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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施全國衛生系統外語水平考試(LPT),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全國衛生系統外語水平考試是為了鑒定全國衛生系統非外語專業人員的外語水平而設置的考試。其成績可用于選拔出國進修人員、在職人員申請臨床醫學博士學位以及評定衛生技術人員資格等。
第三條衛生部主管全國衛生系統外語水平考試工作,并授權國家醫學考試中心,依據科學、公正、準確、規范的原則,組織實施此項考試。
第四條此項考試設英語、日語、德語、法語和俄語五個語種。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第五條此項考試的試卷、錄音磁帶、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包括副題)在啟用前屬國家絕密級材料,啟用后按內部文件管理,不得擅自公開。
第二章考區
第六條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在全國設立30個考區。各考區定名為全國衛生系統外語水平考試X考區,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主管。考區有關部門應有專人負責考試工作,嚴格按照本規則組織實施考試。
第七條各考區應按規定對試題失密、考場事故、考生違規、作弊行為及時進行處理,并如實上報。
第八條考后試卷、錄音磁帶必須全部當場銷毀,不得作它用、外借、翻印、復制和出售。
第九條各考區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收取考試費,并與國家醫學考試中心辦理財務結算。
第三章考務人員
第十條考區考務人員由考區主任(可由業務主管部門領導兼任)、項目承辦人和監考人員組成。
第十一條考區主任職責:
1.負責本考區的行政管理工作;
2.負責作好考試的各項準備工作和善后工作;
3.負責監督執行考試的各種規章制度。
第十二條項目承辦人職責:
1.負責與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的日常工作聯系;
2.負責考試的報名工作;
3.協助考區主任對監考人員進行考務培訓;
4.核收試卷、錄音磁帶和其它資料并嚴格保密;
5.指導考場布置和其它考前準備工作。監督、保障語音設備的正常運行;
6.協助考區主任主持考試和處理考試中發生的違紀作弊行為等意外情況,并如實填寫考場記錄;
7.協助考區主任完成年度考試工作總結。
第十三條監考員職責:
監考員應按《監考員守則》做好考前準備及考場監考工作。
第四章命題
第十四條設立全國衛生系統外語水平考試命題委員會,在國家醫學考試中心領導下負責制訂并《考試大綱》,確定命題原則、試卷結構并審定試卷。
第十五條命題委員會下設各語種命題組,主要任務是確定試題、編制試卷、制定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
第五章報名
第十六條采用集體報名和個人報名兩種辦法。集體報名須持單位介紹信,個人報名須持本人身份證件,在規定時間報名(6月1日-7月31日),逾期不予辦理。
第十七條考生在填寫報名表時,信息必須準確。因填表錯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負。
第十八條各考區在對考生的報名表進行審查合格,收取考試費后,發給準考證。準考證須貼考生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照片并加蓋考區公章后生效。
第六章考試
第十九條考試在每年九月第三個星期日進行,時間安排是:
時間考試內容
08:30-09:00聽力部分
09:00-10:30筆試部分
10:30一10:35收發試卷
10:35-11:05作文
11:05-11:15核收答卷試卷
第二十條考場必須寬敞、整潔、明亮和安靜,應配備時鐘和性能良好的語音設備;考生座位之間應有適當的距離,座位上應標明準考證號;考場應有明顯的路標、考場序號及準考證號。考場內不得有與考試有關的文字和信息。
第二十一條經監考人員核驗花名冊與本人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相符,考生方可進入考場。入場完畢,監考人員清點人數后,嚴格按規定主持考試。
第二十二條考區有關負責人員清點考試資料后,將答卷(客觀題部分和主觀題部分,客觀題指選擇題、主觀題指作文或翻譯)于考試后兩天內以特快專遞寄回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其它考試資料全部當場銷毀。
第七章評卷與成績報告
第二十三條評卷工作由國家醫學考試中心聘請有關專家擔任,考生答卷由國家醫學考試中心保存兩年。考生成績在未正式公布前,按國家秘密級材料管理。
第二十四條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在評卷結束后印發成績單,成績單由考區轉發考生單位或本人。合格者可通過考區向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申辦合格證書。成績單和合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申辦合格證書須按規定交費。
第二十五條評卷中發現大面積作弊、嚴重違紀、同一考場雷同答卷超過三分之一或其它導致成績不能使用的情況時,由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及時查清原因,進行處理。
第八章處罰
第二十六條對于考生違紀行為,視情節輕重由考區分別給予警告、成績無效、取消考試資格、通報等項處罰,并記入考場記錄。
第二十七條對于命題、評卷、考務人員因工作失誤造成嚴重后果或違紀行為,視情節輕重,由考區和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分別給予行政處罰,或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印、復制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編印的有關考試資料,違者將依法處罰。
第二十九條被處罰者如對處罰不服,可向作出處罰的上一級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