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完善退耕還林政策管理細則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完善退耕還林政策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確保將補助資金及時足額兌現給退耕農戶,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退耕還林政策的通知》(國發〔*〕25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完善退耕還林政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339號)、《*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完善退耕還林政策的意見》(陜政發〔*〕2號)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在原退耕還林政策補助期滿后安排的用于解決退耕農戶生活困難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補助資金的補助標準為:長江流域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現金105元;黃河流域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現金70元。原政策每畝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補助費,繼續執行直接補助給退耕農戶,并與管護任務掛鉤。
第四條各設區市、省管縣財政部門商同級林業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可在國家規定的補助標準基礎上,再適當提高補助資金的補助標準,超出國家規定標準所需要的資金由各設區市、省管縣自行解決。
第五條補助資金的補助期為:還生態林補助8年,還經濟林補助5年,還草補助2年。
第二章檢查驗收
第六條各設區市林業部門按照省上有關規定,組織開展退耕還林市縣聯合自查工作,并于每年9月底前以市為單位上報省林業廳,同時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七條市縣聯合自查結果是省級復查和國家核查的基礎。各設區市林業部門應認真做好市縣聯合自查工作,做到資料完整,數據準確。
第八條省林業廳根據市縣聯合自查結果,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省級復查,并將復查結果上報國家林業局,作為國家核查的依據。
第九條按照省政府《關于實行省管縣財政體制改革試點的通知》(陜政發〔*〕65號)有關規定,省管縣的檢查驗收工作仍由市級林業部門組織實施,實行市縣聯合自查。
第三章資金管理
第十條完善退耕還林政策補助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封閉運行。資金撥付按照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省財政根據中央財政下達的年度預算和省林業廳提供的退耕還林面積檢查驗收結果及相關資料,核撥各市補助資金。市級財政部門依據省財政下達的資金文件和同級林業部門提供的檢查驗收結果,及時將資金分解下達。縣級財政部門根據市財政下達的資金文件和同級林業部門提供的檢查驗收結果,采取“一折(卡)通”的形式,將補助資金足額兌現到退耕戶手中。在“一折(卡)通”發放中,杜絕代收、代扣、代領等現象的發生。
省財政直接將省管縣補助資金撥付到各省管縣財政部門,具體發放要求同上。
第十二條補助資金發放前,縣級財政部門會同林業部門將檢查驗收結果及對應的補助資金兌現方案以村為單位張榜公布,接受監督。對公示無異議的方可兌現。
第十三條對*年—*年原補助政策到期的補助資金(包括*、*、*、*年退耕還經濟林和草,*、*、*年退耕還草),由財政部根據國家林業局最新組織核查驗收結果核定,按照完善退耕還林政策補助資金標準將停止輪次的補助資金,于*年一次性補齊。對*年以后到期的補助資金(包括*、*、*、*年退耕還生態林,*、*、*年退耕還生態林和經濟林,*年退耕還生態林、經濟林和草),由財政部根據國家林業局組織驗收結果,逐年核定。
第十四條*年度退耕還林原補助政策尚未到期(包括*、*、*、*年退耕還生態林,*、*、*年退耕還生態林和經濟林,*年退耕還生態林、經濟林和草)的糧食補助資金,繼續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退耕還林糧食補助辦法的通知》(國發〔*〕34號)和《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西部地區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于退耕還林、退牧還草、禁牧舍飼糧食補助改現金后有關財政財務處理問題的緊急通知>》(財建明電〔*〕2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年度退耕還林原補助政策尚未到期(包括*、*、*、*年退耕還生態林,*、*、*年退耕還生態林和經濟林,*年退耕還生態林、經濟林和草)的現金補助,繼續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退耕還林工程現金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156號)等有關規定執行。同時,為簡化手續,提高效率,從*年起,對原補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現金補助,由原規定財政部根據退耕還林計劃任務落實情況、工程進展情況和資金申請報告核撥補助資金,改為由財政部根據國家林業局核查結果核撥補助資金。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各級財政、林業部門應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加強對補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六條對違反資金使用規定,截留、挪用、虛報冒領或造成資金損失的單位和個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以及《*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省監察廳<關于對違反退耕還林政策法規的行為給予黨政紀處分的暫行規定>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