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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完善現行稅制體系
1.繼續完善增值稅制度。對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居民用煤炭制品等不可再生、非清潔能源按17%的稅率征稅;對利用風能、太陽能、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生產的產品按13%的稅率征稅;對利用清潔能源生產的無污染產品實行增值稅減免或即征即退政策;對符合低碳要求的機器設備與產品實行減免優惠和稅收返還政策;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實行增值稅減免優惠。2.合理調整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和稅率結構。適當擴大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將一些對環境有害的消費品(如含汞和氟的電池、氟利昂產品),一次性用品(如一次性餐盒,一次性垃圾袋),不可回收、不可再利用的物品(如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等都應納入征稅范圍;將資源供給缺乏、不宜大量消費的產品,如紅木家具、高級皮毛及裘皮制品納入征稅范圍;適當調整消費稅稅率,對汽油、柴油等國家重要戰略物資實行高稅率;對高耗能享受型的交通工具實行高稅率;對混合動力等具有節能、環保特點的汽車實行低稅率。3.強化對低能耗、低污染項目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對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除享受減免稅優惠以外,減按15%的稅率征稅;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取得收入,加大減計收入的優惠力度;對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加大稅額抵免的優惠力度,并允許縮短折舊年限或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對企業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綜合利用資源方面的費用支出,允許稅前加計扣除。4.擴大資源稅的征稅范圍,改革資源稅的計征方式。完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將不可再生資源以及必須加以保護的森林、草場、土地、海洋、濕地、水資源等納入征稅范圍;采用定額稅率與比例稅率相結合的形式,對森林資源、草場資源等實行從量定額征收,以資源的儲量或占用量作為主要計稅依據;對原煤、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等采取從價定率的征收方式,以銷售額為計稅依據;稅收優惠的重點由鼓勵資源開采轉為鼓勵資源節約,制定必要的優惠措施鼓勵資源回收利用、技術創新等,提高資源開采和循環利用的效率。5.調整關稅稅率。支持高附加值產品出口,鼓勵企業對其產品和技術進行轉型升級;鼓勵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引進,鼓勵節能降耗、關鍵零部件等產品進口,對環保節能設備、可再生能源以及獲得低碳標志的產品進出口給予關稅優惠;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出口,對其征收高關稅。6.改革車船稅的計稅依據。車船稅按排量分檔次征收不能達到促進節能減排的目的,作為財產稅,車船稅應基于汽車的價值來征收,同時考慮到車輛作為財產具有逐漸貶值的特性,在以新車購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的同時,還應當明確逐年按一定幅度遞減計稅價格,進一步擴大不同排量和不同價值汽車車船稅稅額的差距,引導人們購買小排量、低能耗的車輛。
建立和完善獨立的環境稅種
1.適時開征碳稅開征碳稅是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有效手段之一。我國是世界上少有的以煤炭為主的能源消費國之一,引入碳稅不僅能起到保護環境、減少碳排放的作用,而且能彌補我國稅制在能源與環保方面的不足。碳稅的征稅對象可以選擇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柴油、航空燃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產品,以能源的含碳量為計稅依據,采用定額稅率形式,同時考慮不同燃料的比價、不同行業燃料的成本等因素制定差別稅率。由于能源供應具有產業集聚性、壟斷性、地域性,碳稅可考慮在生產環節征收,減少征管成本。開征碳稅的目的是保護環境,而不是增加稅收收入,要確保碳稅的稅收中性,增加碳稅的同時應適當降低其他稅種的稅負,使納稅人的總體稅負保持平衡。為此,可以通過增值稅、資源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減免稅優惠降低稅負,或者通過稅收返還、補貼等方式將碳稅收入用于環境保護、低碳技術補貼和低碳投資補貼。2.建立以污染稅為主的環境稅收體系將現有的排污收費改為對污染征稅,科學確定稅率,促使企業主動進行污染治理。改革我國長期實行的排污收費制度,將二氧化硫費改為二氧化硫稅,對大排放源定期進行檢測,根據檢測數據計征稅額,對小排放源根據所用燃料的含硫量計征稅額。在開征碳稅、二氧化硫稅的基礎上,研究開征能源稅、固體廢棄物稅、水污染稅等,通過開征新的污染稅和完善現行稅制,從工業末端的污染征稅擴大到消費者個人產生的排污或資源浪費行為收費,對居民使用自來水、電力、天然氣、液化氣等實行階梯價格,加強資源的保護,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立起以污染稅為主體,以增值稅、消費稅、關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等為輔助的生態稅收體系。
健全低碳稅收體系的配套機制
1.一步完善分稅制,平衡財政和稅收工具的職能在推進節能減排過程中,地方政府迫于稅收和就業壓力,保護工藝和裝備落后、資源利用率低、環境污染重的中小企業,甚至爭先恐后的上利大稅高見效快的重化項目。地方政府不作為的根源在于分稅制的弊端導致基層政府、尤其是縣鄉政府的財政困難,因此,應進一步完善分稅制,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稅收收入,加大地方稅收收入比重,將開征的碳稅、二氧化硫稅等污染稅作為地方稅,專項用于污染治理和環境保護,給予地方政府充足的財力支持,保證地方政府節能減排目標的順利實施。由于我國在財稅工具的應用上,更偏好于財政支出這一工具,對稅收的作用重視不夠,因此,結合低碳稅收體系的構建,應加強稅收的調節作用,平衡財政和稅收工具的職能,使財政和稅收的協調調控作用更加明顯。2.加強能效標準及審計制度建設,實施低碳產品認證和標志制度目前我國的能效衡量標準及評價體系尚不完善,無論是對高能耗行為進行調控和約束,還是對節能減排行為進行引導和激勵,低碳稅收政策都面臨科學依據不足的窘境。應通過加強能效標準及審計制度建設,建立科學高效的低碳環境監測法規,建立先進實用的低碳環境檢測技術裝備,建立技術可靠的環境監測技術方法,建設簡便實用的環境監測信息體系,為推行低碳稅收政策提供技術支撐。實施低碳產品認證和標志制度,通過公正的認證機構,對產品在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碳排放量的高低進行標識,促使生產者建立低碳產品生產保證體系,引導消費者選購低碳產品,促使低碳消費習慣的養成。3.推進排污權有償取得和交易制度,建立統一的碳交易市場推進排污權有償取得和交易制度,對污染物進行總量控制,將其確定為污染物排放管理的基本原則,在總量控制的前提下,實行排污權有償取得。政府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將有限的排污權出售給排污企業,改變目前排污企業污染排放無約束、不計環境成本的狀況,解決排污的外部性問題;推廣排污權交易,促使企業珍惜有限的排污權,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并從減排中獲益。逐步建立統一的碳交易市場,通過市場化機制解決環境問題,激發節能減排者自愿采取行動,推動節能減排新技術的不斷進步。4.推行低碳示范區,以點帶面擴大覆蓋面在現有高新技術園區或重點開發區的基礎上,加大力度建設低碳技術試點區,采取財政、稅收、金融等優惠政策吸引國內外先進技術和資金投入,改造或淘汰高投入、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的落后產業。此外,還可以在能源、化工、建筑、交通等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率先試點,從工業節能、建筑節能、交通節能領域制定和落實相關的稅收政策,重點推動新能源開發和節能減排技術創新,加大對節能環保工程建設的支持力度,推進大型公共建筑和既有居住建筑的節能改造,發揮稅收對高碳產業限制和約束作用的同時,積極發揮稅收對低碳經濟的扶持和激勵作用。
本文作者:楊坤作者單位:中國石油大學(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