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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在全市開展綜合考核評價的辦法》(**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在全市開展綜合考核評價的辦法》(**發[**]9號,以下簡稱《考評辦法》),切實做好縣(市)區和市直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綜合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對各縣(市)區“四大家”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含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下同)、市直黨政群機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正縣級事業單位(含垂直管理單位,下同)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的考核評價(單位名單見附件一)。
第三條縣(市)區、市直部門領導班子及班子成員年度綜合考核評價內容由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和社會評價兩部分組成,均實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其中,領導班子年度綜合考核分值構成按《考評辦法》的規定實施,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目標考核和綜合評價按7:3的權重計算得分(**年度具體考核內容見附件二、附件三)。
第四條縣(市)區、市直部門領導班子年度工作目標由市委、市政府根據全市年度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年度中心工作,結合各縣(市)區、市直部門實際情況分別確定,逐年下發。
第五條年度目標制定的程序。
縣(市)區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制定程序:
1、每年市人代會后,各縣(市)區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提出本地年度工作目標初步方案,報市綜合考核評價辦公室匯總。
2、市綜合考核評價辦公室將各縣(市)區上報的工作目標方案提交綜合考核領導小組進行審核修訂。
3、經過審核修訂的各地年度工作目標方案報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實施。
市直部門年度工作目標制定程序:
1、市直部門年度工作職能目標由市直部門根據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要點,結合本部門工作職能擬定,按歸口管理分別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目標考核辦公室初審、匯總,經市委、市政府分管領導審定后執行。
2、共性目標由市委、市政府實績考核辦公室擬定,報市委、市政府綜合考核領導小組審定,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六條縣(市)區、市直部門黨政正職年度考核目標與本地區黨委、政府或本部門年度工作目標基本一致,其他班子成員年度考核目標由各地各部門依照當年工作目標和職責分工進行確定,經黨政主要領導人審定后,報市委、市政府實績考核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社會評價采取分層分類民主測評和民意調查的方式對縣(市)區、市直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工作情況進行定性評價,并按照一定的權重量化計分。
第八條縣(市)區、市直部門領導班子和黨政正職民主測評分四個層次進行,即本地本單位干部群眾測評,縣(市)區和市直機關黨政正職測評,市人大、政協常委測評和市領導測評。
縣(市)區和市直部門黨政正職以外的其他領導班子成員民主測評主要在本地本單位進行,參加人員范圍與黨政正職本地本單位測評的人員范圍相同。
第九條縣(市)區和市直部門領導班子民主測評按照優秀、良好、一般、較差四個等次進行評價;領導班子成員民主測評按照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進行評價。民主測評結果與工作目標考核結果不一致的,以工作目標考核結果為準。民主測評各等次得票結果按照不同的權重計分。
第十條縣(市)區民意調查,可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人民群眾物質文化生活改善情況、干部隊伍建設情況、黨風廉政建設和政風行風建設情況等方面設計成調查問卷,在一定范圍內廣泛征求評價意見。市直部門調查內容分為工作思路、工作投入、工作成效、工作作風、公眾形象等5個方面,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部門服務對象中征求評價意見。
第十一條對縣(市)區和市直部門領導班子年度綜合考核評價分值評定遵照《考評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縣(市)區、市直部門領導班子考核評價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4個等次;領導班子成員考核評價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4個等次。
第十三條縣(市)區、市直部門出現下列情況的,領導班子和責任領導年度綜合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
1、黨風廉政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安全生產、優化經濟發展環境、人口與計劃生育、節能減排等工作被“一票否決”的;
2、完不成年度目標任務的;
3、受到上級黨委、政府通報批評的;
4、縣域經濟考核位次后移的。
第十四條縣(市)區、市直部門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年度綜合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綜合考核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進行,日常工作由綜合考核評價辦公室協調有關單位有序開展。除市委、市政府明確規定可以單獨組織的外,所有考核事項一律納入綜合考核范圍,不允許多頭進行考核。
第十五條縣(市)區、市直部門年度綜合考核在次年第一季度進行??己斯ぷ靼凑兆圆?、考核組現場考核、民主測評與民意調查、綜合考核評價的程序進行。
第十六條自查工作。自查工作結合年終工作總結一并進行,于次年1月15日前完成,并向市綜合考核評價辦公室呈報自查報告。
第十七條考核組現場考核。按照考核預告、大會動員、民主測評、個別談話、查閱資料、實地考察、綜合分析的程序進行。
第十八條民主測評與民意調查。按照規定的范圍召開全市領導干部大會,對各縣(市)區、市直部門領導班子和黨政正職進行民主測評。測評時市領導、縣(市)區和市直部門黨政正職及市人大、政協常委分別發票并分類計算得分。
民意調查可由市綜合考核評價辦公室委托統計、調查部門按照科學的方法選點抽樣確定調查對象,客觀反映調查結果。民意調查表或調查問卷由統計、調查部門負責回收、統計,并綜合計算得分。
第十九條綜合考核評價。市綜合考核評價辦公室在全面計算目標考核、社會評價得分和復核、反饋的基礎上,對各縣(市)區、市直部門領導班子和黨政正職年度綜合考核情況進行總結,并撰寫全市年度綜合考核建議報告,報市委常委會審定。
第二十條縣(市)區、市直部門其他領導班子成員由各地各單位黨委(黨組)根據考核情況,按照規定的比例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報市綜合考核評價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二十一條市委、市政府每年通報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結果,并按《考評辦法》規定的標準兌現獎懲。
第二十二條建立黨政領導班子及班子成員綜合考核評價檔案,將綜合考核評價與領導班子建設和干部管理結合起來??h(市)區、市直部門領導班子成員連續3年被評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一次。對考評結果為一般等次的領導班子和基本稱職等次的領導班子成員,實行誡勉談話;對考評結果為較差的領導班子和不稱職等次的領導班子成員予以通報批評并作組織調整。
第二十三條將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結果直接轉化為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綜合考評結果為優秀等次的領導班子,班子成員的優秀比例可按不低于20%計算;綜合考評結果為良好等次的領導班子,班子成員的優秀比例按18%計算;綜合考評結果為一般等次的領導班子,班子成員優秀比例應低于15%;綜合考評結果為較差等次的領導班子,班子成員優秀比例應低于10%。綜合考評結果為一般等次的領導班子,其黨政正職不得評為優秀以上等次;綜合考評結果為較差等次的領導班子,其黨政正職不得評為稱職以上等次。
第二十四條本實施細則自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細則由市綜合考核評價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對各縣(市)區“四大家”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含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下同)、市直黨政群機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正縣級事業單位(含垂直管理單位,下同)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的考核評價(單位名單見附件一)。
第三條縣(市)區、市直部門領導班子及班子成員年度綜合考核評價內容由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和社會評價兩部分組成,均實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其中,領導班子年度綜合考核分值構成按《考評辦法》的規定實施,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目標考核和綜合評價按7:3的權重計算得分(**年度具體考核內容見附件二、附件三)。
第四條縣(市)區、市直部門領導班子年度工作目標由市委、市政府根據全市年度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年度中心工作,結合各縣(市)區、市直部門實際情況分別確定,逐年下發。
第五條年度目標制定的程序。
縣(市)區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制定程序:
1、每年市人代會后,各縣(市)區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提出本地年度工作目標初步方案,報市綜合考核評價辦公室匯總。
2、市綜合考核評價辦公室將各縣(市)區上報的工作目標方案提交綜合考核領導小組進行審核修訂。
3、經過審核修訂的各地年度工作目標方案報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實施。
市直部門年度工作目標制定程序:
1、市直部門年度工作職能目標由市直部門根據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要點,結合本部門工作職能擬定,按歸口管理分別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目標考核辦公室初審、匯總,經市委、市政府分管領導審定后執行。
2、共性目標由市委、市政府實績考核辦公室擬定,報市委、市政府綜合考核領導小組審定,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六條縣(市)區、市直部門黨政正職年度考核目標與本地區黨委、政府或本部門年度工作目標基本一致,其他班子成員年度考核目標由各地各部門依照當年工作目標和職責分工進行確定,經黨政主要領導人審定后,報市委、市政府實績考核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社會評價采取分層分類民主測評和民意調查的方式對縣(市)區、市直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工作情況進行定性評價,并按照一定的權重量化計分。
第八條縣(市)區、市直部門領導班子和黨政正職民主測評分四個層次進行,即本地本單位干部群眾測評,縣(市)區和市直機關黨政正職測評,市人大、政協常委測評和市領導測評。
縣(市)區和市直部門黨政正職以外的其他領導班子成員民主測評主要在本地本單位進行,參加人員范圍與黨政正職本地本單位測評的人員范圍相同。
第九條縣(市)區和市直部門領導班子民主測評按照優秀、良好、一般、較差四個等次進行評價;領導班子成員民主測評按照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進行評價。民主測評結果與工作目標考核結果不一致的,以工作目標考核結果為準。民主測評各等次得票結果按照不同的權重計分。
第十條縣(市)區民意調查,可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人民群眾物質文化生活改善情況、干部隊伍建設情況、黨風廉政建設和政風行風建設情況等方面設計成調查問卷,在一定范圍內廣泛征求評價意見。市直部門調查內容分為工作思路、工作投入、工作成效、工作作風、公眾形象等5個方面,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部門服務對象中征求評價意見。
第十一條對縣(市)區和市直部門領導班子年度綜合考核評價分值評定遵照《考評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縣(市)區、市直部門領導班子考核評價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4個等次;領導班子成員考核評價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4個等次。
第十三條縣(市)區、市直部門出現下列情況的,領導班子和責任領導年度綜合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
1、黨風廉政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安全生產、優化經濟發展環境、人口與計劃生育、節能減排等工作被“一票否決”的;
2、完不成年度目標任務的;
3、受到上級黨委、政府通報批評的;
4、縣域經濟考核位次后移的。
第十四條縣(市)區、市直部門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年度綜合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綜合考核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進行,日常工作由綜合考核評價辦公室協調有關單位有序開展。除市委、市政府明確規定可以單獨組織的外,所有考核事項一律納入綜合考核范圍,不允許多頭進行考核。
第十五條縣(市)區、市直部門年度綜合考核在次年第一季度進行??己斯ぷ靼凑兆圆?、考核組現場考核、民主測評與民意調查、綜合考核評價的程序進行。
第十六條自查工作。自查工作結合年終工作總結一并進行,于次年1月15日前完成,并向市綜合考核評價辦公室呈報自查報告。
第十七條考核組現場考核。按照考核預告、大會動員、民主測評、個別談話、查閱資料、實地考察、綜合分析的程序進行。
第十八條民主測評與民意調查。按照規定的范圍召開全市領導干部大會,對各縣(市)區、市直部門領導班子和黨政正職進行民主測評。測評時市領導、縣(市)區和市直部門黨政正職及市人大、政協常委分別發票并分類計算得分。
民意調查可由市綜合考核評價辦公室委托統計、調查部門按照科學的方法選點抽樣確定調查對象,客觀反映調查結果。民意調查表或調查問卷由統計、調查部門負責回收、統計,并綜合計算得分。
第十九條綜合考核評價。市綜合考核評價辦公室在全面計算目標考核、社會評價得分和復核、反饋的基礎上,對各縣(市)區、市直部門領導班子和黨政正職年度綜合考核情況進行總結,并撰寫全市年度綜合考核建議報告,報市委常委會審定。
第二十條縣(市)區、市直部門其他領導班子成員由各地各單位黨委(黨組)根據考核情況,按照規定的比例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報市綜合考核評價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二十一條市委、市政府每年通報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結果,并按《考評辦法》規定的標準兌現獎懲。
第二十二條建立黨政領導班子及班子成員綜合考核評價檔案,將綜合考核評價與領導班子建設和干部管理結合起來??h(市)區、市直部門領導班子成員連續3年被評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一次。對考評結果為一般等次的領導班子和基本稱職等次的領導班子成員,實行誡勉談話;對考評結果為較差的領導班子和不稱職等次的領導班子成員予以通報批評并作組織調整。
第二十三條將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結果直接轉化為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綜合考評結果為優秀等次的領導班子,班子成員的優秀比例可按不低于20%計算;綜合考評結果為良好等次的領導班子,班子成員的優秀比例按18%計算;綜合考評結果為一般等次的領導班子,班子成員優秀比例應低于15%;綜合考評結果為較差等次的領導班子,班子成員優秀比例應低于10%。綜合考評結果為一般等次的領導班子,其黨政正職不得評為優秀以上等次;綜合考評結果為較差等次的領導班子,其黨政正職不得評為稱職以上等次。
第二十四條本實施細則自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細則由市綜合考核評價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