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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會治安問題是關系到國家安全與社會穩定的頭等大事,并且與每個公民的人身與財產緊密相關。在一個有良好秩序的社會中,公民對社會安全的滿意度直接影響每個公民的行為以及生活水平。所以,不論是國家還是社會都把構建良好的社會秩序作為重要建設目標。縱觀近幾年社會秩序建設狀況,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在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與刑法之間具有協同性。對這種協同性進行研究,對于兩者具有“雙贏”的戰略意義。
關鍵詞: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刑法;協同性
一、“社會治安”與“刑法”兩詞歷史發展演進的一致性
在我國古漢語中,“治”是管理的意思、表示治國的方略及狀況,是“亂”的反義詞,“治、亂、盛、衰”是古人思想意識中亙古長存的社會價值觀。“安”所表達的意思是安定與安全,是“危”的反義詞。在我國古代一直存在著“治”與“安”合在一起使用的情況。但是在不同的語境下意思卻是大相徑庭。正如我國古文所言:“生養萬物,地之測也;治安百姓,主之測也”,①“此四者所以治安也,而民不知悅也”。②在此中語境下“治安”所表達的意思是:通過掌權者施政使得百姓生活得以安定。而“古者殷周有國,治安皆千余歲”③中所提到的“治安”一詞,卻與上所言存在差別,此處所表達的意思是:國家政治清廉文明、社會秩序有條不紊。回顧我國歷史發展的進程,我們不難發現“治安”一詞概念與含義經歷了復雜的演變過程。在我國當代的漢語詞典中,“治安”一詞所表達的含義是:“人民生活安寧,社會秩序安定”,從此種語境上來講與現代的“公安”一詞含義如出一轍。認真分析當今社會治安的發展與未來的走向我們可以得出,“治安”一詞可以在廣義與狹義兩個方面來使用,廣義中的“治安”一詞所表達的意思:是指國家與社會秩序安定,人民生活安居樂業。“治安”一詞在這種語境下有點古為今用的意味。狹義“治安”即警察部門依法所實施的治安管理。古往今來不論是國家還是社會,社會秩序的好與壞最深層的原因是社會矛盾的加劇。只有把社會矛盾有效化解,治安問題才會從根本上得到解決。所以我們從上面的分析不難得出,國家健全的政治制度、堅實的經濟基礎、發達的教育水平、社會治理的程度等方面是決定國家秩序與社會秩序狀況好與壞的重要因素。下面具體分析“刑法”一詞的歷史發展演進。在古漢語中,在夏、商、周的文獻中,“刑”就是法,春秋時期的一些成文法也稱之為《刑書》、《竹刑》。戰國開始,法才有了法律的含義,隨著各國變法的開展,“法”與“刑”才逐漸區分開。“律”也同時作為成文法的形式出現,如商鞅改法為律,表示法要有穩定性。《說文解字》中對這個有專門的解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我國古代的法律詞語經歷了由刑、法、律的發展演變過程。這種改變不僅僅是詞語稱呼的變化,還表現了古人是如何形成健全法治意識的復雜過程。刑僅僅表現了法律適用的初級方式。刑、法、律代表公平正義的內涵,表示了國家介入保護公民人身財產的安全,并且不受非法侵犯與剝奪。隨著歷史文化的演進,刑與法兩字開始合為一詞使用。綜上不難看出,“社會治安”與“刑法”兩詞在社會發展演進過程中體現出來的一致性,表現出社會成員在社會發展過程中對于維護社會秩序安全與追求公平、正義的不懈追求的理念不斷完善。
二、社會治安防控體系與刑法在實施方法與手段上的聯系性
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實施中的方法與手段主要有:首先,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實施要求:深化社區和農村警務戰略,打牢治安防控根基。第一、降低犯罪率、堅決打擊違法犯罪是警察工作的終極追求。犯罪率高低與警察工作的水平高低有密切的關系。第二、強化社會力量是降低犯罪發生的有效手段。在紛繁復雜的社會現象中,違法犯罪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它的發生受到諸多因素的制約,也就是受政治、經濟、文化等因素共同影響。打擊違法犯罪的真正資源存在于社區之間。第三、堅持預防為主,堅決把違法犯罪消滅在萌芽狀態。然而我們一直以來在執行警務工作中存在誤區,我們把抓捕罪犯與迅速出警作為衡量警務工作的重要的方面,這種方式存在諸多缺陷。我們現在應該轉變思想,把重要方面轉移到案件發生前,盡早盡快發現違法犯罪,通過公安部門不懈的努力,盡可能的降低犯罪案件的發生。第四、維護社會的安定,我們必須從大的方面考量,從小的方面著手。古語有云“不積跬步,無以至千里”我們必須踏踏實實一步一個腳印的采取措施,保障社會秩序的安定和人民安居樂業。引導社會治安整體進入良性循環的軌道。其次,社區治安防控。顧名思義,社區是人民生活的主要區域,每一個社區的組合構成了我們整個社會,每個社區的秩序是否安定、人民對社區治安狀況是否滿意等方面是我們黨和國家建成和諧的小康社會重要考量標準。第一、強化對主體的行為約束。以社區為基本單位,加強對每一個社區居民行為的有效約束,指導居民行使合法的行為。第二、強化對社區空間區域的管理與控制。社區民警嚴重缺乏是我們不得不承認的嚴峻現實問題,其嚴重減緩了我們強化社區警務發展舉措的步伐。綜合分析之后,我們不難看出,加大社區民警人員投入是我們的當務之急。第三、強化重點時段的巡邏檢查。例如:居民區的入室盜竊案件經常發生在上午的9-11時,住戶外出上班家中無人看管。這就是經過我們認真分析總結之后得出的經驗。由此,我們應當采取有效地措施加強檢查巡邏力度,實現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的目的。再次,強化社區和農村警務發展戰略,統一協調實現共同發展。鄉村與社區共同構成了我們所說的基層。可以說二者是我們整個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基礎。社區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發展趨勢是社區與農村統一協調發展戰略,把治安防控建設工作細分并不斷推進其深入發展。第一、加大社區與鄉村警力人員配置力度。加大人員投入是整個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關鍵一環。必須不遺余力的在領導決策,工作支持,制度保障等方面實現人員配置走向社區與農村。第二、警務設施統一配置。參考我們已成熟的機構模式,將社區警務室設施建設納入到小區與城鄉規劃中來,合理的安排警務設施建設。第三、完善領導管理機制。實現主管領導直接領導社區民警開展執法檢查與工作。第四、構建合理的獎勵機制與激勵措施。例如:逐步提高社區民警的工資與補貼額度、建立完善的休假制度、保險制度等。刑法的實施過程中方法與手段:通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協調配合保證刑法的實施。(1)公安機關行使司法偵查權力,對于發現的違法犯罪行為和線索進行刑事偵查,絕不放過任何蛛絲馬跡。將發現的違法犯罪案件移交檢察機關依法處理;(2)檢察機關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犯罪案件進行監督,若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則要求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已經移送審判的案件若發現以上情形應當撤回起訴。若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則依法提起公訴,追究違法犯罪者的刑事責任;(3)審判機關對于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或者自訴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律規定依法進行審判,依法保障被告人的法定權利,充分保障其辯護權。對于移交的證據不足的,可以要求檢察機關進行補充偵查。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論是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與實施還是刑法的實施其方法與手段都是通過各種手段,密切各機關的協調配合,依法保障公民人身財產安全。二者在方法與手段方面存在聯系性。
三、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價值目標與刑法的統一性
法律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打擊違法犯罪為主要目標,充分維護公民的民主、自由與平等,保障公民人權,進而最終實現人民的權利。法的價值追求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中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追求自由與秩序的協調發展
法所追求價值的重要一方面就是自由。它的實現必須借助于一定的社會規則。我國當前階段的改革的主要目標就是給每個個體和群體以最大限度的自由,進而促進社會整體的發展。然而,自由并非是隨心所欲。自由正如孟德斯鳩所說,僅僅是:“一個人能夠做他應該做的事情,而不被迫去做他不應該做的事情。”
(二)保證公正正義和公平正義統一協調
法律來自正義,參與法律就是對正義的永恒不懈的追求。正義所追求的最核心的價值就是平等,平等就要求實現公正正義與公平正義實現統一協調。在我們建設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中,公安機關扮演的角色就是維護國家的安全與穩定,保障社會秩序的有效運行,最終實現人民安居樂業。國家之所以賦予警察權利就是讓其維護社會的公正正義。換句話說,警察行使權力就是為了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公正正義與公平正義不是截然分開的關系,二者關系緊密相關。沒有公正正義也就沒有所謂的公平正義。反之,沒有公平正義,公正正義也就無從談起。
(三)以人為本,保障人的全面發展目標的實現
促進和實現人的全面發展正是法所追求的重要價值目標,法的價值最終要靠人的全面發展來統率。人的全面發展是法的價值的重要追求目標。通過人的全面發展來整合法的各個價值準則與目標。在人的全面發展之下,法的價值目標成為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人的全面發展具有終極的價值意義,是最高層次的價值。法治構建了一種規則來規范人們的生活方式,實現人們所追求與關心的理想與現實、生活需求統一協調。正如伯爾曼所言:“法律不僅是世俗的工具,而且還是生活終極目的和意義的一部分”。所以,當前法治的實施仍將以實現人民生活幸福,社會秩序安定為其核心價值追求。公平正義是刑法追求的主要價值目標。具體而言:使違法犯罪者得到應有的懲罰,保障無辜的人不受處罰。刑罰處罰具有嚴厲性的特征,不僅對于犯罪人進行罰款或者部分或者全部財產進行沒收,而且對于人身自由進行剝奪,甚至可能判處死刑。可見,刑罰處罰的方式與手段是非常嚴厲的,相比社會治安案件處理措施而言。刑罰是刑法區別于其他法律的主要特征。從以上可以得出,正因為刑法處理措施的嚴厲性,所以我們對待社會治安案件與刑事案件的態度上,不能把二者進行截然分開,而應該是一種位階或者階層關系,只有在社會治安措施處理不能做到罪與刑相適應時,才能考慮使用刑法的處理手段,即滯后性。但二者所追求的目標價值是一致的,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證社會秩序與成員的自由。
四、社會治安防控體系與刑法所追求結果的一致性
1987年結束了我國第一次嚴打斗爭活動,但在此之后社會治安再次呈現出令人擔憂的局面。在此種局面下,犯罪率呈現出急劇上升的態勢,并且一直居高不下。根據公安部門公布的數據顯示:1990年以來,公安部門每年刑事犯罪立案數量保持在200萬起上下,尤其到了2000年以后,公安部門立案的犯罪案件數量更是猛增到400萬起,形勢異常嚴峻。下面用具體的數字來說明,從1994-2004年,十年時間里,全國刑事犯罪案件從166萬急劇增加到471.8萬起,全國刑事犯罪案件指數從100增加到284.1。下面再從違法犯罪的總的數量來看,1994-2004年期間,全國犯罪案件的立案量表現處較快速度增長,從最初的173.8萬起增長到475.6萬件。④雖然2007年公安部門的刑事犯罪立案數量474.6萬起,與2006年基本一致,嚴重暴力犯罪犯罪率下降,但我國的社會治安形勢仍不容樂觀。⑤從另一個方面來看,主要表現在危害社會的刑事案件以及經濟犯罪案件數量呈現出高發態勢。比如:暴力犯罪數量增多,危害性加大。經濟犯罪所使用的手段多樣,技術也不斷提高。有以上數據我們不難看出,社會治安防控體系與刑法的實施應該是密切聯系的,不能割裂二者之間的聯系,正是因為二者在結果上的有共同的價值追求,才使得二者具有結果的一致性,把刑法作為社會治安案件處理的最后手段。
注釋:
①《管子•形勢解》。
②《韓非子•顯學》。
③《史記•孝文本記》。
④胡聯和,胡鞍鋼,王磊:《影響社會穩定的社會矛盾變化態勢的實證分析》,《社會科學戰線》,2006年第4期。
⑤徐偉:《我國刑事犯罪仍處于高發期》,載自《法制日報》,2008年1月31日。
作者:黃峰 單位:天津師范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