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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股票期權激勵制度作為一種國際公認的有效激勵方式,已經在我國的部分企業中實施,并發揮了顯著作用,正逐漸成為人們討論的熱點。本文論述了股票期權激勵制度的相關概念及作用和優勢,分析了我國實施股票期權激勵制度的現狀,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股票期權激勵應用研究
股票期權激勵制度發源于企業競爭最激烈的美國,于20世紀八九十年代得到了迅速發展。其產生的背景主要是著眼于解決投資方與主要經營者之間的利益矛盾,建立對經營者的長效激勵機制。自20世紀90年代初,我國開始引入股票期權激勵制度,目前,仍處于試點階段。
一、股票期權激勵制度的概念
股票期權,是由企業的所有者向經營者提供激勵的一種報酬制度。通俗的說是買方(期權持有者)擁有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或某一特定時間,以事先約定價格向賣方(股票持有者)購買特定數量股票的權利,但買方并不因此負有必須買進的義務。這里的期權又別于期權市場上的可交易的期權,該項權利必須由行權人本人行使,不可以上市流通或轉讓,本身也沒有價值。
運用該激勵制度的一般做法是給予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一種權利,允許他們在特定的時期內(一般3-5年),按某一預定價格(通常是該項權利被授予時的價格)購買本企業普通股。這種權利不能轉讓,但所購股票仍能在市場上出售,這樣經營者就可以獲得行權當日股票市場價格和行權價格之間的差價。
期權的行使期限,也就是期權制度的實施對象在獲得期權后,所擁有的一段時間或某一特定時間的行權期限。超過行權期限的,其權利自動失效。一些國際性的大公司,特別是美國公司一般規定期權的行權期限較長,大約為十年,而國內則相對較短,很多專家建議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行權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五年,同時不得超過十年,規模較小的企業行權期限相應的就會更短。
二、股票期權激勵制度的作用及優勢
實施股票期權制度是為了將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利益同公司股東的長期利益聯系起來,避免以基本工資和年度獎金為主的傳統薪酬制度下經理人員的行為短期化傾向,使管理人員從公司股東的長遠利益出發實現公司價值的最大化,使得公司的經營效率和利潤獲得大幅度提高。
1、能夠在較大程度上規避傳統薪酬分配形式的不足。傳統的薪酬分配形式,如承包、租賃等雖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刺激管理者積極性的作用,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企業改制為獨立法人經濟實體,原有經營管理者的收入分配形式的弊端就會出現,如經營行為的短期化和消費行為的鋪張浪費。股票期權則能夠在一定程度消除上述弊端,因為購買股票期權就要關心企業的長期發展,企業在較長時期內業績的好壞直接影響到經營管理者收入。
另外,針對我國國有企業中經常出現的“59歲現象”,股票期權制度可以矯正部分國企管理人員的短視心理,在股票期權制度下,管理人員在退休后或離職后仍可以繼續擁有公司的期權或股權,會繼續享受公司股價上升帶來的收益,這樣出于自身利益考慮,管理人員在任期間就會從股東的長遠利益出發實現公司價值的最大化,而不僅僅將注意力集中在短期財務指標上,從而有效地克服了傳統激勵機制下管理者行為的短期性。
2、有利于企業吸引和穩定優秀人才。一般來說,期權制度僅限于那些對企業的發展起著關鍵作用的人才。通過股票期權激勵制度,優秀人才可以獲得相當可觀的回報。同時期權制度強調未來,能夠為企業留住績效高、能力強的核心人才,是爭奪和保留優秀人才并預防競爭對手挖走關鍵人才的有效手段。同時股票期權激勵制度又在很大程度上激發優秀人才的創造力,為公司做出更好的業績。對美國38個大型公司期權實行的情況分析表明,所有公司業績都得到了大幅度提高。
3、股票期權激勵制度可以降低企業的成本。所謂成本主要是指由于經營管理者代替股東公司進行經營、管理而引起的額外成本。由于信息不對稱,股東無法知道管理人員是在為實現股東收益最大化而努力工作,還是已經滿足平穩的投資收益率以及緩慢增長的財務指標;股東也無法監督管理人員到底是否將資金用于有益的投資。通過股票期權使管理者更加注重企業的長期收益,將管理者的利益與投資者的利益捆綁在一起,從而激發管理人員的競爭意識和創造性,無形中就有可能將成本降到盡可能低的標準。
三、我國股票期權激勵制度的實施現狀
我國多年的企業改革,盡管在企業激勵制度方面的設計也不少,如承包、租賃、獎金等,但這些制度都是著眼于短期激勵。短期激勵雖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調動管理者增加當年利潤的積極性,但會出現管理者為追求眼前利益而犧牲企業長期發展的行為,使許多企業出現嚴重的潛虧,或者缺乏長期發展的后勁。在我國經營管理著的收入構成中,長期報酬的比例很低,所以,設計我國企業經營者的薪酬計劃中,應當把長期激勵作為重點。也因此,股票期權制度近幾年在我國成為討論的熱點。我國A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措施的第一部成文法是1999年泰達股份推出的《激勵機制實施細則》,而最早公布股權激勵方案的上市公司是福地科技。當時廣東福地共有16位高管人員從中受惠,每人獲得獎金從32萬元到36萬元不等。現在,我國很多城市已經開始進行股票期權制度的探索,上海、武漢、深圳還制定了對國有企業經營管理者實行股票期權制度的辦法,一些在香港上市的紅籌高科技公司如四通、聯想、方正等,也紛紛引人股票期權激勵制度。
四、我國實施股票期權激勵制度的對策
1、正確確定股票期權制度的實施對象。國際性大公司的股票期權制度實施對象有日益擴大的趨勢,從原來僅授予總裁等幾個關鍵職位發展到目前包括高層管理人員,董事、外籍專家、咨詢人員或律師等多元化的參與主體。國內股票期權激勵制度的實施對象主要為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在一些企業也包含技術和業務骨干。另外還要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積極穩妥地推行多種形式的經營者持股。采取股份期權、獎勵股份、分期購股、抵押貸款購股等多種改革形式,實現經營者持股經營,形成激勵與約束結合的新機制,構建經營者和企業的利益共同體。
實施股票期權激勵制度,還必須設定獲得期權的行權條件,比如說公司總經理,必須在公司利潤率達到一定水平,公司資產達到一定規模時才能獲得期權,將股票期權激勵制度的實施與員工績效掛鉤。
2、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建設。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還沒有對股票期權激勵制度的明確規定,與股票期權制度關系比較密切的主要有《公司法》、《合同法》、《證券法》、《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股份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規定》等。這些法律、法規都沒有涉及股票期權制度的基本框架及實施細則。因此股票期權激勵制度實施過程中的許多操作細節如股票期權的股份來源問題,經理層持股與出售的問題以及股票期權制度的生效條件等都無法可依,甚至有些操作和現有法律法規相抵觸。這都嚴重妨礙了眾多上市公司對股票期權激勵制度的實施。如何通過立法程序制定全國性的股票期權激勵制度管理法規,如何協調股票期權激勵制度與現行法律法規的沖突,在當前已顯得十分迫切。有關部門有必要參照國外的實踐對股票期權實施過程中的行權價格、有效時期、期權數量上限等方面作原則性的規定,另外還有必要修改現行的相關的規章制度以適應推行股票期權激勵制度的需要。
3、建立有效規范的資本市場。有效完善的資本證券市場是股票期權激勵制度充分發揮其功能的最重要的外部條件,所以我們首先應該培育有效、穩定的資本市場。監管層要不斷加強對股票市場的規范,審慎調節市場供求比例,積極倡導理性投資,推動股市的理性運行。
4、完善企業外部的業績評價、監督體系。該體系中的機構既應包括上級主管單位,財政和工商稅務等政府部門,也應該包括各種專業性的金融會計和審計等獨立的機構,尤其是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因為股票期權激勵制度所追求的片面價格上漲,可能導致企業經理人員勾結會計師事務所等在財務上造假,虛抬公司的股價以獲取收益,這種行為最終會引起企業一系列的財務危機和經營危機。只有建立科學、透明的評價、監督體系才能有效防止公司經理人造假,提高公司股價的可信度,并且幫助廣大股民獲得真實的信息,從而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穩定發展。
總之,我國企業實施股票期權激勵制度尚處于探索階段,并不是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已經具備實施股票期權激勵制度的條件。因此,該項制度不宜立即全面鋪開,而應該采取試點方式。在不斷完善相關體制和法規,改善和規范資本市場以及加強監管的同時,逐步擴大股票期權激勵制度實施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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