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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維護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和勞動者的休息權利,根據有關法
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區。
第三條各級公安機關對在本轄區內燃放煙花爆竹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對廣大群眾進行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教育。
第五條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影響周圍單位和群眾政黨的工作、生產、學習和生活秩序。
第六條禁止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其附近燃放煙花爆竹。
禁止將點燃的煙花爆竹拋(射)向人群、行人和住宅,以及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每日的22時至次日7時期間燃放煙花爆竹,但農歷除夕夜除外。
第八條舉辦焰火晚會或大型慶祝活動需要燃放煙花爆竹的,必須制定燃放安全方案,經縣、市公
安機關審查同意報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舉行。
第九條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未經福建省煙花爆竹產品質量監督檢測站檢測合格
的煙花爆竹。
第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五至八條規定,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依法予以治
安處罰。
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由公安機關給予沒收煙花爆竹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爆
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并處以500至1000元罰款。
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