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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性質的企業黨建對比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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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性質的企業黨建對比分析論文

近幾年來,浙江省在私營企業黨建工作方面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但私營企業黨建工作總體上還處于起步探索階段。一方面,黨組織的覆蓋面較小,空白點較多,不少企業存在著有黨員無組織的狀況。據有關資料顯示,2000年,全省私營企業建立黨組織的有4254個,占企業數的2.9%;黨員48642名,占員工總數的2.53%。在14729家職工人數在500人以上的企業中,還有5447家沒有建立黨組織,占總數的37%。(注:王河等,《浙江省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調查與研究》。)另一方面,許多私營企業雖然建立了黨組織,但由于諸多因素導致大部分黨組織很難正常開展工作。私營企業黨組織中“有組織、無作用”、“有組織、無活動”及“有活動、無效果”的現象十分普遍。

私營企業黨建工作所存在的問題,有的是企業黨建工作中碰到的共性問題,但更多的是我們過去未曾遇到過的問題,是黨建工作在拓展新的領域、發展新的空間而出現的新矛盾和新挑戰。私營企業黨的建設總的指導思想和應把握的原則,與國有、集體及股份制企業開展黨建工作總體上是一致的,在國有、集體、股份制企業加強黨組織建設的各項任務也同樣適用于私營企業。但是,私營企業的運行機制有著自己的一些特點。私營企業黨建工作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基本上與這些特點有著直接的關系。

一、私營企業自身發展中的一些特殊性制約著黨建工作

1、在不同類型的企業中,私營企業黨建工作的基礎最為薄弱。在國有、國有控股和城鎮集體企業,黨組織與企業是同步組建的,而私營企業基本上是在較長時期沒有建立黨組織的情況下運轉的。因此,在私營企業,無論是業主還是職工,對企業黨組織的建立、地位及作用的認識與國有、國有控股或集體企業相比,存在著明顯的不足。同時,國有和集體企業黨組織一般都比較健全,黨員和工人的主人翁意識較強,因此黨建工作的基礎比較穩固。而私營企業資本屬企業主個人所有,職工普遍存在受雇意識,這種意識比少數大股東控股的股份制企業職工還要強。私營企業主與普通職工的地位不平等,工人甚至黨務干部都有隨時被業主炒魷魚的可能。因此,黨建工作的組織和思想基礎與國有、國有控股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存在明顯差異,與股份制企業比也有差異。

2、在國有、國有控股、集體和股份制企業,黨組織要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發揮政治核心作用。盡管這一規定由于種種原因在這些不同類型的企業受到了程度不同的制約,但只要我們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建立健全配套的制度措施,特別是在實施細則上加以完善,這一問題還是可以得到逐步解決的。但在私營企業,由于財產完全歸業主個人所有,具有自主經營自主決策的特點,就連企業能否建立黨組織在很大程度上都要取決于業主對黨建工作的態度。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大部分私營企業黨組織根本無法參與企業的決策,甚至黨組織要不要活動和怎樣活動都往往要視業主的態度。

3、私營企業利益主體的特殊性,給開展黨建工作帶來了很大的難度。在國有企業,國家作為獨立的投資主體,黨和國家的利益和企業的利益是一致的。企業黨組織開展黨的工作的目的性與企業自身發展的目標具有同向性。在股份制企業,利益主體是多元的。而在私營企業,其利益主體是企業主個人,同時又是多元的。加上市場經濟趨利性原則的作用,這必然帶來國家與企業、企業主與職工之間的利益的不協調性和矛盾性。企業黨組織既要維護黨和國家的利益,又要保證企業最大利益的實現。當雙方利益發生矛盾時,相當多的私營企業黨組織感到無所適從。而企業員工對于黨組織所代表的利益與自身利益的一致性也有不少疑惑,這影響黨組織的凝聚力、號召力。

4、私營企業黨組織的獨立地位受到一定的制約。在國有、集體企業,黨組織的地位是明確的。但在私營企業,相當多的黨組織在企業中的地位未能得到應有的體現。不少私營企業主對企業黨組織的功利傾向比較突出,有的是為對外擺樣子,用來提高知名度;有的是把黨組織作為一種需要時派用場的“工具”使用,私營企業黨組織的應有作用難以發揮。

5、受私營企業規模和企業生產經營方式的制約,企業黨組織難以鞏固和正常開展活動。私營企業目前還處在發育、發展階段,呈現出“小、散、流、變、雜”的特點。“小”就是規模小。10年前,我省1.1萬家私營企業平均每個企業只有15.4名從業人員。到2000年,企業家數增加到17.88萬家,平均每個企業的人員規模仍只有16.8人;在這些企業中,職工100人以上的僅有5124家,占2.9%。(注: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資料選編》(2001年),第50頁。)由于企業規模小,組織化程度比較低,帶來了企業生產經營方式和管理方式的簡單直接,在這些企業開展黨建工作就有一定難度。“散”就是分布散,特別是注冊地與經營地相分離的情況比較突出。“流”就是流動性大,在私營企業,企業可以選擇職工,職工也可以選擇企業,職工隊伍的不穩定性很大。私營企業中從事第三產業特別是商貿型的占了大多數,這類企業中的人員多數處于流動狀態。相當多的私營企業生產的產品檔次較低,以勞動密集型為主,而且具有十分明顯的季節性現象,客觀上造成了職工的流動性大,特別是許多私營企業用工更多的是通過勞動力市場招募工人,人員的流動更是十分頻繁,這就使企業黨組織在發展黨員以及黨員的教育和管理上比較困難。“變”就是變化快,企業不穩定性強,省內每年大約有10%的私營企業關閉或到異地經營。“雜”就是人員構成和經濟構成復雜。雖然股份制企業也具有“小、散、流、變、雜”的特點,但私營企業表現得更為明顯。這使得在時間和空間都要求相對穩定的黨建工作難以適應,也使得黨組織建設邊建邊癱現象相當普遍。許多黨組織的黨員數剛剛達到黨章規定的3名黨員,這樣的黨組織很容易因個別人員的變動而引起反復。

二、一些地方黨組織指導不夠到位,影響了私營企業黨建工作的發展

一是有些地方黨組織對私營企業黨組織的設置還比較重視,但由于私營企業黨建工作難度大,沒有現成的成熟經驗可借鑒,因此對如何經常性地抓好私營企業的黨建工作,有畏難情緒,往往每年召開一、兩次會議或發文件進行面上部署,很少深入私營企業針對實際進行指導。

二是理論研究的嚴重滯后對私營企業黨建工作形成制約。目前對私營企業黨建工作的理論研究還很不夠,許多深層次的問題,沒有從理論上進行科學分析,停留在就事論事的層面,缺乏令人信服的理論支撐。從已出臺的私營企業黨建工作的一些文件來看,有些思想和方法僅僅是嫁接于國有、集體企業黨建的那一套做法,有些也僅僅是將實踐中積累的一些經驗進行簡單的歸納。雖然一些相關指導文件都明確強調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的地位是在企業職工中發揮政治核心作用,有的還提出非公有制企業的黨組織是黨在非公有制企業的戰斗堡壘,但在理論上,私營企業黨組織的這種地位和作用與國有企業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相比有什么異同,至今并沒有完全搞清楚,也沒有較為明確而穩定的政策規定和系統可行的操作程序,導致私營企業黨組織發揮作用缺乏理論指導和政策、制度上的支持和保障。

三是私營企業黨組織的隸屬關系還不夠明確,黨建工作的責任還不夠清楚。私營企業是無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經濟組織,其管理教育和經營方向受工商局私營企業家協會及工商聯民間企業家公會指導,在經營活動上私營企業又受工商局等國家行政機關依法管理,存在著多頭管理、指導關系錯綜復雜的問題。不少地方黨務部門的工作手段比較陳舊,不能適應經濟基礎的客觀變化和私營企業的特點,照搬照抄傳統的黨建套路,停留在黨務部門自我封閉抓黨建的層次上。

三、結合私營企業特點開展黨建工作的若干思考

私營經濟組織是一種新的組織形式。同樣是黨的組織活動,在私營企業中,它的活動空間、活動形式以及活動內容的安排,與我們的傳統方式會有所不同。對私營經濟的運轉規律要積極的探索,要在此基礎上探索出一套與私營經濟運轉規律相適應的黨建工作運行機制。這就給各級黨組織提出了新的和更高的要求。

1、關于私營經濟組織黨組織設置原則的思考。

我們黨的基層組織設置的基本原則是“支部建在連上”。這一原則無論在戰爭年代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時期,都有堅持的必要。在戰爭年代,這一原則既保證了黨對人民軍隊的絕對領導,也確保了黨的各項任務的順利完成。人民軍隊是我們黨領導下的執行革命的政治任務的武裝集團,組織嚴密、體系完整而且又相對穩定。在這樣的軍事組織中建立黨組織完全可以保證其自身的穩定性,并確保黨的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時期,我國的經濟組織實際上是行政組織的附庸物。在當時的社會政治條件下,堅持“支部建在連上”的原則,黨組織作為政治組織存在于以“抓階級斗爭”為中心工作、組織嚴密、體系完整且屬于超穩定的經濟組織中,也同樣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然而,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在激烈競爭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私營企業的兼并、破產、重組非常普遍,私營企業中各類人員的流動也很頻繁,而且隨著經濟全球化以及中國的入世,全球性激烈的市場競爭所導致的私營企業和人員的高變動性和高淘汰率更造成了私營企業黨建工作的不穩定性。因此,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私營企業黨組織的設置原則必須有大的突破和創新,唯其如此私營企業黨建工作才能適應時展的需要。私營企業黨建工作必須講求實效,在全面調查的基礎上,把私營企業黨建工作的重點放在那些真正具有發展前途的企業,而不應該把精力耗費在即將被淘汰的企業。同時,也不宜提倡在私營企業組建黨組織工作中要“消滅空白點”。那些穩定性不強的私營企業顯然還不具備建立黨組織的條件,就不要硬性規定非得建立不可。在這個問題上決不能攤派數字,搞形式主義。

2、關于流動黨員管理問題的思考。

由于私營企業大多數具有“小、散、流、變、雜”的特點,因此黨員的教育和管理方面的難度很大。按照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實行流動黨員活動證制度的有關規定,凡在企業工作6個月以上的黨員,應將黨員關系及時轉入。工作6個月以下的黨員可作為流動黨員管理。但在私營企業,不少黨員隱瞞黨員身份。即使公開黨員身份的,其中也有一些不愿及時轉入組織關系。

黨員流動要及時接轉組織關系,這是一個黨員黨性的體現。作為一個紀律嚴明的黨,我們認為流動黨員的組織關系原則上應當及時轉入現單位。但仔細分析不愿公開黨員身份,不及時轉入組織關系的原因,卻是多種多樣。其中確有一部分黨員黨性不強,甚至有的對是否繼續留在黨內都無所謂。但更多的人是出于利益方面的考慮。由于身份的限制和戶籍制度依然存在,黨員從原支部遷出可能意味著利益的損失。有些國有和集體企業的黨員到私營企業工作時采取停薪留職的形式把自己的組織關系留在原單位,一些農村黨員也不愿意把組織關系遷出,確有自身一部分利益方面的考慮。私營企業大都有“小、散、流、變、雜”的特點,使得員工普遍對所在企業沒有一種長遠的組織歸屬感,而是抱臨時的觀念,所以相當多的黨員并不愿意放棄既有利益而轉入組織關系。這就給企業黨組織對黨員的管理帶來了兩難的困境。如果不及時接轉黨員的組織關系,這就違背了黨的有關規定;而要求所有黨員都一律必須及時轉入組織關系,那就勢必影響到一部分黨員的切身利益。對此,我們的看法是:黨員必須首先考慮黨組織的利益。我們黨是紀律嚴明的黨,在一般情況下所有企業工作6個月以上的黨員,都應當及時接轉組織關系。但同時要看到,現階段出現的這種情況,不僅僅是黨員個人的問題,而是一個由于經濟和社會變遷所出現的結構性問題。既然我們承認黨員也可以考慮自身的物質利益,那在實際工作中就應當考慮黨員的切身利益。從黨的組織角度來看,重要的是在社會變遷中,逐步完善黨組織的各種管理制度和措施。黨員參加黨的某個支部,就要在這個支部內參加活動,這個規定從原則上說是必要的。但對于處在私營企業流動性比較大的黨員來說,能否在強調原則性的同時,考慮一下某些黨員的實際情況。能否考慮讓其組織關系留在原支部;并由該支部出具證明或介紹信,再參加所在企業的支部活動。組織部門加強私營企業的黨建工作,應該考慮到私營企業有別于國有、集體企業的特殊性,不能僅僅從形式上加強對黨員的管理,更重要的在于更加積極主動地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并發揮黨員的作用。當然,這只能是一種過渡性的選擇。隨著實踐的發展,應逐步地加以健全和完善。

3、實事求是,明確私營企業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

私營企業作為一種特殊的經濟組織形式,其黨組織體現黨的性質和原則的途徑與方式同國有企業黨組織有差別。私營企業黨組織的地位如何定位?發揮作用的實質內容是什么?相應的工作機制如何建立、如何運作?這些問題都迫切需要我們進一步解放思想,以改革的精神、科學的態度,用歷史唯物主義的方法去研究、去探索。我們認為,探討私營企業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必須充分考慮黨組織“應該干什么”與“能干什么”的辯證統一關系,注重可行性、可操作性與實際效果,不能從“本本”出發。公有制可以有多種實現形式,黨組織在不同性質企業的地位、作用的實現形式與途徑也應該有所不同。

關于私營企業黨組織的地位,現在具有代表性的有兩種觀點:一是認為私營企業黨組織也應成為企業的政治核心;二是認為私營企業黨組織只能在員工中處于政治核心。我們認為,第一種觀點忽視了私營企業的特點,因此在實際中根本做不到。私營經濟與公有制經濟不同,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也應該有所不同。不能簡單地套用國有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核心地位,否則就會帶來許多難題之題。所謂國有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核心地位,有其特定的內容和要求,主要有:生產資料是公有制的,黨在企業中的基層組織同其他組織一樣,都有權參與管理國有企業的財產和生產經營;國有企業黨組織的地位所遇到的主要矛盾,是國有企業的領導體制問題。私營企業的領導體制、領導原則是相當明了的,即生產資料歸業主所有,企業就歸業主領導,在生產經營上具有自主決策、自主管理、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特點。私營企業黨組織不具有國有企業那樣的政治核心地位。第二種觀點把黨組織發揮作用的范圍限定于“職工”,雖然從實踐層面上看,這是比較切實可行的,但黨組織與企業、與企業主究竟是什么關系并沒有界定清楚,企業黨組織怎么能在政治上起到保證監督企業經營方向的作用呢?

私營企業黨組織地位的確定、作用的體現,必須滿足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是體現黨的性質和原則,二是充分兼顧私營企業的特點。這兩方面的要求,忽視和缺少了哪一方面都不行。據此,我們認為應該把私營企業黨組織的地位定在發揮政治導向作用和在員工中處于政治核心地位。這主要通過五個方面來實現:一是黨組織通過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澄清私營企業員工思想上的模糊認識,糾正其錯誤思想,保證馬列主義、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在思想上的主導地位。二是引導企業正確處理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關系上,使企業行為符合市場經濟的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始終堅持正確的經營方向;三是利用自身密切聯系群眾,熟悉情況的優勢,圍繞企業生產經營出謀劃策,促進企業不斷發展壯大。四是引導企業正確處理好業主與職工利益的關系,切實加強群團組織建設,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不斷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內在發展動力。五是教育黨員保持黨的先進性,在企業生產、技術改造及新產品開發中發揮先鋒模范作用,用自己的行動去感召企業主,去影響和帶動其他員工。這樣,既能體現黨的性質和原則,又兼顧私營企業的特點。

私營企業黨組織的地位明確后,我們不能停留在就事論事的層面,而應深入探討私營企業黨建工作的有效方法、手段和途徑。只有這樣,私營企業黨組織的地位才能真正落到實處。客觀地講,前幾年我們有關私營企業黨建工作的研究,往往停留在就事論事的層面,對一些深層次的問題沒有作深入的分析和研究,而是采取回避的態度。理論研究的滯后是導致實踐中問題較多的一個原因。私營企業黨組織如何發揮政治導向作用就是一例。現在有一些文件規定私營企業黨組織對本企業工作要承擔管理與監督的職能,認為只有這樣才能體現黨組織的作用。我們覺得這種規定在原則上是必要的,但不同條件下的私營企業,其黨建工作所處的環境也有著程度不同的差異性,況且私營企業黨組織作用的發揮又必然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對于不同條件下的私營企業黨組織,其職能的定位和作用,應該有所區別。目前對于相當多的私營企業來說,監督職能實際上是虛設的。在明確私營企業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時,應該注意在政治上堅持黨的基本理論、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在方法上是團結、幫助、教育、引導私營企業主。在國有企業,黨組織可以就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而在一些私營企業,黨組織只能用團結、幫助、教育、引導的方式做好企業主的工作,以保證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即便是出現了企業違法經營的情況,黨組織也是采取團結、幫助、教育、引導的方式使私營企業主合法經營。既然法律上對企業經營已經有規范性的文件的規定,政府的有關部門和執法部門更應當負起對私營企業經營活動進行監督這一主要責任。又如,私營企業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特點,決定了私營企業中經常出現的是私營企業主與雇工之間的矛盾。一般情況下,私營企業黨組織不宜直接介入私營企業主與雇工的矛盾之中,而應以《工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領導企業中的工會組織并以其為基本依托,協調私營企業主與雇工之間的關系,調解糾紛,解決矛盾,鼓勵和引導私營企業健康順利地發展。這實際上是要求私營企業黨組織既要體現黨的性質和原則,通過黨組織的工作保證企業健康發展,又要能夠為企業主所理解和接受;既要協助黨和政府的有關部門加強對企業主的團結、教育、幫助,又要特別注意工作中的方式方法。

在國有、集體企業,黨組織是國家、集體和工人利益的代表。而在私營企業,利益主體多元化,既有國家、集體和工人利益,又有企業主利益。私營企業黨組織要把握好自身的定位,發揮好作用,就必須妥善解決在企業主、工人、經營管理者等多種利益主體中黨組織與各種利益主體的關系以及處理利益矛盾中的作用問題。黨組織所代表的不應是哪一方單獨的利益,黨組織不同于工會,不是只代表工人利益;更不能只代表資產所有者的利益;黨組織應代表國家、集體、企業經營管理者和廣大工人的總體利益,即從企業的整體利益、長遠利益、根本利益上來考慮企業的發展問題,在企業中起一種利益整合、協調各種利益關系、凝聚人心、促進企業發展的作用,這是私營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所無法替代的作用。超級秘書網

在實踐中,私營企業黨組織要獨立地開展黨的活動,保持黨組織的獨立性,這是充分發揮黨組織作用的重要前提條件。既然黨的組織是政治組織,就不能成為私營企業主的“附庸”和“政治花瓶”。調查中發現,一些私營企業黨組織被私營企業主當作解決勞資矛盾的工具,黨組織唯業主利益是圖,一味迎合業主的需要,當黨的主張與企業眼前利益出現不一致時,往往將黨的主張讓位于業主的個人意志,缺乏黨組織的獨立性,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上起不到應有的作用。這是一個需要進一步解決的問題。

4、在私營企業黨組織負責人選的問題上,要從實際出發,逐漸加以規范。

私營企業黨建工作要搞好,關鍵是要有一個素質高的黨組織負責人。現在的指導性文件規定黨員私營企業主一般不宜擔任私營企業黨組織負責人。這從原則上說是正確的,也很有必要。但事物的發展畢竟有個過程。在私營企業黨建工作還處于探索起步階段的今天,我們應該堅持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統一。調查表明,私營企業黨組織在企業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發揮,一方面取決于企業主對建立黨組織的態度,另一方面也與黨員企業主能否擔任黨組織負責人相關。據調查,由于歷史的原因,現在有相當一部分私營企業黨員業主擔任企業黨組織的負責人。他們或者原來是村黨支部書記或鄉鎮某個部門的黨組織負責人,或者在企業改制之前就是集體企業黨組織的負責人。這在私營企業黨建工作發展的初級階段屬于一種傾向性的情況,即黨員業主更傾向于本人或其黨員親戚擔任企業黨組織負責人。這就提出了一個問題:如果私營企業主本人擔任黨組織負責人,有利于黨組織的建立和開展活動,我們能不能尊重企業的實際呢?對此,我們認為,這種情況是由于歷史原因造成的,應該暫時予以認可,但這只能算是一種過渡性的選擇。因為,私營企業主兼任黨組織負責人實際上是不利于黨組織獨立開展工作,不利于提高黨的政治威望,在企業員工中也會造成一些不好的影響。事實上,一個私營企業黨組織開展組織活動的形式是否合理,與一個企業規范化經營的程度有密切關系。規模較大的私營企業的業主一般經營業務比較多,一方面無法在黨建工作方面投入太多的精力,因而更傾向于配備專門的企業黨組織負責人;另一方面,相對來說更需要黨組織協助其搞好生產管理和員工的思想教育,甚至有一部分開明的業主還希望黨組織能夠監督企業的經營。還有一些私營企業主雖身兼黨組織負責人,但實際上要的是一個名份,黨務工作則另有專人負責。現在采取公開招聘的形式選擇黨組織負責人的私營企業越來越多,而其中主要是有了一定規模,生產較穩定的企業。所以,我們要立足于現實,又要有發展的眼光。關鍵在于上級有關部門要加強管理,并盡快出臺私營企業黨組織負責人選產生工作的回避條例。在私營企業黨組織負責人選方面,既然我們已經有原則上的規定,所以對私營企業主擔任黨組織負責人必須加以嚴格的審查。如果私營企業主不適合擔任企業黨組織負責人,應確定組織部門有權介入并協助企業選舉、選聘確定黨組織的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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