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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消費信貸中的風險因素分析
(一)商業銀行自身管理存在缺陷,致使潛在風險增大。目前,國內商業銀行雖然不斷加強制度建設,但整體管理水平依然不高,難以跳出“一放就亂,一抓就死”的怪圈。由于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在我國開辦時間不長,所以在這方面更缺乏先進的管理經驗。通常,商業銀行信貸人員僅僅憑借款人身份證明、個人收入證明等比較原始的征詢材料進行判斷和決策,對個人的信用調查基本上依賴于借款人的自報及其就職單位的說明,對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狀況、社會活動及最為重要的有無違法紀錄和有無失信情況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進行了解征詢,導致銀行和客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銀行內部在責任界定上也往往依據書面上反映的問題進行處理,使得就材料而談貸款的問題更為嚴重。同時在貸款發放上,重放輕管的問題相當突出。由于在放貸時對客戶的實際情況就只停留在資料上,因而發放后更是沒有一套相應的管理措施跟上。有的是一些籠統的管理制度,內容泛泛,面面俱到,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差,使管戶信貸員無法按部就班,致使有些貸款實際上長期處在無人管理的狀態下。
(二)個人征信系統不健全。個人消費信貸風險主要來自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與個人信用風險,也即個人收入的波動幅度和道德品質修養水平,其中個人信用狀況還與整個社會的信用環境密切相關。在收入水平較為穩定的前提下,商業銀行對消費者信用的把握決定了消費信貸的開展程度。當前,我國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備有效的個人信用制度,人民銀行的個人征信系統尚在運行初期,可利用資源儲備不足,商業銀行缺乏征詢和調查借款人資信的有效手段,加之個人收入的不透明和個人征稅機制的不完善,以及其它征信部門的系統資源不相互共享,銀行難以對借款人的自有凈資產、個人收入的完整性、穩定性和還款意愿等資信狀況做出正確判斷。在消費信貸過程中,各種惡意欺詐行為時有發生,銀行采用詢問或實地察看等原始征詢方式已經不能保證信用信息的時效性和可靠性。
(三)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統一規范消費信貸活動和調整消費信貸關系的全國性法律。現行法律條款基本上都是針對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針對消費性個人貸款的條款,對失信、違約的懲處辦法不具體。即使有,也似乎存在維護債務人權益的傾向。不少新法律法規的實施直接使得借款合同及相關合同存在法律方面的缺陷和問題。這使得銀行開辦消費信貸業務缺乏法律保障,對出現的問題往往無所適從。由于消費信貸業務的客戶比較分散,均是消費者個人,并且貸款金額小、筆數多,保護銀行債權的法規又不健全,特別是在個人貸款的擔保方面缺乏法律規范,銀行執行債權成本較高,投入的人力物力較大,致使風險控制難以落實。當前城鄉消費信貸業務的迅速發展,呼喚我國消費信貸法盡快出臺。
(四)抵押物難以變現。當前的經濟環境下,抵押物變現渠道窄、成本高,貸款擔保往往形同虛設。借款人不能按時歸還貸款本息時,銀行通常會把貸款的抵押物作為第二還款來源,而抵押物能否順利、足額、合法地變現,就成為銀行化解資產風險的重要環節。由于我國消費品二級市場尚處于起步初創階段,交易秩序尚不規范,交易法規也不完善,各種手續十分繁瑣,交易費用偏高,導致銀行難以將抵押物變現,影響了銀行消費貸款的健康發展。同時,由于執行上的不規范,引發了大量的道德風險存在,進一步加大銀行的損失。隨著消費貸款規模的擴大和抵押貸款的增加,這類問題將會變得更加突出?,F階段,我國住房一、二級市場很不完善,政策上要求對大量非商品房產進行商業信貸支持,而一旦購房人無力還貸,這些非商品房產抵押又無法進行過戶轉讓,銀行很難得到充分的處置權,貸款抵押形同虛設。
(五)盲目營銷,無規劃發放消費信貸,形成巨大的風險隱患。近年來,為擴大盈利水平,搶占市場份額,各家商業銀行紛紛鼓勵分支機構大力發展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不少違規操作現象,一些商業銀行為了擴大消費信貸規模,對基層行下達硬性的放貸指標。不少銀行擅自降低貸款標準和擔保條件,對高風險、低信用的客戶提供消費貸款,一些地區的基層行甚至為了完成貸款任務,給每個員工下達一定額度的消費信貸任務。不少員工為完成任務,盲目放貸,甚至自己使用貸款進行高風險投資或炒股。這種現象的蔓延將造成新一輪的風險積聚,不利于消費信貸業務的健康發展。
二、商業銀行防范消費信貸風險的對策建議
面對消費信貸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各種風險,商業銀行急需建立一套防范消費信貸的風險管理體系,具體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逐步創造全社會范圍的個人信用環境。建立科學有效的個人征詢體系是銀行控制消費信貸風險的前提保證。從目前的實際出發,可以分兩步走:先在銀行內部建立全行性個人客戶信用數據庫,使每個存量客戶都有相對完整的信用記錄,個人與銀行的所有信用業務均有記錄登記。同時,加快建立國內各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換制度。由人民銀行牽頭建立一個股份制個人征信公司,擴大現有人行征信系統的職能和范圍,聯合金融機構、政法部門、各公用收費部門等,搜集整理個人收入、信用、犯罪等記錄,評估個人信用等級,為發放消費信貸的金融機構提供消費者的資信情況。可以先易后難地組建征信公司,起初只聯合金融機構,以后再逐步擴大。征信公司應遵循“會員免費提供信息,有償提供查詢服務”原則,把各家金融機構作為會員,金融機構免費向征信公司提供個人信用記錄,參加組建的其他部門同樣要免費提供有關的個人資信情況。金融機構和個人查詢時要付費,以便保證征信公司正常運轉。
(二)認真探索個人客戶差異化服務方法,調整客戶結構,培育和拓展一批高端個人客戶群體。所謂高端個人客戶就是指風險低、潛力大、信用好的客戶。就當前客戶群體而言,一是從事于優勢行業或壟斷行業的文化素質較高的人員,如電信、電力、金融等行業的從業人員。二是職業穩定、收入較高的國家公務員和財政發放工資的事業單位人員。三是全國性或區域性大公司的管理人員與專業技術人員等。這些群體不僅工薪水平和福利條件高,而且一般掌握較好的專業技能,預期收入高,失業風險較低。并且由于文化素質相對較高,對自身的社會聲譽和個人信譽也更加注重,還款意愿較強。銀行對重點客戶應加大營銷和調研力度,在促進業務發展的同時,有效降低貸款的預期損失比率。
(三)健全、完善銀行內部信貸管理機制。一是嚴把信貸準入關。根據國家宏觀經濟發展狀況,有規劃的發展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嚴格規范各環節操作流程,防止各種操作風險的產生。二是加強貸后管理。根據個人消費貸款的特性,分析相關風險點,有針對性地制定簡潔有效的管理辦法,辦法必須具有可操作性。配置好相應的客戶經理與風險經理,按規定進行貸后檢查。三是必須嚴肅信貸紀律,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責任追究必須到位。對存在的問題積極整改,“舉一反三”,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同類問題再次出現。四是實行分類管理、分類授權。針對各分支機構管理水平與風險控制能力,實行不同的授權管理和程序運作,并實行精細化管理,擇優發展。五是可以成立專門的個人消費貸款審查審批中心,對個人信貸業務進行流程再造,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化水平,實行集約化經營。
(四)進一步完善消費貸款的擔保制度。擔保制度,是貸款第一還款來源出現風險時的必要保證,也是制約借款人信用程度的一個有力武器。在我國消費信貸法出臺前,商業銀行一方面要認真研究分析現有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款,圈定法律爭議少、執行容易的標的作為抵押物。產權不清、變現較難以及現有法律上存在爭議的抵押物一般不要接收。選定的擔保抵押物必須合法、足值、有效。另一方面,商業銀行應合理界定保證人范圍。對借款人自身條件較好,收入穩定,可實行保證擔保方式的貸款,保證人應該選擇信用度高的高端客戶,且至少自身綜合條件不低于借款人。
(五)把個人消費貸款與商業銀行保險業務結合起來。保險業務是當前商業銀行分業經營環境下的一項新興業務。這項業務的發展可與銀行自有的傳統業務緊密結合起來。一是可以增加收益,銀行通過保險業務能夠獲得可觀的手續費收入和存款來源;二是可以降低部分不可預測的風險,將保險標的(可以是抵押物,也可是借款人的人身安全)的第一受益人指定為銀行,當標的遭受損害或損失時,保險賠償可及時補償銀行的全部或部分損失。同時,銀行保險將通過銀行的中介作用改變客戶與保險公司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局面。由于銀行業務相關險種的保費較低廉,可以使客戶在較低的成本上獲得保險產品和相關信息,使得信貸客戶既可以得到銀行貸款,又可以得到自身的保險收益。
參考文獻:
[1]周顯志.消費信用立法初論[J].財經理論與實踐,1997,(1).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化,城鎮居民消費熱情不斷升溫,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已成為商業銀行貸款業務的主要組成部分。然而,現階段我國個人消費信貸業務處于發展初期,還存在很大的風險和隱患。本文分析了個人消費信貸業務中存在的風險,并提出了相應的風險防范對策。
[關鍵詞]商業銀行;個人信貸;風險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