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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標任務
行政調解是“三調聯動”工作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各鎮、各部門行政調解委員會組織不同層面調解活動的開展,并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有機聯動,妥善解決矛盾糾紛,努力提高調解質量和調解成功率,將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在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中的積極作用。
二、工作原則
(一)堅持統一領導、協調一致原則。充分發揮各鎮、各相關部門行政調解委員會的主導作用,各司其職,協調配合。
(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各鎮各相關部門行政調解委員會對與本鎮本部門行政管理范圍內有關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解。
(三)自愿、平等、合法、中立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站在中立立場,平等對待當事人,兼顧各方利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調解。
(四)積極主動原則。按照工作職責,主動作為、積極履職,做好與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各類爭議糾紛調處,定紛止爭,促進和諧。
三、行政調解組織機構及人員
縣上成立行政調解協調領導小組,組長由縣政府縣長擔任,副組長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擔任,相關部門,14個鎮負責人為成員。行政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政府法制辦,負責日常工作。
四、建立相關制度
(一)行政調解工作規則。行政調解協調領導小組、各鎮各相關部門行政調解委員會要結合自身工作職責,建立相應的工作規則,規范所涉及的調解工作職責、程序。
(二)行政調解協調指導委員會定期檢查制度。行政調解協調領導小組對各鎮各相關部門行政調解工作要定期進行檢查、指導;同時將行政調解工作納入行政執法監督的內容,最大限度地減少因執法不規范、不公正而引發的行政爭議。
(三)聯席會議和協作聯動制度。一是行政調解協調領導小組定期組織召開聯席會議,交流調解工作情況,研究需要解決的問題。二是各鎮、各部門之間要建立協作聯動機制,整合公安、衛生、環保、民政、土地、農業、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督辦督查等部門的優勢資源,定期召開聯合辦公會議,聯合調處重大糾紛。
(四)矛盾糾紛排查機制。各鎮各部門調解委員會要適時排查糾紛,對矛盾高發時期和地段進行不定期重點排查及早發現矛盾隱患并及時處理,形成常態化的工作制度。
(五)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制度。各鎮各部門調解委員會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在受理前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需要人民調解委員會配合的可商請人民調解委員會協助或聯合調解;對于特定的矛盾糾紛,依法依規進行調解,經調解難以達成協議的,引導當事人依法合理表達訴求。
(六)上下聯動和信息宣傳制度。各鎮各部門行政調解委員會要向行政調解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糾紛調處工作情況,行政調解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后按要求報送“三調聯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并對有典型意義的行政調解案件和執法活動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進行通報,提出整改建議;同時,要通過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加強對行政調解工作的宣傳、監督,促進依法行政。
(七)工作培訓制度。由行政調解協調領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行政調解工作培訓,加強業務指導,提高調解人員素質,不斷提高行政調解工作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工作程序
1.行政調解的啟動
行政調解啟動可以由一方當事人申請,也可以由具有管理職能的部門依職權提出。但不論采取哪種方式,都必須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如矛盾糾紛涉及第三人的還應征得第三人同意。一方當事人或第三人不同意調解的,是行政復議案件的,恢復復議程序;是其他糾紛的,恢復其他處理程序。
2.行政調解的受理
調解申請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具有管理職責的相關專業調解工作室應予受理,并告知當事人調解起止時間。
3.行政調解的實施
受理行政調解后,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遵循的程序,以及行政調解應當注意的事項和正確途徑,使當事人明確行政調解的有關要求,幫助當事人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
4.調解協議的簽定
調解達成協議后,雙方當事人應當簽定書面調解協議。調解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地址等;
(2)爭議的案由及主要情況;
(3)當事人協議的內容和調解結果;
(4)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5.調解協議的履行
調解協議須經相關專業調解工作室認可,加蓋印章,經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即對調解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矛盾糾紛各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調解書當事人各執一份,作出行政調解的鎮(部門)調解委員會留存一份備案。
調解協議簽定并履行后,是行政復議案件的,行政復議機關終止行政復議案的審理;是其他特定矛盾糾紛的,相關部門終止相應處理程序。
6.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處理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生效之前當事人或第三人反悔的,相關鎮(部門)調解委員會應當終結調解,引導當事人以其他合法途徑處理矛盾糾紛。
7.調解結果的回訪
相關鎮(部門)對達成調解協議的爭議,應當及時組織對各方履行調解協議結果進行回訪,鞏固調解成果,注意發現問題,督促調解協議的實現。
六、積極配合,搞好協調
行政調解協調領導小組要加強與其他調解協調領導小組的配合,行政調解各單位調解委員會之間要加強協同配合,形成有效解決矛盾糾紛的整體合力。各單位調解委員會要服從行政調解協調領導小組的統一協調、指導和管理,要有全局觀念,不得互相推諉,無論是相關部門移交的案件,還是上級交辦的任務,都要依法依規認真及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