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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證企業住房改革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現對企業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財務問題,規定如下:
一、企業住房基金具體包括企業住房折舊、住房使用權攤銷、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資金、借入的住房資金和住房周轉金。
住房周轉金的來源有: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企業收取的住房出售凈收入,企業收取的住房租賃保證金,上級主管部門下撥的住房資金,企業住房周轉金的利息,其他住房資金。住房周轉金作為負債進行管理。
企業住房折舊、住房使用權攤銷、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資金、借入的住房資金,企業應設立備查登記簿,連用住房周轉金全面反映企業住房基金的來源和支出。
二、企業安排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超過企業住房基金總額。住房折舊、住房使用權攤銷、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資金和借入的住房資金不得用于費用性支出。
三、企業應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5%為本企業職工(指企業的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不包括企業的離、退休職工以及臨時工等)交納住房公積金。對于在*年7月底以前,企業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住房公積金的繳交率已超過5%的,在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繼續執行。
企業交納的住房公積金在住房周轉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中央企業經財政部派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組)核定、地方企業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應由個人交納的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個人支付,不得由企業負擔。
四、企業要按照當地政府統一部署,進行租金的改革。提租幅度和住房補貼標準按當地政府的規定執行。
住房在規定標準以內的職工家庭,用個人合理負擔部分加上全部住房補貼,仍不足以支付租金的,企業可適當給予困難補助。
企業按規定向職工提供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困難補助,在住房周轉中列支。
五、企業住房的維修、管理以及按國家規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其他費用性支出,在住房周轉金中列支。
六、企業購建、改造住房,歸還住房借款本息和住房租賃保證金等,在住房基金中統籌支付。
企業購買住房產權或使用權,屬于住房周轉金負擔的部分應計入資本公積金。企業購買住房使用權的,應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轉作無形資產管理,并按合同確定的住房使用權年限分期攤銷,合同未確定使用年限的,按相應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進行攤銷。
七、企業出售住房,要嚴格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核定其價格,堅持先評估后出售的原則,并按人(戶)分設備查簿,進行輔助登記,長期保證。企業出售住房,包括住房使用權和全部及部分產權出售,其凈損益(出售住房收入扣減住房帳面凈值和清理費后的差額)計入企業住房財轉金。出售國有住房,還應按規定將出售收入的10%上交同級財政部門。
企業職工出售、出租擁有部分產權的住房取得的收入,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后,按企業和職工擁有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企業應分得的出售、出租收入,計入住房周轉金。
八、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精神,加強監督和檢查,做好企業房改中的財務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
九、以前年度下發的有關企業住房基金財務管理方面的法規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十、外商投資企業住房制度改革的財務處理規定,由財政部另行制訂。
十一、本規定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