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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合理配置煤炭資源,調節煤炭市場供求,確保電煤供應,調節煤炭工業及相關產業的合理發展,逐步理順煤電價格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是指政府為應對煤炭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合理配置煤炭資源,依法向煤炭生產企業征收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炭生產的各類企業和個人均應繳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按煤炭生產企業的實際銷售量價外征收,其征收標準為:原煤40元/噸、洗精煤60元/噸、焦炭70元/噸。對洗精煤、焦炭征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時,如原煤環節已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應作相應抵扣。
第四條從事煤炭生產的各類企業和個人應于每月10日前向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若不按期繳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由地稅部門負責追繳,并從欠繳之日起每天按應繳基金總額的萬分之五加收滯納金。
第五條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按屬地原則由地稅部門征收。征收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直接繳入國庫,由財政納入基金預算管理。
市屬國有重點煤礦繳納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全額納入市財政。區縣(自治縣)屬煤炭生產企業和個人繳納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按市70%、區縣(自治縣)30%的比例分別納入市、區縣(自治縣)兩級財政。對市主要發電廠提供電煤的煤炭生產企業所繳納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按計劃即征即退。
第六條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基本用途:
(一)主要用于調控煤炭市場價格,保障我市主要電廠電煤供應和煤炭供求平衡;
(二)適當用于引導我市產業結構調整;
(三)適當用于煤礦礦山環境恢復與治理,包括煤礦采空區沉陷治理;
(四)經同級政府批準的其他支出項目。
第七條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工作由市電力發展領導小組組織領導,并在市物價局設立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市發展改革委、市經委、市財政局、市國土房管局、市地稅局等有關部門按職能分工負責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有關工作。
第八條市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年度收支計劃含即征即退計劃以及緊急安排,由市經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國土房管局按基本用途分類提出,市物價局分類匯總,并商有關部門綜合協調、平衡,提請市電力發展領導小組審定后實施。緊急安排報市電力發展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審批。
第九條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項目使用單位須嚴格按下達計劃執行,專款專用,按季度向辦公室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和年度決算、項目決算報告,并抄送其業務主管部門。使用單位若出現違規使用、挪用等情況,將依照有關法規從嚴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市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印發實施細則,并負責本辦法及實施細則的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實施。此前本市各級政府制定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一律廢止。
第十二條各區縣(自治縣)依照本辦法和實施細則,結合實際對本地有關工作加以規定。