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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城市經濟、政治和文化的迅猛發展,如何實施社區組織管理體制模式的革故鼎新,以強化基層政權建設和民主自治建設,成為一項亟待研究的重要課題。
一、我國城市社區組織管理體制的舊有模式及其缺陷眾所周知,我國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城市社區組織管理體制是一種行政一體化的外制型模式。它的集中性便于統一分散的力量,它的超強行政性克服了特定社會發展階段的無序狀態,對于鞏固和加強國家對城市基層行政區的建設和管理,穩定社會秩序,滿足當地居民的需求,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必須指出,這一模式本身存在諸多缺陷:1.社區組織結構不合理舊經濟體制下,城市基層社區的組織構架由相互聯系的區、街、居三級組織構成。這種組織結構具有明顯的不合理性。一是街、居組織機構過多而缺乏應有的權威性。二是社會團體和中介性社會組織發育不足,缺乏獨立性。2.社區組織管理職能不明確這主要表現為街道辦事處在社區管理中的職能不明確。街道辦事處原本只履行一部分行政職能,但在社區管理中,行政、執法、街道經濟發展等各項任務都下放到街道辦事處,使它從一級基層政權的派出機構逐步演變為一個集行政管理、社區管理與服務的綜合性機構。市、區的各專業管理部門也存在職能相互混淆的情況。3.社區組織管理目標的設定不科學社區組織管理的工作目標是社區發展、人的發展以及城市化、文化與教育水準的提高等,而過去我國城市社區工作卻把社區發展等同于經濟發展來規劃,過分注重社區物質與設施的建設,特別是街道經濟的發展。許多組織的社區服務工作,都帶有扶助經濟的性質,而忽略了社區的精神文明建設,忽略了人的建設,使社區內組織干部的素質提高不夠,社區內人力資源的開發不夠,社區居民的自助、互助和自治不夠,社區的凝聚力不夠。4.社區組織管理制度不健全一是街道辦事處作為政府行政機構,對自身行政服務和管理的范圍沒有制定明確的制度規范,造成無權管理或越權管理。二是社區內的市、區屬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分別受各自條條的領導,按條條的指令行事,與街道辦事處之間的關系缺乏有效的政策和法律依據,往往造成社區事務相互推托或相互扯皮。三是社區內的社會團體組織等沒有形成有效的行為規范,讓社區成員能共同遵守。對于社區行為越軌者,社區組織也缺乏行政上或法律上適當而有效的懲罰。
二、我國城市社區組織管理體制改革進程中的三種模式及其比較為了推進城市管理體制改革,摸索和總結城市社區建設的經驗和規律,國家民政部于1999年在北京、上海、沈陽等10個城市確定了11個城區為“社區建設實驗區”,一些社區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社區組織管理模式。筆者選取哈爾濱、上海和沈陽三個城市社區的改革為案例,對其不同的組織管理模式進行比較分析。1.行政主導型模式:以哈爾濱市南崗區為例哈爾濱市南崗區在改革中所建立的社區組織是以加強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為核心,以強化民政部門的主管職能為重點,以增強各部門的協調和社會各界的參與為基礎的行政主導型模式。南崗區社區組織管理體制從縱向分為區、街道、居委會三級。其改革重點放在區一級。在區一級,成立了南崗區社區建設指導委員會,區委書記任委員會主任。委員會是社區建設的領導機構,全面負責南崗區社區建設的統籌規劃、統一部署、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委員會下設“社區建設辦公室”和“社區建設指導中心”,前者為協調機構,協調社區建設指導中心的工作和其他相關工作;后者為日常工作機構,由民政局長兼任中心領導。在指導中心內部,根據社區建設的內容,由相關的委、辦、局組成7個工作指導部,它們均為實質性工作機構,其業務工作、人員編制和工作經費分別由相關的政府部門負責,同時這一管理工作系統自上而下延伸到居委會一級,以實現民政部門對社區工作強有力的領導和管理。2.半行政半自治型模式:以上海市盧灣區五里橋街道為例五里橋街道從社區不同的行政事務和目標出發,建立了三個層面的組織管理系統:(1)行政組織領導系統:街道辦事處及城區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作為社區最基本的單元在社區行政管理中處于主導地位,行使領導、協調、監督等職責。城區管理委員會由街道辦事處、派出所、房管所、環衛所、工商所、街道醫院、房管辦、市容監察分隊等單位組成,其主要職能是商量、協調、督察城區管理的各項事務。(2)行政組織執行系統:四個工作委員會,即市政管理委員會、社區發展委員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和財政經濟委員會。市政管理委員會對轄區內市政市容工作實行綜合管理;社區發展委員會負責社區的精神文明建設和社區福利、勞動就業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主要協助街道黨工委、辦事處領導治安工作;財政經濟委員會對街道企業負責,扶持和引導街道經濟的發展。(3)社會組織支持系統:中介組織。這一組織系統由社區內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居民群眾及其自治性組織構成。通過社區管理委員會、社區事務咨詢委員會及各種居委會組織,對社區事務進行商議、協調、指導、監督和咨詢,以對社區行政提供支持,并促進社區行政管理的社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