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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我市飲食服務行業環境管理,控制因飲食服務經營活動造成的環境污染和污染糾紛,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促進飲食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國家環境管理有關法規和規范,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審批規范要求:
1、本規范所稱的飲食服務行業是指經營性的酒樓、酒家、飯館
2、飲食服務行業排放的污水應經必要凈化處理,達到相應排放標準后方允許排放。在有市政管網的地區,其污水應經隔油并采取其它處理措施達到城市排污管網進水標準后排入市政管網;污水直接排入天然水體的,營業面積
3、在福州市建成區內和八縣(市)城鎮所在地開辦的飲食服務行業應使用油灶或液化氣灶。經營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必須設置收集油煙、異味的裝置,并通過專門煙囪排放。經營面積
4、飲食服務行業的調、燃油灶具、排氣扇等噪聲源和熱污染源位置的設置應以遠離居民敏感點和不影響行人正常活動為原則。經營單位必須采取必要的隔聲、降噪等措施,使其周邊噪聲達到區域環境功能標準。禁止在戶外使用發電機。禁止在商業步行街和主要街道旁直接朝向人行道或居民戶設置空調散熱器。
5、新村住宅樓院及其它居民集中居住區,不準改變原使用功能開辦飲食服務行業。禁止利用新村樓院底層開設各類飲食攤店。
6、營業場所必須配備加蓋垃圾容器,實行垃圾袋裝制度。禁止將產生的殘渣和垃圾排入下水道。
7、對于沒有條件達到上述規范和環境保護要求的飲食服務經營單位,環保部門不予審批。
以上規范自文件下達之日起執行,本要求也可作為已開辦飲食服務行業整改的參考標準;對于已造成環境污染、群眾反映強烈、無條件整改的,各級環保部門應責令其改變使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