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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學校中層干部隊伍建設,建立科學規范的中層干部選拔任用管理體系,全面提高中層干部隊伍素質,保證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的全面貫徹執行,根據中共中央《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干部管理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管理的中層干部系指校黨委、校行政任(聘)的科級干部,包括各黨支部正副書記和各處、系、部的正副處長、主任、附小正副校長及工會主席、團委書記等職務。
第三條中層干部管理工作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管干部的原則;
(二)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
(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
(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六)依法辦事的原則。
第二章選拔任用條件、資格
第四條中層干部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政策水平,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理論,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經得起各種風浪的考驗。
(二)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熱愛教育事業,在教育教學工作和管理工作中勤奮工作,開拓創新,成績突出。
(三)堅持實事求是,認真調查研究,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不搞形式主義。
(四)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勝任所任崗位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五)能嚴格要求自己,清正廉潔,以身作則,密切聯系群眾,自覺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和監督,不濫用職權,不以權謀私,有較高的群眾威信。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服從領導,盡職盡責,作風民主,有全局觀念,善于團結同志,能夠同與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七)身體健康,精力充沛。
第五條提拔擔任中層干部的,應當具備以下資格:
(一)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擔任教學業務管理部門領導還需具有中級以上教學專業職稱。
(二)應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學或管理工作經歷,擔任中層正職一般應具有二年以上擔任中層副職的經歷,崗位履職期間考核均須為稱職及以上。
(三)年齡一般在35歲左右,最高不超過45周歲(現任中層副職提拔到中層正職,年齡適當放寬,但女不超過45周歲;男不超過50周歲)。
第六條黨支部書記除具備以上基本條件和資格外還應具備黨章規定的條件。
第三章選拔任用程序及方法
第七條中層干部的選拔任用分聘任期滿后選拔任用和任期內補充職位空缺選拔任用。
第八條聘任期滿后中層干部的選拔任用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進行:
(一)校長根據工作需要和上級核定的中層部門及中層干部職數向學校黨委提出中層干部崗位和數量建議。
(二)學校黨委集體研究確定中層干部職數、任職崗位和具體條件,并在全校范圍公開。
(三)自薦和組織推薦。自薦人員要填寫自薦表,在規定時間內上交學校指定部門或負責人。組織推薦主要從任職期間考核曾為優秀且符合繼續聘任條件的原任中層干部和后備干部中推薦。對于個別特殊需要的中層干部人選,可以由組織推薦。
(四)競聘演說。不論是自薦還是組織推薦的人選都要在全校教職工大會上做竟聘演說,內容包括自己對竟聘崗位的理解,自己競聘這一崗位的優勢和工作打算等。
(五)民主測評。全體教職工根據競聘人的竟聘演說、平時表現和崗位要求,在全面考核綜合平衡的基礎上用無記名方式填寫推薦票。推薦的人數應等于或少于公布的中層干部職數。
(六)確定考察對象。學校黨委對參與競聘人員的平時工作情況和民主測評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在綜合考慮中層干部隊伍結構的基礎上,按照公布職數的1.2倍確定考察對象。確定考察對象時,應當把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同時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所推薦人選不是多數群眾擁護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七)組織考察。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學校黨委組織考察組依據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
考察中層干部擬任人選,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1.組織考察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干部考察預告;
3.采取個別談話、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
4.考察結束,由考察組逐人寫出書面考察報告,必須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內容包括:
(1)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主要特長;
(2)主要缺點和不足;
(3)民意測驗或問卷調查情況。
考察中層干部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
1.考察對象所在部門中層干部;
2.學校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
3.考察對象所在部門教職工代表(所在部門人數較少的,全體教職工參加);
4.其他有關人員。
考察組由兩名以上成員組成。實行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考察組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致,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并對考察材料負責。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對象的表現情況,一般由考察組向黨委主要領導成員和本人反饋。
干部考察組成員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八)醞釀和討論決定。中層干部擬任人選,在考察前及討論決定前,應當充分醞釀。
黨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并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可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產生初選名單。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表決。對影響作出決定的問題,會后應當及時查清,避免久拖不決。
黨委有關干部任免的決定,需要復議的,應當經黨委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后方可進行。
黨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黨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領導成員或者組織部門負責人逐個介紹中層職務擬任人選的提名、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
2.參加會議人員進行討論;
3.進行表決,以黨委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需要報上級審核或備案的干部,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送有關材料。
在討論干部任免時,凡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九)公示。除特殊崗位和在選舉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外,在黨委討論決定后下發任職通知前,學校黨委應將擬任中層干部名單在校務公開欄或其它顯要位置進行公示,聽取廣大教職工意見。公示期一般為三天,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十)研究確定各職位擬任人選。學校黨委在充分醞釀基礎上由校長(或書記)提名,會議研究,確定各職位擬任人選;
(十一)呈報上級組織部門;
(十二)校長聘任。
團委、工會組織的同級干部在確定初選名單后,作為提名候選人提交相應大會進行選舉。按程序報批后,由黨委任命。
第九條任期內補充職位空缺的選拔任用采用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的方式。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主要在學校內部進行。個別崗位確需向社會公開選拔的,經學校黨委報請上級組織部門同意可面向社會公開選拔。
報名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人員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應符合本辦法第一章和第二章各條的規定,個別條目可由學校黨委視情況適當放寬。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工作在黨委領導下進行,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公布職位、報考人員的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報名。采取本人自薦和組織推薦的方式,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報名。屬于組織推薦的,應征得本人同意。推薦時要填寫推薦表。
(三)資格審查。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辦法要求,對報名者進行全面的資格審查。某一職位資格審查合格人員低于3人的,該職位放棄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
(四)考試:考試分筆試和面試,以面試為主。是否筆試,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五)公開答辯。答辯先由報名者進行自述,然后回答招聘領導小組成員和聽眾提問。招聘領導小組成員按評分標準進行無記名打分,按得分高低和干部職數1:2的比例確定擬考察人選。
(六)考察。組織部門按照《條例》及有關規定,組建考察組,對考察對象進行全面考察,形成考察材料,并提出使用建議。
(七)黨委會討論。考察組向黨委會匯報考察情況,由黨委會討論,初步確定擬任人選。
(八)任前公示。擬任人選確定后要進行任前公示。
(九)決定任用。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黨委正式決定任用,然后按規定程序行文任命或聘任,并向全校公布選拔或競爭上崗結果。
以上程序的具體做法除另有明確規定外按照第八條規定執行。
第十條根據學科建設的需要,對學術水平、專業性要求高的領導職務人選,可采用領導或專家學者推薦提名,或在校內外公開招聘等方式,吸引優秀人才,經組織考察后,由黨委會討論決定委任或聘任。
第十一條對決定任(聘)用的干部,由黨委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
第十二條中層干部的任職時間,按照下列時間計算:
(一)由黨委決定任職的,自發文之日起計算;
(二)由選舉產生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團委書記、副書記,工會主席、副主席等職務,自當選之日起計算。
第十三條黨群系統的中層干部由黨委發文任免,行政系統的中層干部由行政發文任免.
第四章日常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實行中層干部試用制度。中層干部聘任(任命)后試用一年,試用期間,享受同級干部待遇,試用期滿,經考核,勝任者聘任(任命)為正式中層干部,不勝任者取消聘任(任命),恢復原來身份,參與其它崗位聘任。
第十五條實行中層干部任期制。中層干部任期三年,對任(聘)用干部在任期內需要調整的,黨委可直接做出決定。
第十六條實行中層干部崗位職責和崗位目標責任制度。
學校根據每個中層干部崗位的性質和特點,確定崗位職責,實行崗位管理。同時,要根據學校的總體工作目標及本部門的工作任務,制定中層干部年度崗位目標責任和任期崗位目標責任。
第十七條建立中層干部培訓學習制度。
中層干部培訓學習的形式主要是:
(一)崗前培訓。對新任的中層干部要進行崗前培訓,通過培訓,使其了解、掌握崗位需要的有關知識,同時要對其進行廉政教育;
(二)選調培訓。選調部分中層干部參加上級部門組織的干部培訓;
(三)中心組學習。中層干部應當積極參加學校黨委理論中心組學習,自覺開展理論研討;
(四)自學。中層干部要按照學校黨委的安排和要求,集中學習、考察,認真自學。黨委辦公室要做好督促、檢查工作;
中層干部參加培訓學習的態度和成績記入本人《干部管理檔案》,作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被選調參加培訓學習成績不合格和參加理論中心組學習缺勤率達30%的,年終考核取消其評優資格。
中層干部在期末述職時,要認真總結學習成效,并結合工作實際寫出一篇調研報告報黨委辦公室,逾期未報的取消評優資格。
第十八條建立中層干部民主生活會制度。
中層干部民主生活會一般在每年年終召開,其余時間,上級部門或學校黨委有特殊安排、需要召開的,必須不折不扣地予以執行。民主生活會由黨委安排,中層干部在召開民主生活會前要認真聽取群眾和學校班子成員的意見,會上要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會后要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九條實行中層干部外出報告制度。
中層干部因公、因私外出,除嚴格執行學校規定的人事請銷假制度外,中層干部離校半天及以上,須向分管校領導請假,離校兩天以上,須向校長請假,并分別報黨委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條實行中層干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中層干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校領導匯報思想、工作和一些重要事項,需存檔材料要及時上報黨委辦公室。
1.中層正職和主持工作的副職,每月至少向分管校領導匯報一次本部門、本單位的工作情況。工作匯報主要包括:隊伍建設情況、工作設想、工作進展狀況、重要問題決策情況及工作中的問題和難點等;
2.中層干部要及時向分管校領導匯報本部門出現的一些重要事項。重要事項匯報主要包括:突發性事件,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本人或業務骨干在思想、工作方面出現的重要問題等。
第二十一條建立中層干部監督制度。
(一)黨委辦公室要通過定期召開各種類型的座談會、接待來信來訪、設立意見箱等方式,聽取群眾對中層干部的意見,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
(二)每年黨委例會兩次專門聽取干部管理工作匯報。
第二十二條建立校領導同中層干部談話制度。
校領導要定期或不定期同中層干部談話,了解掌握中層干部的思想動態和工作情況,幫助中層干部解決在思想、工作方面存在的問題。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組織上應予以談話:
(一)干部提拔任用、工作變動、職務調整時;
(二)干部工作中遇到挫折時;
(三)干部考察、考核后反饋時;
(四)干部提出辭職時;
(五)中層領導班子出現不團結苗頭或工作中出現偏差時;
(六)發現中層干部在遵紀守法、廉潔自律方面有問題或教職工在這些方面有反映時;
(七)中層干部退休時。
校領導要經常深入基層,傾聽群眾意見。對群眾反映的中層干部在某些方面存在的問題,在認真核實的基礎上,要及時和本人進行談話。
談話要嚴肅認真,實事求是,有針對性、及時性。重要談話,要有文字記錄。
第二十三條建立中層干部考核獎懲制度
中層干部考核包括平時考核、學年度考核、試用期滿考核及任職期滿考核。
中層干部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中層干部的考核應堅持以人為本、客觀公正、量化考核、注重實績、民主公開的原則。
考核結果一般按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進行評定。對評定為優秀的干部要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各種形式的鼓勵和獎勵;對評定為不稱職的干部,應按照有關規定,根據具體情況,予以限期改進、降職、免職或解聘。
學期考核不稱職票超過20%的中層干部由學校黨委責成專人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第二十四條實行中層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主要對象是:
(一)在一個部門任職滿兩個聘期的;
(二)在總務處主任崗位工作時間滿三年;
(三)根據工作需要應該交流的;
(四)需通過交流豐富工作經驗,提高領導水平的。
中層干部交流要統籌規劃,周密安排,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并盡可能與班子調整、干部回避結合起來。交流主要在不同職能部門之間進行。
同一部門的正副職一般不同時交流。
特殊崗位的中層干部的交流由學校黨委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五條實行中層干部任職回避制度。
回避范圍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回避內容包括:
(一)任職回避
中層干部凡有回避范圍所列關系者,不得在同一領導部門里任職;不得擔任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的職務;不得擔任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
(二)工作回避
中層干部在討論或決定干部的任免、調配、獎懲等問題時,凡涉及本人或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暗示、干預或施加影響。
第五章辭職、降職、免職
第二十六條辭職。
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一)因公辭職,是指中層干部因工作需要變動職務,依照有關規定,向黨委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二)自愿辭職,是指中層干部因個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自愿辭職,必須寫出書面申請交黨委辦公室,并報黨委審批,學校黨委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答復。未經研究批準,申請辭職人不得擅自離職,擅自離職的,將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三)引咎辭職,是指中層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四)責令辭職,連續兩年考核不稱職票超過20%,學校黨委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拒不辭職的,應當免去現職。
第二十七條降職。
因工作能力較弱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因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的,經黨委研究決定可降職使用。
第二十八條免職。
凡屬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黨委研究決定予以免職。
(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規定者;
(二)在年度考核、任職期滿考核中,民主評議不稱職票達三分之一以上、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者;
(三)調整領導崗位,職務發生變動者;
(四)離崗學習期限超過一年者;
(五)由于出國出境、外派(借)、下派地方掛職鍛煉等原因,需離開領導崗位1年以上(含1年)的(經學校黨委討論因工作需要保留職務者除外);
(六)不履行崗位職責,不執行上級指示,影響全局工作者;
(七)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職務自行免除,不再辦理免職手續:
(一)被辭退的;
(二)因機構撤銷,失去職位的;
(三)因機構調整,未重新明確職務的;
(四)在黨組織及群團組織換屆選舉中落選的;
(五)死亡。
第三十條辭職、降職、免職的干部,按新的崗位發放崗位津貼,在新的工作崗位上工作業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根據需要可以重新擔任適合的中層干部職務。
第六章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建立紀檢監察制度,就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溝通信息,交流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二條中層干部的選拔、任免和日常管理必須按照本規定嚴格執行,并遵守以下紀律:
(一)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過程中,嚴禁進行拉票等違紀、政紀和有關規定的活動;
(二)在考察中層干部時,考察組成員要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實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況并對考察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如發現在考察中弄虛作假或隱瞞不報者,要追究考察人員的責任;
(三)不準超職數配備中層干部,或者違反規定提高干部的職級待遇;
(四)不準以領導碰頭會、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會集體討論研究干部任免;
(五)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或個人改變集體做出的干部任免決定;
(六)不準拒不執行黨委派進、調出或交流干部的決定;
(七)不準授意或指令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
(八)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中封官許愿、打擊報復、營私舞弊、行賄受賄。
(九)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封官許愿,營私舞弊,搞團團伙伙,或者打擊報復。
對違反以上規定者,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第三十四條實行中層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應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黨委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群眾監督。下級機關和黨員、干部、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有權向上級黨委及組織部門、紀檢機關(監察部門)舉報、申訴。
第七章中層后備干部隊伍建設
第三十六條后備干部工作是黨的干部工作的組成部分,也是干部隊伍建設的基礎性工作,要建設一支素質優良、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的中層后備干部隊伍,為實現學校中層領導干部正常的新老更替提供組織保證。
第三十七條后備干部工作必須堅持《黨政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有關原則,還應做到:
(一)注重發展潛力,重視培養提高;
(二)堅持備用結合,實行動態管理;
(三)服從工作大局,統一調配使用。
第三十八條中層后備干部的數量按照5名左右掌握。一般在下一級職位上的教師、職員中產生,年齡不超過35周歲。
第三十九條后備干部產生應按照中層干部選拔任用的基本條件和程序,實行民主推薦、組織考察、黨委集體討論確定的方法。
第四十條后備干部選定后,要確定培養方向,制定培養計劃,落實培養措施。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對于上級安排交流的中層干部和外聘的專家、學者、社會人士擔任我校教學科研及其他部門中層職務者,經黨委研究給予委任和聘任。
第四十二條附小正、副校長的選拔任用在附小范圍內按本辦法進行。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試行。原《中共河北灤師委員會關于公開選拔任用學校中層干部的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