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民組織創新對農民收入影響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一、我國農業的“四低一高”和農業產業化政策的提出
(一)我國農業的“四低一高”
我國農業商品化程度低,許多地區的農民家庭仍然停留在自給半自給的小農經濟狀態,這種狀況是制約我國農民收入持續增長的重要因素。據國家統計局農村住戶調查,我國各地農村居民人均銷售農產品現金收入的水平存在著巨大差異。以1995年為例,農民家庭銷售農產品現金收入水平最高的省份是黑龍江,人均達到1514元,最低的是西藏、青海,人均分別只有139元和188元。前者幾乎是后者的10倍。全國大部分省區(18個)的農民家庭人均銷售農產品現金收入只有400~700元,還有相當一部分省區(9個)的人均銷售農產品現金收入在400元以下,而人均銷售農產品現金收入在1000元以上的省區只有3個。
如果把農村居民家庭銷售農產品現金收入與其農業總收入之比,作為農業商品化程度的一個近似指標,那么可以看到,全國平均農業商品化水平還不到45%,低于全國平均水平的省區達到16個,其中商品化水平低于30%的省區有4個。由于農業的商品化水平低,農民生產的農產品最終進入市場交換獲取現金的數量少,因此農民收入難以提高。
與此相仿,我國農產品市場一體化程度低,也是影響農民收入,特別是影響主產區農民收入的一個重要因素。表3是國家物價局有關玉米、蘋果和橘子三種產品1995年和1996年不同產地銷售價格的統計數字。數字顯示,當年玉米的產地價格,最高為北京的每50公斤77.08元,最低為黑龍江的每50公斤32.53元,兩者相差45元。也就是說,每公斤玉米的價格相差接近1元。而蘋果的地區價差更為驚人,最高是江蘇的每50公斤596.36元,最低是山西的每50公斤49.47元。也就是說,前者每公斤價格超過10元,而后者每公斤價格不足1元。再看橘子的地區差價,最高是廣東的每50公斤237.93元,平均每公斤4.76元;最低是四川的每50公斤34.95元,平均每公斤只有0.70元。上述數字表明,由于市場一體化程度低,農產品流通渠道不暢,使得主產地的農產品價格大大低于非主產地的價格,嚴重影響了主產地農民的收入。
我國農產品加工程度低,也是制約農民收入增長的一個重要因素。據美國農業部2002年出版的《農業實況》(FactBook2002)一書反映,目前美國人的食品消費支出中,有80%是用于農產品產后的集散、批零銷售、運輸、加工、廣告、包裝、餐飲服務等費用。在整個90年代消費者增加的食品支出中,約有92%是增加在農產品產后各種營銷服務費用上。因此,延長產業鏈是提高農產品附加值的重要環節。據我國農業部產業化辦公室的一份報告反映,目前,發達國家的農產品加工率一般達到90%以上,農產品加工業產值和農業產值的比重為3∶1到4∶1,而我國農產品加工率迄今為止只有40%到50%,其中,二次以上的深加工只有20%,農產品加工業產值與農業產值的比重只有0.8∶1。我國農產品加工程度低,不僅減少了農產品附加值,也相對減少了對農產品的消費需求。由于初級農產品大部分屬于生活消費必需品,其消費的收入彈性比較低,隨著我國人均收入水平逐步提高,而食品消費的恩格爾系數逐步下降,對初級農產品的需求并不隨著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因而導致部分初級農產品在低消費水平下的供大于求,價格下滑,進而影響了農民收入的提高。
我國農民組織化程度低,在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中處于一種不利的交易地位,這是導致農民收入難以提高的又一重要原因。農民作為一個初級產品提供群體,其分散的、小規模經營的特點,使之在市場談判中總是處于一種不利的交易地位。通過農民合作組織來改善農民的交易地位,通過合作社的縱向一體化經營把農產品加工增值利潤保留在農民自己手里,這是被許多發達國家經驗所證明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提高農民收入的一條行之有效的途徑。
但是,我國農村自實行家庭承包經營體制以來,農戶生產規模小、市場組織化程度低,已經成為農產品進入市場的主要瓶頸。據農業部合作指導司估計,我國目前共有各種農民合作組織約15萬個,參加各種合作組織的農戶僅占全國農戶總數的2.5%左右。這與一些發達國家80%以上的農戶都是合作社社員,每個農戶平均要參加4~5個合作社的情況相比,有著天壤之別。我國農民的組織化程度低,不僅成為農產品進入市場的瓶頸,而且農民在市場上處于一種被動接受交易商定價的地位,使他們的收入只能維持在簡單再生產的水平。所以,農民組織化程度低是影響農民收入的一個重要原因。
(二)農業產業化政策的提出
農業產業化的概念,最早是由山東省濰坊市于1993年初提出來的。當時,針對全國農產品市場不斷出現買難賣難,農業經濟效益難以提高的局面,山東省濰坊市提出了農業產業化發展的思路,并對農業產業化作出了24個字的解釋,即“確立主導產業,實行區域布局,依靠龍頭帶動,發展規模經營”。當年7月,《農民日報》對濰坊的農業產業化發展經驗進行了首次報道。
1995年12月,《人民日報》對濰坊的農業產業化經驗進行了大篇幅報道,并配發長篇社論。按照《人民日報》社論的解釋,所謂農業產業化就是“以國內外市場為導向,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對當地農業的支柱產業和主導產品實行區域化布局、專業化生產、一體化經營、社會化服務、企業化管理,把產供銷、貿工農、經科教緊密結合起來,形成''''一條龍''''的經營體制”。從此以后,農業產業化的提法開始流行,并得到中央的肯定和重視。
2000年10月,中共中央關于“十五”計劃的建議中,提出“要把農業產業化經營作為推進農業現代化的重要途徑,鼓勵、支持農產品加工和銷售等企業帶動農戶進入市場,形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組織形式和經營機制”。同年11月,農業部等8部委召開農業產業化工作會議。2001年元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做好2001年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意見》再次強調:“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總結經驗,加強對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扶持和引導。”
按照中央的精神和部署,中央財政、金融等部門和各級政府都加強了對農業產業化發展項目的支持力度。僅在2002年,中央財政就安排農業產業化扶持資金8億元,國債技改貼息項目中安排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項目22個,項目總投資31億元;農業銀行安排重點龍頭企業扶持貸款227億元,并將資產超過億元的1000多家龍頭企業納入農行的重點支持范圍。
與此同時,各地也紛紛通過力量整合,把各方面籌集的支農資金、扶貧資金、國債資金、專項貸款等,集中用于農業產業化項目建設。其中,僅四川省就安排了3429萬元財政扶持資金,重點用于產業化項目招商和貼息。江蘇省采取多元化投入的方式發展農業產業化。其中財政投入11億元,金融機構貸款112億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8億元,城鄉法人投資34億元,個人投資75.6億元,引入外資11億美元,為農業產業化發展注入了強大的動力。
二、農業產業化發展態勢及其對農民收入的影響
(一)農業產業化的組織類型和利益結合關系
根據各地的報道和有關案例綜合分析,近年來我國農業產業化經營的主要組織類型大體可以分為五種模式,即:“市場+農戶”、“基地+農戶”、“公司(龍頭企業)+農戶”、“協會(合作社)+農戶”、“中介+農戶”。
1.“市場+農戶”模式及其利益結合關系
“市場+農戶”模式中的“市場”,并非一般所指的廣義市場,而是指具體從事商品交換的場地,是狹義上的市場。這種市場一般是由產地或集散地的農村社區集體利用其公用土地建立起來的場地設施,目的是利用市場集散商品的效應,為當地村民提供一個農產品銷售場所,也為村組集體建立一個出租攤位和收取管理費的創收窗口。在這種模式中,農戶與市場之間通常不存在固定的產品產銷合約關系,農戶只是作為各自獨立的客戶參與市場交易活動,市場帶給當地農戶的經濟效益主要源自市場的客戶集聚效應帶來的較低交易成本。
2.“基地+農戶”模式及其利益結合關系
“基地+農戶”模式中的基地,又有三種類型。
一種是國家和地方政府建立的商品生產基地。這種基地,往往伴有強制性的生產和定購任務,國家指定部門通過農村社區自治組織,與農戶之間簽有生產、定購協議,通常對農戶生產的有關農產品實行保證價收購。
另一種是公司、龍頭企業建立的基地。這種基地又有兩種經營方式。第一種是雇工經營方式,即公司或龍頭企業自己建立基地,雇用當地農民從事生產。按照這種經營方式,農民主要是通過在基地打工獲取勞務收入。第二種是“反租倒包”經營方式,即公司或龍頭企業通過租用農戶的承包土地建立生產基地,再通過發包的方式讓部分農戶按照公司或龍頭企業的技術要求進行生產。按照這種經營方式,原來的土地承包戶一般可以獲得不低于自己耕種收入的租金報酬。新承包戶可以獲得專業化、規模化生產基礎上的承包收入。
還有一種是公司或龍頭企業通過村組社區或直接通過與農戶簽約建立的基地。這種基地,通常由公司或龍頭企業為農戶提供種苗、種畜、種禽、飼料、肥料、農藥、病蟲害防治服務,對產成品實行合同或訂單收購,事后結算。按照這種方式,農戶通常能夠提高專業化生產技能,獲得較穩定的產中服務和產品銷售收入。
3.“公司+農戶”模式及其利益結合關系
“公司+農戶”模式中的公司,按照龍頭企業資產屬性的不同,大體上有5種類型,即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資企業、私人企業和股份制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和國有、集體、私人、外資參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
公司與農戶的利益結合方式,按其制度安排的不同,大體上有4種類型:一種是“互惠契約”關系,一種是“出資參股”關系,一種是“市場交易”關系,還有一種是如前所述的“租地-雇工經營”或“土地反租倒包”關系。
其中,所謂“互惠契約”關系,就是上面所說的,公司與農戶之間直接簽訂互惠契約,規定公司向農戶提供關鍵性生產資料和產中服務,承諾產后回收部分或全部產品,有的還規定公司給與某種價格保證,農戶則要嚴格按照公司的要求進行生產,并保證按要求向公司提供全部或規定數量的合格產品。
所謂“出資參股”,往往是在建立前述互惠關系的基礎上,公司再吸收農戶參股,使農戶成為公司的小股東,年終從公司獲取小額分紅。
所謂“市場交易關系”,通常是公司通過社區鄉、村、組集體組織農民建立生產基地,但公司與農戶之間沒有任何契約承諾,一切交易活動都按市場規則進行。最后兩種關系,實際上就是前面所說的公司辦基地的模式。
4.“協會+農戶”模式及其利益結合關系
協會和合作社是兩種性質不同的組織。
前者是一種非企業團體,通常是由基層政府中的農業技術部門(所謂“七站八所”)、農村技術員、能人以及一些公司、企業組建起來,以從事技術推廣和交流、為農民培訓專業化生產技能為初衷,后來逐漸發展到提供專用生產資料、從事農產品銷售的中介服務等經營活動。由于協會的組織方式比較松散,因此一般情況下,協會主要靠收取培訓費、教材費、從事專用生產資料經營和收取產品銷售中介費等來創收。農戶則主要通過學習專業技能和發展某些特色農產品生產來增加收入。
合作社是一種企業組織,目前國內的多數合作社是由地方政府、社區集體、原供銷合作社組建起來的,也有一部分是從專業協會發展而來,還有少數是由一些合作社倡導者、國際組織以及農民自己組織起來的。合作社與專業協會的最大區別在于,合作社本身是一個商業經營機構,它的主要宗旨就是為其社員加工、銷售農產品,購買農業生產資料。在農產品交易中,從事中介活動的協會,處于交易雙方之外的第三方地位,而從事生產、商品經營活動的合作社,在農產品交易中屬于交易雙方的當事人之一。它與其他公司、企業的區別在于,合作社出資人的主體是通過合作社進行交易的農產品生產者,合作社是他們的自我服務企業。農戶參加合作社除了可以共同加工、銷售農產品,共同購買生產資料以外,通常還能從合作社得到股金分紅和交易利潤返還(惠顧額返還),這樣就把一部分農產品產后增值利潤留在了農民手里。
5.“中介+農戶”模式及其利益結合關系
所謂“中介”,主要是指那些為交易雙方提供居間服務的個人和經營組織。目前,在國內農產品市場上,為農產品交易雙方提供居間服務的中介,主要是一些熟悉銷售渠道、掌握較多客戶資源的專業大戶和運銷大戶。他們往往在從事自有產品銷售的基礎上,組織周圍村民的貨源,聯系外地客戶,幫助雙方達成交易,從中收取一定比例的中介費,有的還為雙方提供庫存、運輸服務。這種模式,對那些已經形成一定規模的專業化生產地區來說,起到了疏通產品銷售渠道,促進當地農業商品化生產發展的作用,降低了從事專業化生產的農戶所面臨的市場進入門檻,減少了自銷風險帶來的損失,相對穩定了他們的收入。
(二)農業產業化的總體發展狀況及其對農民收入的影響
根據農業部產業化辦公室統計,截至2002年底,全國共有各類農業產業化組織9萬多個,比2000年增長41%,帶動農戶總數達7000萬戶,占到全國農戶總數的30%。其中,國家級重點龍頭企業有372家,平均每家的固定資產為2.5億元,平均銷售收入為7.1億元,平均帶動農戶7.6萬戶。省級重點龍頭企業達到1839家,其他龍頭企業2萬多家,形成了以國家級龍頭企業為核心,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為骨干,數萬個小型龍頭企業為基礎的農業產業化企業群。與此同時,2002年全國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農產品訂單所覆蓋種植業面積達到3.27億畝,約占當年全國農業播種總面積的14%,其中近一半是由龍頭企業下達的。
關于農業產業化發展究竟給農民收入帶來了什么樣的影響,迄今為止,并沒有進行過大規模的詳細的農戶調查,所有的僅僅是一些典型案例調查、一些龍頭企業的匯報和政府有關部門的經驗總結材料,所列舉的農戶增收情況不足為據。因此,這里我們只能從農業商品化程度提高和農產品市場一體化程度提高的情況,來間接反映農民收入情況的改善。
表5顯示,與1995年相比,2000年全國的農業商品化程度有了顯著提高,1995年全國農業商品化平均水平只有44%,到2000年已經提高到48.76%。其中青海、甘肅、湖南、西藏的農業商品化程度提高較快,但也有部分省區不升反降,其中安徽、廣東、江西、貴州、四川的下降幅度較大。根據計算,各地農村居民銷售農產品現金收入的離差系數,1995年為0.58,2000年擴大到0.69,說明各地農村居民在銷售農產品的現金收入水平提高的同時,差距進一步擴大。
表7顯示,玉米、蘋果和橘子三種農產品的市場地區差價也有了明顯縮小,其中玉米的地區價格離差系數,1995年是0.24,2002年下降到0.11;蘋果的地區價格離差系數,1995年是3.04,2002年下降到0.17。這說明,上述農產品的市場一體化程度有了較大提高。當然,由于國家物價部門的統計數據各年度取樣不同,致使有關數字的可比性不足,尤其是蘋果的價格取樣,1995年江蘇的價格水平達到每50公斤596元,而2002年的數字空缺,使得前后兩組離差系數的可比性大大降低。但有一點可以肯定,即江蘇的蘋果價格在1997年已經降到每50公斤49.48元,即使把2002年江蘇蘋果的價格浮動范圍估計為1997年水平上浮100%,全國各主產地的價格離差系數也只有0.35,大大低于1995年水平。這種情況還可以用橘子的情況加以佐證。1995年,全國5個樣本省橘子價格的離差系數是1.66,而2002年全國5個樣本省橘子價格的離差系數是1.33,兩者相比,說明國內橘子市場的一體化程度也有了比較明顯的提高。
全國農產品的商品率和市場一體化程度的提高,無疑對于提高農民收入有著明顯的作用。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迅速發展,農產品加工、營銷鏈條延長,對于穩定農產品銷售渠道,提高農業商品化程度,增加農民收入,也有著無可辯駁的正面作用。但是,農民組織化程度低,農業產業化帶來的農產品增值效益,大部分被龍頭企業截留,較少惠及農產品生產者,這仍然是制約農民收入增長的重要因素。
三、農業產業化發展與農民組織創新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盡管在過去幾年里,全國農業產業化發展取得了明顯成效,其中龍頭企業的數量和農戶的覆蓋面有了大幅度提高,但是,對于農業產業化發展促進農戶收入增長的估計不能太樂觀。
首先,據有關方面調查統計,截至2000年,在全國各類農業產業化組織中,龍頭企業帶動型約占41%,合作組織帶動型約占33%,專業市場帶動型約占12%,其他類型約占14%。由此可見,目前我國的農業產業化組織方式是以龍頭企業帶動為主。雖然從1996年以來的發展趨勢看,龍頭企業帶動型比例有所下降,合作組織帶動型比例有所上升,但總的格局并沒有發生轉折性改變。
其次,從農業產業化組織與農戶的利益結合關系看,截至2000年,采取簽訂合同契約方式的比例約占49%,采取合作制方式的約占14%,采取股份合作制方式的約占13%,采取其他結合方式的約占24%。由此可見,大部分龍頭企業與農戶的利益結合方式是比較松散的契約合同型,而非出資入股型。雖然從1996年以來的發展趨勢看,采取合同契約方式的比例有所下降,采取合作制方式和股份合作制方式的比例有所上升,但總的格局并沒有發生具有轉折意義的改變。而且在合同契約方式中,實行保證價和市場保護價的比例都有較大幅度下降。
上述數字表明,在目前我國的農業產業化發展中,龍頭企業占據著主導地位,而農民組織和分散的農業生產者處于依從地位,這種狀況難以保障廣大農民的增收利益。這一判斷從一些案例資料中也可以得到佐證。
據全國農業產業化工作會議的一份交流材料介紹,全國最大的500家龍頭企業之一,廣東溫氏食品集團有限公司的合作養雞戶,1999年共獲利1.7億元,平均每戶可達14000多元。但這一數字來源于龍頭企業自己的估計,是否確實可靠,由于缺乏具體的農戶成本、收益統計調查,因此難以做出客觀判斷。按照公司自己的材料介紹,他們實行的收益分配方法是:公司年利潤的40%用于職工工資分配,40%用于股票分紅,10%用于職工福利開支。在股票分紅中,8%用于現金分紅,32%只增值不分紅。又根據我們過去所做的一個案例調查,溫氏集團的股本結構是:參與創業的四大家族所持股份在集團股份中所占比例高達70%,職工股不足30%,養雞農戶基本沒有參股。因此,在這樣一個龍頭企業帶動型的產業化模式中,農民的得益僅限于公司為其設定的成本與收購價格的差價,而這個差價是公司事先計算好的,農戶并沒有選擇權。實際上,這個差價也就是除去物質成本以后,農戶養雞的勞務收入,并沒有額外的盈利。在這種情況下,農民增收主要是源于依附龍頭企業以后,隨著商品性生產規模的擴大所增加的勞務收入,而不是分享產業鏈延長后的增值利潤。
然而,在市場決定一切的前提下,這種依附于龍頭企業的商品性生產規模擴大帶給農民的增收效益,是否能夠持久穩定,仍是一個疑問。近年來,各地農民和龍頭企業之間的毀約事件時有所聞,這就說明“公司+農戶”關系的不穩定。
與之相對照的一個案例,是浙江省溫嶺市箬橫西瓜合作社。這個合作社成立于2001年7月,主要經營西瓜種植和銷售,兼營農藥、化肥和塑料薄膜。目前全社擁有正式社員129戶,在6個省建立西瓜生產基地6個,總面積13100畝,聯結農戶總數8200戶,在全國50多個大中城市建立了銷售網點,帶動溫嶺市沿海8萬畝西瓜產業帶的形成,2002年8月被農業部列為全國試點。這個合作社的產權結構和收益分配原則是:按照社員的西瓜生產規模和產品交售量設置股權,合作社經營成本按股(也即按交售量)分攤,所得利潤在提取一定公共積累和風險基金以后,按交易額比例返還。2002年,合作社銷售總收入3650萬元,除去生產、銷售成本,利潤凈值392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基金共計29萬元,向社員返利363萬元。返還社員的利潤占到利潤總額的92%。盡管合作社的利潤返還措施還沒有惠及所有聯結農戶,但至少是合作社內部的所有社員共同分享了銷售利潤,這種情況,顯然比“公司+農戶”帶給農民的單純的產品銷售收益更大、更可靠。
又如筆者在陜西省洛川縣調查的一個龍頭企業伊天公司,這是一家日本人獨立投資的濃縮蘋果汁生產企業。這個企業投資總額1.2億元人民幣,其中設備投資690萬美元(相當于5700多萬元人民幣),企業有白領員工30多人,長期工人40多人,季節工人40多人,投產以后,年加工能力達到2萬噸濃縮蘋果汁。假定這個企業的全部投資都是固定資產,并假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是15年,那么在滿負荷生產的情況下,每公斤濃縮蘋果汁的折舊成本僅為0.4元左右。假定企業職工的平均月薪為2000元,年平均雇用人員為100人,那么在滿負荷生產的情況下,每公斤濃縮蘋果汁的人工成本僅為0.12元。按照這個企業的技術常規,每6公斤蘋果可以出1公斤濃縮汁,每公斤榨汁原料蘋果(疏浚果、青果、落果、殘次果)的收購價為0.24元,也就是說每公斤濃縮蘋果汁的原料成本為1.44元,加上電力、用水等成本,估計每公斤濃縮蘋果汁的消耗成本不會超過2元,總成本在2.5元左右,而每桶糖度為70°的濃縮蘋果汁出廠價是690美元/270公斤,約合每公斤20元。如果進一步把濃縮汁稀釋為飲用果汁(糖度為12°),那么商業價值還要翻6倍。根據上述簡單計算可以得知,在“公司+農戶”的模式下,雖然公司給農戶帶來了長期穩定的收入,甚至是額外收入(因為在通常情況下,果園的疏浚果、青果、落果、殘次果可占到總產量的1/3左右,而這部分果品基本不能形成收入),但更多的巨額利潤則落入了龍頭企業的腰包。如果這個企業是農民自己投資的合作社企業,企業利潤按社員交易額返還,那么農民的增收效果就不是每公斤原料蘋果1角、2角,而是每公斤好幾元。這也足以解釋為什么在西方國家,大部分農產品加工企業都是農民自己的合作社企業。
基于以上分析,我們認為,在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民組織創新中,政府政策應更多地傾向于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而不是“公司+農戶”模式。只有通過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才能更穩定可靠地提高農業商品化程度,促進農民增收。
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