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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我國的水資源問題的日益突出,2009年,國家水利部提出了要建設一個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并且在2011年上升到了國家管理層面,形成了一個由政府管控的水污染防治模式。在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進行了修訂,我國重新調整了水資源的管理制度,防治水污染的監管模式現在正在向著統一化,規范化以及多元化的方向轉變。然而由于法律制度還不夠細化,并且也缺乏相關的配套措施,導致我們的合作治理模式仍然存在著一定的缺憾,需要進一步的從法律層面來對其進行改善。
關鍵詞:水污染;權威治理;機制與模式
1原水污染防治法的治理模式解析
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一經頒布,就代表著我國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體制正在不斷的形成以及完善。該體制當中的一個核心的內容就是三條紅線以及四項制度,并且這兩個核心的規則一直沿用至今,這種管理模式是以政府為核心,向下實施高壓進行水資源的管理,這種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進我國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工作的展開,并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伴隨著水污染防治重點的不斷地改變,權威治理模式的弊端開始不斷的出現。
1.1政府權力如何分配比較難以把握
在原有的污染防治模式下,政府是整個模式當中的一個主導的力量。那么如何正確的分配政府的權力,進行有針對性的合理防治,是水污染權威治理模式當中的一個最主要的問題。協調各個區域的政府以及相關部門進行防治,成為了水資源水污染防治當中的一個最重要的難題。在水資源保護工作過程當中,由于政府權力的分配不均,出現的問題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一個就是在水污染的防治過程當中,針對于源頭的控制并沒有真正的得到重視,仍是過度依賴末端控制,第二個方面就是不同的地區之間的管制差異有著非常明顯的表現,尤其是當同一個河流流經不同的區域的時候。那么如何協調兩個政府之間的監管的責任,分配他們的權利成為了權威治理模式當中的一個很大的問題。
1.2合作原則沒有真正的展現出來
面對越來越復雜的環境問題,僅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很難真正解決的。據環境法當中的合作原則,環境的治理必須要依靠政府的主導以及社會的配合,在堅持政府權力的領導下,我們還要讓企業跟公眾成為環境治理當中的重要力量,無論是從權利的訴求還是到利益的訴求,都需要企業跟公眾積極的參與進去,在了解各個實體的實際需求的基礎之上,政府可以通過不斷的協調以及適當的溝通達到最終的環境治理的目標。水污染權威治理模式是一種從上到下都由政府來施壓的管理模式。雖然說這種模式也能夠推動水污染的治理,但是這樣的模式更加側重于政府去發號施令,企業跟公眾進行服從,久而久之,企業以及公眾在整個環境治理過程當中會變得越來越被動,所以說缺乏相應的主動參與機制。
2現行水污染防治法模式轉變的原因以及主要的背景
現如今,人民群眾對于水污染防治的意識變得越來越高,黨中央也開始逐漸的重視起了人民群眾對于水污染防治的具體的需求,提出了新常態以及五大發展理念,對于現階段的水污染防治提出了更加高的要求。原有的權威防治,雖然說在我國水資源保護初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很明顯無法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難以滿足社會各界對于水污染治理的具體的需求。所以治理模式的轉變成為了社會發展的一個必然現象,在這樣的背景下,國家先后推出了若干政策規定,比方說《關于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以及《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等,在所有的文件以及計劃當中所突出的一個重點性的內容,就是要明確好政府的責任以及企業的責任,提升市場的驅動能力,實現社會各界共同進行水污染治理這樣的模式,將過去權威式的水污染治理轉變為新時代的合作模式。
2.1跨地區流域污染的治理成為了水污染治理的新問題
當水污染涉及到多個城市的時候,或者是一條河流會流經不同的區域的時候,如何協調這些河流所經區域的政府之間的關系,成為了治理跨流域污染問題的一個主要的難點。同時,治理水污染涉及到了多個部門,比方說農業、住建、水利等。而跨流域的治理可能涉及到的部門更多。所以說協調不同部門之間的環境治理職責,組織各部門之間的力量是跨區域治理的一個關鍵點。
2.2社會公眾參與度開始不斷提升
伴隨著法治教育的宣傳不斷深入民心,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正在不斷的提升當中,社會公眾對于自身的利益的維護開始變得越來越重視。一方面,現在的環境污染其實已經導致了部分民眾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傷,不斷污染的水環境會導致一些水產養殖戶或者是一些農作物受到一定的損傷,相關人員可以依法向污染者主張財產賠償,另外一方面,即便是水環境的污染,還未直接涉及到部分人的合法財產權益,但是這部分人的維護良好自然環境的意識也在逐年的提升,可以主動地去參與到環境治理當中。
3水污染防治模式轉變當中立法理念以及立法技術的更新
3.1立法理念的更新
在環境法當中,合作原則是合作治理模式的一個主要的理論根源,合作原則指的就是要尊重政府的權利。政府在主導的同時,還要要求整體的治理主體變得更加的社會化。也就是說政府既有權利,但是同樣也要將權利下發,讓每一個企業跟公眾都能夠參與到其中,同時不同地方的政府以及相關部門之間必須要合作共贏。堅持合作原則,加強合作意識,才能夠真正地結合起所有的環保力量,制定一個更加科學且有效的環境保護政策,最大限度地保護公眾的權益。
3.1.1進一步強化水污染防治中的綜合治理原則
綜合治理其實指的就是在水污染防治的各個環節過程當中,我們都必須要進行綜合的控制,在進行水污染防治的時候,需要從四個方面來對其進行控制,分別為末端控制,源頭控制,風險控制以及排放控制,各部門必須要互相協調,合作治理。
3.1.2公眾參與原則在水污染防治當中逐漸興起
雖然說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沒有真正的單獨設立一章來規定信息以及公眾參與度,但是相關的信息公開制度以及企業法律責任在新的法規當中都有了初步的體現。比方說,在第32條規定當中就有詳細的說明污染物的排放企業以及其他的一些經營者具有水質監測以及相關信息公開的義務。
3.2立法技術的更新
立法技術的不斷的完善能夠有效地調整社會關系,可以更加準確的反映出立法者的意圖。從另一個角度上來看的話,也能夠保證整個法律規范的有效實施,從而充分滿足國家以及社會公眾的各種需求。為全面落實“水十條”等規范中在實踐中得到檢驗的新制度新措施,并且與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進行有效的銜接、強化政府的多方面責任。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多項規定,比方說所規定的連續處罰的方式跟《環境保護法》做到了有效的銜接,能夠進一步的完善水污染防治監管方面的機制。通過監管方式的轉變促使公眾、企業等主體在遵守法律制度、提升法律意識的同時,形成保護水生態環境的自主行動。
4結語
綜上所述,本文對我國的水污染防治模式的轉變機制進行了研究,并且探討了法律的不斷完善對于我國的水污染防治模式的影響,很明顯,伴隨著時代的發展,過去的那種由政府完全領導的水污染防治模式,已經不能夠跟得上時代的發展了,社會公眾現在也已經成為了水污染防治的一個主體,因此,水資源治理模式的轉變是順應時展的一個必然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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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杰 單位:濰坊市生態環境局昌樂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