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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財政監督法是調整財政監督主體在對財政主體的財政活動進行監督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里的財政監督法是從部門意義上來講的,所有與財政監督有關的法律規范都可以歸入財政監督法的范疇。[1]目前,我國并沒有一部統一的《財政監督法》法典,有關財政監督的法律規定,主要在《預算法》,《會計法》,《稅收征管法》,《行政監察法》和《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中,而這樣的立法狀況是不夠理想的,這又導致了執法狀況的不盡如人意,下面就我國財政監督法律制度中存在的問題作一點分析并提出一些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財政監督財政法制意識《財政監督法》
一、立法中的問題和對策
1.問題
在國際上,衡量一個國家的法治水平如何,不僅僅看該國立法的數量,法律制度是否齊全,更要看該國能不能把已有的法律制度有效地貫徹,實施下去,是否有一套科學完整的監督機制監督法律的實施,目前我國的監督立法與實施是個薄弱環節,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a.條款過于原則化,可操作性不強
這種狀況導致解釋空間過大,監督手段弱化,給權力濫用者和腐敗分子以可乘之機。
比如在預算監督立法中,1995年施行的《預算法》規定了各級權力機關和各級政府對預算監督的職責權限以及法律責任,但內容比較原則,籠統,沒有體現在預算的事前,事中監督,同時也缺乏操作性;對單位預算外資金管理方面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導致“小金庫”屢禁不止,大量國家財政資金流失。[2]
b.缺乏實施財政監督的程序性法規
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相輔相成,密不可分,而我國在財政實體法上有一些相應的法律法規,但是在財政監督的程序方面卻沒有與之相對應的規定,這樣會導致監督效果的不明顯,不合理甚至違背立法者的初衷,這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c.事后監督中懲罰措施和力度不夠
比如我國稅收監督中,稅收法律和法規規定的懲罰措施和力度不夠,導致國家大量稅收流失,在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中,采用轉移,隱匿等手段或者利用國家給予的優惠政策逃稅,騙稅的事件時有發生。
又如,在法律責任規定中,缺乏懲治力度,只對違反預算行為者做出給予一般行政性處分的規定,如對挪用公款游山玩水,揮霍浪費行為,按違紀處理或者一罰了之,這既是預算約束軟化的表現,也是財經違法違紀行為屢禁不止的原因之一;[3]
d.地方財政監督的需要未充分考慮
比如新《會計法》只規定財政部及派駐機構才有查詢被查單位銀行存款的權利,而地方財政部門卻無此權力等等,與地方財政部門所要承擔的財政監督工作明顯不適應,使地方財政監督檢查工作缺乏法律依據,造成地方財政監督工作弱化。
2.對策
a.合理規定財政監督的手段和程序
不可否認,強化財政監督的力度,加大對違法事件的懲治力度,是完善財政監督法的當務之急,否則,監督職能的作用發揮不出來或者根本不利于財政開展監督工作,關鍵是要把握好限度,這就要求我們在立法上相應地提高對違法行為的懲治標準,從而真正發揮財政監督的功能,以期達到威懾的效果。
另外,我們還應當本著嚴謹,簡明,適用的原則,對實施監督的每個環節做出明確的規定,以便于指導財政監督工作。使得實質正義能夠和程序正義相結合。
b.細化條款,明確操作規則
為了便于操作,避免過于寬泛的解釋空間的出現,條款應當細化,以明確的操作規則來規范執法主體的行為并提供能夠相應的標準。比如,《預算法》應當對截留、占用、挪用財政款項的行為規定相應的行政、經濟、刑事責任的追究條款。
c.立足全局,協調中央和地方的利益
就國家整體立法而言,國家立法須從全局出發,實行統一立法原則,禁止各搞一套,以保證全國統一立法體系的完整性,避免法律或法規相互之間的矛盾和碰撞。同時,又不能過度壓制地方財政監督的職能,使得地方財政的有效運行受到影響。在國家統一的法律法規下,允許地方制定適合本地情況的規定。總之,要立足全局,協調中央和地方的利益。
d.制定適應我國國情的財政監督法規
我們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問題:制定的財政監督法律制度要保證財政方針,政策的貫徹與實施;作為立法機關應充分發揮立法職能和作用,對財政監督立法應給予足夠的認識和重視,將其作為整個經濟監督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要吸收外國的立法經驗和成果,更要立足于本國實際,體現中國的特色。另外,我們要加快財政監督立法的步伐,但也要注重立法質量。
二、執法中的問題和對策
1.問題
a.多數財政監督主體的監督工作沒有權威性
對于違反財政法的行為,監督人員缺乏強制手段,只有監督權和建議權,沒有糾正權和處罰權。另外,還有相當數量的執法機構和人員沒有把執法監督工作擺到應有的地位,重執法,軟監督。[4]
b.財政執法監督中存在著“關系網”
當今社會,“關系網”無處不在,在財政監督領域也是如此,表現為以權壓法,以情代法,以錢亂法,徇私枉法,甚至知法犯法。它嚴重阻礙了財政法律和法規的實施,增加了財政執法監督工作的難度。
c.國家機關公務員的財政法制意識不夠
財政監督執法人員不僅需要具備一定的業務水平,法律知識和工作能力,還應當有一種主人翁意識,以維護國家利益為己任的責任感,以人民大眾的利益為著眼點的使命感。而目前我國財政監督執法隊伍在上述尤其是最后一種素質上還有待提高。
d.執法監督方面的立法滯后,缺乏具體工作規范
這一點,在前面立法中存在的問題中已經作了分析,這是立法和執法共同存在的問題,沒有具體的規范,執法監督工作的質量和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2.對策
a.建立財政稅收警察制,配置相關的執法人員
從國外財政稅收征管工作情況來看,有些國家除設常規警種外,根據本國實際需要還設立了專門的財政稅收警察,如意大利,新加坡,土耳其,肯尼亞等國分別組建負有特殊使命的特種警察即財政(稅收)警察。該種警察不同于常規警察,其職責是維持財政稅收征管秩序,對涉及財政稅收違法犯罪案件,如偷稅,漏稅,抗稅,騙稅等案件進行偵查與調查,協助財政稅收機關完成財政稅收征管任務。借鑒上述國家做法,我國也可以建立財政(稅收)警察制度,配置相應機構及人員,目的是提高財政稅收,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加大財政針管工作執法監督力度,保證國家財政稅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實施。[5]
b.提高全民尤其是國家機關公務員的財政法制意識
意識指導行動,正確的意識才能為合情合法的行動做導向。為了保證財政法的實施和使財政事業健康發展,客觀上要求我們必須加強財政監督法制建設,大力宣傳財政監督的重要性和依法理財,依法治財的必要性。這是糾正人們在財政活動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重要措施之一。另外,也需要國家公務員自身對財政監督重視起來,從主觀上作出應有的改進和提高。
c.建立并健全財政監督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追究制
執法監督責任制是執法主管部門或者專門的執法監督主管部門與執法部門或者專門的執法監督部門之間,通過契約形式明確各自職責權限關系的制度。其目的是保證執法或者執法監督質量和效益。
錯案追究制是對執法人員或者執法監督人員事后監督的有效措施,也是對錯案受損人在精神和物質上給予的一種補償制度。其目的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另外,它也是嚴格執法的有效途徑,從而促進與保障財政法和財政監督法的實施以及整個財政事業順利地發展。[6]建立并健全這兩個制度,有利于我國財政監督的良性發展。
總之,完善財政監督制度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要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就必須在加強立法的同時強化執行護法工作。完善財政監督制度勢在必行,必須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對財政監督工作的總體要求,圍繞財政中心工作,拓寬思路、健全職能切實做好財政監督工作。因此,要盡快出臺《財政監督法》,對財政監督的范圍、職責、權限、程序等方面進行規定,充分發揮財政監督職能,使財政監督有法可依。要加強財政監督的管理機構。必須在財政系統建立健全財政監督機構,加強統一領導和管理,配備一批德才兼備的財政專業人員,保障財經法規的全面貫徹實施,維護正常的財經秩序,促進廉政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提高財政管理水平。唯其如此,我國的財政體制在能在良性的軌道上走得更遠。
二、執法中的問題和對策
1.問題
a.多數財政監督主體的監督工作沒有權威性
對于違反財政法的行為,監督人員缺乏強制手段,只有監督權和建議權,沒有糾正權和處罰權。另外,還有相當數量的執法機構和人員沒有把執法監督工作擺到應有的地位,重執法,軟監督。[4]
b.財政執法監督中存在著“關系網”
當今社會,“關系網”無處不在,在財政監督領域也是如此,表現為以權壓法,以情代法,以錢亂法,徇私枉法,甚至知法犯法。它嚴重阻礙了財政法律和法規的實施,增加了財政執法監督工作的難度。
c.國家機關公務員的財政法制意識不夠
財政監督執法人員不僅需要具備一定的業務水平,法律知識和工作能力,還應當有一種主人翁意識,以維護國家利益為己任的責任感,以人民大眾的利益為著眼點的使命感。而目前我國財政監督執法隊伍在上述尤其是最后一種素質上還有待提高。
d.執法監督方面的立法滯后,缺乏具體工作規范
這一點,在前面立法中存在的問題中已經作了分析,這是立法和執法共同存在的問題,沒有具體的規范,執法監督工作的質量和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2.對策
a.建立財政稅收警察制,配置相關的執法人員
從國外財政稅收征管工作情況來看,有些國家除設常規警種外,根據本國實際需要還設立了專門的財政稅收警察,如意大利,新加坡,土耳其,肯尼亞等國分別組建負有特殊使命的特種警察即財政(稅收)警察。該種警察不同于常規警察,其職責是維持財政稅收征管秩序,對涉及財政稅收違法犯罪案件,如偷稅,漏稅,抗稅,騙稅等案件進行偵查與調查,協助財政稅收機關完成財政稅收征管任務。借鑒上述國家做法,我國也可以建立財政(稅收)警察制度,配置相應機構及人員,目的是提高財政稅收,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加大財政針管工作執法監督力度,保證國家財政稅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實施。[5]
b.提高全民尤其是國家機關公務員的財政法制意識
意識指導行動,正確的意識才能為合情合法的行動做導向。為了保證財政法的實施和使財政事業健康發展,客觀上要求我們必須加強財政監督法制建設,大力宣傳財政監督的重要性和依法理財,依法治財的必要性。這是糾正人們在財政活動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重要措施之一。另外,也需要國家公務員自身對財政監督重視起來,從主觀上作出應有的改進和提高。
c.建立并健全財政監督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追究制
執法監督責任制是執法主管部門或者專門的執法監督主管部門與執法部門或者專門的執法監督部門之間,通過契約形式明確各自職責權限關系的制度。其目的是保證執法或者執法監督質量和效益。
錯案追究制是對執法人員或者執法監督人員事后監督的有效措施,也是對錯案受損人在精神和物質上給予的一種補償制度。其目的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另外,它也是嚴格執法的有效途徑,從而促進與保障財政法和財政監督法的實施以及整個財政事業順利地發展。[6]建立并健全這兩個制度,有利于我國財政監督的良性發展。
總之,完善財政監督制度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要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就必須在加強立法的同時強化執行護法工作。完善財政監督制度勢在必行,必須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對財政監督工作的總體要求,圍繞財政中心工作,拓寬思路、健全職能切實做好財政監督工作。因此,要盡快出臺《財政監督法》,對財政監督的范圍、職責、權限、程序等方面進行規定,充分發揮財政監督職能,使財政監督有法可依。要加強財政監督的管理機構。必須在財政系統建立健全財政監督機構,加強統一領導和管理,配備一批德才兼備的財政專業人員,保障財經法規的全面貫徹實施,維護正常的財經秩序,促進廉政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提高財政管理水平。唯其如此,我國的財政體制在能在良性的軌道上走得更遠。
二、執法中的問題和對策
1.問題
a.多數財政監督主體的監督工作沒有權威性
對于違反財政法的行為,監督人員缺乏強制手段,只有監督權和建議權,沒有糾正權和處罰權。另外,還有相當數量的執法機構和人員沒有把執法監督工作擺到應有的地位,重執法,軟監督。[4]
b.財政執法監督中存在著“關系網”
當今社會,“關系網”無處不在,在財政監督領域也是如此,表現為以權壓法,以情代法,以錢亂法,徇私枉法,甚至知法犯法。它嚴重阻礙了財政法律和法規的實施,增加了財政執法監督工作的難度。
c.國家機關公務員的財政法制意識不夠
財政監督執法人員不僅需要具備一定的業務水平,法律知識和工作能力,還應當有一種主人翁意識,以維護國家利益為己任的責任感,以人民大眾的利益為著眼點的使命感。而目前我國財政監督執法隊伍在上述尤其是最后一種素質上還有待提高。
d.執法監督方面的立法滯后,缺乏具體工作規范
這一點,在前面立法中存在的問題中已經作了分析,這是立法和執法共同存在的問題,沒有具體的規范,執法監督工作的質量和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2.對策
a.建立財政稅收警察制,配置相關的執法人員
從國外財政稅收征管工作情況來看,有些國家除設常規警種外,根據本國實際需要還設立了專門的財政稅收警察,如意大利,新加坡,土耳其,肯尼亞等國分別組建負有特殊使命的特種警察即財政(稅收)警察。該種警察不同于常規警察,其職責是維持財政稅收征管秩序,對涉及財政稅收違法犯罪案件,如偷稅,漏稅,抗稅,騙稅等案件進行偵查與調查,協助財政稅收機關完成財政稅收征管任務。借鑒上述國家做法,我國也可以建立財政(稅收)警察制度,配置相應機構及人員,目的是提高財政稅收,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加大財政針管工作執法監督力度,保證國家財政稅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實施。[5]
b.提高全民尤其是國家機關公務員的財政法制意識
意識指導行動,正確的意識才能為合情合法的行動做導向。為了保證財政法的實施和使財政事業健康發展,客觀上要求我們必須加強財政監督法制建設,大力宣傳財政監督的重要性和依法理財,依法治財的必要性。這是糾正人們在財政活動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重要措施之一。另外,也需要國家公務員自身對財政監督重視起來,從主觀上作出應有的改進和提高。
c.建立并健全財政監督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追究制
執法監督責任制是執法主管部門或者專門的執法監督主管部門與執法部門或者專門的執法監督部門之間,通過契約形式明確各自職責權限關系的制度。其目的是保證執法或者執法監督質量和效益。
錯案追究制是對執法人員或者執法監督人員事后監督的有效措施,也是對錯案受損人在精神和物質上給予的一種補償制度。其目的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另外,它也是嚴格執法的有效途徑,從而促進與保障財政法和財政監督法的實施以及整個財政事業順利地發展。[6]建立并健全這兩個制度,有利于我國財政監督的良性發展。
總之,完善財政監督制度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要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就必須在加強立法的同時強化執行護法工作。完善財政監督制度勢在必行,必須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對財政監督工作的總體要求,圍繞財政中心工作,拓寬思路、健全職能切實做好財政監督工作。因此,要盡快出臺《財政監督法》,對財政監督的范圍、職責、權限、程序等方面進行規定,充分發揮財政監督職能,使財政監督有法可依。要加強財政監督的管理機構。必須在財政系統建立健全財政監督機構,加強統一領導和管理,配備一批德才兼備的財政專業人員,保障財經法規的全面貫徹實施,維護正常的財經秩序,促進廉政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提高財政管理水平。唯其如此,我國的財政體制在能在良性的軌道上走得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