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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強制責任保險的理論依據;強制責任保險的異質性與價值功能;強制責任保險的比較法觀察;我國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重構與完善等進行講述,包括了具有風險厭惡性偏好的加害人對購買責任保險動機的降低、潛在加害人對風險評估的不足、判決無法執(zhí)行問題、保險人對道德風險的控制、現(xiàn)代社會危險責任概念的迅速擴大、強制責任保險的異質性、強制責任保險的價值功能、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的協(xié)調等,具體資料請詳見:
關鍵詞:強制責任保險侵權公共利益比較法
內容提要:本文分析了強制責任保險在當代社會產生的法理依據,探討了強制責任保險“異質性”特點及其價值功能,對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國家和地區(qū)的有關立法例進行了比較,檢討了我國強制責任保險的立法與實踐,并對完善我國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提出建議。
在當代,隨著保險領域責任保險功能的擴張和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強制責任保險正在成為一般責任保險、社會保險、政策保險之外的另一類重要保險,并受到各國政府和學界的重視。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核心在于;立法者對公共政策的立法考量、嚴格的法定程序、商業(yè)化的運作方式、任意保險與強制保險之間的有效協(xié)作。2006年3月,國務院頒發(fā)并已實施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是我國首部以“強制責任保險”命名的行政法規(guī),它表明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在我國已步入法治軌道,并直接影響人們的生活。
強制責任保險理論認為,可以借助于社會保險的基本原理,通過強制性規(guī)則的制定,把人類進步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損失,納入商業(yè)保險的運行軌道中,充分發(fā)揮保險分散風險和保障社會的功能,通過社會“合力”克服人類文明進程中所無法避免的損失。一般認為,強制責任保險源于近代工業(yè)革命的危險責任思想,與侵權行為法的發(fā)展密切相關。但是迄今為止,學界對強制保險的認識仍然是模糊的,對強制保險的立法定位也存在著爭議。實踐中,不同國家立法對強制責任保險所適用的領域既有重合也有差別。正確估量強制保險的社會價值,借鑒發(fā)達國家強制責任保險的經驗,設計出符合中國本土實際的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一、強制責任保險的理論依據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國家設立交強險的實質是要求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第三者)承擔社會責任、根據法律的內在邏輯聯(lián)系分析,保險公司難逃理賠責任、從第22條的立法目的來看,保險公司難以全部免責、從保險角度而言,交強險不因其強制性而背離保險原理、保險公司不可能為被保險人的故意侵權行為買單,否則保險將成為不法分子違法犯罪的擋箭牌等,具體資料請見:
日前,省高院下發(fā)了皖高法[2009]371號文件,就《交強險條例》第22條如何理解和適用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即:《交強險條例》第22條中的“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應做廣義的理解,即這里的“財產損失”應包括因人身傷亡而造成的損失,如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該規(guī)定在審判實踐中的運用即是對于: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上述三種任何一種情形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即所有損失不再賠償,包括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等。
實踐中對該條款理解迥然不同。一種觀點認為保險公司對其它人身損害損失仍應賠償。
1、國家設立交強險的實質是要求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第三者)承擔社會責任,肇事人的行為并不作為主要考慮因素。無論機動車駕駛人是否具有駕駛資格,受害人對此均無責任,亦無防范,只要這種事故對于受害人而言是偶然的,不可預料的,就應視為保險事故。受害人因駕駛人一般過失行為尚且可以請求保險公司賠付,而駕駛人具有無證駕駛的嚴重過失行為,保險公司更應對受害人人身傷亡損失予以賠付,此符合交強險對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原則及交強險的公益性質。
2、根據法律的內在邏輯聯(lián)系分析,保險公司難逃理賠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1條第1款與第21條第2款、第22條之間實質上存在一般條款與特別條款的關系。相對第21條而言,第22條屬于特別條款。一般條款規(guī)定,保險公司對投保車輛發(fā)生事故的受害人(第三者)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全額賠償責任。根據法學理論,除非特別條款明確排除的情形,一律適用一般條款。現(xiàn)22條對四種情形列出作特別規(guī)定,只規(guī)定保險公司對財損免責,并有墊付搶救費用之義務,但未言明對其它人損損失免責,故保險公司仍應按一般條款規(guī)定,承擔其它人損損失理賠責任。
3、從第22條的立法目的來看,保險公司難以全部免責。該條的立法目的是規(guī)定保險公司在因駕駛員無證駕駛機動車輛等特定情形發(fā)生交通事故時,仍應在保險賠償?shù)南揞~內承擔墊付搶救費責任,讓受害人更好地得到及時救治,保險公民的生命安全,該條并不是免除保險公司對于受害人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因而該條規(guī)定的四種情形不能構成保險公司全部免責的事由。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責任保險與環(huán)境污染責任保險;環(huán)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功能;我國環(huán)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強制性分析;從國外的經驗看我國的環(huán)境污染責任保險等進行講述,包括了分散企業(yè)風險、發(fā)揮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有利于迅速地使受害人得到經濟補償,有效地保護受害者、該險種具有很強的社會公益性、強制投保是一種政策性很強的投保方式,出臺相關的法律是當務之急等,具體材料請見:
摘要:從性質上分析,責任保險一般都有一定的公益性和強制性,并且這兩種特性是相輔相成的。本文通過對環(huán)境污染責任保險功能的分析,著重于該險種強制實施的必要性,并且結合國外的先進經驗,來論證責任保險兼具公益性和強制性。
關鍵詞:環(huán)境污染責任保險公益性強制性
一、責任保險與環(huán)境污染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者應承擔的民事?lián)p害賠償責任為承保對象的保險產品。習慣上把責任保險分為以下種類: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和職業(yè)責任保險。近些年來,隨著環(huán)境問題的突出以及政府和公眾環(huán)保意識的加強,環(huán)境污染責任保險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環(huán)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yè)發(fā)生污染事故對第三方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它屬于責任保險,具有責任保險的一般特征,承保的是被保險人依法應向第三方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此外,環(huán)境污染保險具有其特有的兩個特征:1主體的特定性。環(huán)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主要是企業(yè),且該企業(yè)必須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有自己的財產,能以自身的名義獨立進行民事活動;2保險賠付金額的不確定性。環(huán)境污染侵權受害地域廣闊、受害人數(shù)眾多且不確定、賠償數(shù)額巨大。一般不確定固定的保險賠付額。有些國家會規(guī)定總的賠付上限或者對單一個體的賠付上限。
二、環(huán)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功能
【論文關鍵詞】賠償責任;歸責原則;掛靠關系
【論文摘要】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fā)展,我國機動車輛迅猛增加,對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每年我國都會有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發(fā)生,本文圍繞著有關問題進行初步的探討。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是指機動車輛的支配人對其機動車輛在交通運輸過程中所造成的對財產、人身的侵害所應承擔的賠償義務。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主體,又稱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人,是指應當承擔機動車運行過程中發(fā)生事故而致人身損害賠償?shù)呢熑握摺8鶕覈伞⒎ㄒ?guī)及有關規(guī)章,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主體主要包括:1.交通事故責任者。交通事故責任者即對事故的損害后果負有責任的人,包括機動車駕駛員、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乘車人和其他在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2.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駕駛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
1我國機動車道路事故確定賠償責任主體的基本原則
1.1過錯直接賠償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了機動車事故責任由過錯方承擔,雙方均有過錯按過錯比例分擔,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之間發(fā)生事故,除斥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故意行為外,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即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由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來承擔。這種情形主要是鑒于機動車駕駛方是事故的直接制造者和權利義務的直接承受者。
1.2先行墊付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這一規(guī)定主要是鑒于未參加強制性保險的責任人無力賠償或全部賠償以及未查明事故責任人的情況下,為不致使被害人的損害賠償落空,法律所作出的強制性規(guī)定。實踐中,為增加直接責任者所在單位或機動車的實際所有人的責任心,基于公序良俗和價值取向,也可責令其承擔先行墊付責任。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存款保險制度的歷史;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路徑選擇等進行講述,包括了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會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體系的穩(wěn)定性,維持正常的金融秩序、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監(jiān)管水平、立法先行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關鍵詞:存款保險制度;金融;風險
論文提要:隨著經濟全球化的迅速發(fā)展,我國金融市場也不斷開放。在這種背景下,我國長期實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越來越顯示出局限性。如何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秩序的穩(wěn)定,盡快建立符合市場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險制度,已是我國金融業(yè)亟待解決的問題。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擴大,外資商業(yè)銀行的涌入將使金融機構間的競爭更加激烈,缺乏競爭能力的中小金融機構將面臨退出市場的危險。20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動蕩加劇。目前,美國的金融風暴使全球主要資本市場波動加劇,國際金融運行的不確定性增加,我國面臨的金融風險因素也逐漸增多。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維護以銀行業(yè)為軸心的金融信用體系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和功能。2008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這意味著,作為一個國家金融安全網重要組成部分的存款保險制度,將全新登場。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歷史
所謂“存款保險制度”,是有效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金融穩(wěn)定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通俗點講,為防止和應對金融機構倒閉破產等風險,銀行繳納保費,參加存款保險。當危機發(fā)生時,存款保險機構及時向存款人予以賠付,依法參與或者組織對這家銀行的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