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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的內涵及特點
商業銀行是以追求最大利潤為目標,以多種金融負債籌集資金、多種金融資產為其經營對象,能利用負債進行信用創造,并向客戶提供多功能、綜合性服務的金融企業。這是一種普遍認可的觀點。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商業銀行是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以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業務為主的特殊金融企業。
對于商業銀行涵義的概述很多,但對于商業銀行的本質人們的認識比較一致,認為商業銀行是一個企業,且是一個特殊的企業。作為企業的商業銀行應該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經營主體,它應該以利潤最大化為其經營目標,能創造金融商品,提供金融服務;同時,現代商業銀行需要社會評價和認可。
從商業銀行的涵義可以看出,商業銀行是一個經營“貨幣”的特殊金融企業,作為企業它應具有一般企業的自主性特點;同時,作為特殊企業,還具有更加明顯的商業化特點。商業銀行的自主性特點要求其法人性質明確、產權關系明晰、政企職責分開。
商業銀行自主性特點具體表現在:性質明確。首先,國有商業銀行要擁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具有與自然人一樣地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地享有民事權力和承擔民事責任;其次,國有商業銀行要實現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第三,國有商業銀行必須是納稅的獨立經濟實體;此外,國有商業銀行應該采取國際通用的、規范化的財務會計制度。產權關系明晰。由法律規定出資人和銀行法人之間的所有利益關系,明確投資者對銀行財產的權利和各自的義務。實現出資人的所有權與銀行法人財產權的分離,使銀行在占有法人財產的基礎上,成為獨立的法人實體和市場金融運行的競爭主體。出資人一方面以其投入銀行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權利,包括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銀行經營者等,但不直接干預銀行的經營活動;另一方面按投入資本額比例對銀行破產時的債務負有限責任。政企職責分開。政府借助中央銀行通過政策法規和間接經濟管理手段等措施,調控金融市場,引導和監督銀行經營活動,并接軌銀行所承擔的社會職能。政府不干預銀行的業務經營,從而建立起政府與銀行間相對獨立的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
商業銀行的商業性特點具體表現為:能創造金融商品,提供金融服務是商業銀行的商業性特點,而且,它的商業性需要社會評價和認可,否則商業性就喪失。創造金融商品,提供金融服務。現代商業銀行與其它工商企業一樣,也要產出商品,這樣的商品或者以派生存款的形式存在,或者以大額存單的形式存在,或者以金融債券的形式存在,或者以證券化的資產形式存在等。能夠滿足社會的需要,且是滿足流通、收益和資產增值的需要;同時,能為顧客提供多功能服務,其中包括信貸服務、結算服務、匯兌服務、咨詢服務、信用擔保服務、信托服務、電子計算機服務等。
由此,商業銀行得到社會評價和認可,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必須是按現代企業制度建立起來的真正的企業;自身也是商品,具有價值和實用價值,作為商品它存在著產權,其產權是能夠轉讓的;應是一種產業在國民經濟中不僅具有配套性和服務性,而且具有基礎性和支撐性。
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的歷史及現狀經歷了三個時期、兩個階段:即計劃經濟時期(1978——1984年)為國有專業銀行恢復和建立階段,在這一階段中行、建行、農行從中央銀行分離出來獨立行使專業銀行職能,同時中國人民銀行把工商企業信貸業務和對私儲蓄業務分離出來成立工商銀行,從而形成以中國人民銀行為領導的工、農、建為主體的專業銀行發展時期。第二個時期為計劃商品經濟時期(1984——1995年)為專業銀行企業化階段,這一時期的改革主要圍繞著銀行企業化、政策性業務和經營性業務分離,加速銀行企業化進程的發展期。第三個時期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1995年以后)為國有商業銀行商業化改革階段。這一階段主要圍繞第一、二階段遺留問題及銀行商業化等進行改革攻堅,著重解決銀行的產權關系、法人結構、政企分離、商業性等方面改革。但到目前為止國有商業銀行產權仍不明晰,法人結構不合理、政府的行政干預仍然存在,使國有商業銀行處于一種“企業”非企業,“事業”非事業狀態。之所以造成這種情況,是因為商業銀行各階段改革不徹底造成的。
國有商業銀行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獨立性缺陷。從第一、二階段的改革成果看,主要從資金上解決了財政與銀行之間無償供給關系。同時,把國有銀行的政策性業務與經營性業務分離,商業銀行不再從事政策性業務,專門從事經營性業務。但是,由于政策性業務形成的不良資產仍然由國有商業銀行承擔,使國有商業銀行負擔了沉重的歷史包袱,經營舉步為艱。令國有商業銀行獨立核算、自自我發展成為泡影。第三階段的改革著重解決國有商業銀行的歷史包袱,但不加區別的全由國家買單,致使自負盈虧、自我平衡失去意義。另外,商業銀行還承擔著助學信貸、扶貧信貸等新的政策性業務,進一步弱化了國有商業銀行的獨立性。最后,國有商業銀行是以國家獨資的金融企業,國家和企業的產權界限不清,往往企業為了小集團利益而損害了國家利益。同時,國家為了社會宏觀經濟效益而忽視了企業微觀經濟效益,致使國家和企業的利益沖突日益激烈,政企不分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銀行的獨立性得不到真正落實。
制衡功能失效。國有商業銀行其產權制度為國家獨資。由于產權單一,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設置及經營管理層的任命基本上是由政府負責,四大商業銀行基本上是行長兼董事長,決策機構與執行機構合二為一,除了有責任執行國家各方面經濟政策外,在真實資本回報、利益體現、風險制約等經營目標約束方面,責權關系不確定;國有銀行的董事會、監事會更是形同虛設,不能充分有效地行使監督職能作用。在上市銀行公司中,國家擁有高度集中的股權,是最大的控股股東即“一股獨大”。使得大股東委派的董事控制了董事會,造成董事會結構的不健全和公司治理的制衡功能失效,董事會變成大股東會,缺乏多元股權制衡,無法形成對經營管理者的有效約束。在各種重要事項中仍沿襲舊有的決策模式,造成了我國商業銀行效率低下、效益不佳和整體競爭力較弱的狀況。
外部環境問題。外部環境問題主要是預防和控制制度性風險。制度性風險對于經濟轉型國家來說是造成金融風險的主要成因,這是由于原有的規則已經廢棄,但新規則尚未完全建立。就我國來說,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商業銀行和企業的關系還未完全理順,國有商業銀行過多地承擔了經濟改革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第二財政的角色,“信貸資金財政化”的現象嚴重。近年來,由于政策和市場的多種因素而造成的外部環境的變化,以及對變化預測的相對困難,加大了銀行戰略管理和政策制定的難度。
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的出路
首先,加強國有商業銀行的公司內部治理,主要從產權制度變革、法人治理結構變革和完善內控機制降低經營風險的角度來進行。具體表現為:
第一,產權制度變革。我國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造,其核心在于實行產權主體的多元化。通過產權制度創新,引進戰略投資者逐步完善商業銀行股權結構。在確保國有控股的前提下,通過公開招募法人股、有條件吸收個人和引導國際先進的外資銀行參股,建立國有商業銀行多元化、社會化的股權結構。較好地實現企業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妥善解決企業所有者、經營者與其他利益關聯者之間的責、權、利關系,使所有出資者收益共享、風險共擔,從而形成了一定剛性約束的資本經營機制,加快完善我國商業銀行法人治理結構。政府部門應該通過制定《金融特別安全法案》等立法形式參與商業銀行的治理,而不是以銀行的“絕對大股東”或“惟一股東”的身份來干涉銀行的人事任免、日常決策等治理問題。第二,建立適當的制衡機制。公司治理的基本特征是構建激勵約束機制,其核心任務是要降低人(行長及其他管理人員)的成本,提高效率,防止“內部人控制”現象的出現。為此,商業銀行必須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之間的分權制衡機制與相互合作機制,使銀行決策層個人利益與銀行長期利益不一致導致的委托—關系問題和內部人控制現象造成的過高成本得到有效的控制,增進董事會決策的客觀性、合規性和科學性,更大程度上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第三,降低經營風險。國有商業銀行要建立一套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董事會、風險管理部門、各業務部門、審計等部門分別對風險負有明確的職責,即清楚界定銀行各內部所有職能部門和各崗位被授予對于風險的限額和定義。為此風險管理部門必須獨立于產生風險的各業務部門和交易領域,在涉及的每一業務部門中任命相應的風險經理,作為內部治理的一個基本組成部分,將每日的風險信息及時準確向風險管理部門報告,使風險管理部門和業務部門保持密切有效聯系;同時建立清晰的風險報告路線,除了縱向層級之間的報告,還應包括橫向之間的交流,實現信息共享,可以建立一套具體的風險報告模式,規范風險報告的格式和傳遞路徑,使風險政策得到貫徹,營造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
其次,加強商業銀行的外部環境治理,主要包括來自股票市場的約束。針對上市銀行而言,股東發現銀行的盈利狀況惡化,或者銀行從事了太多的高風險業務,不利于銀行長期盈利水平的提高,股東就會在二級市場上拋售銀行的股票來迫使銀行改善治理狀況。具體表現為:
第一,來自存款人的治理。一旦存款人知曉銀行的高風險性,或者其他各種可能損害銀行經營狀況的傳言,存款人就會提取存款,嚴重的會引起擠兌,直接導致銀行破產倒閉。第二,來自貸款人的治理。如果一家銀行的風險性很高,優質貸款客戶就會遠離這家銀行。貸款人之所以能夠對銀行實施一定的約束,主要是因為貸款人關心的并不只是資金的可獲得性,還包括與貸款相關的其他服務,如咨詢服務、貸款出現問題時的重組服務等等。第三,來自銀行同業的治理。同業市場有可能向一家高風險的銀行關閉,使它再無法從市場拆人資金,在出現流動性困難時,就難以得到有效的化解。第四,來自金融市場的治理。如果銀行的風險上升,銀行在金融市場債券市場和票據市場上發行債券或商業票據時,一方面可能需要提高利率,從而加大籌資成本,另一方面可能根本銷售不出去。第五,來自外部經理市場的約束。如果銀行的董事或經理不能勝任其職務,必將被來自經理市場的優秀人才所“驅逐”。
這些外部治理機制的存在使得銀行在督促銀行董事改善企業治理和經理提高公司績效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如果其一旦付諸實施(比如,大量儲戶同時提款),由于銀行業的行業特殊性,勢必對一國的金融穩定性產生影響,進而影響到整個經濟體系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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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國有商業銀行的改革已經多年,但仍未真正實現商業化。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理論方面的,也有實踐方面的原因,總體上講是忽視了商業銀行的商業性問題。本文從銀行的商業性內涵角度出發,闡述國有商業銀行的商業化改革不徹底的原因及改革的出路問題。
關鍵詞:商業銀行企業性商業性改革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