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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我局公文處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提高公文運轉效率和質量,根據國務院《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省政府《關于貫徹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規則。
一、局可以向省農業廳、市政府以及所屬部門行文,可以向縣(市、區)有關業務部門行文,也可以根據省政府授權和職權規定向縣(市、區)政府行文。
二、局可以與市級有關部門(包括具有行政職能的企事業單位)和同級群眾團體(包括協會、學會等)聯合行文。聯合行文的單位不宜過多。
三、局機關行政處室除辦公室外,不得對外行文。屬農業局職能范圍內,單獨或掛靠在農業局的專門機構行文,須經局辦公室核稿;局屬企事業單位的行文,應抄送局辦公室。
四、如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局各單位一律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局有權責令糾正或撤銷。
五、局各單位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因特殊情況必須越級請示時,應當抄送局辦公室。
六、主送市政府、省農業廳的請示、報告、意見,必須由局長(正職尚缺的情況下由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如遇主要負責人離職、外出學習和考察等特殊情況,可由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但須隨文說明情況。
七、“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只寫一個主送機關,如需同時送其他機關的,應當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時抄送下級機關。除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外,“請示”不得直接送領導者個人。“報告”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八、經批準在報刊全文的規范性文件,應當視為正式公文依照執行,可以不再行文。同時,由主辦單位負責印制少量文本留檔。
九、公文應由主辦單位負責擬稿,經處室負責人核稿,分管領導審核后由局辦公室負責核稿,經局主要領導簽發后,由文書編號交局文印室打印,主辦單位負責校對、封發,局辦公室負責印刷、用印、立卷歸檔、銷毀等。
十、送局領導簽批的文件,原則須由辦公室統一呈批。黨委等文件按《*市農業局黨委工作規則》的規定辦理。
十一、文稿審核。主辦單位負責審核文件內容、數據的正確性、所提措施是否切實可行和政策的連續性以及公文格式、文字表述等方面。
局辦公室主要負責審核有無必要發文、文字表述、公文格式、行文關系、行文程序和有關政策、法規等方面的把關。
簽發人主要負責文稿的內容是否符合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文稿的觀點是否正確,是否圍繞局里的工作思路和總體要求。
十二、經局辦公室、局領導審核確認需要進一步協調、修改的文稿,由局辦公室提出意見,退主辦單位修改或重辦。
十三、已經簽發的文稿,不得再改動,確需改動的,須經簽發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