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農村村務財務公開癥結何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財務、政務公開,無疑是基層組織密切干群關系的良方,也是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一項重要舉措,值得肯定,但在實際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一方面在大搞財務、政務公開,一方面村、鄉、縣等財務負債逐年增長攀升,一些鄉村到了在飯館難以賒欠一頓飯、一包煙的地步。一個欠債的鄉村是一個白負責任的鄉村,一個欠債不還的鄉村是一個沒有誠信的鄉村,一個欠債不還還要有理的鄉村更是一個失去民心危險的鄉村,這說明公開沒有真正得到落實?;A不牢,地動山搖。鄉村存在的問題應該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具體講,農村村務、財務公開問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一些地方領導將公開形式化,當作政績之一,一哄而上,圖形式,求名聲,對于財務、村務落實的具體情況,則知之甚少,往往虎頭蛇尾,形式主義泛濫,短期行為嚴重。
二是公開不規范。
1、公開地點、時間不規范。這也是農村村務公開易出現問題的一個環節,村干部如果愿意,可以找出成千上萬的不公開的借口,而農村情況千差萬別,真正要想一律定時定點進行公開,對于村集體經濟薄弱,居住分散等地方也是不現實的。
2、公開的形式單一。提到村務公開,一些鄉村僅僅只是把村務、財務有關情況在村民大會上宣讀、墻上張貼一下,試想一個財務專業人員通過這種形式也不見得能明白所以然,更何況不熟悉財務法規知識的群眾了,其效果可想而知了,還是難以消除以往的猜疑。
3、公開程序不規范。公開什么,什么時候公布,沒有征求群眾代表意見,公開的內容往往都是一些枯燥的數據,內容都是一些細枝末節的項目,真正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及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并沒有公布上墻,上欄,往往一個“其他”欄目,有如一個什么都裝的破簍子,往往掩蓋了事實真相,讓人難以明白,群眾就更不明就里。
4、制定政策不規范。仍然是以干部都是清正廉潔和克己奉公的角度出發的,所以如果領導干部都能依法辦事,則這項工作可以順利推廣,如果在領導干部在廉潔方面出了問題,就會根據自身的需要異化政策,群眾就很難進行正常的監督了,監督也就成為擺設。
5、民情淳樸,難以及時準確反映真實情況。我國農民遵循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處世原則,往往不是在逼得無路可走的情況下是不會出頭來質詢的,這往往是一些地方雖有重大經濟問題,財務、政務公開后仍然未能發現問題線索的一個重要原因,針對這一情況,我們在制定公開制度時,就不能簡單地學習西方民主的部分內容,而要結合我國農村實際情況,加以完善改造。
6、個別法律法規可操作性差。即便是最近新出臺的《關于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的第五部分講監督,被稱作是一個亮點的主要做法是農村干部進行審計,但誰來審計?縣級還是鄉級?縣級審計局、農經局往往連自己正常的業務都審計不完,更不論數量眾多手續不全的村帳了,鄉級本身就有著諸多的利益瓜葛,能否審計得過來?而選舉前20多天集中審計更是天方夜談式的設想。
7、制度導致腐敗。一些制度條款往往規定的不符合農村實際,如理論上村級招待零控制是可行的,但我們面臨著的是千差萬別的情況,一種形式難以解決農村所有的問題。但目前鄉村負擔了過多的行政行為,一些村離鄉鎮較遠,有些近百公里,招待費零控制基本上就成為空話,這就好比又讓馬兒跑,又讓馬兒不吃草一樣荒唐。如果省、縣招待費能進行零控制,鄉村就保證能進行零控制。一項明知不能執行的規定其副作用比沒有這項規定還要大,而且大得多。
8、村務公開的配套制度沒有落實到位,公開后就萬事大吉,沒能及時收集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群眾不清楚,有疑問的地方,也沒有人和機構能夠給予解釋。政策的出臺往往帶有濃重的家長制色彩,村集體經濟資金使用應該由村民大會說了算,不應該聽命于其它個人和組織,各級組織有權指導、監督,但不可代辦,否則,即便是好心,也有可能成為越位、錯位的嫌疑,目前一些地方標榜為制度創新的“村帳鄉管”、“會計核算中心”等做法,本身就帶有違法的嫌疑,純粹是一種舍本逐末的行為。
三、監督形式過于虛乏。有些地方群眾監督成為虛設,一些違法行為往往是上級默認的,大家心照不宣,即便是有極個別愛較真的人提出來,往往這些人面對的不僅僅是本村的領導、財務人員的壓力,更為主要的是要面對縣鄉,甚至是地省有關人員的壓力。當今出現的一些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問題,既與法官貪贓枉法、濫用權力、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有關,也與法官受到種種干預、法官獨立審判的地位缺乏保障有關,一些地方法院的法官往往被“涉農案件不要立案”的招呼所左右,喪失了起碼的公正性,這也是為什么農民往往采取上訪手段,而且上訪往往成本過大,令常人難以承擔的一個主要原因。
財務政務公開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情況反映在基層,責任在領導。自身卻執法犯法,如何能教育好村民遵紀守法?如果是幾個領導拍胸脯決定的事情,卻要讓不知情的村民負擔,那肯定要激化矛盾。市場經濟方面的風險,外人難以準確判斷和承擔責任,只能由全體村民或者能代表村民意愿的代表共同商量,當然要遵循市場經濟的規則,同時還要承擔一定的風險和義務,解決這一問題并不難,不需要什么高深的學問,幾個有良知的有基層工作經驗的知識分子不難開出一個地方的藥單來,而那種試圖用一個藥方就能包醫百病的(各地千差萬別的情況)往往只是一種幻想,或者就是虛假廣告,甚至成為少數不法分子的護身符。農村村務、財務公開問題關鍵在于監督要交由群眾去監督。具體帳目還需由村民代表具體負責審查。財務公開不應該只是一種形式,而其實質應是村民的意愿的充分體現。單靠單個的村民解決不了財務監督問題,而事事處處時時刻刻都將村民召集起來開群眾大會也無異于白日囈語,在農村也是不現實的,所以,村干部、會計怎樣用錢,都有比較完善的規定,那也是他們的職責范圍內的事情,不可過多地束縛,而村財是否用到點子上,是否被挪用、貪污,則應受由村民代表監督,由村民代表和中立的專業審計機構說了算,這也是他們的責任與義務,沒有必要單獨成立什么理財小組,如果什么都要單獨成立什么組,此風一刮,村民就不知道到底有多少這個組,那個組,只要保證村民小組選舉公正,規定好村民代表的職責,村民代表依據規定不同意支付或不同意報銷的事項能說了算數,村干部不聽就能毫無阻礙地公布道社會上去,那么,村干部自然而然地就不會再去摸那燙人的“熱爐”了,監督自然落實到位。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這方面應該相信群眾的創造性,關鍵是要給其以必要的監督權,要讓多數村民和代表能代表村民到法院打官司爭取公道,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關鍵是要做到轉變職能,而不要既是政策制定者,又是執行者,還是監督者,參與到微觀經濟活動之中,牽扯進去,就難以保證司法公正,難以解決農村諸多問題。基層政府只有處于較為超然的地位,才能當好執法者,才能公正、公平地處理好農村發生的一些問題,就可以解決農村大多數問題,實現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