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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嚴肅政務公開工作紀律,提高工作效率,改進工作作風,加強勤政廉政建設,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務公開責任,是指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能的市級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因過錯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產生嚴重后果所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市監察局負責市級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工作。對市直各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務公開工作紀律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條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過錯責任與處理處罰相適應的原則。
第五條市直行政事業單位違反政務公開工作規定,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不履行公開義務:
1、沒有公開部門的職責和管理權限。包括部門職責、機構設置和辦事人員的職務及名稱、工作范圍、權限等。
2、沒有公開本機關制發的規范性文件。
3、沒有公開辦事條件、標準和要求。
4、沒有公開辦事程序,包括辦事的步驟、環節和手續。
5、沒有公開辦事時限,包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時限和有關事項的時間。
6、沒有公開辦事結果。
7、沒有公開便民措施。
8、沒有公開辦事紀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9、沒有公開責任追究辦法。
(二)公開的政務信息不真實的;
(三)不編制、不提供、不及時更新政務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務信息目錄的;
(四)應當公開的重點工作項目沒有按要求公開,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務信息的;
(六)對政務信息公開后,群眾提出應當解決的問題不按規定解決的;
(七)對本機關違反政務公開規定的行為,應當糾正而不糾正,應當追究而不追究的;
(八)公開信息時違反保密法律、法規的;
(九)不及時處理群眾關于政務公開的舉報投訴,對有關責任人包庇縱容,不向群眾公開處理結果的;
(十)其它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且不按要求整改問題。
第六條工作人員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不履行服務承諾的;
(二)擅自提出額外的辦事條件和要求的;
(三)違反公開的辦事程序,超越辦事權限的;
(四)違反收費規定(該收不收、少收或超標準收費)的;
(五)拒絕、干擾、阻撓政務公開主管機關的檢查與監督的;
(六)因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侵犯群眾民主權利、損害群眾合法利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對投訴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八)其它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對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單位和個人,按以下辦法追究責任:
(一)責任的區分
1、未報主管領導審核批準而作出的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由承辦人承擔責任;
2、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或同意后作出的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由主管領導和承辦人承擔責任;承辦人向主管領導說明了行為錯誤或提出了正確意見的,可減輕或免除責任;
3、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作出的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由主要領導和承辦人承擔主要責任,班子其他成員承擔次要責任;承辦人或班子其他成員向主要領導說明了行為錯誤或提出了正確意見的,可減輕或免除責任。
(二)責任的追究
1、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告誡或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響正常工作,或者造成損失的,對部門或單位提出批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取消其當年評優、評獎資格。
3、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部門或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評優評獎資格;對領導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年度評優評獎資格,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4、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市監察局做出追究決定前,應當全面、客觀地調查取證,查清事實,認真聽取有關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并根據情節與后果,準確區分責任,做出相應處理,并下達書面通知。
第九條實行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反饋制度。被追究責任的部門、單位及個人,不僅要及時糾正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而且要將改正情況及時書面報告市監察局和市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條建立健全監督和制約機制。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新聞單位的監督作用,鼓勵社會各界人士對政務公開工作開展監督。
第十一條被追究政務公開責任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如果對處理結果有異議,應于接到處理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向本級或上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或提出申訴。監察部門接到復核申請或受理申訴后,應于20日內完成復核,做出裁決,并下達書面通知。
第十二條各縣(市)區、開發區參照本制度制定本地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