指出“農村體育公共場地設施建設以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共同投入為主,社會集資為輔,體育彩票公益金主要在器材配置上予以支持。”這三個文件對國家和各級政府的供給主導地位進行了明確。而實際上作為農村的體育場地設施供給,我國政府長期以來,是提倡和鼓勵依靠村民自給自足。其次,我國的基層政府一直處在公共財政缺位狀態中,在制度內財政不足的情況下,大多數鄉鎮政府甚至無力完成一般性的社會公共事務服務,更何況對經濟發展作用不明顯的體育工作。再次,我國從中央到地方都有體育場地設施供給的責任,但是現行的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各級政府公共職責,供給責任劃分不清,相互推諉。而目前我國是中央政府下放了事權,卻沒有給予地方相應的財權,導致基層政府無力支付的現象時有發生。
實現體育公共服務和諧發展路徑
進一步完善法規政策體系,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政府和體育主管部門近年來為了構建體育公共服務體系,已經制定了不少相關的法規與政策。但是還應該根據體育公共服務推進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出臺新的法規政策。另一方面已制定的法規政策一定要抓落實,再好的政策不落實等于一紙空文,所以要完善監督與檢查體系。世界上發達國家在構建體育公共服務體系過程中,主要是通過政策的制定與落實來實現這一目標的。發達國家的大眾體育政策具有共性的特征:一是政策目標都具有很強的可檢驗性,設立了較多的可以量化的指標,以便于檢驗政策實施的效果;二是所建立的政策目標和國民個人的利益息息相關,為國民所關注和理解,因此具有較強的激勵作用。另外,發達國家也往往在城市規劃、土地使用、人才引進等多方面,對體育公共需求給予傾斜性政策[9]。如美國在“健康公民2000年”中明確規定:每個地區社區體育中心的發展要大致均衡。每10000人要建1英里的野營、自行車式健身路徑,每25000人要建1個公共游泳池,每1000人要建4英畝開放式休閑公園。加拿大在“體育推進計劃”中要求政府優先向經濟欠發達地區的體育公共服務發展注入資金,先后撥款600多億美元用于社區體育中心的建設。在“體育推進計劃”中,許多邊遠地區的體育公共服務設施有了巨大的改觀[10]。當前我國出臺的“農民體育健身工程”、“雪炭工程”和“全民健身路徑工程”等法規政策,在推進體育公共服務進程中起到了相當大的作用,但是面對新形勢我們的政府和體育主管部門沒有及時地制定新的政策法規并監督落實,很難為我國公共體育服務體系的構建提供政策保障。
建立明確的財政供給體制,實現體育公共服務均等化我國體育公共服務不均等的主要原因是由財政制度造成的,財政制度建設是體育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必經路徑。為此要著力經營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財政制度改革要從以經濟總量為重點向以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導向轉變。把更多的財政資金投向公共服務領域,增加中央財政對體育公共服務的投入力度,特別要加強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財政投入力度。在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中,要明確規定用于體育公共服務建設的資金比例。通過中央財政的轉移支付,盡快改變經濟欠發達地區和農村的體育設施與體育服務人才落后的現實,縮小區域間和城鄉間的體育公共服務的差距。二是明確體育公共服務供給中的中央和地方所應該承擔的責任,特別要界定出各級政府的體育公共服務支出責任,適當調整和規范中央與地方的收入劃分,健全財權與事權相匹配的財稅體制。三是明確各級政府的事權和支出責任。中央政府原則上應負責覆蓋全國范圍的體育公共服務的供給,以區域間和城鄉間基本體育公共服務均等化為工作重點,強化再分配制度;各級地方政府應主要承擔各自轄區內體育公共服務的供給,盡可能地縮小轄區內的體育公共服務差距[11]。
加大體育公共服務投入,強化各級政府的體育公共服務職能政府是體育公共服務供給的直接部門,并發揮著領導、協調及監督的重要作用。各級政府應該建立相應職能部門,健全體育公共服務的各類工作人員和相關制度,充分發揮政府的服務職能。調整政府在體育事業方面投入的比例。目前我國在體育事業投入上依然重競技體育、輕體育公共服務,各級政府和體育主管部門還是以競技體育為核心,在經費投入和制度建設方面,競技體育依然占據大部分比重,所以要改變投入的比例,加大政府對體育公共服務領域的投入是從根本上實現政府服務職能,最大程度上完成供給主體所應該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的必然選擇。加大了體育公共服務的投入,才能從根本上解決供給總量少、人均占有量低的現狀,才能為實現體育公共服務均等化提供基本保障。
實現多元參與機制,豐富體育公共服務供給主體目前我國體育公共服務的供給依然以政府投入為主要供給方式,在經濟發展較好的地區已經有了其他供給主體的參與,但是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和廣大農村政府依然是體育公共服務供給的唯一主體。要真正實現體育公共服務的社會化,就要改變目前政府投入這種單一供給的模式,變革為以政府為主導、以民眾體育需求為導向,形成多元供給主體參與興辦體育公共事業的新局面。考慮到目前經濟欠發達地區和廣大農村體育公共服務投入的經濟回報低對非政府供給主體的吸引力小的現狀,可以采用擴大體育公共服務投入的社會效益和影響力的方法,借鑒多種合作等運作模式,政府主導并督促,嚴格執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提升體育公共服務投入的社會效益[12]。
關注民眾需求,完善體育需求表達及體育信息接收機制現階段,我國體育事業的工作重點是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體育需求。要實現體育公共服務的均等,首先要知道民眾有什么樣的體育需求,只有了解了民眾的體育需求,政府和體育主管部門才能夠提供。其次應建立專門民眾體育需求接收站,讓民眾在最大范圍內表達出他們的體育需求,政府和體育主管部門根據反饋的最集中的需求信息,為民眾提供體育服務,只有這樣才能扭轉自上而下的體育公共服務機制,滿足民眾的體育需求,才能實現體育公共服務的均等化。
結語
構建和諧社會體育公共服務的目的是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體育需求,是保障人民群眾基本體育權利的重要手段,也是實踐和諧社會的需要。當前,我國社會體育公共服務面臨的問題還較多,結合我國體育事業的實際情況,借鑒其他領域公共服務的建設經驗和發達國家體育公共服務體系的成功經驗,找出符合我們國情的可行性構建方法,從根本上實現公共服務型政府的價值要求是我國體育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
作者:鞏東超單位:江蘇師范大學體育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