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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0年代以來,中國陸續加入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大概約二十個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國際公約。在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如《刑法》、《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海商法》、《國家海域使用管理暫行條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等中均明確指出,如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追究危害海洋環境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但總體上講,關于追究刑事責任的表述過于原則和籠統,缺乏實際的可操作程序。這也是造成相關法律出臺多年,中國司法實踐中尚無一例因危害海洋環境而被追究刑事責任案例的重要原因之一。顯然,這種狀況難以滿足中國合理利用海洋資源、加強海洋環境保護的現實問題和迫切需求。
1.履行國際義務的必然要求。中國于1996年簽署《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稱《公約》),成為第93個締約國。該《公約》明確指出海洋污染行為是一種犯罪,并對海洋中的刑事管轄權,特別是對公海上的刑事管轄權和海洋環境污染行為的刑事管轄權作了規定。據此,中國為承擔相應的國際義務,通過刑法對嚴重危害海洋環境的行為予以調控,符合中國嚴厲懲治危害海洋環境犯罪行為和保護海洋環境、實現海洋與人類可持續發展這一基本國策,也符合中國從海洋大國轉變為海洋強國的發展路徑。所以,中國應加大刑法對海洋環境污染行為的調控,使刑事司法部門針對危害海洋環境犯罪有更明確的執法標準及依據。
2.符合國際發展趨勢。對海洋環境污染的刑法調控,是一種國際發展趨勢,在環境法的制度設計或執行上,大多數國家已加重了刑罰的比重,有些國家的環境刑事立法依環境對象的不同而分設不同環境犯罪的罪名,甚至有些國家對危害海洋環境的行為規定了刑事處罰措施,比如日本、德國、美國等發達國家。實踐證明,通過嚴厲的法律懲治危害海洋環境行為是成功的。英國曾經是世界上海洋污染最重的國家之一,而今卻成為海洋環保先進國家。這其中,完善的環境刑事法制和嚴厲的制裁措施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快對危害海洋環境的刑法調控,通過立法進入世界海洋環境保護發達國家的行列,可以增強他國對中國的投資信心,促進中國與國際社會的良好經濟合作和互信政治交往。3.有利于海洋生態的可持續發展。海洋環境污染的刑法調控既對貫徹保護海洋生態環境這一目的極為有利,同時又利于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海洋資源。為了人類的長遠利益,以目前較小的代價和痛苦換取海洋環境的和諧及人類的幸福生活,最好的辦法是防患于未然,通過刑事法律手段,嚴懲危害海洋環境的各種犯罪行為,以彌補目前行政治理手段的無力和疲軟。
二、關于加強海洋環境刑法調控的建議
1.完善海洋環境刑事的立法。事實上,正是由于行政法規、行政治理手段的疲軟和滯后,刑法的打擊不力和立法不完善,才導致了當前中國海洋環境污染的嚴重化和危害海洋環境行為的惡劣化。從刑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來看,刑法通常是其他部門法的救濟和最后保障,刑法有強力的制裁措施以及執法部門的保障實施,如此高壓的態勢才能有效遏制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與蔓延。誠如有學者所言:“如果沒有刑法的最后屏障作用,行政法律法規在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面前就會顯得束手無策,違法行為就容易泛濫滋生,行政法律規范的規制力與權威性就會大打折扣?!币虼耍ゾo做好危害海洋行為的刑法調控及相關程序的配套措施,明確相關執法部門的權力與責任,強化海洋環境保護的執法觀念和執法力度,是當務之急。對于具體罪名的設置,有學者提出諸如“海洋生態損害罪”、“污染海洋罪”等,筆者認為以“危害海洋環境罪”為宜,可將具體損害海洋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污染海洋等類似危害海洋環境的行為全部概括其中。
2.授予海洋行政執法機關刑事偵查權。有學者認為,為了減少案件的訴訟環節、提高辦案效率和準確性,可以讓環境保護部門發揮其專業技術和人員設備優勢,通過立法賦予環境保護部門以刑事執法權,即環境保護部門可以自行偵查環境犯罪行為,收集證據、審查起訴。筆者認為,可在海洋行政執法機構內部設置刑事調查部門,有關危害海洋環境犯罪的案件必須呈報該部門進行審查,構成犯罪的,由該部門進行偵查和收集證據,達到起訴標準后,由該部門將有關案件和證據材料移送檢察機關。這樣,既可以發揮環保部門的技術、人員和專業優勢,又可相對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辦案效率,同時也可以保障受害人盡快受到經濟補償。
3.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的案件移送機制
(1)統一思想,轉變觀念,充分認識“兩法銜接”工作的重要意義。2001年7月,國務院頒布《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確立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工作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工作理念。但十幾年過去了,這項工作仍流于形式,海洋行政執法機關依然抱著傳統執法觀念和部門利益不放,嚴重影響了中國刑法對危害海洋環境行為的治理。為此,檢察機關應把“兩法銜接”工作作為推進中國法治建設和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手段,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打造中國良好的法治發展環境,抓住機遇、主動施為,通過對危害海洋環境犯罪的刑法調控,使中國的海洋開發和海洋資源的利用走上健康的可持續發展的道路。
(2)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切實保障“兩法銜接”工作取得實效。中國危害海洋環境案件大多滯留于行政執法環節,沒有規定刑事司法部門有權第一時間介入,這就給了行政執法機關以足夠的空間和自由裁量權。中國現行刑法體系對于打擊海洋環境犯罪行為確實存在著無力和欠缺的現象,正是由于海洋行政執法機關無法及時將涉嫌海洋環境犯罪的案件移送至刑事司法機關,從而導致了刑事制裁的嚴重缺失。如果海洋行政執法機關擁有一種長遠眼光,切實是為了保護中國的海洋生態環境和海洋自然資源,則應該嚴格按照相關的行政法律法規嚴格執法,而不應為了眼前利益忽視甚至放縱危害海洋環境的行為。在強化“兩法銜接”工作的同時,還應建立相應的追究有關領導責任的機制,除了黨紀、政紀處分外,遇有嚴重海洋環境事故時,還應由檢察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瀆職侵權、玩忽職守的刑事責任。在“兩法銜接”工作中,應加強辦案人員的專門培訓,還應加強檢察機關的知情權,讓其切實起到憲法賦予的法律作用。為此,可建立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海事行政機關的信息通報機制,探索建立網上信息共享平臺,廣泛拓展檢察機關獲取危害海洋環境犯罪的信息渠道。檢察機關還可以行使立案監督權,通過調閱海事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卷宗來查明海事行政機關不立案的理由是否屬實。這樣便可以督促海事行政機關將涉嫌危害海洋環境犯罪的行為從海事行政案件中剝離出來,盡快移送至公安機關。
(3)突出重點、強化銜接,有力推動“兩法銜接”工作深入開展。只有通過切實的配套措施和責任機制讓海事行政執法機關的責任人權責統一,才能真正起到保護中國海洋環境的作用。首先,海事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要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各部門依法履行自身職能是確保“兩法銜接”工作取得實效的重要前提。海事行政執法機關要重點把握好通報環節與移送環節,建立情況通報制度,及時通報執法相關情況,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做到責任明晰、有據可查。公安機關對于海事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按規定及時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做到該受理的受理、該立案的立案。檢察機關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執法監督職能,對行政執法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監督,督促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積極、自覺、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依法履行法定的行政管理職權,防止和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要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對行政執法機關辦理的案件,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案件、是否依法移送以及執法機關、執法人員本身是否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依法進行監督。依據2013年6月18日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內容,檢察機關要依法嚴懲環境監管失職罪。行政監察機關要加強對行政執法、公安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違紀行為的監督,該追究責任的應當依法依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檢察機關處理。
其次,不斷完善工作協調配合機制。建立海事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有效的工作協調配合機制,是做好“兩法銜接”工作的有力保障。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應牽頭認真研究“兩法銜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通過不斷完善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危害海洋環境案件咨詢制度、辦案情況通報制度、日常信息交換制度、領導人責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協調配合、監督制約機制,努力實現危害海洋環境案件移送、受理、查辦、審判等環節的有效銜接,堅決防止和有效杜絕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罰代刑等問題的發生。海事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要在正確履職的基礎上,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分析、研究、解決危害海洋環境犯罪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總結經驗,提出建議,推進“兩法銜接”工作不斷深入開展,這樣才能在保護環境、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中發揮重要作用。
4.設立專門的環保刑事法庭。為便于司法的實際操作,使審判更具專業性和效率性,可以考慮在危害環境行為多發且容易構成犯罪的地區成立專門的審判環境犯罪的法官和環境審判法庭,定期或不定期地對這些“環境法官”進行專業培訓,提高他們的業務水平,同時通過司法公開滿足公眾的知情權,通過審判信息、庭審直播、公布危害海洋環境的典型案例等方式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及時向社會公布打擊危害海洋環境犯罪所取得的成果,從司法終端保障中國海洋環境不受犯罪行為的侵害。
作者:宋風波王沛單位:河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河北經貿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