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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哲學論文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刑法哲學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刑法哲學論文

法學心理實驗課程研究

一、實驗之前的課程講授

1.相關法哲學理論的講授。法哲學理論的講授,主要是介紹現有的一些法哲學流派和主要的法哲學觀點爭議,這為日后提出問題奠定了基礎。法律認知科學的實驗設計主要是運用生理實驗解決法哲學問題或者部門法的主要問題,所以人文社科問題是實驗的目的之所在。很多法律認知科學的生理實驗流程大同小異,運用的設備相差無幾,但是其所解決的法哲學問題卻大相徑庭,所以,相關的法哲學理論的基礎必須夯實,否則實驗就是無的放矢。為了進行“法律認知科學”的實驗,就必須讓學生選修“法哲學”、“西方法律思想史”和各個部分法的法哲學課程(如“民法哲學”、“刑法哲學”、“訴訟法基礎理論”等課程)。為此,我們開設了“西方法理學”和“法哲學”等課程。通過相關法哲學課程的講授,并組織學生對部分重點問題、爭議問題進行詳細分析,提煉出核心爭議之所在,由此設想日后可以進行實驗的粗略方案。這一點也是體現“認知研究”與“治療研究”之間的區別,體現我們研究的人文社科的目的指向(而非一般的自然科學或醫學意義)。此外,我們還為法學碩士生開設了“神經元法學”和“法律認知科學”等課程,對此類問題的探討更為專業、細致。

2.聯系醫院的醫生前來講課。由于課程具有跨學科性質,這種課程需要其他學科的知識。而本學科的教師雖然具有一定的跨學科知識背景,但畢竟其主導學科還是法學或法理學,在其他學科方面的學識顯然不如這個領域的專家。所以,邀請其他學科的教師或研究人員前來授課就顯得很有必要。而對于法律心理實驗課程而言,這方面主要是請醫院的醫生前來上課。這里包含了以下三類,一類是神經科專業的醫生,其為我們講解腦神經系統的相關知識。部分高學歷的醫生由于擁有系統的碩士、博士乃至博士后的教育和科研知識,甚至還可能從事過“認知”領域的生理研究,就能夠從“生理心理學”的“認知”角度為我們講解實驗設計的方案、流程等對實驗特別有意義的問題。

3.帶領學生前往實驗室參觀。由于法學專業學生對工科和醫科的實驗室一般都比較陌生,如果他們對醫療設備或者醫學實驗室沒有相關的認識,就不可能設計出好的實驗方案,因此,非常有必要讓他們參觀實驗室或者醫療設備。在參觀的過程中,由醫務和實驗人員進行相關知識的講解,其中包括儀器、操作流程和儀器軟件的介紹。老師和學生甚至可以進一步接觸機器,如進入密封的磁共振室,躺入磁共振儀器內模擬作為實驗的受試者。這樣,他們能夠親身體會到躺在儀器內接受檢查或實驗者的境況,設計出更加切實可行的實驗方案。從事“法律認知科學”實驗的儀器設備與“醫學治療和檢查”的實驗設備雖然相同,但是依舊存在一些差別。如磁共振機器,一般醫學治療目的進行的檢查往往只需要運用“1.5T”級別的機器;雖然這種級別的機器也能運用于“法律認知科學”實驗,但是相關實驗對儀器的要求往往更高,通常要求是“3.0T”級,此級別儀器在普通醫學檢查中的運用就比較少;認知科學實驗的磁共振儀器甚至使用到高達“12T”級別。

二、帶領學生進行實驗工作

1.通讀實驗報告。法律認知科學相關的實驗論文很多,必須進行大范圍的選題篩選。粗略篩選之后的論文,由任課教師組織學生進行研讀。研讀的目的有兩個,一是看看研究現狀,知道他人的研究進程、重點、熱點和難點。通過這些研讀,我們就能夠根據現有的研究進度,選擇尚未研究(發表的)而又可能比較重要的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就是日后實驗選題的大致范圍。二是參考他們的研究手段、流程,對他們的研究方法進行借鑒。現在發表的論文,一般都會大致介紹實驗的流程。然而,學術論文畢竟不是實驗報告,其更多側重于問題的提出、解決和分析,流程的介紹往往比較粗糙。當然,部分學術論文也有比較詳細的實驗流程,對此類論文的仔細研習,就能對實驗設計產生比較大的影響。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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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構成理論分析論文

論文摘要:犯罪構成理論是刑法學研究的核心,有關犯罪構成理論的論文、專著也較多。然而學者們的論述可能有將簡單問題復雜化傾向——論文冗長、晦澀。引進德日犯罪構成理論有脫離實際的弊端,對此需要我們冷靜的思考。在我國,傳統犯罪構成理論體系能夠有效控制犯罪,且為廣大司法3-.作人員所接受,再加上保守傳統的習慣,所以我們應堅持完善傳統犯罪構成理論。

論文關鍵詞:犯罪構成理論;復雜化:完善

自1986年何秉松教授發表《要建立中國特色的犯罪構成理論體系》文章伊始,犯罪構成理論的產生已經20多年了,在這20多年時間里,刑法學者們圍繞犯罪構成理論的探討正如火如荼地展開著。譬如從中國期刊網上搜到的有關犯罪構成的文章到目前為止就有六百余篇。且從著名刑法學家高銘暄教授趙秉志教授、陳興良教授主編的有廣泛影響的《刑法論叢》、《刑法評論》、《刑事法評論》等學術文集刊載的有關犯罪構成方面的論文,以及關于犯罪構成理論的專著不斷推出看,犯罪構成已成為了許多刑法學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畢業的論文選題,犯罪構成理論深深吸引了眾多的學者們為之不懈探索。筆者覺得對于理論的深人探討是很有必要的,但是筆者發現現在的問題是對犯罪構成理論的思考有些偏激,基于此,筆者想在此從宏觀上進行一番冷靜的思考,請學者同行批評指正。

當前,關于犯罪構成理論的論文著述浩如煙海、汗牛充棟,這充分說明了“犯罪構成理論在犯罪論體系以及整個刑法學的理論體系中都占有核心地位。”¨這也印證了人們常說的“犯罪構成理論是刑法學理論王冠上的寶石,是刑法理論改革的重要標志。”正因為如此,所以它廣泛吸引了刑法學者們的“眼球”,因此犯罪構成理論持續討論了20多年反而未見絲毫衰退的跡象。“因為刑法學領域中,犯罪構成理論還是一個陣地,那么人人都想沖上這個山頭插上一桿旗,估計這個山頭也沒有那么多地方供你插旗。所以我的觀點是,如果我不能沖上山頭,那么我在山下可不可以種一根草?”筆者對此深以為然。

筆者認為在某種意義上講,我國刑法學者在犯罪構成問題的討論上有將“簡單問題復雜化”之嫌。其實在我國已有學者認識到這一問題,如宗建文教授就曾說“我印象非常深刻的是在我上大學的時候——我讀的是四川大學——當時我們一個老師說了一句很精彩的話,說現在的學者做學問是把簡單問題復雜化,這就是做學問。”(眾所周知,法學本身就是一門實踐性的學科,刑法學更是如此。所謂實踐性就是說刑法學是緊密聯系人們日常生活的一門學科,是為解決社會生活中激烈的矛盾沖突的工具性學科。

刑法學理論尤其是犯罪論的研究應該首先關注社會生活中發生的簡單的個案,然后將其提煉升華為復雜的理論,最后應將復雜的理論進一步精煉成“簡單”的理論體系(這時的“簡單”是從更高層面意義上而言的),這應該是最關鍵的。如果只是各自提出了自己的理論那只是形成了龐大、繁冗的犯罪論體系的“理論素材”。但是目前關于犯罪論體系各種理論的探討似乎并非在一個平臺上進行的,而只是相關知識的堆壘。知識的簡單堆壘是不可能形成科學的理論體系的,只有在同一個平臺上討論才有意義,同臺競藝方能一顯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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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學重構方法群應用研究

編者按:本論文從在一切哲學家那里,體系都是暫時的東西,但包含在體系中真正有價值的方法卻可以成功地啟人心智、發人深思、、過分地關心刑法體系內部規范、概念之間的關系、使用實證的方法研究刑法、將理性分析與非理性體驗結合起來、“方法群”中的各種方法不是簡單的堆砌或相加等方面進行講述。詳細材料請見:

我國法律的發展經過了早期的“刑法時代”,于20世紀80年代以后進入“民法時代”,及至當今步入“憲法時代”,刑法的地位似乎日益式微。但是,在整個法學領域一片欣欣向榮的大背景下,刑法學研究領域也顯得異常繁榮。

成百上千的刑法論著和人數空前的刑法學研究者,無不表明了這一點。成就當然是顯著的:以應然性及價值批判為主要內容的刑法哲學極大地推進了刑法理論的研究層次;以解釋刑法規范為主旨的純正刑法解釋學的出現指明了刑法學研究的科學方向并方興未艾;以倡導刑法和刑法運行內外協調的刑事一體化觀念擴充了刑法學的研究視野并逐步深入人心;以突出的外語能力和學術能力為基礎、以批判分析國內外刑法理論為內容的比較刑法學得到了迅速發展;等等.但是,透過琳瑯滿目的皇皇論著,明眼人不難發現,我國刑法學的研究存在著方法論上的嚴重不足。具體表現為:刑法學研究重內容輕方法、重邏輯推理輕實證分析、重法學理論輕其他學科知識等。刑法學應同時兼有的形式科學、實證科學及人文科學特性被忽視,刑法學與其他學科之間的關系被淡化。然而,正如黑格爾所說,學科的研究方法并不是外在的形式,而是內容的靈魂。

①在一切哲學家那里,體系都是暫時的東西,但包含在體系中真正有價值的方法卻可以成功地啟人心智、發人深思。從某種意義上講,科學的研究方法比結論更為重要。結論難免受到時代的局限,可能隨時間的推移而過時,或由正確變成錯誤,或由整體變成局部,但正確的方法卻能給人們提出獨立探索的合理途徑,并且能夠反過來檢驗結論。溫故而知新,鑒往而知來。為推動我國刑法學研究向縱深處發展,筆者主張對我國刑法學的研究進行方法論上的反省,并提倡重構我國刑法學研究的“方法群”。

長期以來,我國刑法學研究者習慣于形式科學的抽象思辨、定性分析方法。換言之,單一的形式科學研究方法長期以來占據著我國刑法學研究方法的主導地位。刑法學者們擅長于以概念為核心進行邏輯的分析歸納,通過對某一問題提出理論的設定或約定而為刑事司法實踐提供形式規則,至于這些規則的真實有效性也就可想而知了。

由于大家過分地關心刑法體系內部規范、概念之間的關系,而不關心推理過程中各法律命題的實質內容,因此,絕大多數的刑法論著仍然停留在傳統的邏輯形式提供的兩種基本法律推理模式上,即演繹推理和歸納推理,而其他如實踐推理、辯證推理等推理形式卻未得到運用。特別是對刑法分則的論證,幾乎是千遍一律地遵循著由“概念/含義”到“構成要件”及至“罪與非罪的區分/此罪與彼罪的界限”這樣一種“八股”式的三段論格式。學者們總以為法條、原則、概念可以解決問題,把法條弄細弄通了,就可以保證世界秩序的良好,似乎概念、原則、法條永遠是正確的。實際上,這種刻舟求劍式的形式主義做法極大地影響了我國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發展,并使刑法理論研究長期徘徊在低層次的水平。例如,最高司法機關不停地頒發大量刑法司法解釋,各級法院的法官對于“不明確”的刑法術語或概念動輒求助于“明確”的司法解釋,要求修改刑法、增加新罪、指責刑法規范不明確的“學術”探討屢見不鮮,在文字邏輯的論證上明確了某一刑法規范但一落實到實務上卻相差甚遠,等等,諸種現象不一而足。這些現象哪一個不是與這種偏重形式科學的研究方法有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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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法學改革應用研究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中國刑法學研究中存在的嚴重問題、改進中國刑法學研究的設想等方面進行闡述。主要包括了趕時出書,不顧質量、研究課題有所開拓、優良成果不斷出現、一定要厚積薄發,潛心研究,致力于寫出高質量的論著、密切聯系刑事司法實際,注意研究刑事司法實踐中提出的問題、加強比較刑法學、外國刑法學的研究,吸收國外刑法學研究的最新成果等。詳細資料請見:

一、中國刑法學研究的現狀

《法商研究》編輯部的約稿函要求就“中國刑法學應當向何處去”展開討論,而要談“中國刑法學向何處去”,就不能不對中國刑法學研究的現狀做出實事求是的評價。那么,應當怎樣評價中國刑法學研究的現狀呢?筆者認為,中國刑法學的研究目前確實存在嚴重問題,但仍然有所前進。

中國刑法學研究中存在的嚴重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

首先是學風浮燥,忽視厚積。這是筆者感到的中國刑法學研究中存在的比較嚴重的問題。它突出的表現為不重視豐厚的知識積累,不是踏踏實實地進行研究,而是追求快出成果,多出成果;不是厚積薄發,而是邊積邊發,甚至薄積厚發,通過電腦操作,將文稿稍做技術處理,放在多部書中出版。缺乏潛心研究,追求成果數量,這樣的著作自然缺乏應有的學術厚重感。

其次是趕時出書,不顧質量。這個問題在1997年修訂的刑法公布之后表現得最為顯眼。為了便于讀者學習修訂的刑法,撰寫解釋修訂的刑法的著作本無可非議,但有些作者不是采取嚴肅的態度,為了追風趕時,不顧條件紛紛出書,甚至在修訂的刑法公布后極短的時間內,解釋刑法的著作便有若干部面世。由于時間過于短促,以致解釋的內容與條文不相符合。一年之內這方面的著作據說不下百余種,其中當然不乏佳作,但確有一些著作實在粗糙,以致物議沸騰,一時不止。這雖然已成往事,但教訓仍應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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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現狀

引言

我國刑法學界以韓國刑事法學的研究成果較多,本文擬通過我國對韓國刑事法學法研究進行框架性綜述,同時對韓國相關刑事法律條文予以整理,以期對之作進一步研究之需。

一、韓國刑法研究現狀

我國目前有關韓國刑法的研究主要有京師刑事法治網的“中韓刑法學術研討會”系列研究和“中韓刑事司法理論研討會”專題研究等兩種形式。

(一)中韓刑法學術研討會概況

“中韓刑法學術研討會”于2002年12月在北京成立。中國刑法學研究會與韓國比較刑事法學會簽訂《學術交流合作協議》,研討會旨在加強中韓兩國刑法學界的交流與合作,了解和研究韓國刑法理論與實務的主要內容及其進展,并全面梳理與總結中國刑法學術研究,促進刑法理論發展。“中韓刑法學術研討會”目前分別在中韓兩國的北京、漢城、重慶和全州、北京和嶺南等地舉行了六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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