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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企業社會責任相關研究的回顧;對浙江省民營社會責任現狀的調查分析;增加民營企業社會責任推進對策等進行講述。包括了社會責任認知度低,價值認識不足,企業社會責任內涵理解片面、企業內部缺乏系統、科學的企業社會責任管理機制、缺乏把企業社會責任轉化為競爭力的意識和技巧、逃避社會責任現象嚴重、給予參與ISO26000制定的機會,保護民營企業利益、加大對地方政府的監管力度,修訂地方政府政績評定標準、加強企業社會責任法制化建設等,具體材料請見:
摘要:目前,民營企業普遍存在缺乏社會責任問題,社會上要求民營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呼聲越來越高。許多民營企業家對履行社會責任的呼聲懷有怨言和抵觸情緒,對履行社會責任的認識存在誤區。因此,只有通過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增強民營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
關鍵詞:政府;民營企業;企業社會責任;推進
一、企業社會責任相關研究的回顧
國外相關理論的研究經歷了以下四個階段。第一階段是關于企業應不應該承擔社會責任的爭辯。以弗里德曼(Friedman,1962)、哈耶克(Hayek,1969)、波斯納(波斯納,1997)等為代表認為企業不應該承擔社會責任;以安德魯斯、彼得.F.德魯克(1987)及利益相關者理論研究者(Clarkson,1995;Freeman,1984;Mitchell和Wood,1997)為代表,認為企業必須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尤其是利益相關者理論的研究為企業社會責任奠定了理論根基。第二階段是關于企業社會責任內涵的爭論,在三種觀點中最被管理學界推崇的是將企業責任劃分為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社會責任(Carroll,1979)。第三個階段是關于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績效關系的研究。此類研究由于涉及太多制約因素很難得出確切的結論。第四個階段是關于企業社會責任標準化及國際化的研究。最近幾年企業社會責任研究朝著范圍定性化、具體評價目標定量化及可操作性方向發展,其中影響最大的是企業社會責任認證體系SA8000和ISO2600推進及實施的研究。
我國學術界從理論上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系統研究起步較晚,但絕大多數研究者都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持肯定態度。自2004年以來,經濟社會發展的現狀使人們充分認識到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意義,使之迅速成為國內研究者關注的焦點,出現了很多研究成果。國內學者的研究很多都從我國的具體情況出發,涉及到了企業社會責任推進問題。由于介入較晚,國內學者的研究主要以介紹國外相關的理論研究和具體做法為主,而較深入的研究大部分是選取某個角度對此所做的分析,針對跨國公司推動和實踐的社會責任的研究較多。
二、對浙江省民營社會責任現狀的調查分析
溫州大學課題組在2006年5月至6月之間,分別對563位中國民營企業經營者采用訪談加問卷調查形式進行了抽樣調查。此調查以中國境內民營企業經營者(董事長或總經理)為主要目標對象,對563份由民營企業經營者所填寫的問卷做統計分析。這些樣本中涉及制造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建筑業、交通運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和商業服務業等業。
1.社會責任認知度低,價值認識不足,企業社會責任內涵理解片面。調查數據顯示,這些民營企業經營者多采用小作坊經營、事無巨細的管理模式,缺乏管理創新意識,對短期不能見效的管理、新名詞、新理念多無暇顧及,社會責任認知度低,價值認識不足,對企業社會責任理解存在誤區很多誤區:如創造就業、按章納稅就是履行社會責任;慈善捐款就是履行社會責任;履行社會責任是有能力承擔的大企業的事;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的長期發展戰略無關;履行社會責任會增加企業負擔和成本等。
2.企業內部缺乏系統、科學的企業社會責任管理機制。大多數企業未設立社會責任管理部門,在組織化、正規化方面嚴重落后于發達國家,使企業不能有效的把企業社會責任成本轉化為企業績效,嚴重削弱了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內動力。沒有企業社會責任戰略,沒有社會責任實施推進機制。隨意性、隨機性、盲目性普遍存在,不能科學有效地利用企業社會責任實踐提升影響力,轉化為企業競爭力。許多企業的公益捐助活動多是出于從眾心理,缺乏戰略規劃。
企業內部缺乏對企業社會活動績效的評估和衡量。感受不到社會責任承擔帶給企業的價值,不能將社會責任與企業經營目標有機結合,融入企業發展戰略。沒有效益期待的事業必定不是企業發自內心樂意為之的事業,消極應付、懈怠、欺騙走過場就是意料之中的事了。
3.缺乏把企業社會責任轉化為競爭力的意識和技巧。大多數企業缺乏把企業社會責任轉化為競爭力的意識和技巧。與國外企業比,民營企業不善于公關策劃,不善于以企業社會責任事件為契機大做文章,借助媒體,傳播組織形象及產品或服務的信息,缺乏根據自己的行業特點、專業特長,針對能源緊張、環境污染、社會貧困、弱勢群體等社會熱點問題提供支持的意識和技巧。
4.逃避社會責任現象嚴重。在調查中我們發現,許多民營企業雇用廉價勞動力,超時加班、拖欠工資、工作生活條件差、工傷事故頻發的情況仍相當嚴重。很多企業對內不遵守勞動法,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外缺乏誠信,偷稅漏稅、拖欠貨款、虛假宣傳,污染環境,浪費資源。
企業的行為體現了企業最基本的價值取向和發展訴求。中國民營企業還沒有把關注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勞動權益和商業倫理融入自己的經營理念中,履行社會責任完全靠企業自覺和自律是很難在短時間內見效的,發揮特定時期強勢地位的強勢政府的起始推動和引導作用成為明智之選。
三、增加民營企業社會責任推進對策
單純靠行政命令解決民營企業社會責任問題是不現實和不經濟的,應通過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引導民營企業進行自主決策、自主選擇,是企業社會責任控制機制化、市場化、長效化的先驗嘗試。
1.給予參與ISO26000制定的機會,保護民營企業利益。ISO26000國際企業社會責任標準是一個跨行業、跨區域的標準,至今已有50多個國家參加,把自己國家的企業社會責任價值觀標準納入這個體系成為各參與制訂方的利益爭奪點。我國應在政府所帶領的參與制訂代表中增加民營企業的代表力量,提出保護發展中國家弱小企業團體的階段性發展要求,為中國民營企業爭取更多發展空間和利益。
2.加大對地方政府的監管力度,修訂地方政府政績評定標準。在現行政績評定指標體系下,地方政府的利益主要表現為地方經濟總量或GDP的增加。如果地方政府對企業不履行社會責任的行為加強監管,必然導致高的監管成本和經濟總量或GDP降低的雙重損失,因此在自主選擇狀態下地方政府多傾向于從自身利益最大化出發,對企業有損于社會的行為實施弱監管或放任。而中央政府對為數眾多的民營企業則鞭長莫及。中央政府企業社會責任治理策略的首選最佳策略應是加大對地方政府的監管和修訂地方政府政績評定標準。
3.加強企業社會責任法制化建設。制定和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企業社會責任法》作為推進民營企業社會責任法制建設的物質基礎,是民營企業社會責任機制建設的當務之急。其中,民營企業社會責任所包含的法律義務與道德義務如何界定是立法的難點問題,可采取發達國家的通用做法,法律意義上的企業社會責任采取強制性規范的形式予以規定,而道德上的企業社會責任則采取授權性規范的形式予以規定。此外,還應修正現行法律條款中不利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內容。嚴格執法力度,規范執法程序,加大對不承擔社會責任的企業懲處力度。
4.設立企業社會責任五級管理部門,協同推進企業社會責任戰略實施。設立國家、省、市、縣、鄉各級政府管理部門專門負責各級企業社會責任協調和溝通機制,協同推進企業社會責任戰略實施,對所轄范圍民營企業社會責任建設實施領導和管理,協調政府各部門間的政策和措施,保證政府政策的一致性。管理政府社會責任管理部門的工作職責首先是對本轄區的企業社會責任建設狀況進行調查和跟蹤監控,根據世界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趨勢和衡量標準和本區域現狀向所屬政府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其次是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國的民營企業社會責任標準;再次是對轄區內民營企業社會責任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和調研,建立企業社會責任審計制度并推動其發展;再次,建立五級分管部門縱向及橫向網格狀信息交流和溝通機制,向全社會傳播企業社會責任信息,加強各方面對這個問題的深入了解,實現企業社會責任的價值最大化;最后積極向社會進行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的宣傳、教育、培訓、咨詢等各種有效措施和形式,為企業提供社會責任支持和服務。
5.建立企業社會責任激勵機制、監督機制和社會責任披露制度。激勵機制包括正激勵和負激勵,對好企業的獎勵就等于是對差企業的懲罰。對承擔社會責任成績優秀的企業政府應給予必要的獎勵,如慈善捐款沖抵或減免稅費、企業信譽狀況與融資以及擔保系統掛鉤、評選社會責任先進企業給予表彰、建立企業社會責任分級評定及升降級制度等。同時要發揮社會輿論、新聞媒體、企事業單位及公民個人的監督作用,建立對違背社會責任行為的舉報獎勵制度。
企業社會責任披露在國外是一項成熟的制度,應該要求企業定期公布社會責任報告,政府有關機構也應定期對轄區內的民營企業社會責任狀況進行公布。
6.積極引導社會力量為民營企業社會責任建設服務。在強化企業社會責任方面政府發揮著巨大的作用,但這是不夠的。政府應該積極引導各種社會力量參與到企業社會責任建設過程當中來。在國外企業社會責任建設過程中,各種非政府組織等社會力量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我國目前市場經濟制度還不是十分完善,在經濟活動中非政府組織的作用還極其有限,我們應該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促進非政府組織的發展,使其在企業社會責任建設過程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如行業協會、民間商會、民間環保組織、慈善組織機構、各種志愿者組織等等。另外我們還應積極推動員工與企業的工資集體議價機制,保護勞工權益。
7.鼓勵責任消費和責任投資。責任消費指消費者越來越關心他們所購買的商品的制作是否符合基本的人權標準和環保標準,是國際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重要推動力量。責任投資,即社會責任投資(sociallyresponsibleinvestment,簡稱SRI)是指在傳統的財務指標之外,以預期穩定利潤分配的持續性、遵守法律、雇傭習慣、尊重人權、消費者問題、社會貢獻程度和對環境問題的關注等社會倫理性標準為基礎,評價并選擇企業所進行的投資。此外,SRI還包含以社會正義、地區貢獻、行使股東權利等為目的的資金投入行為。國家及各級政府應積極倡導、鼓勵消費者和投資者(或機構)把企業社會責任作為消費和投資的關鍵決策因素。
8.媒體引導。媒體有巨大的信息放大效應,是政府開展宣傳的工具,也是企業公關活動的武器。政府通過組織各種推進企業社會責任的活動制造新聞事件。如通過舉辦國際研討會、在互聯網相關信息、組織專家對企業社會責任有關問題進行研究分析、介紹企業的典型經驗等方式,引導媒體傳播企業社會責任信息。
9.加強社會責任問題高等教育普及和科研工作。在西方發達國家,企業社會責任已經成為很多高校成熟的學科和專業,各種相關內容的課程設置也相當完善,如英國的諾訂漢大學商學院就有齊全的學士、碩士和博士專業。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把企業社會責任明確列入學位專業。我國政府可考慮先把企業社會責任作為管理學二級學科進行設置,首先開展教學工作。同時,加強企業社會責任的科研工作,在項目立項、成果獎勵方面加大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