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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努力實現“*”規劃提出的污染減排目標,根據國務院《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和財政部、原國家環保總局《中央財政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按照“以獎代補”的方式設立區域污染減排獎勵資金(以下簡稱“減排獎勵資金”)。減排獎勵資金與減排量掛鉤,多減排,多獎勵。旨在強化污染減排作為政府責任約束性指標,發揮政府在污染減排工作中的引導作用,鼓勵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采取多種措施,切實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
第三條減排獎勵資金納入年度預算,由市財政局從市級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四條與市政府簽訂“*”減排責任書并完成主要污染物減排指標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享受減排獎勵并用于支持有關污染減排項目實施。
第二章獎勵的標準及計算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污染物排放總量特指納入國家減排總量考核的二氧化硫(SO2)排放總量和化學需氧量(COD)排放總量。
第六條污染物排放總量減排量的核算按照原國家環保總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試行)》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辦法(試行)》規定的方法進行計算。
第七條主要污染物減排獎勵標準由市財政局和市環保局根據污染物減排完成情況確定并適時調整。對超額完成主要污染物年度減排計劃的區縣和市有關部門,按照超額完成的減排量在當年獎勵標準的基礎上再提高20%給予獎勵。
第八條主要污染物減排量為去除當年排放增量后的實際凈減排量。主要污染物減排獎勵額為減排量與減排獎勵標準的乘積。
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的減排獎勵總額為兩項主要污染物減排獎勵額的總和。
第三章獎勵額度的核定
第九條市環保局按照原國家環保總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試行)》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辦法(試行)》的規定,在國家審核通過并公布本市總量減排考核結果的基礎上,會同市有關部門對各區縣和市有關部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量進行核查。市環保局據此將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污染減排年度計劃完成情況和各主要污染物凈減排量核定結果報市財政局。
第十條市財政局根據市環保局的核定結果,按照減排獎勵標準核算各區縣和市有關部門獎勵總額,并下達減排獎勵資金計劃。
第四章資金申請與使用
第十一條各區縣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市財政局核定下達的減排獎勵資金預算指標,制定減排獎勵資金使用計劃,填報《*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書》,報市環保局、市財政局。經市環保局初審和匯總后,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
減排獎勵資金使用計劃應符合財政專項資金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并需將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
第十二條市財政局會同市環保局對各區縣和市有關部門對減排獎勵資金使用計劃進行審核,經評審論證合格后,及時撥付減排獎勵資金。
第十三條減排獎勵資金重點用于對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減排作出實質性貢獻的項目,優先安排國家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辦法明確認可的項目和措施。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市級主要污染物減排重點工程項目;
(二)實現二氧化硫和化學需氧量減排的排污單位的污染治理項目;
(三)各級污水處理廠設施改造、管網建設、中水回用項目、重點河流斷面水質改善和生態保護等非基本建設類項目;
(四)重點污染源的監管工作;包括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污染源現場監督監測能力和環境監察執法能力建設等。
(五)其他與污染減排直接相關的項目。
第十四條減排獎勵資金原則上不支持已獲取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市財政局會同市環保局負責對污染減排獎勵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市環保局負責主要污染物減排量的核定和獎勵資金支持項目的初審工作,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各區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減排工作,加強對減排獎勵資金的使用管理,嚴格按照市財政批復下達的獎勵資金預算批復執行,確保項目實現污染減排效益,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專項核算。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財政專項資金。如發現采取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資金,或發現截留、擠占資金違法行為的,將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處分。
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在項目建成后要及時組織驗收,對工程質量、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等作出全面評價,并將項目驗收結果及時報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