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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進一步規范農村機動地管理,依法保護集體、農民的合法權益,杜絕各種不合理機動地承包現象的發生,使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集體留用的機動地是發展壯大集體經濟收入的重要來源,發包程序、承包收入等要嚴格堅持:面積核實、收入入帳、承包競標、調整申報。
第三條機動地的權屬關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規定執行,屬集體所有,任何人不得隨意改變土地權屬關系。
第四條機動地要嚴格按《*省基本農田保護辦法》的規定進行保護。
第五條開發利用集體“四荒地”的,承包期限按開發“四荒地”的政策規定執行,其承包費收入的管理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機動地的范圍
第六條集體機動地的范圍:
(一)集體預留的耕地。
(二)農戶自愿退包和無力經營的耕地。
(三)依法收回的耕地。
(四)屬集體所有已開發和待開發的“四荒地”及其他零星土地。
第三章村集體機動地的用途
第七條用于壯大集體經濟、增加集體收入。
第八條用于調整合法新增人口承包用地。
第四章機動地的管理
第九條機動地的面積要經鎮街道農經站核實、登記、注冊,村、組建立機動地臺帳。
第十條機動地的發包方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承包方以本組織成員為主,本組織無人承包時方可對外發包。
第十一條機動地競標,需經鎮街道農經站審批備案。地塊名稱、面積、招投標時間要提前3天在村務“公開欄”公示。每塊地的底價要通過村民委員會討論確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經站實行全程監督。
第十二條機動地承包費的收取由村民委員會財務人員經辦,其他人員無權辦理。收取的承包費實行村帳鎮管,并納入集體經濟帳內核算,不得坐支、轉移、私設小金庫或挪用。收取的承包費必須按合同約定的數額向農民公布。
第五章機動地發包程序
第十三條村、組發包機動地,必須向鎮街道農經站寫出書面申請,鎮街道農經站派人參加,召集本組織全體成員大會以公開、公平、公正招標發包。未經招標程序,私下發包的,所簽訂的合同無效。
第十四條機動地承包費的收取方式必須在招標現場一次交清當年的承包費,否則,不予簽訂承包合同。
第十五條機動地發包必須簽訂規范的承包合同,合同經雙方簽字,村委會蓋章后生效。雙方當事人申請合同公證的,應予以公證。
第十六條機動地只能發包給直接土地承包經營者,對借機動地發包之機“空包空轉”漁利者,應終止其承包合同。對損壞固定設施的,按實際造價進行賠償。
第十七條村集體機動地承包期,原則上為一年一發包,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
第十八條村集體機動地承包合同的變更、解除,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發生合同糾紛的,嚴格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管理辦法公布后,其它與此辦法相抵觸的機動地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按本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管理辦法實施前已簽訂的承包合同,只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