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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預防腐敗治理腐敗法治
論文摘要:鄧小平依法治理腐敗思想是鄧小平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有著豐富的內容。鄧小平認為,治理腐敗,要標本兼治,既要重視治標,更要重視治本。鄧小平不僅強調要依靠法制監督制約權力,還十分重視法律在懲治腐敗中的作用,他認為懲治腐敗靠“人治”是靠不住的,“法治”才靠得住些。他要求要完善法制,把反腐敗斗爭納入法制化軌道。他強調指出,制定法律要完備,執行法律要嚴格,懲治腐敗分子要嚴厲。
治理腐敗,要標本兼治。鄧小平不僅強調監督制約權力和預防腐敗的發生要依靠法制,而且,他認為懲治腐敗分子更應該依靠法制,只有制定嚴密的法律,并嚴格執法和嚴厲懲治腐敗分子,把反腐敗斗爭納入法制化軌道,才能有效地遏制腐敗的滋生和蔓延。
一、監督制約權力要依靠法制
鄧小平歷來重視權力的監督制約問題,并提出了比較系統的權力監督制約理論。
1、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產生腐敗
從本質上講,腐敗就是公共權力失去約束而導致被濫用。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證明,凡是不受制約的權力,必定被濫用,而權力被濫用,必定導致政治腐敗。按照權力理論,權力所有者與行使者是分離的,即權力的行使并不是人民直接行使而是間接行使,從而具有了“社會公仆變為社會主人”的權力異化的可能。歷史的經驗也早已說明這種可能一旦脫離監督的軌道,就會變為現實。因此,必須對權力進行監督性防范。鄧小平指出,權力不受監督主要表現在:第一,官僚主義現象;第二,權力過分集中的現象;第三,家長制現象;第四,干部領導職務終身制現象;第五,特權現象。而這些現象的危害性主要表現在,官僚主義者高高在上,濫用權力,壓制民主,脫離群眾,不受群眾監督,欺上瞞下,打擊報復,徇私行賄,貪贓枉法,并已達到了令人無法忍受的地步。權力過分集中源于強化黨的一元化領導,權力過分集中即為專制。家長制使個人凌駕于組織之上,組織成了個人的工具,家長制等于宣布民主制為零。干部領導職務終身制亦即權力無限,特權制則是特權者不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公仆而是人民的主人,法律面前不平等,凌駕于法律之上。⑴(p327-332)
2、法制是監督制約權力的最有效的手段
我國在同腐敗現象作斗爭的過程中,已形成了多層次的權力監督制約機制。監督的形式主要有黨內監督、人大的權力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的司法監督、派和無黨派人士的監督、人民群眾的監督和輿論監督等,但不論什么形式的監督,都要有“制度”作保障,就是有“法律”、“法規”作保障,使監督有法可依,依法進行,因為依法監督最有力量。對權力主體來說,只有受到法律的約束,才能使權力的運行不至于發生越軌和扭曲。對監督主體來說,只有依法監督,才能提高監督的權威性、強制性和準確性,從而增強監督的效力。
博登海默認為:“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約束和限制權力,在法律統治的地方,權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規則的阻礙,這些規則迫使掌權者按一定的行為方式行事。”⑵(p358)在某種程度上講,離開了對公共權力的監督制約,就根本談不上法制。法律對權力的監督制約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具有廣泛約束力的制約,這一特征決定了法律制約是最有力的制約手段。鄧小平歷來反對“人治”,主張實行法制。他關于法制制約權力的思想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樹立法律的極大權威。他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⑴(p146)這清楚地表達了現代法治的一條重要原則,即法的權威高于領導人的權威,就是法高于權,從而推崇了法的至上性。第二,要嚴格守法和執法。根據我國憲法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各政黨組織、各社會團體,一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全體公民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享有法外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鄧小平指出:“誰也不能犯法。……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遙法外。”⑴(p332)他還強調,對于權力腐敗案件,“要按照法律辦事,該受懲罰的,不管是誰,一律受懲罰”,⑶(p279)“越是高級干部子弟,越是高級干部,越是名人,他們的違法事件越要抓緊查處,……不管牽涉到誰,都要按照黨紀、國法查處”。⑶(p152)第三,開展法制教育,提高全民特別是領導干部的法律意識。
3、建立依法治腐的監督制約機制
監督在反腐敗斗爭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反腐敗的關鍵。首先,加強各種監督,可以防止一些人走向腐敗的深淵。其次,對已經陷入腐敗泥坑,而且錯誤嚴重,甚至違法犯罪的,監督的作用是將他們揭露出來,防止他們逍遙法外,防止他們進一步危害社會,減少其對經濟建設的破壞,同時將他們送上法庭,接受人民的審判,受到法律的制裁,以警醒和教育他人。第三,監督的關鍵作用還表現在幫助執法機關公正執法、嚴格執法,使該受到打擊的堅決受到打擊。
監督制約權力的目的是為了使各項法律法規得到切實的、正確的執行,是為了使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行使職權,而當其行為違法時,又能及時受到懲處,得到制止。鄧小平指出:“黨要領導好,就要不斷地克服主觀主義、官僚主義、宗派主義,就要受監督,就要擴大黨和國家的民主生活。如果我們不受監督,不注意擴大黨和國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脫離群眾,犯大錯誤。”⑷(p270)建立依法治腐的監督機制,就要建立全方位的監督體系。依靠法律治理腐敗,就要使權力機關的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黨風監督、派的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監督,在法律基礎互有補充,形成比較完備的監督體系和有效機制。
二、懲治腐敗要依靠法制
鄧小平認為懲治腐敗分子更應該依靠法制,只有制定嚴密的法律,并嚴格執法和嚴厲懲治腐敗分子,把反腐敗斗爭納入法制化軌道,才能有效地遏制腐敗的滋生和蔓延。
1、懲治腐敗靠“人治”是靠不住的
建國以來,我們的黨和政府一直在加大反腐敗斗爭的力度,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腐敗現象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遏制。其主要原因在于,長期以來,我們反腐敗的傳統模式基本上是以“人治”為主的,法治的因素甚少。也就是說,懲治腐敗靠“人治”是靠不住的。
其一,反腐敗用搞群眾運動的辦法從來都是不成功的。建國以來,我們黨曾開展多次反腐敗斗爭,如“三反”、“五反”和“四清”運動等,但由于都是以搞群眾運動為主,并且沒有及時把反腐敗措施納入法制化軌道,所以只能治標而難以治本。正如鄧小平所說:“歷史經驗證明,用大搞群眾運動的辦法,……去解決現行制度的改革和新制度的建立問題,從來都是不成功的。”⑴(p336)這是因為,用搞群眾運動的“人治”方法來反腐敗,往往只迎合了一時的斗爭需要,不能對人們的行為形成穩定、持久的制約機制,具有很大的主觀隨意性和不規范性。其二,反腐敗不能把希望寄托在個人的道德行為和自我約束上。誠然,個人的道德力量及自我約束在反腐敗斗爭中必不可少,但是,如果我們把反腐敗的全部希望寄托在這種“軟約束”上,這就會使反腐敗斗爭變得軟弱無力,乃至溫情脈脈,這顯然是靠不住的。其三,反腐敗不能過分強調和依賴領導者個人的素質和作用。如果我們過分強調和依賴領導者個人的素質和作用,就必然導致反腐敗走向隨意性和不穩定性,使反腐敗缺乏必要的堅定性和連續性,最終逃脫不了“人亡政息”的厄運。鄧小平指出,“人都是有缺點的”,⑶(p151)“領導人不可能什么事都做到百分之百的正確,不可能一點缺點、錯誤也沒有”。⑷(p390)
2、懲治腐敗靠“法治”才靠得住些
腐敗只有用“法治”這一“硬約束”的方法才能根治。鄧小平指出:“對干部和共產黨員來說,廉政建設要作為大事來抓。還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⑶(p379)那么,為什么說搞“法治”更靠得住些呢?
其一,法治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具有至高無上的絕對權威和社會普遍服從的約束力。法律已經頒布實施,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必須無條件地遵守和執行,不能隨意干擾和破壞,否則將受到法律的無情制裁和追究。其二,法治具有平等性和獨立性。法是上升為國家意志的行為規范,擁有獨立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之外的地位和作用。對公民而言,不管是高級干部還是平民百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正如鄧小平所說的:“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黨員在黨章和黨紀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規定的平等權利和義務,誰也不能占便宜,誰也不能犯法。……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遙法外。”⑴(p332)由此可見,實行依法治腐,有利于克服和消除特權思想,可以避免權力因素或個人情感對反腐敗斗爭的干擾和影響,有利于體現法治的嚴肅性和公正性。其三,法治具有規范性和穩定性。正如鄧小平所說:“領導制度、組織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⑴(p333)法律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和比較穩定的行為規范,嚴格規定了人們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及各種行為相應的法律后果。
實行依法治腐,一方面,通過法律構筑人們的行為規范,從而避免和減少各種腐敗現象;另一方面,通過把反腐敗納入法制化軌道,可以避免反腐敗斗爭因領導者的更換或領導者個人意志的轉移而出現隨意性和不穩定性。
3、制定法律要嚴密
依靠法治理腐敗,首先需要的是與之相配套的完備的法律體系和法律制度,否則依法治理腐敗就將因為無法可依而無從談起。只有建立比較完備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才能夠真正實現依法治理腐敗。鄧小平指出:“現在的問題是法律很不完備,很多法律還沒有制定出來。”⑴(p146)鄧小平多次強調立法工作要有緊迫感,要有一種積極的態度。他說:“修改補充法律,成熟一條就修改補充一條,不要等待‘成套設備’。總之,有總比沒有好,快搞比慢搞好。”鄧小平甚至對怎樣制定法律、法規還作了具體指導,他說:“法律條文開始可以粗些,逐步完善。有的法規地方可以先試搞,然后經過總結提高,制定全國通行的法律。”⑴(p147)鄧小平曾用四句話概括了我國的法制建設的總要求,他把“有法可依”放在了第一條。從上面可以看出,鄧小平對我國的立法有一個明確的指導思想,那就是立法要“嚴密”。在這一立法思想指導下,我國的法制建設取得了比較大的成績,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有關反腐敗的法律法規,為把反腐敗斗爭納入法治制化軌道奠定了初步的基礎。
4、執行法律要嚴格
所謂嚴格執法,就是要求執法部門秉承法律的意志,公正、正確地執行法律,使法的威力得以實現,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鄧小平指出,“我們的各級領導干部,特別是高級干部,也要注意嚴格遵守黨的紀律”,“國要有國法,黨要有黨規黨法。……對于違紀的,不管是什么人,都要執行紀律,做到功過分明,賞罰分明,伸張正義,打擊邪氣”;,“加強檢察機關和司法機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⑴(p145-147)在這里已經蘊含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精髓。鄧小平還告誡人們:“我們要在全國堅決實行這樣一些原則: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⑴(p254)在這里鄧小平強調了任何人犯了法都應平等地追究其法律責任,絕不允許有凌駕于法律之上或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權。鄧小平還特別強調:“越是高級干部子弟,越是高級干部,越是名人,他們的違法事件越要抓緊查處。”只要犯了罪,“不管牽涉到誰,都要按照黨紀、國法查處。”⑶(p152)“只有真正堅決做到了這些,才能徹底解決高特權和違法亂紀的問題。”⑴(p332)鄧小平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科學表達,成為黨和國家法制建設中嚴格執法的基礎性原則。
5、懲治腐敗要嚴厲
嚴懲腐敗分子,這是反腐敗斗爭的重要手段,也是嚴格執法的必然結果。從以前的反腐敗斗爭的實踐來看,這個手段用得很不夠,即打擊力度不大,處罰偏輕。這也是腐敗現象難以遏制的一個重要原因。由于對一些腐敗分子“打擊不嚴、不快,判得很輕”,⑶(p33)群眾反映非常強烈。鄧小平指出:“現在總的表現是手軟。判死刑也是一種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現在一般是殺那些犯殺人罪的人,其他的嚴重犯罪活動呢?……一九五二年殺了兩個人,一個劉青山,一個張子善,起了很大的作用。現在只殺兩個起不了那么大作用了,要多殺幾個,這才能真正表現我們的決心。”⑶(p153)“必須依法殺一批,有些要長期關起來。還要不斷地打擊,冒出一批抓一批。不然的話,犯罪的人無所畏懼,十年二十年也解決不了問題。”⑶(p34)他還說:“盜竊國家財產,貪污受賄,這是現錢買賣,清清楚楚,不容易搞錯。所以,現在剎住這個風,一定要從快從嚴從重。……剎這股風,沒有一點氣勢不行啊!……處理要及時,一般地要嚴,不能松松垮垮,不能處理太輕了。”⑴(p403)這充分顯示鄧小平依法嚴厲懲處腐敗分子的主張和決心。
總之,把反腐敗斗爭納入法制軌道,立法是基礎,執法是關鍵,只有嚴格執法,嚴厲懲處,才能體現法律的威嚴,法律才能起到懲戒作用,才能對腐敗分子或正在走向腐敗之路的人具有強大的威懾力。在法律嚴懲的高壓下,可以使一部分人悔過自新,或放慢或停止走向腐敗深淵的步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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