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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法律責任在稅法上是具有保障地位的稅法要素,是稅收法治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本文從比較的角度,論述了廣義上稅收違法行為的種類、稅收法律責任的形式、稅收罰則的適用等理論問題,并結合我國現行稅法中有關稅收法律責任規定存在的問題,就完善我國稅收法律責任制度,建立稅法運行的保障機制提出了建議。
(一)關于稅收違法行為。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具備三個要件:行為人具有相關的法定義務、行為人有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行為人主觀上一般要有過錯。是否以主觀過錯為要件,反映了立法者在提高行政效率與維護人民權利二種價值上的權衡,“折衷說”不失為一種平衡的方法,即對法律明確規定需具備故意或過失要件的,應以過錯責任為要件,以滿足保障納稅人權利的要求;對違反稅法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的,采取“過失推定主義”,允許當事人舉證其無過失而免責,以兼顧征稅效率。
對稅收違法行為的研究應當有系統和整體的觀點,多角度的分類研究是重要的理論方法,可以按稅收違法行為的主體類型、性質、對象、范圍、程度等標準進行分類。
(二)關于稅收法律責任的形式。由于違法行為的主體不同,違法行為的性質不同,對社會的影響以及責任能力等各不相同,在責任的追究機關和程序、承擔責任的方式或處罰的形式上也會有所區別。文章對征稅主體的責任形式、納稅主體的責任形式、稅收程序違法的責任形式、抽象稅收行為違法的責任形式、稅收刑事責任的形式等進行了比較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我國稅收法律責任形式的意見。
(三)關于稅收罰則的適用。追究稅收法律責任和適用稅收罰則時,應當考慮相關的政策因素,協調好處罰規范之間的銜接與沖突問題。我國應當建立專門的稅收免予處罰制度;要對征稅機關的處罰裁量進行控制;要采取“吸收主義”,對違反稅收管理行為與違反稅款征收行為擇一重進行處罰;對稅收行政處罰與稅收刑事處罰,應當實行“有限并罰”原則;在沒收違法財產和物品時,應當注意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調和公私法利益關系,并為其提供正當法律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