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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財政農業專項資金使用,建立財政資金使用的"問效制"和"問責制",切實改變"重分配、輕監督、輕績效"的現狀。建立完善公共財政農業支出框架體系,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區本級財政性資金績效考評管理辦法(試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績效評價的目的,是通過對項目績效目標的綜合評價,合理配置資源,優化支出結構,規范預算資金分配,提高預算資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三條績效評價的范圍:包括財政預算內、預算外資金,上級部門項目配套資金和鎮(街道)、經濟組織、自然人自籌資金等投入的農業項目資金。
第四條績效評價的原則
(一)科學規范性原則。績效評價工作應采用規范的程序和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評價方法,客觀、公正的評價農業專項資金支出的績效情況。
(二)建立科學的投資決策機制原則。通過對項目建設、項目規劃設計和項目計劃編制等進行評價,促進建立規范選項、立項機制,提高項目投資決策的科學性。
(三)資金使用和項目建設管理規范的原則。通過對項目資金分配、籌集、撥付以及使用管理和會計核算等評價,促進項目實施單位嚴格按農業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規范使用資金、實施項目建設。
(四)資金使用和項目建設高效原則。通過農業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提高農業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水平,促進項目資金配置效益和使用效益的提高。
第五條績效評價的基本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上級部門項目批復文件。
(三)項目立項批復和財政預算批復文件。
(四)項目竣工的決算和項目資金的審價報告。
(五)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章績效評價的內容和方法
第六條績效評價的主要內容
(一)績效目標的完成情況。
(二)項目組織實施、建設、工程質量情況等。
(三)資金籌集、使用和財務管理狀況。
(四)為完成績效目標采取的加強管理的制度、措施等。
(五)項目建設取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指標完成情況。
第七條績效評價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式。
第八條績效評價方法主要包括目標預定與實施效果比較法、公眾評價法、成本效益分析法。
(一)目標預定與實施效果比較法。通過比較農業專項資金支出所產生的實際結果與預定的目標,分析完成(或未完成)目標的因素,從而評價財政支出績效。
(二)公眾評價法。是指對無法直接用指標計量其效果的支出,通過專家評估、公眾問卷及抽樣調查,對各項績效評價內容完成情況進行打分,并根據分值評價績效目標完成的情況。
(三)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一定時期內的支出與效益進行對比分析來評價績效目標完成情況。
第三章績效評價指標
第九條績效評價指標分資金管理、項目實施和項目效益三個方面進行設定(詳見附件)。
(一)資金管理績效評價指標。主要包括資金籌集、投資完成、財務制度執行、財務監督等四個方面的指標。
(二)項目實施績效評價指標。主要包括項目立項、項目實施、項目建設任務、項目竣工驗收、工程管護等五個方面的指標。
(三)項目效益績效評價指標。主要突出項目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三個方面的指標。
第四章績效評價工作程序
第十條農業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必須遵循嚴格、規范、公正的工作程序,一般的工作程序為前期準備、實施、撰寫績效評價報告。
第十一條績效評價的前期準備
(一)績效目標申報。項目建設單位必須申報單位基本情況、項目概況、項目必要性、項目要達到的預期績效目標、前景預測、條件論證、規模、資金來源渠道及比例、資金使用進度、相關經濟社會效益。
(二)確定評價對象,下達評價通知書。根據專項資金管理的要求,有針對性確定評價目標和對象,評價通知書應載明評價任務、目的、依據、評價人員、時間和有關要求。
(三)成立評價組織機構。確定評價目標后,農委應根據目標的具體情況,成立評價組織機構(可由農委、財政及相關機構組織的人員組成)負責評價工作的組織領導,制訂評價實施方案,組織評價小組(有條件的可以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考評)實施評價工作,審核評價結果報告。
(四)制訂評價實施方案。評價組織機構根據評價工作規范,針對評價對象,擬訂評價工作具體方案,選定評價指標,確定評價標準和方法。
第十二條績效評價的實施階段
(一)收集基礎數據和資料。對評價對象采取勘察、問卷、復核等方式收集,整理基礎數據和資料,包括基本情況、財政資金使用情況、評價指標體系需要的相關資料。
(二)核實、分析基礎數據。評價實施機構根據被評價單位提供的基礎資料,核實基礎數據的全面性、真實性以及指標口徑的一致性。
第十三條績效評價的報告撰寫
(一)撰寫報告。評價的具體實施者按照規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寫績效評價報告。績效評價報告應依據充分,內容完整,數據準確,分析透徹,邏輯清晰。
(二)總結歸檔。評價工作完成后,應進行工作總結,將評價有關問題和建議形成書面材料上報,并將評價項目建立工作檔案備查。
第五章績效評價保障措施
第十四條績效評價保障措施
(一)資金保障措施。農業項目經審價、驗收、決算完工后,預留項目資金5%,待《績效評價報告》形成、審核后,再依據評價審核的意見,作出全額撥付或不預撥付的決定。
(二)考核獎懲措施。項目完成情況良好,《績效評價報告》審核通過,預留項目資金5%全額撥付。同時,對該實施單位今后申報的各類農業項目予以優先審核、立項的優惠。
項目完成情況不理想,《績效評價報告》未能審核通過,預留項目資金5%暫緩撥付。并對《績效評價報告》提出的有關問題和建議,發出《整改通知書》。
在《整改通知書》規定的時間里,實施單位認真落實,切實整改,效果明顯,經驗收合格,預留項目資金5%全額撥付。
在《整改通知書》規定的時間里,實施單位未能認真落實、切實整改,效果不明顯,驗收不合格的,預留項目資金5%不予撥付。同時,對該實施單位今后申報的各類農業項目不予審核、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