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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規對于企業而言是不可或缺且尤為重要的一部分,近年來有關于企業合規、內控問題引發了業內和學界廣泛討論和研究,本文以溫州地區的中小型民營企業為例,調查、走訪溫州地區部分中小型民營企業,結合國內的政策和國家對公司的合規監管現狀的分析,最后基于必要性和可行性對該制度在本市、本國的引入提出了符合市情的初步預設方案和符合國情的初步設想。
關鍵詞:合規;合規監察官;民營企業;企業合規師
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于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要求加強法治保障,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推動民營企業筑牢守法合規經營底線。民營企業在當下是市場經濟體系中眾多且最亟待改革的主體,盡管國家出臺了較多政策予以扶持和規制,但仍然有許多民營企業未能較好地處理企業的合規問題。現存的一系列問題歸根結底還是源于民營企業在合規制度的貫徹上不到位。不少專家學者早已經對我國上市公司實行合規制度的情況進行了調研并持急需貫徹落實的觀點。我國近年針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領域出臺了相關合規規定,要求設立負責合規的部門及崗位,但效果并未達到預期,“合規監管”與企業監管體系還有些格格不入,仿佛是強制塞入公司企業內部的一項新規定,并且部分企業對于合規的落實緩慢且態度并非積極主動,致使合規問題頻繁出現。從立法層面看,我國在企業合規立法方面處于起步階段,存在大量立法空白,亟待完善。從國家政策角度,2020年3月“企業合規師”作為一項新職業被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6月,最高檢聯合司法部、財政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等部委頒布了《關于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要依法在推進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中建立健全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從現實角度,中小民營企業的合規問題近年來尤為突出,應當逐步開展對民營企業的合規引導。本文將介紹一種較為新穎的域外合規監管制度——合規監察官制度,并提出將其引入我國的具體方案,以增強中小民營企業的經營活力,提升其合規素養。
一、合規監察官制度概述
(一)合規風險
企業合規與合規風險息息相關。關于企業合規風險所包含的內容,筆者認為廣義的企業合規風險主要包括經營風險、財務管理風險和狹義的合規風險。狹義的合規風險指企業因為在經營中存在違法違規乃至犯罪行為,而遭受行政監管部門處罰和司法機關刑事追究的風險。狹義的合規風險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監管部門調查或處罰的風險,如美國財政部、商務部等行政監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達成的相關行政和解而引起的合規風險。該風險對企業產生的最大影響不僅僅是罰款本身,還有緊跟著的聲譽損害、經濟損失,更甚者會被剝奪經營資格。二是企業因受起訴而被定罪量刑的風險。企業一旦受到刑事追究,面臨的后果更加嚴峻,企業會因為被定罪而嚴重喪失企業聲譽、商譽;無法向銀行申請貸款;企業將會被剝奪上市資格,對于想要擴展規模,發展處于上升期的企業而言就難以再有好的發展機會了。這一方面在域外非常普遍,并且刑罰與行政處罰是同時的[1]。當然引發這兩類風險的具體行為還是涉及、包含于企業日常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管理活動的,必須要引起企業的廣泛重視。
(二)企業合規師
“企業合規師”(ComplianceOfficer),是從事企業合規建設、管理和監督工作,使企業及企業內部成員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要求、行業規定和道德規范于一身的創新型、復合型專業人才。其能力標準即需既掌握國家法律法規基礎知識及監管合規基礎知識,又能熟練進行企業合規體系的全流程設計,制定企業合規管理戰略規劃和管理計劃,建立健全企業內部規章制度和商業行為準則,讓公司經營符合當地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讓員工遵守職業操守道德規范。依據企業合規師的能力標準和職能,其可作為合規監察官的資格擁有者。
(三)合規監察官制度
合規監察官時下流行于英、美、法等國家。關于合規監察官的規定最早源自美國《國際武器貿易條例》,該《條例》規定美國國務院政治軍事事務局助理秘書長有權對違反《國際武器貿易條例》的行為進行民事處罰,處罰之一即要求企業任命特別合規官(SpecialComplianceO?cer簡稱“SCO”)或內部特別合規官(InternalSpecialComplianceO?cer簡稱“ISCO”)[2]。上述文件規定的合規官實際上就是合規監察官,其職責與一般的合規官職能看似相似,都有監督職能、合規培訓職能、財務賬目審查職能等基礎職能,但存在兩大區別:一是須向法院、政府提交書面調查報告;二是獨立于企業,不屬于企業的員工,僅為具有獨立性和公正性,依照協議受政府、法院指派的人。合規監察官履行的監督匯報職能又類同國內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合規負責人,但二者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合規監察官需要在企業聘任期間依照協議規定定期向行政機構提交書面報告,在企業受調查期間須配合有關部門進行約談、保留相應證據。高度的獨立性、公正性、隱私保護性是合規官所不具備的,是合規制度發展中較為出色的產物。我國目前有類同于合規監察官制度的基本制度,即最高檢下發的《關于開展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方案》(下稱《方案》)中指出,開展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是指檢察機關對于辦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不起訴決定或者根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出輕緩量刑建議等的同時,針對企業涉嫌具體犯罪,結合辦案實際,督促涉案企業作出合規承諾并積極整改落實,促進企業合規守法經營,減少和預防企業犯罪,實現司法辦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我國已試行的符合我國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企業合規制度,雖已初具雛形,存在對企業合規的改革、規范,但現狀是:(一)僅處于試點試行階段,許多地方和許多類型企業還未全面覆蓋;(二)僅適用于企業的刑事案件,對于企業的民事、行政等違法、違規行為并未涉及和作出規定。
二、中小民營企業引入合規監察官制度的可行性與必要性
(一)可行性
上文提及,企業合規風險主要是企業的財務管理風險和經營風險引發,對于經營風險的來源,值得關注的一點即企業金融借貸及投資的問題,這也是企業目前在咨詢中感興趣的方面。對于如溫州地區的中小型民營企業而言其存在非常明顯的企業管理特色——“家長式”管理,使得企業的合規管理和內控變得表面化,不正規化。原因在于中小型民營企業的大部分投資者同時也是經營者,領導集權現象嚴重,并形成了管理權與經營權高度統一的管理模式,致使中小企業缺乏內部約束性,公司其他高層員工或小股東無法干涉企業主要資金流而增大了企業的經營風險,曾經的董事長、大股東傾向個人拍板,一人簽字,一人決定,2008年出現金融危機后溫州經歷了一場由民間借貸引起的信貸危機,許多一直是“家長式”管理的企業,因為大股東的擅自借款或貸款,使得公司資金無法周轉,債務壓身最終無法生存。一些在這場危機中生存下來的企業,它們幾乎都為其他企業進行過擔保,并且因為法律意識不強,也未咨詢過律師,僅由一個股東簽訂了擔保協議,而協議中未明確規定承擔何種責任,繼而由于其他企業無法償還高額欠款,法院最終判決承擔一般連帶責任,對于當時處于上升期的企業來說是巨大的打擊。此外還有部分企業存在股東或董事長擅自以公司的資金進行借貸,挪用資金卻無法填補,導致公司資金無法周轉,而走上破產之路。經歷過這場危機后,企業不得不重視其合規問題,而合規監察官制度的引入能就公司的重大決策進行風險評估和后果預設,對企業進行風險警告,提出相對優的解決對策,并在面對違法犯罪行為發生時可以與檢察機關達成合規不逮捕、不起訴約定。
(二)必要性
引入合規監察官制度能有效解決中小型民營企業偷漏稅、易破產等問題。當下中小型企業不滿足實行合規監察官制度的主要阻礙因素,一是中小民營型企業還存在大規模的偷漏稅行為,偷漏稅行為的產生原因是目前溫州地區的企業自身發展非常艱難,資金有限,年純收入賦稅后常出現入不敷出的境況,因而有部分規模較小的企業選擇了一些避稅手段。基于此如果需要企業自行聘請合規監察官,會增加企業開支,且不利于企業的推廣。對于這樣問題的解決,首先想到的辦法是將該制度與稅收優惠進行掛鉤,但發現此舉會違背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站在為中小企業的利益和發展考慮,筆者認為,如果是單純預防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可以由政府給予一定的試用期,或者給予幾個月的費用優惠,讓企業感受到合規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合規監察官的效用。并且企業都非常看重商業信譽,我國目前涉及的法律制度有納稅信息公告制度、信譽評估制度,合規監察官可以及時發現企業違法違規的前兆,及時將其扼殺在搖籃,并通過合規監察官的引導,為企業尋找一條正確的合規道路,增強其商業信譽,例如深圳市政府于2020年頒布的《深圳經濟特區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中規定的新規范監管舉措,行政機關應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形成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既對企業進行以信用為基礎的監管,助于企業被更多的商業伙伴選擇,又能優化政府的行政管理,提升政府的職能。二是中小型企業還存在一些企業對政府的政策了解不及時、不到位的狀態,一些企業會和專門的政府政策解讀機構合作,由機構及時向企業傳達政府新政策的解讀內容,但一些企業未采用此方法,就會出現上述情況。因此筆者認為合規監察官可以再履行一項政策解讀職能,及時、有效向企業解讀政策,企業可能會出現對人才引進政策與稅收優惠政策了解不及時,或分不清本企業是否屬于享受優惠的主體范圍,繼而錯過優惠政策。此制度的實施,能助企業在適應期后進入維穩期,內控、合規等問題會有所解決和提高,繼而企業的運作與運營也會隨之而規范,企業的信譽也將提升,再輔之自身宣傳,將會轉型成更加規范的企業甚至在規模上也會有所提升。
三、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中小企業合規監察官制度的建議
(一)合規監察官制度的適用情形
我國的合規監察官制度可以與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相銜接,保留合規監察官獨立于企業、政府、檢察院三方的結構,適用該制度的案件不僅針對企業或企業相關人員的刑事犯罪案件,還針對一般的企業民事違法違規案件,且違法違規案件須達一定數量或個別案件影響較大、可能產生較為不良后果的,具有刑事性質與民事性質相結合的獨特特征,經由政府、檢察院與企業商定協議,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不起訴決定或者根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出輕緩量刑建議,同時,針對企業涉嫌具體違法犯罪,結合實際,督促涉案企業作出合規承諾并積極整改落實。201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負責人就辦理涉民營企業刑事案件中如何貫徹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指出,辦理涉及民營企業案件,應當根據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落實認罪認罰從寬的相關要求,堅持平等保護,對于涉案民營企業經營者能夠主動配合檢察機關調查取證,認罪態度好,沒有社會危險性的,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對于符合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條件的涉民營企業案件,應當依法從速辦理[3]。對于一般違法違規,當企業違法違規次數達到一定量時,由行政機關約談其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管理層人員,并要求其聘請合規監察官,與行政機關進行協商,依據具體違法違規案件的情況及對當地市場秩序是否造成一定影響等方面,決定聘任期限和期限內向行政機關做監察匯報的時間周期等條目。其他需要企業聘請合規監察官的情形由行政機關依據具體情況進行規定。合規監察官的聘任合同,仿照法國的《薩賓第二法案》,要求每一份CJIP訂單(Conventionjudiciaired’intérêtpublic公共利益司法公約,簡稱“CJIP”)、金額和結算協議必須在代理網站上公布[4],我國企業與政府間達成、簽署的協議以及在檢察院深入調查時企業的認罪認罰情況均應當在量刑建議與行政機關的相關網站公布。
(二)中小民營企業合規監察官的資格認定和職責
合規監察官必須為具有企業合規師資格并且經過國家、地方政府、檢察機關及行業協會培訓有關我國企業合規改革內容和合規監察官制度內容后,取得結業證書方可履行職責。結合域外及《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等內容,筆者認為可以將合規監察官的主要職責、基本權利和法律責任作規定如下:1.合規監察官的主要職責企業日常工作程序流程設計的監督與建議;企業內部組織結構、功能模塊設定的監督與建議;企業部門崗位權責價值確定的監督與建議;企業規章制度、紀律規范的審核、實施的監督與建議;企業對標的額較大的合同、借貸、融資等決策的知曉、監督與建議;對每一會計年度的企業賬目進行核查和日常會計活動的監督與建議;在聘用期內依照企業與行政機關簽訂的協議按時向政府及有關機構做監察報告,提交書面監察報告;定期回顧對企業的評估報告、面臨風險的解決措施,帶領管理層級以上崗位進行合規問題總結與反思,尋求新的應對措施;對企業管理層級及以上崗位的合規培訓;新政策的解讀和應對措施的建議;企業員工法律、合規問題的培訓,并輔之以加強員工價值觀引導和企業文化發展。2.合規監察官的基本權利董事會要保證合規監察官在履職過程中有足夠的權威性和獨立性;有權參加或列席有關會議(例如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工會會議等);有權查閱、復制企業文件與資料,對于保密性較高的文件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備案后,由政府發函調取;合規監察官在向政府提交書面監察報告和做監察報告前的調查取證階段,多次發現企業的不配合或管理層的故意刁難、威脅或危及合規監察官的人身安全的,可以向行政機關匯報,情節嚴重時可以向行政機關提交自動離職報告,由行政機關派專門監督小組進行調查取證,個人還可額外對企業或企業內工作人員提起訴訟。離職的合規監察官在進行完工作交接后可以受別的企業聘請做合規監察官。企業、政府應當保障合規監察官在履職期間對于合規方面的學習權利,定期使其能接受由國家、地方政府舉辦的合規培訓學習。3.合規監察官的法律責任若合規監察官在向政府做監察報告和提交書面的監察報告中存在虛假陳述和承諾,將會被追究民事或刑事責任;合規監察官應當與政府、企業簽署履職協議,保證其對于企業的任何機密文件、商業秘密不泄露;合規監察官需要對其派駐監督的企業進行公平、公正的監督,若企業向行政機關反映合規監察官未盡其職責或怠于履行其權責,經調查屬實的,予以一次警告,第二次,由企業對其解聘,并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執業;合規監察官在其行使職權期間,若使其監督的企業連續多次合規考評未達標,將被行政機關要求企業替換,并對合規監察官進行二次培訓和處罰;合規監察官任職期間,受監督企業的生產、經營出現重大事故、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合規監察官應當對企業負一定的責任,經調查后,若存在確鑿證據證明是合規監察官疏忽于企業決策和風險把控,行政機關可對其提起訴訟,追究責任;政府或相關機構若收到投訴或巡查發現合規監察官在企業內存在貪污、受賄、腐敗之嫌時,需即可暫停其工作,對其進行調查,若證據確鑿,情況屬實,可以由檢察院對其和企業提起訴訟,并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再次進入合規監察官之列;其他可能面臨的責任。
(三)打造中小民營企業合規監察官制度的適用環境
為了扶持和鼓勵民營中小企業的創辦和引導民營中小企業轉型升級,使其變得更加規范,筆者認為國家應當完善企業合規制度,加強中小型民營企業內的合規建設,由國家開展前期的引導工作,發布相關政策性文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開展中小型民營企業合規監察官制度的貫徹落實。現階段已有企業合規改革試行規定的地區可以作為該制度的試點區域,加快步伐嘗試推進合規監察官制度。行政機關可以采取發布一般性的指導意見或提出具體指導建議;給與企業相關合同示范文本;對于市場主體容易疏漏的相關事項,通過發送提示信函等方式進行初次的提醒;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市場主體以規勸、約談等方式指導、提示其依法合規經營。在前期的基礎建設和合規思想逐步貫徹后,再依據各地的實施情況、適應程度因地制宜地完善合規監察官制度,具體的合規監察官的職能、適用情形,還應當從國有企業、上市公司的實行結果中進行進一步總結提取。
作者:林瓏 單位:溫州理工學院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