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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社會分工的理論,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馬克思認為:“超過勞動者個人需要的農業勞動生產率,是一切社會的基礎”。農業是提供最基本生存資料的產業,只有當農業勞動生產率提高到出現剩余產品時,才有可能從農業勞動者中分離出一部分人來從事其他行業。因此農業剩余產品是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的物質前提和基礎。而提供農業剩余產品的唯一途徑,必須實現農業的產業化和規?;?,實現集約化經營。
1.中國農業必須走集約經營發展模式道路
中國農業傳統的經營模式是粗放經營,靠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換取農業的增長。但農業投入并非永遠與產出量成正比。依據邊際效益遞減理論,當其他生產要素的投入量一定時,持續增加某一種生產要素的投入量,最終就會超越合理的配比要求,使投入量與產出量之間發生不合比例的變異,與新投入量相應的產出量會不斷下降,甚至降到零或者負數。
粗放式的農業經營模式,一方面片面強調勞動力等生產要素的投入,使人口增長速度超過了經濟增長速度,導致人口與土地的比例嚴重失衡,出現了大量勞動力。另一方面,粗放式的農業經營模式條件下大多采用手工工具進行生產,延緩了農業產業化的進程,抑制了農業的技術改造、機器設備的運用以及勞動者、管理者素質的提高。因此粗放式的農業經營模式必須轉變為集約式的發展模式,走農業產業化之路。農業產業化是指包括生產專業化、布局區域化、經營一體化、服務社會化和管理企業化為內容的一種新型經營模式和發展模式,從本質上講屬于集約化經營,內涵式的擴大再生產,代表了中國農業發展的未來,是中國農業發展的必由之路。
2.實現農業的適度規模經營
建國以來的幾十年間,盡管實現了農村的集體化,但中國農業基本上仍處于狹小規模的經營狀態。改革開放以來,我們以家庭聯產承包為契機,農村經濟的面貌發生了根本的轉變,為走出狹小規模農業,實現農業的產業化、規?;於嘶A。但時至今日,仍然沒有實現農業的產業化和規模化。
農業規模經營為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提供極為有利的條件:
第一,農業規模經營使土地生產率、勞動生產率、產品商品率和經濟效益明顯提高,從而促進農產品加工業及其相關的農產品的儲存、運輸及農產品貿易的發展。同時也為其他各業提供了資金,有利于貿工農一體化的形成。由于人們的消費需求不斷擴大,進而促進農村服務業的發展,推動農村第二、三產業的發展壯大。因此農業的規模經營,為農村剩余勞動力向第二、三產業轉移奠定雄厚的物質基礎。第二,現代化農業機械和實用技術的應用,要求農民不僅要掌握現代化科學技術,而且要善于經營管理,具有市場經濟意識,從而在實踐中培養和造就了新型農民。農業的規模經營,有利于提高農村勞動力的素質。第三,農業的規模經營加快了農業的擴大再生產,農業經營也從粗放經營轉變為集約經營,優良品種、化肥和農藥等農村實用技術被廣泛采用,農業機械設備被廣為利用,加快了農業機械化進程。同時,隨著對農業機械有效需求的不斷增加,生產不斷擴大,就業崗位增多,為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提供了條件。
農業的規模經營應“適度”,即適度規模經營。要針對中國的國情,綜合土地生產率、勞動生產率、產品商品率及經濟效益等各項指標,同時還要考察不同地區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來確定經營規模。不同地區,規模經營的程度應有所不同。經營規模既不能過大,也不能過小。如果規模過小,就會延緩農業現代化進程乃至影響到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如果規模過大,超越了農業生產力水平的現狀,就會導致資金不足,農業科技、機械化設備跟不上,農民素質難以適應,剩余勞動力無力安排等困境的出現。
二、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的渠道
1.調整產業結構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社會的產業結構關系有了明顯的改善,第一產業增加值年均增長5.2%,第二產業增加值年均增長11.4%,第三產業增加值年均增長10%。三個產業在國民經濟(GDP)中所占的比例已由1978年的28%、48.6%、23.4%轉變為2004年的13%、46%、41%,產業結構日趨合理。
盡管如此,目前我國的產業結構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仍不相適應。這突出表現于第一產業在第三次產業結構中的比重仍高于其他收入水平和經濟發展水平大體相同的國家;工業內部各行業之間的比例結構仍不合理;第三產業發展相對滯后。產業結構不合理必然產生就業結構不合理的現象。目前我國的就業結構,在第一產業從業的勞動力幾乎占了全部就業人口的一半,在第二、三產業就業的勞動力在全部就業人口中所占的比例遠遠低于發達國家。尤其是在第三產業,發達國家在第三產業就業的勞動力一般占60%~80%,我國第三產業吸納的勞動力占全部就業人口比例大大低于發達國家水平。今后隨著我國工業化進程的進一步加快,必須進一步加快發展第二產業,尤其是盡快發展第三產業。只有這樣,才能理順產業結構關系,吸納更多的農村剩余勞動力?!笆蟆碧岢鲎咝滦凸I化道路,通過信息化帶動工業化的實現,鼓勵發展高新技術產業。針對中國人口多、勞動力富余的國情,本文認為不宜片面強調發展技術密集型、資本密集型產業,應大力發展能吸納大量勞動力就業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在這方面第三產業將大有作為。2.落實農業發展政策
解決農村剩余勞動力問題,將農村剩余勞動力向第二、三產業轉移必須建立在農業發展的基礎上,重視農業的發展。目前農村剩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部門轉移的原因,既有農業向第二、三產業轉移規律作用因素,也有農業政策取向的原因。因此,調整農業產業政策,制定并實施如提高農產品價格、加強對農業的投入、發展優質高效農業等一系列穩定并發展農業的宏觀政策,成為迫在眉睫的任務。正因為如此,近年來,中央已連續頒布了八個1號文件,并從2005年起取消農業稅及其附加,對農民實行“一免三補”。這些政策的實施,讓農民感到了從事農業生產大有作為,也能致富,使大批的農民在第一產業扎下根來。農業基礎穩固了,第二、三產業才能穩步發展。
3.積極發展鄉鎮企業和各種非公用制企業,加快中小城鎮建設步伐
改革開放以來,迅猛發展的鄉鎮企業成為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的一個主要的渠道。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城鎮企業的資本有機構成逐漸提高,同量的資金吸納的勞動力相對減少,鄉鎮企業的發展速度明顯放慢。針對這種情況,國家應及時轉變過去那種任鄉鎮企業自生自滅的作法,通過財政、金融政策的引導,使目前鄉鎮企業由資金短缺、技術不足的狀況向勞動密集型方向發展。在產業政策上,要根據人力資源和物力資源的現狀確定技術結構和產業結構。一方面,鼓勵經濟發達地區和企業提高結構層次;另一方面,積極支持廣大地區鄉鎮企業仍以勞動密集型發展方向為主,通過勞動替代資本,增加勞動力就業實現資本積累過程。要通過提供信息服務等方式避免鄉鎮企業因盲目發展而造成資金和人力資源的浪費。推進第三產業的發展,不僅能夠優化產業結構,而且是解決就業問題的一個非常有效的渠道。
應大力發展城鄉非公有制經濟,尤其是個體、私營經濟。改革開放近30年來,個體、私營經濟發展迅速,力量不斷壯大,地位不斷提高。到2006年底,全國私營企業達到494.7萬戶,注冊資本7.5萬億元。個體工商戶2576.2萬戶,資金數額6515.4億元。個體、私營經濟創造的GDP已經占到我國經濟總量的40%左右,已經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促進經濟發展、創造就業等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今后我們仍堅定不移地繼續鼓勵個體、私營經濟發展,吸納、安置更多的農村剩余勞動力。
通過積極發展中小城鎮,吸納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我國城市化水平低,城市發展不足,數量很少,大中城市吸納勞動力的能力有限,況且自身的就業壓力也很大。因此依靠現有城市尤其是大中城市轉移、吸納全部的農村剩余勞動力是不現實的。前面提到的鄉鎮企業雖可吸納一定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但由于受地域、交通、技術和資金等因素的制約,發展的規模必然受到限制。而發展中小城鎮則是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的一個有效的渠道。通過中小城鎮建設,將鄉鎮企業和個體、私營企業相對集中,經濟地域具有優勢的鄉村地區發展為中小城鎮,不僅能提高我國的城鎮化水平,而且能夠促進小城鎮第二、三產業的發展,擴大就業容量,就地安置、轉移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因此發展中小城鎮的意義深遠。
4.積極開展勞務輸出
首先應大力發展國際勞務輸出。國際勞務輸出可稱為“無形出口”,具有創匯成本低特點,屬于服務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必通過大量耗費、出口有限的自然資源,能夠完全擺脫垂直分工體系的制約,與發達國家實現水平分工,在同一層次上參與競爭。這對于我們這樣一個人口多、勞動力資源豐富而自然資源短缺的國家來講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目前世界上有些國家仍存在著勞動力短缺的情況。我們必須充分利用這些條件將我國豐富的農業剩余勞動力通過國際勞務市場向外轉移。
其次,積極支持和鼓勵農村剩余勞動力在國內跨區域流動和轉移。近幾年來,在我國出現了銳不可擋的民工潮,每年數以千萬計的農村剩余勞動力紛紛從農村流向城市和發達地區,尋求謀生致富的門路。對于國內的勞務輸出,我們必須正確對待,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加以解決。第一,毫不動搖地貫徹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計劃生育的重點在農村和來自農村的流動人口,必須加大農村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力度。人口的控制應逐步減少行政手段,更多地通過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來解決。第二,針對農村勞動力素質低的現狀,應加強義務教育和培訓,提高其素質。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加強職業技術培訓是決定和影響我國今后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具有戰略意義的工作。我們必須堅定不移地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加強對科技和教育的投入,將義務教育和技能教育的重心逐步轉向農村和進入第二、三產業的農村勞動力,使教育和就業結構的調整有機結合起來。第三,積極引導和誘導農村勞動力轉移和流動,不能一味采取“堵”的辦法。應開放勞動力市場,由地方政府有組織安排、建立職業介紹網絡和勞務輸出基地,有組織、有計劃地轉移和安置農村剩余勞動力。第四,創造農民和城市居民平等競爭的環境,賦予進城務工的農民以更多的與城市居民相同的“國民待遇”。城市就業采用聘用制、合同制,使城市居民和農民通過勞動力市場在平等條件下公平競爭,擇優錄用。第四,加強法制化管理,依法維護和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一方面要保障和解決農民工在城市落戶、住房、結婚、生育、子女教育等問題;另一方面要加強對用人單位管理,完善用人制度。保障其就業的相對穩定,保障其收入、勞動保障、醫療、保險等各方面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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