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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部門、跨系統部門統計調查項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九條第三款:“部門統計調查項目,調查對象屬于本部門管轄系統內的,由該部門擬訂,報國家統計局或者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備案;調查對象超出本部門管轄系統的,由該部門擬訂,報國家統計局或者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其中重要的,報國務院或者同級地方人民政府審批。”
行政處罰(共4項)
一、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七條:“統計調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可以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
(二)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三)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
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有前款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并可以處以罰款。但對同一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已按照其他法律處以罰款的,不再處以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企業事業組織有《統計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并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統計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并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3.《**省統計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并可對企業事業組織處以五千元至五萬元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以一百元至三千元罰款:
(一)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
(二)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三)拒報或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
4.《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三十六條:“經濟普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可以建議有關部門、單位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拒絕或者妨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的;
(二)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經濟普查資料的;
(三)未按時提供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資料的,經催報后仍未提供的。
企業事業單位組織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警告,并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個體經營戶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警告,并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二、利用統計調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進行欺詐活動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九條:“利用統計調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進行欺詐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統計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所列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省統計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利用統計調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進行欺詐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至十萬元罰款。”
三、聘請、任用未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條的規定,聘請、任用未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在下一輪國家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后仍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取得統計從業資格人員從事下列禁止性行為:涂改、轉讓、出租、出借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瞞報、虛報、拒報統計資料;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第二十九條:“已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一)涂改、轉讓、出租、出借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
(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情況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共12項)
一、統計人員專業培訓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四條:“統計人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具備執行統計任務所需要的專業知識。統計機構應當加強對統計人員的專業培訓,組織專業學習。”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國家統計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有計劃地對統計人員進行培訓,加強對統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提高統計人員的業務素質。”
二、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備案(本系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九條第三項:“部門統計調查項目,調查對象屬于本部門管轄系統內的,由該部門擬訂,報國家統計局或者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備案;”
三、統計執法檢查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三條:“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有權: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依照國家規定,如實提供統計資料;
(二)檢查統計資料的準確性,要求改正不確實的統計資料;
(三)揭發和檢舉統計調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統計人員依照前款規定執行職務,依法對統計調查對象進行統計調查時,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頒發的工作證件。”
2.《**省統計管理條例》第六條:“統計檢查機構和統計檢查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涉。
統計檢查員履行統計檢查職責時,應出示《統計檢查員證》。
統計檢查機構和統計檢查員在執行任務時,有權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被檢查單位應當自接到《統計檢查查詢書》之日起十日內對所查詢的問題如實答復。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按拒報統計資料處理。
統計檢查機構和統計檢查員在執行檢查任務時,有權檢查核實被檢查者的統計報表、統計臺帳、原始記錄及有關的會計等資料;在上述資料可能被轉移、隱匿或毀棄的情況下,經統計檢查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登記保存,并在七日內進行處理;統計檢查機構和統計檢查員對被檢查者要求保密的資料,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四、編制地方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九條第四款:“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擬訂,或者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共同擬訂,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審批。”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二款:“編制統計調查計劃,必須同時編制統計調查方案。統計調查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供統計調查對象填報用的統計調查表和說明書;
(二)供整理上報用的統計綜合表和說明書;
(三)統計調查需要的人員和經費及其來源。”
五、備案審查統計調查計劃、統計調查方案、統計調查表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九條第六款:“制定統計調查項目計劃,必須同時制定相應的統計調查表,報國家統計局或者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查或者備案。”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四項:“審查本行政區域內各部門的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各部門制發的統計調查表;”
六、組織地方統計調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組織國家統計調查、地方統計調查,搜集、整理、提供全國或者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資料;”
七、定期公布地方統計數據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三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公布其統計調查取得的地方統計數據,比照前款規定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五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查、審定、管理、公布、出版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統計資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定期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公報;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公報;”
八、承辦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相關工作
法律依據: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第十條第三款:“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承辦機關負責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名、考務組織和成績通知等工作。”
九、統計分析監督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條第三項:“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監督,依照國務院的規定組織國民經濟核算;”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制定計劃和進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基本統計資料,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
十、行政獎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各部門、各企業事業組織,應當依照國家或者企業事業組織的規定,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統計人員或者集體,定期評比,給予獎勵:
(一)在改革和完善統計制度、統計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
(二)在完成規定的統計調查任務,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及時性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在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方面,有所創新,取得重要成績的;
(四)在運用和推廣現代信息技術方面,取得顯著效果的;
(五)在改進統計教育和統計專業培訓,進行統計科學研究,提高統計科學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
(六)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同違反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
(七)揭發、檢舉統計違法行為有功的。
獎勵分為:通令嘉獎、記功、記大功、晉級、升值、授予榮譽稱號,并可以發給獎品、獎金。獎金按照國家或者企業事業組織的規定在有關經費中開支。”
十一、統計管理登記注冊、變更、注銷
法律依據:
《**省統計管理條例》第八條:“新建或遷入單位,應當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批準證件到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登記,按照有關規定報送統計資料。
變更、撤銷和遷出的單位,應當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三十內,向原報送統計資料的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申請變更或注銷登記。
不按規定進行登記的,按拒報統計資料處理。”
十二、固定資產投資登記
法律依據:
《**省統計管理條例》第九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開工前和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開工項目統計登記和竣工統計登記;不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或如實申報登記的,按拒報統計資料或虛報、瞞報統計資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