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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切實解決好我區廣大農村基層干部老有所養的問題,根據*發〔20*〕12號、*組字〔200*〕3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離任村干部是指經過區委組織部核定在編和核定編制以前經過組織任命,享受固定報酬,現仍健在的離任村(大隊)干部。
第三條補助對象和標準:
補助對象為在村工作連續滿*年或累計滿10年以上(含10年)、正常離任且沒有固定收入的村干部,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周歲時,按月享受生活補助。補助標準根據其任職年限,分檔次確定:
1.任職累計1*年以下(含1*年),正職月補助*0元,其他干部月補助30元;
2.任職累計16—20年(含20年),正職月補助70元,其他干部月補助*0元;
3.任職累計滿21年以上,正職月補助100元,其他干部月補助70元。
第四條本辦法施行以后,在村連續工作不足*年或累計不足10年,正常離任的村干部,按照正職每年*00元,其他干部每年300元,累計計算其任職年限(工作不滿一年的不計算年限),給予一次性補償。
本辦法施行以前,達不到享受月生活補助年限的村(大隊)離任干部,仍由各鎮街道按照本地原辦法執行。
第五條離任村干部任職及任職年限的確定:
1、任職及任職時間以職務任免的文件或調查核實后的公示結果為依據。
2、原任村(大隊)干部經鎮(原鄉)黨委、政府以上組織選調到本鎮(原鄉)機關任中層以上干部、事業單位負責人的,在本轄區內鄉鎮集體企業任廠(場)長、經理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的時間,可計算為任村正職時間;選調任其他職務時間計算為任村其他干部時間。
3、在村臨時主持正職工作期間年限不計算為正職工作年限;交替任職的,只能按照一個職務計算任職年限,任正職時間可累計計算為其他干部任職年限,按照就高不就低的標準兌現補助。
第六條以鎮街道為單位建立離任村干部定額補助帳戶。定額補助經費由區、鎮(街道)兩級籌集。其中,區財政承擔60%,鎮街道承擔40%。區財政補助資金由區財政局按季劃撥到各鎮街道。
第七條離任村干部生活補助發放須經個人申請,村級公示、申報(公示時間不少于10天),鎮街道審核后,報區委組織部審批,區財政局備案,由鎮街道按季發放。
第八條本辦法施行前,已享受養老保險的離任村干部,其集體繳納部分的享受標準低于補助標準的補足到補助標準;高于補助標準的,執行原補助方式,但不得再享受離任村干部補助。在鄉鎮街道機關、企事業單位或在村干部崗位上離崗時己由鄉鎮街道實行一次性經濟補償的,待其補償金進行沖抵后再享受離任村干部生活補助。
第九條其他。
1、離任村干部生活補助的申報、審批和發放,必須嚴肅紀律,實事求是。凡弄虛作假享受生活補助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待遇,追回已發放的補助,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2、離任村干部享受生活補助后,凡因違紀違法受到處分或被判刑的,一律取消補助;不配合鎮街道及本村工作,群眾反映強烈的,或在黨員民主評議中連續兩次被評為不合格黨員的,由村“兩委”聯席會議研究,報鎮街道黨(工)委按程序報批并予以取消;享受生活補助的離任村干部死亡后,從其死亡次月起,停發生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