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稿要求內容正確、準確、專業、完整,強調創新性,注重實踐過程中的發現與創見,避免和回避帶有宣傳性質的純粹經驗介紹,文字精煉,結構嚴謹,數據可靠(重要數據請注明出處)。
2、來稿請附上作者簡歷,包括真實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所在單位、職稱(或學位)、職務、詳細地址、電話(傳真)號碼、郵政編碼,以及電子郵件信箱。
3、標題層次不宜過多,一般不超過4級。層次序號為“10進位制”。例如:第一級為 1,第二級為 1.1,第三級為 1.1.1等。序號頂格書寫,序號后空一格書寫正文。
4、中文摘要是具有獨立性、自明性的短文,其撰寫宜在400字以內。應采用結構式摘要格式撰寫,其內容包括:目的、方法、結果、結論4項。
5、多次引用同一著者文獻時,只編一個號,即在正文中標注首次引用的文獻序號,并在序號的“[]”外著錄引文頁碼。例如:張三[2]8-12;張三[2]66-80。
6、注釋是對論文某一特定內容的解釋或補充說明。文內注釋應按正文中的先后次序集中列于文末,用帶圓圈的阿拉伯數序號標注。
7、文中量和單位的使用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最新標準。文稿中物理量及其單位、外文字符必須分清大、小寫,正、斜體,黑、白體,上、下角標必須區別明顯。
8、各級基金項目應在文章首頁以頁下注形式標注,例如“基金項目: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 ”,注明基金項目名稱,并在圓括號內注明項目編號。
9、創新:鼓勵作者在論述問題時提供獨特的觀點、深入的分析和新穎的創意,對政法職業教育提出有益的思考、經驗分享和創新性教學方法。
10、參考文獻:作者根據來稿的情況,可以列出參考文獻(不包括注釋中已經出現的文獻),但本刊一般在所刊發的文章后面不另開列“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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