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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政府公司化”集中表現為政府以追求經濟增長,特別是財政收入為最高動力。GDP是這個公司的營業額,財政收入是這個公司的利潤。
改革開放以來,農村經濟高速增長,農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但是,出現的社會矛盾也相當突出。問題主要集中于城鄉差別擴大、社會發展滯后、公共物品短缺,民眾對政府的政治信任降低,社會出現緊張態勢。我們將這種社會不和諧加劇的情況表述為“治理危機”。“科學發展觀”的提出,標志著中國政府已經高度重視這個問題。
本人認為,農村治理危機的出現,主要根源在于政府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過度介入。這種過度介入,如果用國外關于政府與市場關系的理論來分析,就是地方政府的“發展型政府”特征。這種“發展型政府”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過度作用,既是對中國經濟持續高度增長的解釋,也是對社會不和諧加劇的解釋。
政府在國家經濟發展中的角色和作用,是政治經濟學關注的核心問題之一。古典政治經濟學認為,政府為經濟發展提供穩定的外部環境,最重要的就是通過法律來保護人們的財產權利。但20世紀下半頁東亞經濟的起飛提供了一個與此不同的“政府-市場關系”模式:東亞國家的政府不僅僅只是在外部穩定和保護市場環境方面起作用,更重要的是,政府通過一系列政策(產業政策、財政政策等)直接介入市場運行,在微觀上干預市場。而政府的干預政策也產生了促使經濟快速發展的效果。
1982年,約翰遜(ChalmersJohnson)提出“發展型政府(developmentalstate)”的概念,用于分析日本的通產省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這個模式介于蘇聯中央計劃型模式和美國的自由市場模式之間政府在經濟發展中起主導作用,但又不是蘇聯式的全面控制;市場是政府推動經濟發展的主要工具,但又不同于美國式的自由市場。發展型政府通過有選擇的產業政策、支持戰略性產業的發展來推動經濟的發展,往往通過兩個因素起作用:其一,國家為企業提供生產要素,由政府指揮金融系統以低于市場利率的優惠信貸提供產業升級或者擴充規模所需要的資金;其二,國家用政策保護企業,用優惠利率和限制競爭的政策來扶持企業,以鼓勵產業升級和擴大出口。
研究者認為,發展型政府之所以能發揮作用,與東北亞政府的特性密切相關:政治體制中的“統治”和“控制”是隱蔽地分開的,政治家統治而官僚控制,官僚隊伍擁有采取主動和有效合作行動的足夠空間;官僚隊伍小而精,擁有適用于其制度的最好的管理才干;存在一個“領航機構(pilotagency)”,如日本通產省、韓國的經濟企劃院等。
與“發展型政府”相對的是“掠奪型政府(predatorystate)”或者“盜賊政府(Kleptocracy)”。“掠奪型政府”以部分非洲國家為原型,指“以統治者與利益集團的個人關系為基礎,以政府統治集團與社會上的特殊利益集團互相勾結、盤剝社會為特征的政府”。“掠奪型政府”體現在統治者的私利對公共利益的侵犯上,政府因為受統治集團的特殊利益所限制而缺少持續的發展意愿。作為一種政府干預市場的模式,“掠奪型政府”不是鼓勵而是限制私人企業的發展,并以高于經濟增長率的水平增加政府自身收入。
在發展型和掠奪型的“政府-市場”關系之外,還存在著以美國式的“政府-市場關系”為藍本的“監管型國家”。“監管型政府”模式強調政府不直接干預市場,而是通過制定規則、提供法治環境等方式來影響市場的運行和約束企業。與“政府-市場(企業)”或者“政府-社會(利益集團)”的合作模式不同,監管型政府不與企業進行直接的合作,而是以監管者的身份來定位自身的活動。
“發展型政府”的概念早期主要用于對東北亞地區的分析,但隨著中國改革開放以后經濟的快速發展,學者開始將這個模式運用到對中國的解釋中。
從最基本的層面來判斷,中國經濟在改革開放以后經歷的持續高速發展的過程與政府在市場中發揮的重要作用是分不開的,因而將中國列入“發展型政府”的類型體系中也就理所當然。隨著研究的深入,有學者認識到,在其他“發展型政府”中起主要的領航和推動作用的是中央政府部門,而在中國,這一角色則由地方政府來扮演,于是中國也被定位為“地方發展型政府”(LocalDevelopmentalState)。斯坦福大學政治系教授戴慕珍(JeanC.Oi)通過對這一作用機制的微觀研究,提出了“地方國家法團主義”(LocalStateCorporatism):一方面,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具有了公司的許多特征,官員們像董事會成員一樣行動;另一方面,在地方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地方政府與企業密切合作。地方政府協調轄區內各個經濟事業單位,正像是一個從事多種經營的實業公司。
戴慕珍的代表作《中國農村經濟起飛:經濟改革的制度基礎》(RuralChinaTakesOff,1999),對地方政府發展經濟的行為作了具體描述。她提出,地方政府通過四種方式控制和介入企業的經營運作:一是工廠管理。地方政府把企業承包或租賃給個人而不是實行私有化,這有助于政府對企業進行干預和控制;二是資源分配。地方政府掌握著中央調撥給地方的計劃內價格的物資和本地擁有的稀缺資源,進行有選擇地分配;三是行政服務。包括協助企業取得營業執照、產品合格證、獎勵以及減稅的機會等常規服務,動員下轄的所有機構和組織扶植重點鄉鎮企業,甚至直接給予企業行政撥款;四是投資與貸款。通過控制投資和貸款來引導經濟發展,而地方政府可以為企業提供貸款擔保、評定企業貸款等級、支持當地成立半私營化的信貸組織等等。
激勵地方政府積極推動鄉村工業化的制度性因素主要包括財政體制改革和農業非集體化:分灶吃飯的財政體制改革激勵了地方政府發展當地經濟的積極性,而農業的非集體化使發展工業成為地方政府推動經濟發展的首要選擇。在這些因素的作用下,地方政府積極推動經濟發展,扮演了企業家的角色。
1990年代中國農村和鄉鎮企業的發展出現了新的變化。80年代農村經濟增長主要來自集體經濟,地方政府偏愛集體所有的鄉鎮企業,而私營企業很少會被給予貸款和原材料供應方面的幫助;進入80年代末,國家的宏觀經濟環境出現了變化,銀根緊縮,使得地方政府支持的鄉鎮企業風光不再。但戴慕珍認為,“地方國家法團主義”在90年代仍然具有解釋力:一方面,地方政府通過有選擇性的私有化加強集體經濟,對少數重要的、獲利較多的企業繼續保持控制,關閉問題嚴重的企業,以銷售、租賃等形式對其他企業進行改制;另一方面,把扶持的對象和范圍擴展和延伸到私營企業。“正如他們原先幫助集體企業那樣,地方官員通過調動資金、提供技術幫助、尋求市場機會、頒發執照來支持轄區內私營企業的發展”,通過這種方式,私營企業也被整合進“地方國家法團主義”的框架之中。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政治系教授伯恩斯坦(ThomasBernstein)和閭曉波的著作《當代中國農村的無代表納稅》(TaxationWithoutRepresentationinContemporaryRuralChina,2003),主要探討中國的發展戰略為什么導致農民、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出現緊張關系。他們認為,盡管中央政府經常支持農民的要求,但是,它已經不能通過為農村創立一套公平的、可信的負擔體制來解決農民負擔問題。中國有12億人口,嚴峻的人口規模和經濟、社會、民族的多樣性,對于政策制訂和行政管理產生了巨大的難題。因為中國是一個單一制而非聯邦制的國家,這種情況更加惡化,而且,中央政府承擔了更多的任務。農民負擔問題,主要出現在中西部“農業中國”省份而很少出現在鄉鎮工業發達的東部省份,是因為國家在設計和指導適合兩方面政策時面臨的困難所致,也受到中國龐大的官僚體制缺陷的影響。
這本書也討論了中國政府在經濟發展的定位問題。他們認為,中國的地方政府兼具掠奪型和發展型特點。雖然中國高速的經濟增長具有“發展型”的特點,但由于普遍存在的腐敗與官商關系中的主義(Clientalism),他們認為中國地方政府的掠奪型特征值得注意。
“地方國家法團主義”對地方政府介入企業運作實現經濟發展的具體機制進行了描述分析。“地方政府公司化”雖然最初只是被用來解釋鄉鎮企業快速發展的現象,但是它揭示了基層政府活動的主要內容和方式。現在,雖然原來意義上的鄉鎮企業沒落了,但是基層政權參與經濟運作、介入企業運行的意愿和活動并沒有減少,或者說,雖然已經基本上不再直接興辦控制企業,但是,基層政府在招商引資、土地征用等方面介入經濟活動的強烈沖動,表現出同樣鮮明的公司化行為特征。
因此,本文提出“基層政府公司化”概念,來概括基層政權的運行邏輯。“基層政府公司化”集中表現為政府以追求經濟增長,特別是財政收入為最高動力。在某種意義上,GDP是這個公司的營業額,財政收入則是這個公司的利潤。在“發展是第一要務”的綱領下,政府的公共服務責任退居其次。在這個過程中,基層政府表現出鮮明的自主性。這種“基層政府的自主性”,既體現在相對于中央政府而言的自主性,即財政上的分灶吃飯使得他們在財政發展方面有自主行動,也體現在相對于農村社會而言的自主性,在日常運轉中忽略農村社會的需要、忽略平衡各種社會利益的需求。換言之,這種自主性突出地表現為,既利用國家體制的資源,又逃避體制的約束。
“基層政府公司化”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發揮了巨大的積極作用,但同時,它也促使“治理危機”出現:第一,大量資源被用于滿足地方經濟發展的目的。在現有的考核體系中,經濟發展是最為重要的指標,這使得基層政府有強烈的意愿將各種資源用來發展經濟;而在動員型的政治體制下,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關系不平衡,農村社會的要求對基層政權沒有制度性的約束力,基層政府沒有提供公共物品的動機。第二,無法有效地化解基層社會內部的緊張和沖突:一方面,基層政府對于社會沖突的處理缺少動力;另一方面,基層政權本身也被卷入社會沖突中,成為沖突過程中的利益相關者甚至是沖突發生的根源,尤其體現在矛盾最為集中的征地活動中。第三,政府無力滿足基層社會對公共服務和公共物品的需要,因而相應地也就無法獲取政治支持。
同為“發展型政府”,為什么東北亞地區沒有出現中國式的“治理危機”?本人認為,中國的“地方發展型政府”是一個重要的因素。東北亞地區的“發展型政府”往往是中央政府中發展經濟的“領航機構”,它發展經濟只是中央政府的一個具體部門所負責的工作。而在中國,作為一級政府的地方政府充當“發展型政府”的角色,這直接影響到本級政府其他事業和服務的開展。
因此,在東北亞地區,“發展型政府”帶來的負面效果主要集中在市場機制的不完善上;而在中國,則還帶來了基層政府公共服務的供給短缺、社會發展滯后等嚴重問題。
政府公司化的特征是當前“治理危機”的基本成因。目前農村發展出現的治理問題,可以直接從地方政府的組織結構和日常運行找到解釋,或者說,基層政府的公司化特征,與農村治理危機有直接的邏輯關系。雖然中央政府提出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但是基層政府并沒有相應地調整自身的職能、活動和目標。治理危機的出現,其實是政府轉型滯后的直接結果。因此,“科學發展”不僅僅是理念問題,更重要的是政府運行體制的問題。
要從根本上解決“治理危機”,必須立足于政府自身的改革創新。發展型政府必須向監管型政府轉變。將基層政府直接介入市場運作、發展地方經濟的積極性轉向發展社會事業、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對于中國的基層政府來說,這是一個歷史性的重大轉變。從以往的基層政府改革情況來看,上級政府發動的改革在基層往往缺少持續的動力,機構精簡已是困難重重,遑論扭轉運行機制了。要實現基層政府運行機制的轉換,必須從基層社會培育動力,從這個角度來看,政府自身的改革必須輔之以基層民主。通過基層民主,使基層政府的運轉被置于民眾的監督和問責之下,使得政府的運行建立在社會需求的基礎上,才能真正克服基層政府的公司化傾向,才能真正將基層政府的運行機制轉變為以公共服務為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